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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井下火灾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4

一、消防设施

1、井下消防管路要接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门口。

2、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材料库的材料、工具品种及数量由矿长确定。

3、每一采煤工作面及煤(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最少装备两台灭火器。其它地点灭火器配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健全消防器材检查制度。由矿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矿长应签阅检查记录,检查间隔不超过一个月。失效、失修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

二、防火措施

1、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尽量不要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从事这些工作的,必须制定特殊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4、井下电缆必须为不延燃型,电器设备必须确保防爆、隔爆性能。

5、井底车场、井筒、主要绞车房、机电硐室、炸药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炸药、雷管的选择,炮眼的深度及封堵长度、质量,放炮器的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违章放炮。

三、自然发火的防治

1、我矿属自然发火矿井,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2、在进行开采设计时,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形式。根据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必须留设煤柱,煤柱宽度的设计要符合防火要求。

3、采煤面回采结束后至多一个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密闭,因回收材料不及时,造成不能封闭的,要追究矿生产科及影响单位责任。如因通风工区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追究通风区长的责任。

4、必须搞好全矿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旬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防火墙内外、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高冒点及总工程师指定的其他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份(氧气、沼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温、水温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观测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预测预报情况报矿总工程师签阅,通风工区备案。

5、对高冒点要实行挂牌编号管理,定期进行防火预测预报。观测要求同4,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四、灭火措施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和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引导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灭火救灾时的通风制度由矿长、总工程师决定,未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采取反风措施。需要反风时,必须先撤出原进风侧人员。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3、在抢救人员灭火及封闭火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流变化,严防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

4、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火区,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封闭顺序应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5、接火警后,矿要根据情况,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指挥灭火救灾工作。

篇2:井下放炮和火灾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我矿为高瓦斯矿井,煤尘也具有爆炸危险性。

为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国家财产和我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吸取周边煤矿及本矿事故教训、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管理,立足防范,杜绝或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特修订本安全技术措施。

一、井下放炮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放炮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必须由依法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作业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其他任何人不可以进行爆破作业。专职放炮员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2、我矿井下使用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雷管、放炮器、放炮母线等,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其它不合格及不适用产品不得采购,严禁入井使用;煤巷迎头掘进必须使用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

3、放炮员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爆破说明书必须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4、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使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5、炮眼封泥必须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份,应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封实;装药必须用统一加工制作的木质炮棍,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如铁铲把、手镐把等。

6、探放水钻孔、瓦斯预测(效果检验)、瓦斯释放钻孔和抽放钻孔处理规定:

放炮时必须用炮泥充填并且充实探放水钻孔、瓦斯预测(效果检验)钻孔、瓦斯释放钻孔和抽放钻孔,且封孔深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具体封孔工作由现场负责的安全员监督实施.

7、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8、我矿井下一律采用正向装药,严禁反向爆破和放明炮、糊炮。

9、我矿井下一律采用串联连线方法,严禁并联连结;并实行毫秒爆破全断面一次起爆;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完成。

10、放炮器必须在地面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严禁将两个接线柱联线短路打火花检查有无残余电荷。

1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钥匙进行放炮,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放炮;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12、放炮母线必须用放炮器接线柱螺母连接紧密,严禁用放炮母线与放炮器接线柱碰触放炮。

13、放炮母线在未放炮时,两端都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态。

14、放炮母线的接头、母线和连接线绝缘破损处、母线与连接线的接头、连接线与脚线的接头、脚线与脚线的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并将接头处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15、放炮母线必须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有电缆,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16、连接爆破网路时,严禁用电雷管脚线作为连接线。

17、每次放炮前都必须认真检查爆破网路中的接头和绝缘破损处包扎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方可连线放炮。

18、井下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为了加强爆破前瓦斯检查,防止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爆破的主要措施,是指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在现场,瓦检员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

“三人联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自己手持的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警戒,在所有可能进入工作面的通道内设岗布哨,揭示警标或拉警绳,以防放炮伤人,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然后班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及迎头水幕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后将手持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检查警戒线以内无其他人员,确认岗哨已经站好后,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工作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

