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力资源到人力资本的转换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从人力资源到人力资本的转换

编辑:制度大全2020-02-02

携手蓝草咨询-为事业腾飞蓄能

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从人力资源到人力资本的转换

----变预期为收益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蓝草咨询提供的训练培训课程以满足初级、中级、中高级的学员(含企业采购标的),通过蓝草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蓝草课程注意突出实战性、技能型领域的应用型课程;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知识课程。蓝草咨询坚定认为,卓越的训练培训是获得知识的绝佳路径,但也应是学员快乐的旅程,蓝草企业的口号是:为快乐而培训为培训更快乐!

蓝草咨询为实现上述目标,为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提供了多种形式的优惠和增值快乐的政策和手段,可以提供开具培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力资源由辅助的、事务层面的工作转变到战略性、规划性、指导性的工作是一个进步。但是,人力资源在工作中的趔趔趄趄、踉踉跄跄表明了人力资源目前的尴尬境地:公司把人力视为与财、物或等同或等而下之的资源地位;员工视自我利益为第一的前提下或把公司愿景与自我规划协调或者干脆置公司利益与不顾。人力资源部门左右为难。一边被老板且骂且忽视,一边被员工且骂且蔑视。

本课程教会企业家、老板、职业经理人、部门主管、HR从人力资本方面管理人、事。把对人力资源的预期变为现实的收益,实现人力资源到人力资本的转换。达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

课程收获:

让领导知道:

人力资源只是一种可能,只是任职的门槛;

携手蓝草咨询-为事业腾飞蓄能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人力资本是员工实在的投入;

?员工投入人力资本是有产出预期的;

?人力资本的产出与预期的偏差需要调整与解释;

?达不到人力资本的收益,员工会撤资――怠工或离职;

?实现人力资源到人力资本的转换,需要心态和物质两手抓;

?人力资本的投资与收益需要事先约定;

让员工知道:

?公司要的实质上是人力资本,不是人力资源;

?员工的基本待遇取决于人力资源,最终收益取决于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的投资方对收益的要求得到公司认可;

?人力资本的投资――员工行为要符合企业文化;

?人力资本的产出――员工绩效要合乎企业愿望;

?不是所有投资都有收益;

?从投资到收益需要时间;

?从账上收益到现实收益需要诸多条件;

行为与心态效果

?员工与公司从雇佣关系到平等合作关系的心态转变;

?公司由使用人力资源到管理人力资本的转变;

?员工由“打工赚钱”到“岗位立业、职业立业”的转变;

?从“对薪酬负责”到“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的转变;

?员工自觉、自愿的学习以增加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

?员工检视自己人力资本投资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携手蓝草咨询-为事业腾飞蓄能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课程大纲:

1什么是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的概念

?人力资本的构成

2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源的区别

3为什么要投资人力资本

?人的需求如何满足

?人如何实现与发展

?人力资本持有者想得到什么收益

?人力资本的投资环境

4人力资本的投资方式

?试探式投资

?交易式投资

?交付式投资

?掌控式投资

?阶段式投资

?应力集中式投资

?决战式投资

?添油式投资

篇2:非人力资源管理人绩效培训

携手蓝草咨询-为事业腾飞蓄能

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非人力资源管理人的绩效培训》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蓝草咨询提供的训练培训课程以满足初级、中级、中高级的学员(含企业采购标的),通过蓝草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蓝草课程注意突出实战性、技能型领域的应用型课程;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知识课程。

蓝草咨询坚定认为,卓越的训练培训是获得知识的绝佳路径,但也应是学员快乐的旅程,蓝草企业的口号是:为快乐而培训为培训更快乐!

蓝草咨询为实现上述目标,为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提供了多种形式的优惠和增值快乐的政策和手段,可以提供开具培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本课程将得到:

一、掌握月度目标及绩效考核整套方法――质询会;

二、考核的全套流程――质询会流程;

三、拥有绩效考核所需工具――月度计划表、月度考核表;

四、获得现场你公司考核难点的问题解决;

这里你可以得到你企业定制化的答案!

用培训的价格获得咨询的结果!

