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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焊气割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1-31

1、焊前应检查焊炬、割炬的射吸力,焊嘴,割嘴是否堵塞,胶管是否漏气等。

2、氧气瓶与乙炔瓶要分开、安全、稳定摆放。严禁油污,不得随意搬动。

3、严格按操作顺序点火:先开乙炔,后开氧气,再点火。

4、严禁在氧气和乙炔阀同时开启时,用手或其它物体堵塞焊咀、割咀,严禁用已然火炬放在工件上或对准他人、胶管等物件。

5、不用手接触被焊工件和焊丝的焊接端,以免烫伤。

6、气焊熄灭时,先关乙炔后关氧气以免回火。发现回火,应立即关闭氧气、乙炔,并报告指导老师。

7、不能将炽热件压在输气胶管上。

8、下班时,整理好工具及物件,搞好环境卫生。

篇2:气焊气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1、气焊工属特殊工种,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全国统一印制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气焊作业。

2、作前穿好工衣、工鞋,戴好工帽,检查气瓶压力表、减压阀、防回火装置、气管是否完好,确定后方可打开气阀;焊接前戴好焊工面罩。

3、不准在带电设备、有压力(液体或气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焊接或气割,也不能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室内焊接或气割。

4、氧气瓶及气管不得接触油类,乙炔瓶距离氧气瓶以及气瓶距明火、热源应在10米以上,并将气瓶垂直放置,有防倒措施。

5、装减压阀时,人要站在减压阀侧面,不准站在出气口对面,要先轻轻开启阀门,吹出瓶口杂物后,再装减压阀。

6、不在固定焊接场地焊接或气割时,必须开“动火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焊接或气割。

7、室外焊接时,禁止把气瓶放在日光下直晒或和易燃易爆品放在一起。

8、焊接过程中,焊毕过热或堵塞而发生回火或鸣爆时,应立即关闭焊割炬上的乙炔阀,再关氧气阀;稍停后再开氧气吹掉管内烟灰,恢复正常后再使用。

9、氧气瓶内的气体不准全部用光,应留有不低于0.5公斤的剩余压力。

10、工作完毕后应关闭各阀门并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熄灭余火,把焊枪、皮管收回,放在规定的位置。

11、氧气、乙炔瓶应存放在通风场所,并分开存放;严禁用氧气吹灰等。

篇3:普通气焊(气割)安全操作规程

(1)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2)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

(3)进行气焊(气割)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4)一次加电石10kg或每小时产生5乙炔气的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固定式,并应建立乙炔站(房),由专人操作。乙炔站与厂房及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5)乙炔发生器(站)、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工具不得沾染油污。软管接头不得采用铜质材料制作。

(6)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炬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时,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

(7)电石的贮存地点应干燥,通风良好,室内不得有明火或敷设水管、水箱。电石桶应密封,桶上应标明“电石桶”和“严禁用水消火”等字样。电石有轻微的受潮时,应轻轻取出电石,不得倾倒。

(8)搬运电石桶时,应打开桶上小盖。严禁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取装电石和砸碎电石时,操作人员应戴手套、口罩和眼镜。

(9)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氢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销毁。

(10)使用新品种电石前,应作温水浸试,在确认无爆炸危险时,方可使用。

(11)乙炔发生器的压力应保持正常,压力超过147kPa时应停用。乙炔发生器的用水应为饮用水。发气室内壁不得用含铜或含银材料制作,温度不得超过80℃。对水入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不得超过50℃;对浮桶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不得超过60℃。当温度超过规定时应停止作业,并采用冷水喷射降温和加入低温的冷却水。不得以金属棒等硬物敲击乙炔发生器的金属部分。

(12)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时,应装设回火防止器。在内筒顶部中间,应设有防爆球或胶皮薄膜,球壁或膜壁厚度不得大于1mm,其面积应为内筒底面积的60%以上。

(13)乙炔发生器应放在操作地点的上风处,并应有良好的散热条件,不得放在供电电线的下方,亦不得放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四周应设围栏,并应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14)碎电石应在掺入小块电石后装入乙炔发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电石。夜间添加电石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

(15)氧气橡胶软管应为红色,工作压力应为1500kPa;乙炔橡胶软管应为黑色,工作压力应为300kPa。新橡胶软管应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6)不得将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及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且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17)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不得用行车或吊车吊运氧气瓶。

(18)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采用专用工具,动作应缓慢,不得面对减压器,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应留49kPa以上的剩余压力。

(19)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20)安装减压器时,应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氧气瓶阀门吹除污垢,然后安装减压器,操作者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瓶阀门时,应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

(21)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再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22)在作业中,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瓶内的氧气自动放尽后,再进行拆卸修理。