19、每次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对迎头附近20米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否则严禁放炮。

20、放炮前必须将电煤钻撤到距迎头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药箱必须撤到起爆操作地点。

21、每次放炮前,瓦检员必须从迎头开始,认真检查放炮母线段巷道的瓦斯情况,特别是空帮、空顶处的局部积聚瓦斯情况,如有瓦斯积聚,必须先行处理,排出积聚瓦斯后方可放炮,排除积聚瓦斯后还必须将空洞填实,如无法填实空洞必须引风吹排。

22、起爆地点必须选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瓦斯积聚、距放炮点距离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应尽量选在进风巷内)。

23、放炮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岩巷直线段不得小于100米。

(2)煤巷直线段不得小于80米。

(3)有转角的岩巷、煤巷不得小于55米。

24、特殊情况下采用分段放炮时每次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管理制度,每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必须同时进迎头检查,检查迎头放炮后的所有情况,如有异常,三人负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排除;确认风流瓦斯、有可能存在的局部积聚瓦斯都不超限,达1%以下,连线无问题,顶板、支架完好时方可进行下次放炮。

25、如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5-15分钟后,由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三人同行沿线路进行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处理后再放。

26、根据我矿的实际,每次放炮前,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迎头5米范围内(即扩散通风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如果发现迎头附近的空洞、裂隙内有高浓度瓦斯涌出(喷出)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将瓦斯稀释后方可再放炮;同时跟班副矿长、班组长、放炮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对迎头5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空洞内的积聚瓦斯、裂隙内的喷出瓦斯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无积聚瓦斯存在,裂隙喷出瓦斯得到稀释后,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27、各采掘连队跟班副矿长担任兼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当班打眼、装药、联线、放炮各工序的安全工作,杜绝放炮事故的发生。放炮员必须在兼职安全员的监护下作业,确保炮眼深度、装药结构、联线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要求。

28、加强作业点的现场管理,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把井下放炮、瓦斯检查安全关,消灭放炮事故及瓦斯漏检现象。跟班副矿长、班组长、瓦检员、其中一人不在现场的迎头,禁止放炮。

29、严格执行炸药、雷管的领退制度,消除管理上的漏洞,防止爆破器材流失。

30、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于某些情形下不准装药、不准放炮的有关规定和处理拒爆的规定。

31、加强队干、班组长、特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工作,逐步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水平,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

(二)采煤工作面放炮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采煤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要求进行,每一炮眼的眼口位置不得直对支柱,以防崩倒支柱。

2、采煤工作面炮眼应分段打眼、分段装药、分段起爆,不得放大炮。当班装药必须当班起爆,否则必须由当班放炮员和班组长在现场向下一班的放炮员、班组长交待清楚,以免发生放炮事故。

3、每一炮眼必须坚持使用水炮泥,剩余炮眼部分必须用粘土炮泥封满填实,以防炮眼内积聚瓦斯。

4、严禁在同一个采煤工作面内使用两台以上的放炮器同时放炮。

5、起爆地点至爆破地点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不小于55米,起爆点要求支架完整、顶板完好,无瓦斯积聚,并处于进风侧。

6、采煤工作面放炮时,必须由班组长负责布置岗哨,在所有可能进入工作面的通道内设岗布哨,揭示警标或拉警绳,以防放炮伤人。

7、每次放炮前、放炮后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放炮点、放炮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瓦斯及局部积聚瓦斯,当瓦斯超限时,工作面严禁放炮。

8、采煤工作面后隅角瓦斯必须严格认真地管理,加强瓦斯抽放,当后隅角瓦斯超限时,附近20米范围不许放炮,必须进行及时处理,当积聚瓦斯浓度降低后方可放炮。

9、在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阶段、过老巷阶段、瓦斯积聚地段、采面后隅角附近20米范围内放炮时,放炮母线接头、绝缘破损处、母线与连接线、连接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并且悬空,严禁与运输机、支柱、电煤钻电缆等接触。

