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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2-0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

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四)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

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篇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生产顺利进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凡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工部操作工必须经过***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放设备操作证,方可操作设备。

2、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叉车驾驶员、行车工)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3、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次。

4、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

5、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公司和设备科和安全技术部门的要求,取得岗位操作证书,持证上岗。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实行月检和日检相结合的检查制度。主要检查各工部的设备使用状况和现场安全隐患。

2、***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生产主任和车间安全员负责组织。主要检查设备安全、休息室水、电、火的使用情况,及乱拉乱接临时线情况。

3、班长和班安全员负责组织每天的安全日检。主要检查各工部的设备安全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职工的劳保用品穿戴情况。

4、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或予以处罚。

5、严禁不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和未持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6、定期对重点设备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检查负责人要及时汇总,上报车间主任,车间能进行处理的应及时安排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安技部门。

7、车间所有设备推行点检、定修、二保维护保养制度。

8、车间安全员每天对车间进行巡视检查,制止违章作业。

9、车间对及时发现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和处理整改隐患项目作出贡献的人或班组实行奖励,对不按时完成隐患整改的班组或个人实行经济考核。

10、吊运器具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三、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1、班前由班长组织召开交接班务会,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班长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车间,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3、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

四、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制度

1、车间与各班组长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

2、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事故指标、安全指标和安全文明生产现场必须达到的标准。

五、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1、按规定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2、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六、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

为确保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意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为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生产现场,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1、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对班组长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20元。(以下行为属违反规定)

1.1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1.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带呼吸护具的。

2、现场吸烟或未在规定区域内吸烟、现场地面存留烟头的,对违章单位班组长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30元。

3、班组未按规定组织15、28安全生产活动的,对班组长罚款50元。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的罚款20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罚款50元。

4、各工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对于张贴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文本,班组成员要爱护,不得损坏,如损坏或缺失对班组长罚款50元,对小组长罚款20元。

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无故不进行整改,对班组长罚款5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特殊工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或操作,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指派者罚款100元。

7、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对工序负责人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赔偿。

8、职工饮酒后上岗操作设备的,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有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者,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对班组长处罚100元,情节严重上报中心。

10、检修设备不挂牌,对维修班长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先检修后挂牌,对维修班长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11.1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的处罚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附件不全、损坏在用的处罚使用者50元。对区域使用班组长处罚50元。

12、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12.1每台设备擅自拆除或短接保护开关的,对工部班组长罚款50-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指派者罚款100元。

12.2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头、插座,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对区域班组长罚款50元。

12.3各种电器开关盒盖缺少或损坏,对区域班组长罚款50元。

12.4未经车间批准,乱拉临时线,对责任单位班组长罚款50元。虽经车间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对责任班长罚款100-200元。

12.5在电气设备上、桥架上搭挂杂物、凉晒衣物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班长罚款100元。

13、行车工违反“十不吊”规定的,每条对违章责任人罚款50元。对班长罚款50元。

14、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未及时更换,对使用设备班长、使用者罚款50-100元。已向维修人员反映,而未执行的,对维修班长罚款50-100元。

15、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罚款20元。

16、高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不设安全区域,对作业单位班长罚款100元,对违章人员罚款200元。

17、高空作业人员随便抛掷物件,对作业单位班长罚款100元,对违章责任人罚款50元。

18、检查、修理、清扫设备时,未按规定关机、上锁,并设警告标志表明机器处于“检修”或“禁止开机”状态的,对检修人处罚100元。

19、检修项目完毕后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对检修负责人罚款100元。

20、在禁火区违章动火,经发现后对动火单位班长处罚500元,对违章指挥者罚款200元,对动火者罚款100元。

21、在禁火区内发现烟头,对区域班长罚款50元/个,禁火区堆放无关依然易爆品,对区域班长罚款200元。

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叉车班长罚款1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22.1无证驾驶车辆的。

22.2酒后驾驶车辆的。

22.3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22.4超速行使的。

22.5违章载人或人物混装运行的。

22.6出车前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

22.7车辆停止运行未按规定断电或停止供能系统的。

22.8车辆灯光、喇叭、液压、制动、倒车蜂鸣器等安全装置失效或未及时修复的。

***公司

时间

篇3:某工程公司职工违反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每个职工都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只有安全搞得好,生产才能好。要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要珍惜自己的生命。要杜绝一切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防患于未然。这就是本条例的宗旨。

第一条严禁在船上非吸烟区内吸烟。

第二条准备上船赴工地时,必须在岸上穿好救生衣,直至当班工作结束上岸方能脱去救生衣。未穿救生衣者,不许上船工作。交通艇上如有一人未穿救生衣,驾驶者必须拒绝开航。如果违规开航,减发驾驶者奖金50元。