主讲:

万新立老师――

中小企业绩效质询模式创始人

1

携手蓝草咨询-为事业腾飞蓄能

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目标达成第一人

万友会总裁俱乐部主席

北京盛世万马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首席顾问

多家企业人资顾问

瑞恩钻饰集团原副总裁

简介:万老师拥有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10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历任某大型国企经营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和人力资源总监,北京某珠宝有限公司人资副总。万老师有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及不同职位的实际工作经验,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工作,熟悉中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了解企业管理的实际问题,是典型的实战派兼理论型讲师。

学习目的:

绩效考核是每个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大部分企业的管理难点。为解决当下很多企业的绩效考核效率地下,落地难度大,考核难以公平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很多企业的绩效管理应由部门经理承担但由于其非人力专业,难以理解和认可绩效,更不用说是进行实施了,本课程通过对绩效原理的通俗的讲解,工具的深入的分析,采用现场训练的手段进行绩效讲解,让中层管理者能迅速掌握和运用绩效考核。

2

携手蓝草咨询-为事业腾飞蓄能

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收获:掌握绩效管理的原则、思路,绩效考核表和月计划表工具使用方法,运用质询会机制使绩效落地;通过绩效新模式的解读、简便实用的绩效管理工具剖析及现场的训练,帮助您企业管理者迅速能运用考核,提供管理效益。

适合对象:企业所有部门的管理者

培训方式:教授演讲、互动分析、问题讨论、工具应用和实战案例分析、现场训练相结合

会议大纲:

一、绩效的概述

1.1绩效管理的在古代的应用

1.2绩效考核现状及问题

二、绩效考核概述

2.1绩效在整个管理中的地位

2.2绩效的本质

23绩效考核的原则

2.4绩效意义及特征

2.5优秀绩效考核标准

三、绩效新模式解读

3.1革命性绩效考核思路

3.2绩效方法讲解

3.3绩效考核流程

3.4绩效考核表说明

3

篇3:非人力资源经理的人力资源管理

携手蓝草咨询-为事业腾飞蓄能

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非人力资源经理的人力资源管理》

【课程目标】

●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知识;

●认识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和工作原则;

●了解岗位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

●了解如何招聘、甄选和录用员工(选人)

●学会如何培养员工(育人)

●掌握绩效管理技巧(用人)

●熟悉如何有效激励员工,如何为下属作职业规划(留人)。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

企业对员工培训的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

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蓝草咨询提供的训练培训课程以满足初级、中级、中高级的学员(含企

业采购标的),通过蓝草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

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蓝草课程注意突出实战性、技能型领域的应

用型课程;特别关注新技术、新渠道、新知识创新型知识课程。

●蓝草咨询坚定认为,卓越的训练培训是获得知识的绝佳路径,但也应是

学员快乐的旅程,蓝草企业的口号是:为快乐而培训为培训更快乐!

●蓝草咨询为实现上述目标,为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提供了多种形式的优

惠和增值快乐的政策和手段,可以提供开具培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携手蓝草咨询-为事业腾飞蓄能

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课程对象】各层级管理人员及后备干部

【课程大纲】:2天

模块主要内容授课形式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边界

●业务经理和HR的角色划分、相互融合

讲师授课

第二部分工作分析●什么是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的来源

●工作分析的流程和方法

●工作职责

●任职资格:知识、经验、技能、其它

案例分析

情景联想

小组讨论

第三部分招聘面试●工作分析在招聘面试的应用

●案例分析

●招聘面试的重要性:招错人的代价

●结构化行为面试法七步骤

●角色扮演

案例分析

角色扮演

第四部分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的重要性

●绩效管理的十大要素

●中国绩效管理现状调查报告

携手蓝草咨询-为事业腾飞蓄能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何建立良好的环境

●绩效指标设定

●业绩计划与个人发展计划

●沟通面谈,取得对目标的承诺●跟踪、反馈

●处理低绩效

●绩效评估

●等级评定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指标练习

第五部分人才培养体系●人才培养方面常见的误区

●如何建立基于企业战略的“双轨制”人

才培养体系

讲师授课

第六部分

员工激励与薪酬

体系●激励的作用

●著名的激励理论

●激励的方式

●激励员工不用钱

●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篇4:人力资源管理之新生代管理就是不管理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人力资源管理之新生代管理就是不管理

部门中75%是80后的员工,不知不觉自己已成为这个团队的老字辈。但第一次让我意识到80后的不同还是那件事。有一次在讨论一个问题时,员工B突然哭了,当时很茫然,因为自己未曾感觉有语气过重之处,与B沟通后才明白,因为我的年龄在那里,我的观点在那里,就算用一个中性的词反射出的潜层含义还是很重的。打那以后,我突然明白团队中不能忽视的80后特征。从我个人经验看,管理新生代可以容易也可以不容易。

第一条,对于80后的管理就是自我管理。新生代的特点是乐于参于,重视当下,喜欢体验。于是,每一位团队成员自己讨论制定计划,设立目标(有时是小目标),并自己挑选喜欢的合作者进行合作。每个人都可能是团队的,每个人也会承担协调者与执行者的角色。大家因为角色的不同,也能学习每种角色所需要的能力,也会体会每种角色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样,团队中每位成员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合作者的关系。