10、装药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后绕圈放于炮眼眼口处,不得将脚线拴在支柱上或放在运输机旁,以防漏电引爆伤人。

11、每放完一炮后,都必须将母线从放炮器上取下,并扭结短路,以防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12、采煤工作面放炮后,必须及时挂梁头,打临时柱控制顶板,如发生冒顶,严禁继续放炮。

13、两段工作面同时生产时,禁止两段工作面同时放炮,必须分段进行。

14、其它一般规定按掘进工作面放炮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远距离放炮安全技术措施

1、准备工作

(1)施工现场每班必须有一名队领导值班;

(2)检查迎头附近20米范围内的支护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并对揭煤的回风系统内的所有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灭失爆;

(3)炸药选用煤矿许用3#乳化安全炸药;

(4)雷管采用1-4段毫秒雷管,其电阻差不得大于0.2欧姆;

(5)所有参与远距离放炮揭煤的人员,必须清楚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即煤层变软变暗、变燥、易粉碎或工作面掉渣、片帮、煤壁外鼓、瓦斯涌出量忽大忽小、打眼时夹钎子、顶钎子、喷孔、有煤炮声、出现由远而近的雷鸣声、鞭炮声、煤壁震动等,在出现任何突出预兆时必须将人员撤到进风巷中,并将反向风门关闭。

2、打眼

(1)使用7655型风钻打眼;

(2)严格按爆破图表所规定的深度和角度进行施工。

3、装药及联线

(1)装药前,必须用压风将炮眼内的岩粉或煤粉清除干净;

(2)雷管电阻的测定工作由炸药库负责,电阻值超过规定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3)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装药,装药顺序按1、2、3、4段依次进行;

(4)装药时,要用木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炮眼内,药卷与药卷之间必须紧贴以防产生拒爆现象;

(5)放炮必须使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部分必须用粘土填充满封实,炮泥使用粘土质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代替;

(6)药装完后,若有剩余的雷管炸药必须由放炮工交还炸药库,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7)采用大串联的方法进行联线放炮;

(8)所有脚线必须扭接牢固,并在联线前用砂布除锈,接好后用绝缘胶布将其包扎严实;

(9)电雷管脚线和联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10)放炮母线同电缆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若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4、放炮

(1)起爆地点选在进风侧处。

撤人范围:揭煤的回风系统内的所有人员。

停电范围:揭煤迎头区域除局部通风机以外的所有非本质型电源。

站岗地点:揭煤区域尽可能进入的地点都必须设置岗哨。

(2)放炮前,瓦检员必须检查整条回风巷道内的瓦斯情况,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和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严禁放炮;

(3)放炮前,工作面及其回风系统必须断电撤人,进行站岗截人;

(4)只有在站岗人员全部设好,切断好动力电源,并且所有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同时打开水幕后,方可下令放炮。

(5)放炮后,任何人不得立即进入迎头作业地点,炮后半小时,跟班副矿长、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由外向里检查风流中瓦斯浓度及迎头爆破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施工人员方可进入迎头继续施工。

5、其它

(1)进入揭煤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2)在打眼过程中,专职瓦检员、班组长、跟班副矿长及电工在现场值班;

(3)参加揭煤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配备自救器。

二、火灾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每一掘进工作面(包括煤、岩巷)都必须及时铺设防尘管路,并保持防尘管紧跟迎头,距迎头距离不得大于10米,并接上一根长15米以上的防尘软管,以便作业地点洒水降尘。

2、防尘管路每间隔40米必须设置一个三通,安装闸阀并配备软管接头。

3、每一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配备一个消防箱和一个自救器箱,消防箱内装两个干粉灭火器和一根长20米的消防软管。消防箱距迎头距离不大于50米,自救器箱放在起爆地点随着迎头的不断前进由该掘进工作面的兼职安全员(跟班副矿长)负责移设;另外在采区配电室或其他合适地点,设置消防器材库,应备有消防器材、各类灭火器等。