第三条到船上上班者,上班时间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四条当班人员中如有人不穿救生衣或不戴安全帽,施工主管必须令其停工,直至问题解决后才能恢复施工。

以上四条规定中如有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者,按以下处罚:

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减发奖金20元;

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减发奖金60元;

第三次开除或解聘。

处理的程序是:施工主管发现:减发当事者本人奖金;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发现:减发当事人、施工主管奖金;

公司领导和公司工作人员发现:除减发当事人奖金外,还要减发奖金项目部领导奖金。

五条非本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上工作人员均有责任拒绝其登船:

一、未经项目经理通知当班施工主管或船长;

二、未穿救生衣、未戴安全帽。

如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上船,则对当班施工主管给予处理,一人次减发奖金50元。非施工期间,则对船长给予处理,一人次减发奖金50元

第六条处理只是一个手段,它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就是要杜绝一切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因此,同一班内全体人员要相互提醒,互相监督,防止违规。提倡检举揭发,以确保大家的人身安全。对于举报者,项目部将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4: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

一、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

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罚款500元起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者。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五、酒后上岗及打架斗殴、闹事者。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七、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八、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九、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十、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十一、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酿成生产事故或伤善事故者。

十二、不在规定范围吸烟者。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20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8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19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0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1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2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3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4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5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6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7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8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29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0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1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2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3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34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5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6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7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8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1?39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

1?40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20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操作工不按岗位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未经同意私自找人代办者、岗位区域卫生未及时清扫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

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14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

2?15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6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2?17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8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19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0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1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2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3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4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5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6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

2?27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8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29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0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31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2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3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

2?34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

2?35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

2?36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7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

2?38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39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0因生产需要,发放备件不及时者。

2?41乱接乱拉临时电源而危及安全者。

2?42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6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7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100元

3?1随便带压紧固和检修设备者。

3?2敲砸、打击带压设备管道者。

3?3带压设备管道震动过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者。

3?4不严格安全用电规程者。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7电工工具不绝缘或绝缘不良进行作业者。

3?8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9电器设备没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种避雷设施)。

3?10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3?11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

3?12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3用湿手或用金属导电物体起动电器、设备者。

3?14凡进入设备检查、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进入塔罐检修所用临时灯不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

3?16进入潮湿的设备内作业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场所作业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停用设备或更换后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没按规定保持三者距离者。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处理不当造成中毒者。

3?21超重吊装违犯安全规定者。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装工具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者。

3?24不经允许随便将风绠、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击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者。

3?26吊装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

3?28检修不办手续者(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

3?29虽办理手续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因坡度较小较滑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包括2米)?

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安排本岗有他(她)人闲聊者。

3?33电缆沟内的水不及时排除者。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不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者。

3?36不认真巡回检查,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

3?37因设备失修或维修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38因检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39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0因操作不当轻影响生产者。

3?41工作失职,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较轻影响生产者。

3?42因责任心不强,对已发现的隐患处理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43本岗安全防护设施拥品用具保护不好,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

3?44不按安全班组活动或活动达不到要求者。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

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不好者。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者。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单和处理报告单)。

4?7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票证而作业者。

4?8购进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

4?9因管理不严、不细,而造成较小事故者。

4?10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人员维修者。

5、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5.1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书而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2因设备、电器仪表等维修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调试阶段不算)。

5?3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成一般事故者。

6、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0-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1因工作失职,酿成责任事故,造成系统停车者。

6?2调度员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未出现事故者。

6?3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个月内上级发现本班违章违纪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者。

6?4对事故隐患不按时组织整改,对提出建议不采纳,致使隐患长期存在而未酿成事故者。

6?5一月内发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违章违纪人员的部门第一责任大。

6?6违章指挥或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6?7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酿成较大事故的大班、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6?8一年内造成重伤两人(含2人)的班第一责任人。

6?9一年内造成重伤三人的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6.10酿成死亡事故的班、生产第一责任人。

7、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处罚

7?1公司班、组长以上的干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除名。

7?2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章违纪行为,以较重的一种处罚或合并处罚。

7?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轨行为,公司、安全人员认为应处罚的可酌情处罚。

7?4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罚款500-5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刑事责任。

7?5因设备、电器、仪表的维修不及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罚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6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罚款后解除劳动合伺或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处罚条例的罚款不含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

篇5:企业安全生产条例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例,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和交通建设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实行行政负责,归口管理,纪律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类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的均按照有关条款处理.安全工作考核作为单位评选先进、奖金效益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条:本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层层责任制,施工队、作业班组(包括招聘的承建制施工队承建项目)向项目部负责,项目部向处负责,分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各级领导承担一定的责任,处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负综合管理责任.

