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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3

发文号:汕府办〔2008〕93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5-01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杜绝重大事故、遏制严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和网络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覆盖面,消灭监管的盲区、盲点,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各区(未设质监分支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设立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是解决当前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网络建设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是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助手和业务延伸。

第三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应从下列人员中选用:

(一)未设质监分支机构的区(含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汕头保税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各镇、街道安监站以及基层组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市质监局、各区(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和食品巡查员;

(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五)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检验检测机构人员。

第四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经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聘书和《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离开岗位时,应缴回聘书和《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聘用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开展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的业务工作,接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为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信息,配合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的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督促使用单位按时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三)发挥好安全监察机构与使用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及时反映使用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定期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配合查处;

(五)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协助并积极参与控制现场应急救援,疏散群众;

(六)参加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七)向辖区政府提供特种设备的情况,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对有关单位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生产、使用单位违法行为;

(二)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数量增减和安全技术情况;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档案、运行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四)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是否行之有效;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是否齐全、有效;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七)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五)热情为企业服务,注意工作方法。

第十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违法违纪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质监系统应给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篇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和考核,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应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发证,适时对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组织专项知识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和所有安全监察员考核报名前的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与持证期间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应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安全监察员考核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考核计划。

第五条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包括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闭卷考试60分及格,开卷考试70分及格。考试成绩为一次有效,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试。

第二章培训要求

第六条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内容开展安全监察员报名前的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指定教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条省级质监部门对安全监察员持证期间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应包括法规知识更新、新技术应用等内容,并结合本省的工作重点开展。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适时开展法律法规宣贯、专项业务知识等内容培训。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核、发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安全监察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的安全监察员考核,可根据本省情况制定报名制度。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2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报名参加A类安全监察员考核的,须由所在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能够满足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时间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或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三条发证部门应当在开展考试前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

参加考试人员如不能参加本次考试或更改考试地点,应当在开展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告知发证部门,本次报名作废,下次参加考试应当重新报名。

第十四条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将考试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制作。

第四章换证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申请换证。

第十七条申请换证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2份);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贴相片页复印件);

(三)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申请A类安全监察员换证的,须由所在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能够满足换证条件。

第十八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换证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九条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连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相关工作,并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的,准予直接换证。

第二十条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换证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发证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信息化系统开展安全监察人员考核和换证的申请、申请材料审查、成绩录入和发证工作。不能利用信息化系统开展安全监察员考核的省级质监部门,对于初次取证的B类安全监察员,应当在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布考试结果的文件和考核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于换证的B类安全监察员,应当将换证人员的汇总信息和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以文件形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监部门寄发空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证书编号为申请人的身份证号。国家质检总局考核的安全监察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打印证书,省级质监部门考核的安全监察员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打印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第二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字样下方,用黑体四号字标明“A类”或“B类”,A类不再区分为机电和承压。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B类安全监察员上报信息要求

附件:

B类安全监察员上报信息要求

B类安全监察员的信息用E*cel格式上报,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类别(A或B)、省份、性别、职务、电话、学历、毕业学校、所学专业、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年限、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初次取证不填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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