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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及租赁销售主管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9-02

销售主管(二手房及租赁)岗位职责:

1、开发重点商圈(小区)和预开发重点区域;

2、开辟和维护各种有效销售渠道,维持与中介和开发商的良好关系,提高拿房率;

3、配合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严格执行收房相关流程(包括内部流程、合同制定、实操手册等);

4、与业主洽谈房屋代理业务,实勘房屋并议价,进行合同的谈判,促成签约;完成公司收房目标;

5、其他领导交办的任务。

任职资格:

1、有公寓租赁行业收房经验优先或房产经纪工作经验;

2、有上海本地业主和房地产资源或者短租行业经验者优先,其次酒店OTA或互联网O2O签约经验;

3、良好的沟通谈吐。

篇2:汽车租赁客户代表销售经理岗位职责

大客户经理/销售代表主要职责:

1.负责指定区域的业务拓展及现有客户管理;

2.负责从潜在客户到车辆交付的全过程,如价格和合同条款的谈判、续签协议、报价和合同的发送、车队政策的制定等

3.客户续签/账户审核

4.跟进应收账款并支持收款

5.与内部团队同事合作

技能要求:

1.具备基本的口语和书面英语水平。

2.具备相关销售经历

3了解汽车市场知识

4.具有说服和影响客户的能力。

篇3:融资租赁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项目经理职位描述:

1、了解融资租赁行业情况及业务模式,按照市场调研计划开展调研活动,分析客户需求变化,撰写调研报告,为业务开展提供参考;

2、关注、分析市场动态及客户需求的变化,及时反馈市场信息,提出新产品开发建议,参与新产品研发及业务创新,研究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变化,制定营销方案并实施;

3、对满足准入条件的客户,开展项目尽职调查,收集业务办理需要的客户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4、向客户解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法律定义、监管规定、操作模式、双方权利义务等;

5、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设计交易架构等初步方案,经与客户就初步方案达成共识后,编制项目报告,并上报进行项目审批;

6、对于审批通过的项目,落实审批文件确定的项目融资条件,按照合同标准文本填写项目合同内容,按照合同审批流程提交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

7、按照公司的项目管理要求,定期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动态监控客户的经营状况及租赁物状况,落实起租后的客户服务工作,寄送相关票据和合同、提醒和催收每期租金;

8、按照拜访计划和任务安排,定期拜访客户,巩固老客户,挖掘新需求,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向部门经理汇报,提出改善建议并协助处理;

任职要求:

1、适应出差,抗压能力好;

2、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金融类、市场营销类相关专业;有融资租赁相关工作经验或银行、担保、小贷工作经验者优先;

3、熟悉掌握融资租赁业务基本知识及相关市场情况、精通融资租赁行业产品的市场调研、效益分析、流程设计、对风险有初步把控意识;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有较强的营销、谈判能力,独立思考能力;

4、良好的财务分析能力、逻辑分析能力、策略思考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执行力,有一定的文字功底等;良好职业操守、诚实守信。

5、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亦可;

篇4:租赁场所安全规定

一、总则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租赁场所租赁行为,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降低租赁场所安全风险,保障租赁场所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司在与承租单位洽谈、签约时,须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及租赁需求,严禁将租赁场所出租给无安全保障的单位和个人。

3、租赁合同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承租方须交付1个月的租金额作为安全保证金。

4、安全管理协议中须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消防、治安等责任。安全管理协议应当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二、安全职能部门

1、对所有租赁场所每三个月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安全巡检卡暨

整改通知书。

2、每月对租赁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3、督促、跟踪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4、每季度公示租赁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结果。

三、管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履行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职责。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1)现场有专职管理人员且有租赁户的:每天必须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沒有租赁户的须2周巡检一次。

2)现场无专职管理人员须每二周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3)租赁管理公司及租赁责任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至少每二个月巡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4、发现隐患的,督促承租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职能部门。

四、承租单位

1、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人须履行安全管理协议。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服从管理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改,及时消除承租区域内的安全隐患。

3、对被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根据整改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五.安全管理

5.1用电

1、用电必须符合《电工作业安全技术》有关安全规范执行。

2、承租单位须单独安装电度表,安装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

3、电表箱内排线要规范简洁,须有箱盖,导体不裸露。

4、熔断器保护线路时,熔断器应装在各相线上,严禁在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上装熔断器。

5、电线必须采用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敷设,线路走向规范。

6、塑料护套线主要用于户内明配敷设,不得直接埋入抹灰层内暗配敷设。

7、使用塑料槽板安装导线,必须内外光滑、无棱刺,导线在槽板内不得有接头,受挤压。

8、禁止私自乱拉接线路。

9、拖线板上电线不可有结头,底座上发现插座眼烧焦痕迹应立即更换。

10、三芯插头不准改为二芯插头使用,确保完好。

11、使用正规合格的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

12、对废旧开关、插座、电线、电表箱等陈旧老化电气器材,须拆除和更换。

13、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5.2住宿

1、严禁在同一防火区域内存在“三合一”现象(居住、生产、储存)

2、住宿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6m2,使用面积不小于4m2。

3、严禁在宿舍内擅自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严禁在宿舍区域内进行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活动。

5、严禁在住宿区域内饲养家禽、宠物等。

6、严禁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区域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严禁在床上吸烟、乱扔烟蒂、应保持室内整洁。

8、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煤油炉等。

9、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区域。

5.3消防、疏散通道、报警系统

1、办公及公共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须配备到位、无缺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数量不宜少于2只,并在有效期内,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2、办公及公共场所墙式消防箱内水带、水枪须配备齐全、完好;保持清洁、干燥,无锈蚀,水带盘转动灵活;消防给水管道水源须充足,水压正常;周围严禁堆物;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3、办公及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疏散应急照明灯停电后须保持二十分钟的供电时间。

4、办公及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物、上锁。

5、报警系统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须正常,所有附件须齐全完好。

6、火灾报警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定期检测维修有记录;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显示屏图像须保持清晰。

5.4仓库储存

1、仓库储存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2、严禁存放危险物品,如:橡胶水、汽油、酒精、油漆等。

3、不可堆放大量可燃物品,如:纸板箱、纸张、棉毛料等。

4、禁止烟火,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严禁物品乱堆乱放,储存物品须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间必须保持间距,照明灯与物品堆垛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米,须保持通道畅通。

6、照明灯限制60w以下,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电烫斗等电器设备,严禁乱拉临时线。

7、应保持整洁,用过的油抹布、沾油的手套等用品,必须集中处理。

8、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消防措施,动火结束后,进行现场检查,不留火种。

9、消防器材须有专人负责,放置在醒目地点,便于取用,周围严禁堆物。

5.5作业

1、作业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告知事项,并有书面记录。

2、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证件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必须到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证操作。动火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保持接地良好。

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能牢靠关闭。

6、导线、电器装置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装设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

7、手持式电动工具、切割机、钻床、手提式砂轮机等转动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罩。

8、氧气、乙炔钢瓶不得混放,应有防倒措施,须保持安全有效间距;乙炔钢瓶须安装回火装置。

9、室内严禁焚烧易燃、可燃物品。

六、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华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结合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七、本安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场所(室内)安全管理。

篇5: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部门、各总承包项目部、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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