(23)当乙炔发生器因漏气着火燃烧时,应立即将乙炔发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黄砂扑灭火种,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24)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使用中,当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当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采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将火熄灭。

(25)冬季在露天施工,当软管和回火防止器冻结时,可用热水或在暖气设备下化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26)不得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当焊枪内带有乙炔、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管、槽、缸、箱内。

(27)氢氧并用时,应先开乙炔气,再开氢气,最后开氧气,再点燃。熄灭时,应先关氧气,再关氢气,最后关乙炔气。

(28)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卷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处,并将乙炔发生器卸压,放水后取出电石篮。剩余电石和电石滓,应分别放在指定的地方。

篇4:气割气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用于指导操作者正确安全实施作业。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与气割气焊相关的作业内容

3.安全操作规程

3.1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戴好防护墨镜,并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

3.2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3.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霞普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4注意氧气管为黑色,乙炔气管为橙色,与割炬连接是切不可错接。

3.5在气割气焊作业时,一定要准备干粉灭火器或装满水的水箱,装满沙子的沙箱,以防发生意外时使用。

3.6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们,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3.7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3.8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3.9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3.10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用电子枪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3.11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劈啪”的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3.12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3.13割件表面切割前应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

3.14氧气瓶中的氧气乙炔普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并挂上“空瓶”标识。

3.15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必须配备对应的减压阀,气瓶用压力表、减压阀必须按规定定期送交理化室进行校验,如不合格,必须立即更换。

3.16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后,必须关闭割炬并放好,且必须立即关闭氧气、乙炔气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整理好橡胶皮管,灭绝火种,并清扫工作现场。

篇5:气焊气割安全操作

一、一般安全要求

(1)乙炔使用时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47kPa(1.5kgf/cm2)表压。

(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或水蒸汽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铁器敲打解冻。

(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车上使用。

(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余气,如氧气瓶内应留有不小于0.1MPa表压的余气,乙炔气瓶必须留有0.05~0.1MPa表压的余气。

(9)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10)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11)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2)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14)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二、乙炔发生器

(1)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2)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水位计、逆止阀及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3)固定式乙炔发生器按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4)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5)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95℃,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6)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7)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8)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9)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10)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11)乙炔发生器新装入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12)乙炔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13)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积污。

(14)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15)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上。

(16)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高处的飞散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17)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18)回火防止器。

1)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防止器。

2)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3)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

4)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火防止器配用。

5)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6)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规定的水位。

(7)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靠。

三、电石

(1)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坑等,应按照TJ31的规定执行。

(2)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流通、不漏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3)禁止采用滚滑方式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

(4)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5)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6)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

(7)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水不得排入暗沟。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而产生局部火花。

(8)电石和乙炔混合气体着火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四、溶解乙炔

(1)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进行使用。

(3)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4)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胶管及焊、割炬等。

五、液化石油气

(1)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2)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3)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4)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实。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要尽量短。

(3)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1)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kg(6瓶)时,应设专用气瓶贮藏室。

2)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它气体进入瓶内。

(4)液化石油气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禁止超装。

(5)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和热源距离必须在10m以上。

(6)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7)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

1)当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如果无法靠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倒。

2)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外安全地带。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止。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

3)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六、氧气瓶

(1)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

(2)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丁J30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3)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4)氧气瓶的使用

1)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2)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3)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4)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5)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m。

6)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10℃以下时,禁止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

7)禁止用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

8)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如:电梯间、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如有困难时,应采取妥善防护措施。

9)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10)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七、气体减压器

(1)氧气、氢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

(2)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1)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2)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应平整牢靠。

3)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4)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当地劳动安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5)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6)液化石油气和溶解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7)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最后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位。

8)不准在高压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

八、气焊、气割用胶管

(1)按现行标准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乙炔胶管为红色。

(2)乙炔胶管与氧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不得用其它胶管代替。

(3)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4)乙炔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5)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再开始工作。

(6)焊接、切割工作前,应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7)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

九、焊炬和割炬

(1)焊炬和割炬应符合JB/T6969和JB/T6970等标准的要求。

(2)焊炬、割炬内腔要光滑、气路通畅、阀门严密、调节灵敏,连接部位紧密不泄漏。

(3)焊工在使用焊炬、割炬前应检查焊炬、割炬的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及其气路通畅情况。此外,并作定期检查维护。

(4)禁止用焊炬、割炬的嘴头与平面摩擦的方法来清除嘴头堵塞物。

(5)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零件更换。

(6)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头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被电火花引爆。

(7)装在切割机上的燃气开关箱(阀),应使空气流通并保证气路连接处紧密不泄漏,以防可燃气积聚引爆。

(8)大功率焊炬、割炬,应采用摩擦点火器或其它专用点火器,禁止用普通火柴点火,以防止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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