4、消防箱和自救器箱无人在现场时必须锁好,确保内置灭火器的完好,钥匙由该掘进工作面的班组长(三个班)负责保管,如班长轮休,必须将钥匙交给代班长保管,保证消防箱钥匙24小时均在作业现场,每班进入作业点时必须首先将消防箱和自救器箱的锁打开。

5、由矿通风安全科科长负责,每月8日、18日、28日对消防箱及器材的完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损坏、遗失的责任,由该工作面施工队负经济赔偿责任,如一旦发生事故,影响救灾,还须追究施工队领导的行政责任。

6、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两道水幕,并保持第一道水幕永远处在迎头第二架支架梁头位置,第二道水幕处于迎头后方5米的位置。每次放炮前,放炮员或班组长必须将水幕打开,喷洒水雾后方准放炮。如没有防尘水,一律不得放炮,必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水幕移设由班长负责,每班打眼前必须将水幕安装在规定位置上,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水幕的位置、是否完好、有无水源等情况。水幕不到位、无水均不得放炮。

7、任何人在井下发现火灾时,都必须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由于井下发生火灾的初期,一般还没有充分燃烧,范围不大,火势尚未蔓延扩展,燃烧产生热量不大,周围介质温度不高,此时,若能镇定地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是比较容易扑灭的,一旦火势蔓延开来,再去进行处理就困难多了,甚至可能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人员撤离、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8、当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当班班组长及跟班副矿长、瓦检员、放炮员等人必须同时行动探明火灾事故的类型,是电气火灾残药燃烧还是瓦斯煤尘燃烧着火点的准确位置,火势的大小等实情后,根据火灾的类型,采取及时、有效、针对性强的措施进行直接灭火,同时利用最近电话向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并由跟班副矿长指派专人通知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然后根据事故情况沉着、冷静地按《救灾计划》组织救灾。

9、当发生残药燃烧时,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准逃离现场,必须及时地在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等三人的组织下积极灭火,直接灭火的方法有:

(1)采用防尘水灭火。

(2)采用消防箱内的灭火器灭火。

(3)用潮湿的煤矸灭火。

(4)用砂、土灭火。

10、当工作面发生瓦斯与煤尘燃烧时,根据初起火势较小情况,果断决策,就地直接灭火。如火势较猛,人员无法接近火区时,必须及时组织灾区人员撤至安全的进风地带,保护好职工的人身安全,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组织救护队灭火。

11、当工作面发生电气火灾时,现场跟班副矿长、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首先必须迅速切断灾区动力电源并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直接灭火,灭火方法有:

(1)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2)用砂、土灭火。

(3)切断电源后也可用泡沫灭火器或防尘水直接灭火。

12、在直接灭火救灾时,现场人员不得惊慌,要沉着冷静,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灭火。救灾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一定要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口鼻一定要用湿毛巾封住,防止中毒加深,救灾时佩带好自救器。灭火人员应尽可能处于火区的进风侧。

13、当工作面发生火灾事故时,局部扇风机不能擅自停开,必须保持足够的新鲜风流供给,控制初期火区内瓦斯浓度上升,不至于瓦斯爆炸。

三、有关救灾抢险的奖罚规定

1、当井下发生火灾时,当班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及时组织现场人员直接灭火,尽可能将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

2、现场人员直接灭火,避免灾情扩大,同时报告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一切人员。由矿安委会给予救灾抢险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500~2000元;其他参与救灾人员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3、当井下发生火灾时,出现临阵脱逃、贻误战机,使灾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带来损害的个别人员,视情节轻重,由矿安委会对其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矿籍。

四、其它规定

1、本措施没有提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本措施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措施自2013年3月16日开始执行。

篇3:预防井下电气火灾安全检查措施

一、预防井下电气火灾的安全检查

对预防井下电气火灾的检查应注意以下各项:

(1)电缆发生短路故障,高低压开关由于断流容量不足而不能断弧,引燃电缆。在公月中要检查中要检查高低压开关断流容量,校验高、低压开关设备及电缆的动稳定性及热稳定性.州整定系统中的继电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2)为防止已着火的电缆脱离电源或火源后继续燃烧,必须采用合格的矿用阻燃橡套电缆。

