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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器设备检验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4

第一条: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1、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第三条: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第四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面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

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

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第五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2、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第六条:高压设备两台以上的开关组合使用时,其连接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七条:矿用变压器在安装前检查有无漏油和损坏的现象,在井下加入变压器油时,应防止灰类、杂物和水滴入变压器中,变压器油的耐压在运行中是25千伏,新安装的是30千伏,其它性能也必须符合规定。电缆与变压器连接应通过接线装置,接线要牢固,并将电缆卡紧。

第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修后必须经主管电气技术员、设备组、施工单位,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与检修细则》的标准进行验收,主要供电场所必须机电矿长、总工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准运行。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由各单位维护员和司机负责,每班至少一次,检查内容:

1、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2、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损坏。

3、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4、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5、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

6、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7、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破损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

8、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是否符合要求。

9、检漏继电器指示的绝缘电阻是否正常,低于规定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低压防爆开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少消弧罩,或消弧罩的电压等级低于接入电压者;

2、使用无熔断器管的裸露熔丝(片)者;

3、磁力开关的磁力系统失去作用,利用力即可“起动”、“停止”者;

4、防爆性能破坏或闭锁失去作用者。

第十条:煤电钻

1、铝金属外壳必须完整无缺,机械传动部位必须灵活。

2、各部螺丝垫圈必须齐全拧紧。

3、引入电缆心线必须连接在防爆线座上,严禁与原接线连接。

4、煤电钻必须由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每班至少检查试验一次,严禁停掉不用。

5、插销的插座必须在电源上,插头接在电钻侧。

第十一条:煤电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缺丝少件,各防爆面间隙过大,开关连接盒间隙大于0.2mm操作手把间隙超过0.3mm者。

2、进线装置不完整,防爆面有损伤之处,凡电缆进线口的接线座缺少,外壳破裂者。

3、风叶与外壳碰撞,缺少风叶者。

4、其电阻值低于1兆欧。

第十二条:五小设备的检修,由大修厂五小电气设备修理组统一修理。

1、修理质量标准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20.1至20.4条规定。

2、检修好的五小电气设备,由大修厂技术员、机电科技术员和设备管理有关同志验收,合格后发给电气设备修理验收单,方可入库备用。

篇2:煤矿用无极绳绞车安全检验规范

标准号:AQ1037-2007

替代标准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发布日期:2007-01-04

实施日期:2007-04-01

点击数:8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3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无极绳绞车(以下简称“绞车”)的产品分类、检验要求、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地面或井下运输(用)绞车,不适用于提升或运输人员的绞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军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GB2894-1996,neqISO3864:1984)

GB/T3768-1996,eqvISO3746:1995)

GB383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evqIEC60079_0:1998)

GB3836.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3836。2――2000,eqvIEC60079――1:1990)

GB3836.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3836.4――2000,eqvIEC60079――11:1999)

GB/T7679.3――2005矿山机械术语第3部分:提升设备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06标牌

GB/T15706.2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高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GB/T15706.2――1995.eqvISO/TR12100――2:1992)

GB/T7929――1999齿轮传动装置清洁度

JB8515――1997矿用绞车安全要求

MT/T154.8――1996煤矿辅助运输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3.术语和定义

GB/T7679.3――2005中确立的以下不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方便重复列出了GB/T7679.3――2005中的一些术语。

3.1摩擦轮直径diameteroffrictionpulley

摩擦轮上钢丝绳中心到摩擦轮中心名义距离的两倍。

3.2钢丝绳最大静张力maximumstatictensionofrope

与卷筒相切处的钢丝绳所允许承受的最大静载荷。

3.3钢丝绳最大静张力差maximumstatictensiondifferenceofrope

钢丝绳的上升侧与下放侧静载荷的最大差值。

4、产品分类

4.1型式

绞车按电气设备类型可分为:

a)隔爆型;

b)非隔爆型。

4.2产品型号

绞车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MT/154.8――1996的规定。

JWB-□/□

J――卷扬机类

W――无级绳绞车

B――隔爆型(非隔爆型省略)

□(第一个)――钢丝绳最大静拉力,单位为千牛(kN),10kN

□(第二个)――钢丝绳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示例1:钢丝绳最大静拉力为25kN,钢丝绳速度为0.75M/s的隔爆型无极绳绞车:JWB-2.5/0.75;

示例2:钢丝绳最大静拉国和为60kN,钢丝绳速度为1.00M/s的非隔爆型无极绳绞车:JW-6/1。

4.3基本参数

绞车产品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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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发文号:京劳特发[1997]130号

发布单位:京劳特发[1997]130号

关于下发《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原已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申请增加检测检验项目。

附件: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附件: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根据劳动部1997年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桥(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全市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熟悉有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四)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五)每一项目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检测检验人员,其中一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检验员证。

第五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仪表设备等必要的检测检验手段;

(一)检测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量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其性能和精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定期校准的有效期内;

第六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国家标准、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并能认真执行。

第七条检测检验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有与承担的检测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在行政、技术和财务管理上独立于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单位之外。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范围:

(一)在用桥(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用塔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三)在用流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四)在用电梯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五)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桥(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六)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七)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八)新安装、修理(改造)的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以下简称电梯)安全技术检验;

(九)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十)受外单位委托的安全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经资格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章认证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交《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其它非劳动部门申请资格认证的检测检验机构,需经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申请书》,填写上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监察处收到申请书和申报资料后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一般不少于三人)组成审查组对同意受理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经审查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由认证单位核发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并予以公布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对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允许其进行整改,并于六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已取得检测检验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需新增项目时,应向市劳动局申请新增项目的检测检验资格,市劳动局将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审查并给予增项。

第十八条《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检测检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向市劳动局申请换证审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检测检验机构,市劳动局在其有效期满后将注销其《认可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认证中的有关开支费用由被审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内容(参考件)

2、

篇4: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号:京劳特发【1995】378号

发布单位:京劳特发【1995】378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危险性比较大的特种设备已经列入劳动部门安全监察的范围.现将《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区、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的要求通力配合,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做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确保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劳动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北京市劳动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除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以外,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按原规定执行).

二、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有:

1、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北京矿务局、市建工集团公司、市政工程局、北京铁路分局、市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除上述单位外,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电梯使用单位增加:

1、中南海、天安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塔、火车站、地铁车站、机场等重要场所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饭店.

四、市劳动局负责特种防护用品的制造和销售的安全监察.各区、县劳动局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特种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必须由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各区、县劳动局应在原检验所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按分工范围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尚不具备条件的检验所可以与其他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合作检验.

六、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的各种表格、证照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七、特种设备登记建档及安全性能检验等工作的统计报表由各区、县劳动局监察科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八、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的分工

1、电梯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下单位电梯的检验;

(1)、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的定期检验;

(2)、全市范围内新装、大修电梯的安全性能检验.

各区、县检验单位:

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各单位的电梯的定期检验.

2、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

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组织实施.

3、桥式起重机(包括门式起重机)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下单位的检验:

(1)、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各单位的定期检验;

(2)、全市范围内新装、大修的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性能检验.

各区、县检验所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定期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

各区、县检验所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定期检验.

5、避雷装置

各区、县经授权的检验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各单位避雷装置的检验.

6、大型游乐设施

市劳动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

以上分工将根据检验工作的发展做适当调整.

九、以上特种设备的登记建档工作应按照上述分工进行调整.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应积极配合各区、县于10月31日以前做好交接工作.

十、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应对各区、县检验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

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2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3.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3.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3.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3.4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3.5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6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1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1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1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1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1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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