第二条,的激励方法就是兴趣激励。如果做一件事,是为了责任或义务的话,完成的效率和成果会大打折扣。对于70后而言,责任感强,善于看到远期的能力提升,于是通常对于自己不感兴趣也会尽可能地完成。而80后恰恰相反,没有兴趣的事是不会做的,或者说对付了事,因为他们重视当下的体验,不愿浪费自己的时间与精力。除了工作内容团队成员可以按自己的喜好来挑选外,我的小小的感悟是,有时还需要帮助员工发现潜在的兴趣,并培养他们潜在的兴趣点。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三条,更多的鼓励和尽可能少的打压。鼓励对方更能迎来对方的认同,对于逆反心理特强的新生代理是如此。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总有优点可以为我们认可,当我们认可优点时,无形之中在对方心中留下了记号,善于鼓励对方的优点,长期积累下来,你会发现原来的那些缺点也自形消失了。

第四条,学会新生代的“语言”,才能更好地沟通。管理新生代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沟通(是不是很落俗套?),沟通的前提当然是理解他们,那么懂得他们的语言是不得不做的一件事。玩玩游戏,交流一下购物心得,看一些他们常看的杂志,上一些他们常上的网站,对于学习“语言”很有帮助。当习惯他们善意的“BS”后,你也可以“?濉币幌滤?们;当他们在研究魔兽战场攻略时,你也可以把自己的法师号拿出来溜溜……

哪位大师说过,管理的境就是没有管理,那么所谓的新生代管理就是不管理,当然现在离那个目标还很远,而在不断靠近这一目标的行进中,团队因为有了新生代而朝气勃勃,而我个人也在与他们的沟通,碰撞中获得提升。

篇5: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目录

一、具备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表…………………(1-12)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13-97)

就业管理类…………………………………………(13-41)职业教育管理类……………………………………(42-51)劳动关系管理类……………………………………(52-61)工时休假管理类……………………………………(62-63)工资支付管理类……………………………………(64-65)劳动保护管理类……………………………………(66-73)社会保险管理类……………………………………(74-83)人才服务管理类……………………………………(84-92)执法监察管理类……………………………………(93-97)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由裁量行政处罚项目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一、就业管理类

(一)处罚项目: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且有违法所得。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求职者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求职者为十人以上至二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求职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至四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求职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四万元以上至四万五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求职者人数为四十人以上至五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四万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1)违法行为涉及求职者人数为五十人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且有违法所得。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两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两个月以上至四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三万元以上至四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四万元以上至四万五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七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四万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百至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被收取押金的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八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

(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被收取押金的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被收取押金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一千二百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被收取押金的劳动者人数为四十人以上至五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收取押金的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被收取押金的劳动者人数为五十人以上至六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收取押金的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一千八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被收取押金的劳动者人数为六十人以上;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及以下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提供、发布虚假信息、广告为十条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提供、发布虚假信息、广告为十条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及以下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为三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及以下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之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及以下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八)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及以下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及以下的,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九)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及以下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的,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及以下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

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发布的歧视性内容为三项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发布的歧视性内容为三项以上至五项,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发布的歧视性内容为五项以上至十项,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发布的歧视性内容为五项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发布的歧视性内容为十项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发布的歧视性内容为五项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二)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二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二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

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四)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二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

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五)处罚项目: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项目仅为一项,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项目为两项,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项目为三项,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项目为一项,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项目为三项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项目为一项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法律责任条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及以下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七)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

法律责任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使用骗领的许可证开展业务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使用骗领的许可证开展业务时间为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六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使用骗领的许可证开展业务时间为六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使用骗领的许可证开展业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使用骗领的许可证开展业务时间为七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使用骗领的许可证开展业务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

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八)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法律责任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二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六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四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

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十九)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

法律责任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第十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二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六千元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四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

法律责任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二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

(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六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四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一)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

法律责任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十日内补足,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十日以上至四十五日补足,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四十五日以上至六十日补足,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六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十日以上至九十日补足,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十日及以内补足,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九十日以上补足,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十日以上补足,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二)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及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二十人,且未造成严重

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六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四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三)处罚项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

法律责任条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及以下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五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四)处罚项目: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法律责任条文: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就业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四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就业人数为三人以上至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四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就业人数为五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至八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就业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二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就业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八万元以上至九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就业人数为二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就业人数为三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九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五)处罚项目: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二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二点五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至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四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百元至四百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四百元以上至五百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三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岗位数三个及以下或劳动者人数三十人及以下。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至八百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以上至四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岗位数三个以上或劳动者人数三十人以上;

