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2-04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区域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风电场食堂使用液化气的区域。

3.职责

3.1风电场是食堂的安全管理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监督检查;

3.2厨师负责液化气的维护保养和每日安全检查工作;

4.管理规定

4.1注意事项

4.1.1液化气罐房应保持通风、干燥;要防止潮湿或飞油的盐分、油类腐蚀钢瓶,保持钢瓶的清洁;

4.1.2、液化气罐严防曝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因为气瓶内的压力是随温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内的压力异常上升,就会发生危险。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1.3、液化气罐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

4.1.4、不管是实瓶或空瓶都严禁摔、踢、滚和撞击。因为轻则损坏油漆,重则气瓶变形报废,甚至会使气瓶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1.5、不准用开水浇和火烤钢瓶去强行气化;

4.1.6、不能自倒液化气罐残液;

4.1.7、安装、使用液化气管道、液化气设施的房间,要保持通风换气,严禁住人,并配备足量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其附近应设置消防栓,以防燃气事故发生。

4.1.8、使用、存储液化气的房间内,不准使用柴、煤炉及其他灶具,以免发生火灾或爆炸;

4.1.9、使用电子点炉具,如连续三下不能点燃时,应稍候,待燃气散开后再点火;

4.1.10、严禁私自过气,气瓶过气是指用户私自将一气瓶中的液化气倒灌进另一气瓶;

4.1.11、灶具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汤溢出扑灭或被风吹灭火焰,造成漏气。

4.1.12、炉灶使用完毕,注意关好炉灶具开关,做到人走火灭。同时将表前阀门关闭,确保安全。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1.13、如气罐(瓶)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自行拆卸检查和修理,应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检修。

4.2定期检查炉具、液化气管线正常。怀疑液化气管(管线)有漏气时,不

可用火柴或打火机点火测试,应以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仔细地检查一下,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用具是否与供应的液化气相符合,与灶具的连接管两端卡子是否安装固定好,所有阀门是否关好。

4.3送气时,应做好检查:

(1)检查钢瓶请注意检验期限,并附有检验合格标识;

(2)钢瓶请直立,且避免受猛烈震动;

(3)放置于通风良好且避免日晒场所;

(4)不可将钢瓶放倒使用;

(5)钢瓶上不可放置物品,以免引燃;

(6)食堂贮存液化气不得超过四瓶(最大储存量≤4瓶),将贮存液化气降到最低,确保安全。

4.4检查和维护

4.4.1食堂要认真执行食堂液化气管理制度,并填写《食堂液化气检查记录表》;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4.2液化气使用人在每次使用液化气后要进行确认签字,并记录液化气的使用时间段;

4.4.3当晚食堂要保证至少对液化气进行一次复查确认,并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对策措施,如遇液化气阀门忘记关闭,迅速关闭液化气阀门并进行通风。如遇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请立即离开(禁止在发现液化气泄漏的情况下开启电气设备开关或在附近拨打手机,以免火花引爆液化气),并上报风电场值班人员。

4.4.4风电场当值值长负责食堂液化气的监督检查工作。

4.5液化气泄漏应急方法:

4.5.1立即关闭液化气开关,停止使用液化气;

4.5.2杜绝一切火种,禁止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开关;

4.5.3轻轻的打开所有门窗加强通风并迅速逃出户外;

4.5.4报警处理(禁止在附近拨打手机)。

4.5.5用肥皂液涂抹法,查找漏气部位。

(1)将肥皂或洗衣粉加水调成泡和溶液。

(2)用毛刷等将肥皂液涂抹在怀疑漏气的部位。

(3)发现泡沫或气泡增大,即表明该处是漏气点。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5.6查出漏气部位可暂用胶布包扎,并及时报告液化气公司,请求修理。

篇2:液化气安全使用知识回答

1、什么是液化石油气

答:液化石油气是由碳和氢两种元素构成的化合物混合物。主要是含有三个碳原子和四个碳原子的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主要成份为丙烷、丁烷、丙烯丁烯。