(3)电缆不准盘圈成堆或压埋送电,检查电缆悬挂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必须有断电保护,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整定,保证灵敏可靠。若开关因短路跳闸,不查明原因不许反复强行送电。

(5)高压电缆接线盒是否符合规定,接线盒处是否有可燃物。

(6)矿用变压器接线端子接触不良,或变压器检修时掉人异物会造成高压短路。变压器不定期化验,会造成绝缘油失效,使变压器升温,发生过热造成套管炸裂,绝缘油喷出着着火。

(7)井下不准用灯泡取暖,照明灯应悬挂,不准将照明灯放置在易燃物上。

(8)架线电机车运行时产生电弧,当架空线距木棚太近或接触木棚时,高温电弧可扭口燃木棚着火。另外,当架线断落在高压铠装电缆外皮上,直流电弧沿电缆燃烧,烧毁电缆的铠装和油浸纸绝缘。为预防上述事故发生,应严格按规定架设架线。架线电机车行驶的巷遥必须是锚喷、砌暄或混凝土棚支护。

(9)检查变配电硐室是否备有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机电酮室不得用可燃性材料支护,并有防火门。

二、人体触电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1.人体触电的原因

(l)作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带电作业、安装,带电检查、修理、处理故障;忘记停电、停错电、不验电、放电等。

(2)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开关没闭锁,没按要求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安全作业制度不严,误送电

(3)没设可靠的漏电保护、漏电保护失效或甩掉不用;漏电保护失效且保护接地网断线的情况下人触及带电的设备外壳。

(4)不按要求使用绝缘用具、带电拉隔离开关等误操作导致人体触电。

(5)不按要求携带较长的导电材料,在有架线的巷道行走时触及架线。

(6)工作中,触及破损电缆、裸露带电体等。

2.人体触电预防措施

(l)避免人体接触低压带电体,避免人体接近高压带电体。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用外壳封闭,并设置闭锁装置;高压线或井下电机车架空线设置在安全高度。对导电部分裸露的高压母线及高压设备无法用外壳封闭的,设遮栏,防止人员靠近;设置的遮拦门上安设闭锁装置,人员误人高压电气室时,确保门开电断,防止人体触电。各变配电所的人口处或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关门加锁。

(2)对人员易接触的电气设备尽量采用较低电压;如煤电钻电压、信号照明电压使用蛇7v;远距离控制电压使用36v等。

(3)井下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设置漏电保护、保护接地等安全用电技术防止人体触电。

(4)严格谭守各项安全用电制度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篇4:井下火灾汇报与处理原则规范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或自燃预兆都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通风科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通风科应根据现场情况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科)长、队长、工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3.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矿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之前,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工作。矿长和总工程师到来后,立即组织成立救灾指挥部,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4.处理火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⑴.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CO浓度不超过0.0024%,CH4浓度在1.5%以下、气温低于摄氏35度、且无爆炸危险地点工作。

⑵.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火源外围再灭火源中心,灭火水量要充足。

⑶.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⑷.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条件下灭火。

⑸.当井下火灾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采取封闭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确保安全、有效灭火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②.一般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方案,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应采用先进风侧后回风侧的方案。

③.封闭过程中,指定专人每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④.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和措施孔,观察孔要用专用堵板进行封堵。

⑤.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通风区负责写出火灾事故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篇5:井下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格式

1事故风险分析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参见综合应急预案中《不连沟煤矿事故风险分类统计表》。

2处理火灾的基本原则

1)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2)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

3)有利于人员撤退和保护救护人员安全。

4)创造有利的灭火途径。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同综合应急预案部分

3.2不连沟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同综合应急预案部分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4.1.1危险源的监控方式、方法

