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5)
第十一章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范围
第229条配置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起保障人员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等)和设备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报警装置,防雷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管理并定期检验和校验,保证灵敏好用.
第230条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231条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232条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233条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234条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235条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36条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
第237条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管理分工
第238条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239条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240条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241条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242条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施工组织
第243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44条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
第245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46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47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节施工现场管理
第248条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49条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50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51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条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53条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254条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篇2: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6)
第十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393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和企业的实际装置运行情况制订自己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394条安全技术措施应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395条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96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院,厂长)审核.
第397条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院长,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项目: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项目的资金.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398条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399条企业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400条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请上级支持协调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办理报批手续,如削减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也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401条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402条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3条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4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企业供应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检查和报告
第405条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企业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企业主管领导做出总结.
第406条企业主管领导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期完成.
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专业公司和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汇报.
第五节竣工验收
第407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峻工投用前,应办理检查确认手续后,方可试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环保,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由集团公司投资实施的重大安技项目,在验收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第408条设计单位在使用单位的配合下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第409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科研
第410条确定科研课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411条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412条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413条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414条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415条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并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有判断处理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况的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16条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417条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418条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419条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0条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施工与检修》和《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
篇3: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7)
附件1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附件2
与本管理制度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
原化学工业部及其他部委的有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版)
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
5,《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
6,《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
8,《手动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
9,《爆炸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10,《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
11,《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1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1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3―)
14,《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1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1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1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
19,《起重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
20,《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
21,《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
22,《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23,《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2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2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
2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
2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
2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
29,《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
30,《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87]化生字第671号文
3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
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TJ28―)
33,《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
34,《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
35,《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
37,《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
38,《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