(2)不属首次违法,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八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四百元以上至五百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七)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百元至四百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四百元以上至五百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三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及以下。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至八百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以上至四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

(2)不属首次违法,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八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四百元以上至五百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八)处罚项目:以招用人员或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八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被欺诈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被欺诈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二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被欺诈的劳动者人数为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三万元以上至四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被欺诈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被欺诈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四万元以上至四万五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被欺诈的劳动者人数为四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被欺诈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四万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九)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第二十六条:“凡有本条例第十六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下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至五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五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至七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七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十)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

可证,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凡有本条例第十六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下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至五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五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至七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七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十一)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第二十六条:“凡有本条例第十六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下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至五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五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至七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七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十二)处罚项目: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下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至四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四个月以上至五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高幅度)

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五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十三)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下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至四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四个月以上至五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五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

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十四)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下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至四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四个月以上至五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五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十五)处罚项目: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下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至四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四个月以上至五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五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职业教育管理类

(三十六)处罚项目: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较低幅

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被查获后两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部上缴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三万元以上至四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四万元以上至四万五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四万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并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十七)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及以下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停止违法行为,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四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

罚: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四万元以上至六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六万元以上至八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八万元以上至九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九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十八)处罚项目: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及以下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停止违法行为,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四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四万元以上至六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六万元以上至八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八万元以上至九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九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十九)处罚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1倍及以下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十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1倍以上至0.3倍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十日以上至一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3倍以上至0.5倍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5倍以上至0.8倍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二个月以上至四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8倍以上至1倍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上至2倍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十)处罚项目:违反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并且有违法所得。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停止违法行为,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所收取的费用,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及以下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二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二个月以上至四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至八万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八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十一)处罚项目: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三百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至一百五十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至四百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五十元以上至二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违法发放证书数量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四百元以上至五百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三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1)属首次违法,违法发放证书数量为三人以上至三十人;

(2)不属首次违法,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以上至五百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十二)处罚项目: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经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全部退还(没收),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六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处以六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十三)处罚项目: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鉴定结果无效,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纳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无证开展业务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或超出许可鉴定范围为三项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无证开展业务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或超出许可鉴定范围为三项以上至五项,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的(高幅度)

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或超出许可鉴定范围为五项以上至十项,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无证开展业务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或超出许可鉴定范围为三项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至四千五百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或超出许可鉴定范围为十项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无证开展业务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及以内,或超出许可鉴定范围为三项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四千五百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十四)处罚项目: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至七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至九万元罚款的(偏

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九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十五)处罚项目: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鉴定机构处以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鉴定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鉴定机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二千五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鉴定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对鉴定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上至四万五千元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至四千五百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对鉴定机构处以四万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五百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并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一点五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至二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

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十七)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法律责任条文: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主动纠正,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及以下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三、劳动关系管理类

(四十八)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百至六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被查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部清退收取的押金,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六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七百元以上至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八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一千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八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十九)处罚项目: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百至六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被查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部退还扣押的档案或物品,且

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六百元以上至七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七百元以上至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八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一千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八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十)处罚项目: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按每人五千元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十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至一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

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十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情节严重的。

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且未造

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按每人五千元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十三)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二千五百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至一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二千元以上至二千五百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二个月以上至四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二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至一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十四)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其他事项,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二千五百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至一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二千元以上至二千五百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二个月以上至四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二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至一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

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十五)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二千五百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至一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二千元以上至二千五百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二个月以上至四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二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至一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二千五百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至一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二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二千元以上至二千五百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二个月以上至四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二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至一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十七)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至十日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十日以上至一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

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五日以上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工时休假管理类

(五十八)处罚项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十天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二百元以上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周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三百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周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

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十九)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周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周以内。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周以上,但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三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工资支付管理类

(六十)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

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至六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内。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六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至三个工资支付周期。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一千四百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至六个工资支付周期,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四百元以上至一千八百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八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十一)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未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至六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内。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六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至三个工资支付周期。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一千四百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至六个工资支付周期,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四百元以上至一千八百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八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十二)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未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其内容应当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等书面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百元至六百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内。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六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至三个工资支付周

期。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一千四百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至六个工资支付周期,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四百元以上至一千八百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六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八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劳动保护管理类

(六十三)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五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

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十四)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五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十五)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五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

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十六)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一千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五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十七)处罚项目: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仅为一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一人以上至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五人以上至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四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十八)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仅为一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一人以上至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五人以上至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四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十九)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仅为一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一人以上至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五人以上至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四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十)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

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一人以上至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五人以上至三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十人以上至四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以每人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四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十一)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