4.1.1.1使用CO作为早期识别煤炭自燃的指标气体,利用KJ66N安全监控系统,CO变化异常,及时进行早期预警。

4.1.1.2使用束管监测系统,连续监测井下空气成分的变化,利用抽气泵将井下测点气体经过束管抽到井上,经气体选取器依次将不同测点的气样送往色谱仪进行分析。

4.1.1.3综放工作面采空区气体情况,利用埋设的束管对采空区的气体进行监测,每天至少测定一组数据。

4.1.1.4采煤面停采回撤期间,利用埋设的束管加强对采空区气体监测,每天至少测定两组数据。

4.1.1.5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采空区密闭前的气体浓度、气温及水温。

4.1.1.6采空区密闭内气体浓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气体取样分析,并检查密闭墙的完好状态及漏风情况。

4.1.2事故预防措施

4.1.2.1外因火灾预防措施

4.1.2.1.1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必须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施工前由瓦斯检查员检测作业地点附近的CH4浓度,并在施工地点洒水,准备好灭火器、沙箱及做好其他电焊前准备工作,尤其是施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4.1.2.1.2胶带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共六种防灭火保护。强化这些保护的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确保可靠运行。

4.1.2.1.3矿井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配电电网必须设置并正确计算和选择短路、过负荷和断相保护装置。加强日常维护检查和巡回检查,定期进行预防性电气试验,确保灵敏可靠。连采机拖拽电缆不准超过200m,电缆盘放必须8字形盘放,圈数不准超过10圈。

4.1.2.1.4井下各主要机电硐室必须装设防火铁门。机电硐室及机头机尾、变电所、配电点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4.1.2.1.5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的运输,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包括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的存放,都必须装在盖严的铁桶内。使用后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4.1.2.1.6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1.2.1.7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4.1.2.1.8保证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材料储备

地面消防材料库位于1190平台工业广场,井下消防材料库位于辅助运输大巷一号联络巷南50米处。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品种和数量见附件三,并由通风准备队每旬检查和更新。材料工具非处理事故不得使用,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必须及时补齐。防火材料、器材和设施必须严格管理,保证需要时能发挥作用。矿每季度由矿长组织矿山救护队、安全监察部、通风准备队、机电管理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2.2内因火灾预防措施

4.1.2.2.1矿井应开展火灾的早期预测预报工作。综放工作面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完好,做到连续监测采空区有害气体成份,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向采空区内注氮、注浆量。当综放工作面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加大注氮、注浆量:

1)采空区气温超过26℃或每天温度上升1℃;

2)采空区水温度超过26℃;

3)工作面局部地方出现发火预兆,如焦油或煤油味;

4)工作面因故停产时间超过5天;

5)工作面撤架时间超过15天;

6)采空区CO含量超过0.004%或工作面上隅角CO含量连续3次超过0.003%。

4.1.2.2.2每周至少对采空区防火墙、废弃巷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以及其它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以及漏风情况等观测预报1次,并建立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账。

4.1.2.2.3回采工作面回采时应尽可能少留底煤,将顶煤放干净。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浮煤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将工作面浮煤留至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在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4.1.2.2.4综放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采用在进风隅角设置挡风帘,减少向采空区漏风。

4.1.2.2.5由于不连沟煤矿回采工艺为大采高放顶煤回采,在回采过程中,地测部门随时观测地面塌陷情况,发现地表有裂隙或出现塌陷大坑时要及时组织地表回填,防止漏风。

4.1.2.2.6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应及时封闭,巷道浮煤应及时清理。

4.1.2.2.7建立健全各项防灭火制度,加强职工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能力。

4.1.2.2.8巷道掘进时应加强顶板管理,对高冒处、沿空侧进行防火处理。沿空掘巷的沿空侧破碎区存在漏风通道,沿空侧及顶板需进行喷浆堵漏处理,堵漏材料、喷浆质量必须满足专项设计要求。

4.1.2.2.9采空区周围必须采取均压措施,减少漏风,生产接续尽量避免采空区两侧同时回采或一侧回采一侧掘进,防止破坏均压状态,并合理选择综放工作面进、回风路线。

