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4-01-01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员工人事档案是关于员工个人及有关方面历史情况的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1.记载和叙述员工本人经历、基本情况、成长历史及思想发展变化进程的履历,自 传材料;

  2.员工以往工作或学习单位对员工本人优缺点进行的鉴别和评价,对其学历、专长 、业务及有关能力的评定和考核材料;

  3.对员工的有关历史问题进行审查、甄别与复查的人事材料;

  4.记录关于员工在所工作或学习单位内加入党派组织的材料;

  5.记载员工违反组织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处分及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奖 励的人事材料。

  第二条 人事档案保密规定。

  公司人事部对接收员工原单位转递而来的人事档案材 料内容,一概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并且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扩散。

  第三条 员工个人情况变更规定。

  1.员工进入公司后,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登记表》,其内容包括员 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目、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 电话、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学历、工作经历、特长及专业技能、奖惩记录等项目。〖 ZK)〗

  2.项目内容如有变化,员工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准确地向人事部报告,以便使员工 个人档案内有关记录得以相应更正,确保人事部掌握正确无误的资料。

  第四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使用。

  员工人事档案为公司管理的决策部门提供各种人事方面的基本数 据,并为人事统计分析提供资料。公司人事决策人员可以通过对有效数据的分析,了解公司 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为制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公司要认真做好员工档案材 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员工档案材料的作用,为公司人力资源的规 范化管理奠定扎实的基础。

篇2:人事档案接收提取须知

人事档案接收提取须知

  (一)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1、接收单位是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市属人才交流中心的,统一由学校转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再转递到接收单位;

  2、接收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由单位或个人委托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保管。

  (二)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学校转递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三)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四)凡在我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期内可享受最长24个月免费档案保管。

  (五)没有办理未就业登记的.毕业生,档案存在我中心,作自动委托保管档案,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的问题》(粤价[2004]194号)文规定收取20元/月保存人事档案费。

  (六)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取人事档案需凭《提取档案证明》(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出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及《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提取档案的,还需出具《提取档案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七)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直接转递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篇3: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规定

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4:人事档案保管协议

人事档案保管协议

  甲方(受托方):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接收,保管当事人的人事档案。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有偿服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出国政审、整理档案、代投社会保险、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报考。因乙方未将人事关系转入甲方,如申请档案转出,甲方只开具《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而不开具《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2.乙方申请上述服务时,需根据服务的需要和甲方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认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3.乙方的工作,工资福利等均自理。

三、其他:

  1.协议期限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期限将自动逐年延续。若乙方需解除本协议,则应持书面意见到甲方处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将人事档案转出。

  2.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__项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2)以单项服务方式支付保存人事档案_________元/年,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申办上述第一款第2条各项服务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支付代办费用。

  3.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且未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甲方可拒绝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针对甲方仍在管理乙方人事档案的事实,甲方将依规定按上述第三款第2条所约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费用;同时自欠费的第_________个月起,计收每月_________元的滞纳金。

  4.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人事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人事档案建册、改建;

2、人事档案信息审核;

3、人事档案散材料归档;

4、按照客户单位要求,进行其他需归档材料整理。

岗位要求:

45岁以下,党员,有行政、人事等文职工作经验,家住南苑机场或丰台警备东路附近优先;

熟练掌握EXCEL、WORD;

亲和力强,语言表达能力强,为人正直,品行端正;

有吃困耐劳精神。

薪酬待遇:6-7K,五险一金,补充医疗、年终奖、交通费、餐补、丰富的企业文化;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