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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电子、仪器仪表、印刷、烟草等加工制造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军工、民用爆破器材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定期填报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

第六条建立本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定期为本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员。

(二)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的负责部门及职责,教育培训计划及内容,教育培训对象,教育培训的周期、学时以及考试、考核、存档要求等。

2.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的负责部门及职责,检查排查的总体计划和车间班组计划以及各专项计划、重点时期计划与周期,检查排查的形式与内容,隐患整改消除的责任单位、人员与经费保障,复查验收以及记录存档等。

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辨识程序,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名称、类型,危险因素的种类及范围,预防事故的措施和要求,负责部门及人员,以及应急处置、救援的措施要求等。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的基本原则、危险作业的种类、易发事故的类型、安全防范措施及物资储备、负责部门和人员及审批程序等。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配备、发放、更换、检验检测、使用、维修及日常保管等。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奖惩标准、申报及审批、奖惩程序及记录等。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事故报告程序及内容、事故报告时限、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

8.安全生产例会、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招用、三同时、应急救援管理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的组织形式、周期、主要内容、召集人及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纪要等。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应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从业人员招用管理制度。应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从业人员来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险费用交纳及解聘、辞退等。

“三同时”管理制度。应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以及相关材料存档等。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队伍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等。

(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各生产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企业每月至少应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企业新招用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培训,教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考核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方面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技术应用和改造、安全设备维护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科技成果推广使用、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方面。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一)依据《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对本企业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明确负责部门和管理职责。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必须安装监控、报警设备设施,制定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二)按照《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安监发〔2009〕119号)要求,建立储存、使用、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三)加强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的安全管理,指定部门、专人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加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验,确保报警装置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制定并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毒物、噪声、高温、低温、高湿等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用厂房、场所、设备设施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使用、维护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一)企业出租的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条件和标准。严禁出租带有安全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严禁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二)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出租企业要了解掌握承租企业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督促承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企业承租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核实所租用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能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带有安全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

(四)承租企业应主动接受出租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季度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上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要制定专门的整改治理方案,落实整改的资金、时间、责任人,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规则》(GB2894-2008)和本市相关规定,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生产提示语。加强设备设施定置管理,划设安全通道、物料区域等标志、标线,创设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急救援演练及设备设施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企业的“三同时”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相邻建筑物、地上地下等周边环境、设施以及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第二十三条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验收报告应长期保存。

第四章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领导小组或推进组织,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等制度,指定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分解落实责任。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目标、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保障活动长期持久开展。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或本市有关标准,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考评办法,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标准化活动情况自评,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情况,申请创建区县级、市级或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第二十九条企业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排查评估,了解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整体情况。无专业力量自行排查评估的企业,可以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排查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归档保存两年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规范要求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篇2: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妨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管理规定,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

二、负责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安全运转,建立设备台帐。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珠教育,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负责组织编制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的拆装方案,并对拆装队伍进行审查,禁止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安监部门拆装资格的队伍从事上述机械的拆装作业。

五、参与技术部门组织的技术改造、机械设备革新及鉴定工作。

六、参与有关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提出整改措施。

篇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念、内容和组织。

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本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网络的建立。

2术语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标,运用安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促进和制约的安全管理的有机整体。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

3.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

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

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

3.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3.5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

3.6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

3.7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以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4安全管理组织

4.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2建立技安组织网络(见附录),在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综合部、经营部、市场部、财务部、特材公司、建筑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任委员,协助总经理领导全公司安全工作。

4.3按规定配备兼职技安干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业务、技术工作。

4.4基层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管理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

4.5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篇4:中试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车间、中试车间工作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有关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二、车间是本公司的生产重地。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外单位要求参观生产车间须经生产部同意;参观中试车间须经市场发展部同意。参观时,必须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参观。有关人员须做好保密工作,参观人员不得对生产场地及设备等进行拍照,以防生产技术泄密和被盗。

三、车间要经常保持整洁、物品摆设要整齐、规范,原材料与产成品不得混合存放。车间须做好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四、凡新来公司生产车间、中试车间工作的人员(含在读研究生、客座人员、临时工),必须由车间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保密教育。车间负责人要将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公司对化学危险品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车间生产工艺流程、车间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及检修、防尘、防毒和预防事故措施等方面的安全基本知识及有关规定,向新来人员交代清楚,直到其熟悉各项操作技能,方能让其独立工作。

五、建立并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建立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可能发生危险的生产,在操作时要有防范措施;进行可能发生爆炸的生产,必须在特殊设计的防爆生产设备内进行,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生产过程中,有毒气或腐蚀性气体发生的生产,必须在具有良好通风设备的场所进行,生产残渣、废液不能乱丢、乱倒。

七、领用剧毒化学品(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范围)必须经过车间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治安与技安岗位责任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才能领取。并实行“五双”制度(双帐、双锁、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人保管)。

八、领用稀有金属,必须经车间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领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九、使用易燃易爆气体,严禁明火,并防止一切火星的发生。禁止氢气存放在车间生产场所,应固定存放在室内空气流通的独立房间内。

十、生产原料放置要安全有序,严格控制存放数量及时间,性质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能混合存放,剧毒物品不能存放在车间,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品种只能少量限制存放1-2桶,过量应退库暂存。

十一、使用的锅炉、压力管道,必须按有关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检修和检验。特殊工种人员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十二、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制度,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开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功率在3千瓦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经物业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要经常检查用电情况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检修,以防电器事故发生。

十三、车间门口、走廊是防火通道,任何时候应保持畅通、走廊配置的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带供消防用,任何部门不能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十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马上组织扑救。事后,车间应立即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等各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且指定专人,限期整改,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十五、发生事故后,车间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有关部门,24小时内将事故过程文字材料、处理建议、工伤确认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对发生的事故,不准瞒报、不报、虚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任何人发现火情等异常情况,均应及时报警并尽可能抢救和扑救,火警电话:119;物业管理部电话:******、******;生产部电话:******;公司保安值班电话:******。

十七、本管理规定作为员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关安全工作奖惩办法,参照《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执行。

十八、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5: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十八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条对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如发现公司将立即开除肇事者;致使公司损失的,将追求肇事者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致使本人发生事故的,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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