4.1.3预警条件

4.1.3.1内因火灾预警条件

4.1.3.1.1未落实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停采线、密闭等漏风。

4.1.3.1.2巷道中空气温度升高,出现雾气或巷道壁(煤壁)“挂汗”。

4.1.3.1.3巷道中能够闻到煤油、汽油、松节油味或焦油味。

4.1.3.1.4巷道中流出的水温或空气温度较高。

4.1.3.1.5人体有不舒服感。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4.1.3.2外因火灾预警条件

4.1.3.2.1井下消防管路未按规定铺设或者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

4.1.3.2.2胶带输送机巷道未安装烟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4.1.3.2.3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胶带输送机硐室、采掘工作面未配备灭火器材,或者配备的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

4.1.3.2.4机电设备出现严重过热,机电硐室等场所出现烟雾。

5信息报告程序

同综合应急预案部分

6应急处置

同综合应急预案部分

6.1处置措施

6.1.1外因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6.1.1.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的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及时报告矿调度室。

6.1.1.2火区现场的区队长、班组长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6.1.1.3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通知停止工作、撤人并通知有关人员,矿值班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之前,应立即会同矿山救护队、生产技术部主任、通风准备队长和机电管理部主任、机电队长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营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

6.1.1.4根据火区情况,确定矿井通风制度,在通风井口、井筒内及井底车场内的硐室及进风大巷着火时,可采用矿井反风和使用风流短路的措施;矿井内其它地点发生火灾时,应采取调整通风系统、减少风量、局部反风等措施,使火区有害气体直接进入回风巷;在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通风状态。需进入巷道侦察火情或灭火时,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6.1.1.5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风流风向和风量情况,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1.1.6在现场无法扑灭的情况下,由班组长、安全监察员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佩戴好自救器,有组织地按避灾路线撤离危险区到新鲜风流中,直至地面。

6.1.1.7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用不导电灭火器材灭火。

6.1.1.8对于油料着火不能使用喷水灭火,应使用砂子、干粉等灭火材料。

6.1.1.9用水灭火时,要从火源的外围逐渐向火源中心喷射、灭火人员要站在上风侧。

6.1.1.10矿井发生火灾时要正常控制风流,必须保证人员安全撤出,缩小火烟蔓延范围,以降低损失,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6.1.1.10.1火源附近进风侧修筑临时防火密闭,控制进风量,降低火风压和火烟的生成,再采取积极的灭火方法,迅速灭火或控制火情。

6.1.1.10.2火灾发生在分支风流,特别是救人时期,灭火阶段不能采取局部通风机减风或停风措施,必要时还可以加大火区风量,以稳定风流,利于挽救遇险人员。

6.1.1.10.3尽可能利用火源附近巷道,将烟气直接引入到总回风巷排至地面。

6.1.1.10.4火灾发生在采区内,首先注意防止风流逆转,一般不采取减风措施,并根据瓦斯积聚的可能性,自然风压和火风压的大小及其作用方向等具体情况做出正确判断,拟定合理的风流调节方法。

6.1.1.10.5机电硐室发生火灾时,要关闭防火门或构筑临时密闭隔离风流。

6.1.1.10.6当采用直接灭火法不能奏效时,必须迅速将火区封闭,然后采取其它有效的灭火措施进行灭火。

6.1.1.10.7封闭火区时,要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减小火区氧气的积存量,封闭时尽可能撤除器材、设备,以免腐蚀损坏。

6.1.1.10.8封闭火区的顺序和火区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6.2.2内因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1)采空区或井巷风流中出现CO,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风流中CO2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煤炭、围岩及空气和水的温度上升,温度升高有时出现雾气,巷道内有煤焦油味、松香味、臭味等。

3)人处于发火区时有头痛、闷热、四肢无力等现象。

4)发现上述现象之一就说明附近煤炭有自燃现象。

5)发现自燃现象后,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值班矿领导及通风准备队,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人员。