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起以政府部门、企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对上级负责,对职工负责,对自己负责"。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即建立起经营者(决策、管理、和监督责任)、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制体系。

②建立全生产责任制的步骤:首先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制度。

③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下,通过检查、监督、奖惩等制度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

责任制度就是明确企业一把手是安全减灾的第一责任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全面综合管理,不同职能机构有特定的安全职责。如一个企业,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度,需要对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安全责任,并通过检查、监督、考评、奖惩等实际工作得到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权

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成员由行政办公室、工程技术科、设备物资科、劳资科和各项目部(队)行政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处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法令,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本处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劳动保护、保险工作,审查、审核基层单位的专题报告,对事故责任者提出行政和经济处分决定.安委会可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安全的重大事项.

(1)处级安委会要作好行政领导安全的助手,协助处长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①进入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工、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项目经理是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认真贯彻处指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和到场机械的安全组织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报表和工作总结,及时向安委会反馈小组开展工作的情况信息,接受处安委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发生事故立即上报,为事故调查提供第一手资料。项目部进入工地后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组长一人(由项目经理担任),专职安全员一至二人。

①施工班组(队)(包括招聘的承建制施工队)设立安全员,主要职责是:

1是认真落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制度,针对生产实际情况提出安全操作规范意见,并付诸实施.

2负责生产施工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制止、纠正违章作业.

3发生事故时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本班组“四防”工作和职业保护工作.

5对新招用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并指定专人短期监护,跟班实习.

6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上一级安全产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处安委会汇报.

②桥涵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基槽开挖深度在1.5m~6.0m范围内,应视土质情况放坡,最小放坡依据《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基槽边1.0m范围内不准放土石和其他材料。基槽两端应设警告标志和围墙。

2墩台、身施工高度超过2m时,四周应设作业平台,禁止沿脚手架爬行。力争在白天进行浇筑,避免晚上工作,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照明措施。

③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措施

1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对机械设备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使用,严禁酒后作业。

2机械操作人员离开机械设备时,应将机械平稳停放在安全位置,夜晚须有专人看护。严禁在行走机械前后方休息(谈话)。行走前应检查周围情况,确认无障碍时鸣笛操作。

3机械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机械操作禁令事项。

4冬季做好机械设备的防寒、封存工作。

(3)技术室安全责任制度

1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熟悉技术规范,审核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绘制施工图,图表上墙,向现场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质量操作要点交底。

2参加现场调查核对,提出完善设计的建议,参加编制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主持一般性施工设计技术工作。

3负责指导测量、质检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工程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施工质量的反馈及工程质量的评定。办理有关变更设计的报批和实施。

4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技术管理工作和技术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核对图纸,核实工程量,掌握工程实施情况和工程进度,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工作,指导解决技术难题,参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作好施工记录,汇总整理施工照片或影视资料。及时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和检查签证情况并分类搜集整理保管。参加编制竣工技术资料,参与交竣工验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技术人员施工日志的填写情况。

5组织有关科研课题和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的实施。负责劳务承包工程的技术控制,施工指导和资料整理工作。

(4)试验室安全守则

1在电器加热过程中不能离开,下班前应关好电源和门窗,保证试验室安全。

2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集中存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接触。

3试验室的安全防火设施,如灭火器等,非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挪用。

4所有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和调整,(除电工外)任何人不准增设或更改线路。

5试验人员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易燃物品应集中存放,确保安全,各试验室都应该按要求配备安全防火装置。

6在使用强碱、强酸、易爆、含毒、腐蚀性试剂、溶剂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要求,发现事故时,应沉着冷静,按有关程序处理。

7操作人员在一些对身体有害的操作环境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测试人员对测试结果应准确无误,原始记录不得私自撕毁,不得给无关人员查看。

(5)其他

上路施工人员一律穿标志服,配戴上岗证,施工地段设置醒目路标,由路政人员专门维秩序,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的伤亡要迅速抢救伤员并注意保护好现场,按照事故类型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场勘察(交通事故由当地交警部门出勤,施工及其他事故由当地安全局出勤),勘察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2事故无论大小,肇事单位和肇事人应如实上报并填写《事故报告单》,并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安委会,48小时内将报告单报送到处安委会办公室.

3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后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呈处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处理决定.

4轻微事故的处理费用开支,必须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支出,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处理费必须经过安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列支.

第四章事故处理办法

对肇事当事人,根据所造成事故的类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赔偿经济损失;对负有主要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责任制考核

处安委会每半年对各项目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中条款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由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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