2、液化石油气有无毒害

答:液化石油气基本无毒。但它含有少量硫化物和水等杂质。因其含有硫化物,故带有一种类似滴滴涕的气味,它对人体有一点危害,但人们可以凭借这种气味判断是否漏气。另外,如果燃烧不完全,也会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

3、液化石油气有哪些特性

答:液化石油气有如下的主要特性:

(1)易燃易爆。比汽油等油类、天燃气有更大的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性。

(2)气液态体积比值大。若液化石油气以液体喷出,会变成体积增大250-300倍的气体。

(3)液态比重比水轻。像油类一样,浮于水面,约相当于水比重的一半。

(4)气态比重比空气重。约为空气比重的1.5-2倍。所以液化石油气泄漏,会在低洼处积聚。

(5)体积膨胀系数大。约相当于水的10-16倍,并随温升而增大,温度升高10℃,液体体积膨胀3-4%。

(6)沸点低。一般沸点在0℃以下,在我国,尤其是南方,即使是冬季最冷的气温条件下,也能自然气化。

(7)闪点低。低于28℃,形成挥发性混合气体的最低燃烧温度叫闪点。闪点易发生在燃烧只出现瞬间火苗或闪光,闪点是火灾的先兆。

4、家庭如何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

答:(1)家庭使用(换气)人员应掌握正确的使用、换瓶方法,先学习供气单位发放的安全使用资料。

(2)应有专用厨房,厨房不应狭窄,应有换气窗。

(3)设备应安放正确,钢瓶和灶具的距离在0.5m以上。

(4)使用人员还应会装卸减压阀,会检漏,会处理一般事故。每次装卸减压阀均要特别注意密封胶圈,防止遗失、损坏、不允许用其它物品替代。

(5)每次使用完后,应关闭用具上的所有阀门。

(6)经常用肥皂水检查用气设备有无漏气,如有漏气,必须及时请专业人员修好后才能使用。

(7)在使用液化石油气过程中,不得离人,防止风吹、水扑灭火,避免引起火灾事故。

5、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应如何处理

(1)首先应切断气源,关闭钢瓶角阀。

(2)绝对不可以动火,包括使用电器开关。

(3)打开门窗,用扑扇或扫帚赶走室内漏出气体,通风换气。

(4)检查漏气原因。如密封圈遗失或损坏;胶管破裂;接头处不严密等原因,可自行重接或更换,如不能处理的漏气,应请专业人员处理。

6、使用气瓶有哪些安全要求

答:(1)气瓶必须竖立使用,不准倒置、卧放,否则液体流入减压阀,相当危险。

(2)气瓶不允许用开水加温,更不准用火烤。

(3)气瓶应轻拿轻放,不准摔、砸、碰、撞。

(4)用户不准私自倒残液。由于残液极易挥发,容易引起火灾;同时,气瓶内进入空气(o2)容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易引发爆炸事故。故空瓶应有一定余压。

7、有哪些原因容易漏气

答:(1)气瓶开关未关紧。(2)橡胶管未接好、老化、裂口、烧坏。

(3)灶具开关不严密。(4)调压阀齿轮未拧紧或密封圈损失、脱落。

8、使用调压阀有哪些安全要求

答:(1)调压阀与瓶口角阀是反丝扣联接,下是顺时针旋转,上是反时针旋转,切不可用力反方向操作,以防止损坏。上调压阀时稍用力,以不转动为佳。

(2)注意密封圈是否损坏、脱落。

(3)调压器不准乱拧、乱动、拆卸,以防损坏避免发生危险。

(4)如发现调压器损坏或失去作用,应送修或更换。

(5)卸调压器之前必先关紧瓶口阀,以防泄漏。

(6)调压器上部有一呼吸孔,该孔不允许堵住,如堵死则造成调压器的失效,从而高压气进入灶具,一是灶具不易打燃,二是气易大量排出而发生火灾。

9、发生液化石油气火灾应如何扑救

答:(1)切断气源是扑救火灾的关键,即关闭瓶口阀。只要将瓶阀关闭,切断气源,火就会很快熄灭。

(2)如果瓶阀失灵不能关闭,可用湿毛巾、肥皂等物临时将漏气处堵住。

(3)把钢瓶移开远离火场,以防止受热发生爆炸。

(4)如火势大,无法接近钢瓶,则可用自来水降低其温度。

(5)与此同时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为了您的安全和合法权益,请向本市合法液化气供应单位购买液化气!