6)发现自燃征兆后,应立即查找漏风通道,判断火区位置,同时应打钻查明火源准确位置。

7)确定火源后,要采取消除火源、向高温点注浆、压注凝胶阻化剂、注氮等手段,使高温点得到控制,直至消除隐患。

8)对发火地点应采取均压措施,减少向发火地点供氧。

9)当其它措施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

10)启封火区时,应制定严格的防火制度,严防火区复燃。

发现自燃征兆后,应采取积极手段控制发火,应设立火区CO监测点,利用束管对火区进行连续监测并进行取气样化验分析。

6.2.3现场避灾、自救和互救

当井下发生灾变时,在灾区或受灾变影响的区域,每个工作人员进行避灾和保护自己。行为原则:

1)及时报告灾情:事故附近人员应尽量了解判断事故性质、地点和灾害程度,并迅速利用各种办法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相关人员了解灾情。讲清时间、地点、遇险人数等,看到的异常现象(火烟、飞尘等),听到的异常声响,感觉到的异常冲击等,不可随意推断,以免给领导造成错觉,影响救灾。

2)积极抢救:根据灾情和现场条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投入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起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害和损失。

3)安全撤离:撤退方向按避灾路线迅速向安全出口方向撤离。

不具备抢救条件或危及人员安全时,应尽量选择安全条件最好、距离最短的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撤退时,注意防护。

4)妥善避灾:如在短时间内无法安全撤离灾区(通路冒顶阻塞、在自救器有效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等)时,应迅速进入预先筑好的或就近地点快速建筑的临时避难硐室、或利用压风自救装置妥善避灾。避灾过程中,努力改善和维持自身的生存条件,延长生存时间,等待救援。

5)冷静、不惊慌,判断事故地点和自己的位置。

6)在进风侧时,迎风撤;在回风侧时,迅速配用自救器,尽快转入进风侧。注意连续爆炸的威胁。

7)撤退困难,尽快进入支护完好的硐室、压风自救装置地点进行躲避。

8)注意躲避处的生存条件,有危险时,设法改善,条件允许时可以转移。

6.3避灾路线:

6.3.1正常通风情况下:

6.3.1.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6煤辅运大巷→副斜井→地面

6.3.1.2掘进工作面→掘进顺槽→6煤辅运大巷→副斜井→地面

6.3.1.3其他地点、硐室→6煤辅运大巷→副斜井→地面

6.3.2若副斜井堵塞或无法通行时:

6.3.2.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6煤辅运大巷→进风立井→地面

6.3.2.2掘进工作面→掘进顺槽→6煤辅运大巷→进风立井→地面

6.3.2.3其他地点、硐室→6煤辅运大巷→进风立井→地面

6.3.3反风情况下:

6.3.3.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6煤回风大巷→总回风巷→回风立井→地面

6.3.3.2掘进工作面→掘进顺槽→6煤回风大巷→总回风巷→回风立井→地面

6.3.3.3其他地点、硐室→6煤回风大巷→总回风巷→回风立井→地面

6.3.4当井下发生灾害,造成采掘工作面顺槽或主要大巷等巷道受损堵塞通道而无法撤离时,应在调度室的统一指挥下,及时进入井下的临时避难硐室和永久避难硐室进行避灾,等待救援。

7应急保障

7.1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存放

矿井地面供应站、地面消防材料库和井下消防材料库要按规定配备工具、消防器材和工程材料,定期由调度室牵头负责监督检查、物供部负责物资补充,确保应急物资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物供部和调度室要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量,不能随意挪用,要定期检查维护。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都要明确。(参照消防材料库清单附件三)。

7.2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调运方式

当现场应急物资和设备供应不能满足需要时,请求指挥中心迅速下达命令,由物资供应中心调用各种排水、供电、开关、电缆等机电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7.3自救器管理

井下作业人员随身携带压缩氧自救器,由通风准备队管理、维护、校验。

7.4急救设备管理

医务室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技术人员,提高医务室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

7.5交通运输保障

矿调度室、综合管理部、车队必须保证24小时有值班车辆。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后,井下所有车辆必须立即为救援车辆让行;根据地面交通情况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殊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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