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至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五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三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人以上至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四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三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以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社会保险管理类

(七十二)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瞒报数额1倍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社会保险险种仅为一种,并于违法行为查获后的第一个申报周期内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瞒报数额1倍以上至1.5倍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社会保险险种为两种,并于违法行为查获后的第一个申报周期内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瞒报数额1.5倍以上至2倍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社会保险险种为三种,并于违法行为查获后的第一个申报周期内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瞒报数额2倍以上至2.5倍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社会保险险种为四种,并于违法行为查获后的第一个申报周期内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社会保险险种仅为一种,并于违法行为查获后的第一个申报周期内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瞒报数额2.5倍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五项社会保险,并于违法行为查获后的第一个申报周期内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社会保险险种为一种以上,并于违法行为查获后的第一个申报周期内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瞒报数额3倍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1)违法行为查获后,超过第一个申报周期以上未如实向经办机构申报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十三)处罚项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法律责任条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全额退还骗取待遇或基金支出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至1.5倍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支付周期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

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骗取金额1.5倍以上至2倍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支付周期以上三个支付周期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至2.5倍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支付周期以上至六个支付周期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支付周期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骗取金额2.5倍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六个支付周期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支付周期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骗取金额3倍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十四)处罚项目: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法律责任条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十五人以下(包括十五人),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办理时限为一个月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十五人至三十人(包括三十人),违法行

为超过法定办理时限为一个月以上至两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七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三十人至四十五人(包括四十五人),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办理时限为两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办理时限为一个月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七千元以上至九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四十五人以上,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办理时限为三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办理时限为一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九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十五)处罚项目: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法律责任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六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六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十五人以上至四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四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的一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十六)处罚项目: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法律责任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六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六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十五人以上至四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四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的一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十七)处罚项目: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

法律责任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六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以上至三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六千元以上至八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十五人以上至四十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四十五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的一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十八)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

领的资金数额1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全额退还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1倍以上至1.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1.5倍以上至2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2倍以上至2.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2.5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四千元以上至四千五百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四千五百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十九)处罚项目: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

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逾期一个月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至一个半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逾期一个半月以上至两个月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的三千元以上至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两个月以上至三个月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一个月及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元以上至四千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的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一个半月以上至两个月内未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五百元以上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逾期两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八十)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一)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千元至八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列入人员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一万二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列入人员为三人以上至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列入人员为五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八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列入人员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列入人员为三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八千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八十一)处罚项目:用人单位故意将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人员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三)故意将不符合招用条件的人员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千元至八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一万二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人以上至五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五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八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三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八千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八十二)处罚项目:用人单位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

法律责任条文: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五)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千元至八千元罚款的(较低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八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的(低幅度)处

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一万二千元罚款的(中幅度)处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至两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罚款的(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两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及以内,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八千元罚款的(偏高幅度)处罚:

(1)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三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不属首次违法,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一万八千元以上至二万元罚款的(较高幅度)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八、人才服务管理类

(八十三)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处罚。

2.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处以责令停办处罚。

3.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违法开展人才中介业务,涉及不满30人次的,并处以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

4.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违法开展人才中介业务,涉及超过10人次但不满20人次的,并处以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

5.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违法开展人才中介业务,涉及超过20人次但不满30人次的,并处以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并处以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违法开展人才中介业务,涉及超过30人次,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2)两次及两次以上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八十四)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处罚。

2.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满3条/次,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并处以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并处以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处罚:

(1)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满10条/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涉及不满10人次的;

(2)擅自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不满3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涉及不满10人次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并处以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超出10条/次,但不满30条/次,涉及不满20人次的;

(2)擅自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超出3次,但不满10次,涉及不满20人次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并处以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超出30条/次,但不满60条/次,涉及不满30人次的;

(2)擅自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超出10次,但不满30次,涉及不满30人

次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并处以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超出60条/次,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涉及超过30人次的;

(2)擅自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超出30次,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涉及超过30人次的。

(八十五)处罚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阻挠人才合理流动1次,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处罚。

2.阻挠人才合理流动不满3次,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处以责令停办处罚。

3.阻挠人才合理流动不满3次,涉及不满20人次的,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并处以责令停办、2000元罚款处罚。

4.阻挠人才合理流动不满3次,涉及不满30人次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并处以责令停办、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5.阻挠人才合理流动不满3次,涉及超过30人次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并处以责令停办、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6.阻挠人才合理流动超过3次,涉及超过40人次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并处以责令停办、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八十六)处罚项目:侵害流动就业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法律责任条文: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四)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

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属首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的(低幅度)处罚: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为十五人及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影响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