篇3:液化气使用安全技术要求措施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地下车库外墙防水卷材为SBS改性沥青,要求热熔法满粘施工。施工时拟采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用喷枪火焰对卷材加热至熔化后,卷材之间及卷材与基层之间进行无缝粘接,达到防水渗透的要求。而液化气的使用应作为施工中重大危险源来控制,特别是现在正值夏天高温季节,液化气钢瓶在高温下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故正确使用液化气钢瓶,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是防水卷材施工中的重点。

二、安全组织机构

组长:王永明

副组长:程家华

专职安全员:于振海、张明江

施工员:白小全

班组长:王富成

三、安全控制措施

1、进场液化气钢瓶必须是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钢瓶5Kg、15Kg每4年检测一次;50Kg每3年检测一次,严重损伤者,应提前检测)。

2、液化气钢瓶要远离明火和高温。本工程属于露天作业,为防止阳光照射,故应对钢瓶进行遮挡或用湿麻袋覆盖,。

3、钢瓶使用时应直立,严禁倒置倒卧。

4、连接钢瓶与喷枪的胶管两端应用喉箍箍紧,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钢瓶与喷枪距离不得小于1.0~1.5米。

5、液化气钢瓶内因瓶内液体减少,压力减小,火不旺时,严禁用火或用热水对瓶体加热。当液化气压力不足时不能正常燃烧时,应将钢瓶送回供气单位进行残液处理,操作人员不得将残夜倒出,避免引起火灾。

6、经常检查钢瓶、角阀、胶管、喷枪开关等是否漏气。当发现瓶体缺陷或零部件损坏时,应及时送钢瓶检验单位检测修复,不得私自拆卸。

7、当嗅到液化气味道时,说明有漏气的地方,应立即关闭角阀及喷枪开关,断绝一切明火,送供气单位保修。

8、点燃喷枪时,先全部打开钢瓶角阀;使用完毕后应关闭喷枪开关和钢瓶角阀。

9、遇到钢瓶与调压器连接处着火时,或者不小心将钢瓶碰倒而扩大火势时,要立即抓住钢瓶的护栏将钢瓶扶起,用湿毛巾盖住护栏,关闭角阀,火即灭。或者用干粉灭火器投撒着火处,待火灭后关闭角阀,将钢瓶送供气单位检修。

10、当外界火源威胁到钢瓶时,应关闭钢瓶角阀,摘掉调压器,将钢瓶置于安全处。

11、当钢瓶开关失灵,关闭不严时,火焰不能熄火时,要立即停止继续旋转角阀,以免加重损坏角阀,造成火灾事故,可直接关闭喷枪开关,送供气单位检修。

四、安全注意事项

1、进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严禁酒后作业,赤裸作业,严禁穿拖鞋。

3、严格遵守液化气钢瓶使用操作规定。

4、高登上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5、注意防暑降温,调整作业时间,避开高温作业,多喝盐开水及藿香正气液。

6.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天气停止作业。

五、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检查监督

工人进场前进行三级教育,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长应随时检查钢瓶、胶管、开关等是否漏气,并纠正工人不当操作行为。施工员、安全员应随时进行复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落实。

篇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运输安全措施

1.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3.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汽车罐车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5.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行走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6.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7.随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证。

(4)准返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

8.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消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连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9.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10.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允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的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摄氏度。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①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②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③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11.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12.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13.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6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驾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篇5: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运输安全要求

1.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3.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汽车罐车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5.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行走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6.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7.随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证。

(4)准返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

8.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消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连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9.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10.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允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的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摄氏度。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①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②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③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11.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12.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13.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6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驾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