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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5

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

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聊。

16.大船深舱(暗舱、暗道)禁止单人上、下或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开舱后确认安全方可下舱。

17.特殊工种人员须经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实习操作并要有正式技术人员带领。

18.外轮登船作业人员必须按边防检查部门的要求办理登轮证,并服从边防人员的管理,不允许进入除作业区外的任何场所,遵守船方规定。

19.船舶作业、下舱前先打开舱盖板及道门并固定住,通风半小时后,确认道门及舱盖板已固定锁住,下舱梯子完好无损,晚上照明良好(一个大舱四角各挂一个舱灯,道门口一个舱灯),作业工人戴好防护用品后,方可下舱作业。

20.货物堆放场地,与场地上的建筑物、设备、安全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1.一切外来人员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篇2:港口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招聘等*活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10人以上外出参观考察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安监、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消防、文化、体育、经贸、教育、民宗、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重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四条我区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举办重大活动,应在举办重大活动2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许举办活动的批复,并抄送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审批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重大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一)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主办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三)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重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第七条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就所组织的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主办单位要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举办的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车辆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重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接受公安、安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安全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八)外出参观考察需要包用车辆的,应严格按照客运管理包租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提供者以及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重大活动的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以及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重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提供包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必须具备经营包车业务的资格、条件,并严格执行包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从事客运包车的车辆,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营运客车,应在每次出车前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例保检查,例检合格后方能出车。

从事客运包车的驾驶员,除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外,还必须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责任记录。

客运包车的线路应符合车辆通行安全条件,等外乡村公路、危险路段禁止通行客运包车。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重大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重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四)在重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依法查处重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规范

第十条重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重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内容举办活动;

(三)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的主办者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二条主办者在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重大活动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重大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进入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重大活动主办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

客运企业违反客运包车规定,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的,严格依法处罚,直致吊销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

策十九条重大活动主办者因严重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举办重大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篇3: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港口码头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营,防止翻船、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斜吊不吊。

二、超载不吊。

三、散装物装得太荡或捆扎不牢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不吊。

五、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六、埋在地下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七、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八、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九、光线阴暗无照明不吊。

十、七级以上大风不吊。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篇4:港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职责一)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

3、教育职工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

5、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要及时报告。

6、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落实防止事故的措施。

7、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定熟练工人带领,在未熟练前不得单独操作。

二)机电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2、保证新投产设备,包括内制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3、安排联系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等的检验发证。

4、制订贯彻与公司有关的安全规程,参与由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5、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提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凡从事特殊设备的作业人员,需经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作业。

2.分管设备部门对起重机械、各种特殊设备的使用,应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平时作业,安全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上机前检查,动力转动防护装置,须牢固可靠。

3.电、氧、乙炔焊气瓶应按规定放置,保持间距、按章操作。

4.分管部门对各种内燃和动力机械,应按规定大、中、小和正常的维护保养。

5.对机械发生故障,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汇报,不得带病作业。

6.对各种特殊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运行和修理记载,以便掌握设备使用情况。

二)安全教育制度

1.经常性地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不断学习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提高每个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三不伤害”。职能部门组织每年1~2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的讲课。

2.对新工人和新调动工种的人员,及到厂的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工作者,教育人员做好教育记录。

3.人事部门应配合三级安全教育,凡新工人及“四工”人员进单位,应通知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教育。部门和班组也要进行教育。

4.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持证方可作业。

5.公司根据不同时间的实际情况,利用多样形式的安全会议(职工大会、部门会议、班前班后会)。黑板报、通讯、简报、事故现场分析会、广播来广泛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三)安全检查制度

1.每一次公司安全检查,应由公司领导参加,职能部门协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2.公司每月不定期检查一次,部门每旬检查一次,班组每天都要检查。

3.检查中应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并根据生产情况、天气变化或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有重点的确定检查目标。

4.对检查出的隐患,逐条整理,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有的整改项目确有一定难度,由公司领导研究。但要落实有关部门做好临时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5.对隐患整改项目,各部门应按职能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整改。执行好回应职能部门,可整改,而未落实整改的扣部门奖金。

6.职能部门应做好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登记和整改通知书的送收,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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