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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轨区域安全管理通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3

1.目的

1.1为保障进入接触轨(供电第三轨)区域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人员与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员与设备的安全事故,确保员工与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转、客车行车和调车安全,依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通则。

2范围

2.1本通则适用范围为公司范围内正线、辅助线及车辆段、停车场内所有线路为接触轨供电的接触轨供电区域。

2.2适用于进入DC1500V接触轨区域的的所有人员(含本公司员工及外部人员)。

3定义

3.1接触轨:供电第三轨,供电电压为直流1,500伏(DC1,500V)。

3.2接触轨区域:安装有接触轨的轨行区,包括正线、辅助线、洗车线、试车线等包含接触轨设备的区域。

3.3外部人员:本公司以外的相关工作和访问人员。

3.4外部作业人员:从事安装、调试、维护等作业的外部人员。

3.5大风与台风:以深圳市气象台预报或实时报告为准。

4职责

4.1安全技术部

4.1.1负责对乘客的接触轨安全宣传工作。

4.1.2负责监督本通则的执行情况,并应定期完善本通则。

4.2培训部

4.2.1负责本通则的培训与考核,组织安排本公司员工及外部作业人员的接触轨安全教育。

4.2.2负责本通则的培训合格证发放,颁发接触轨区域员工的《接触轨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外部作业人员《接触轨区域作业培训安全合格证》。

4.3车务部

4.3.1负责车站对乘客的接触轨安全宣传工作。

4.3.2根据接触轨区域设备、行车的特性,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

4.3.3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熟悉相应接触轨区域的现场情况。

4.4车辆部

4.4.1根据接触轨区域设备、行车的特性,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

4.4.2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熟悉相应接触轨区域的现场情况。

4.5维修部

4.5.1根据接触轨区域设备、行车的特性,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

4.5.2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熟悉相应接触轨区域的现场情况。

4.5.3负责制定《接触轨区域安全行走线路图》。

4.6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并落实本通则。

4.7员工

4.7.1每位员工都有学习本规定的义务,必须严格执行本通则。

4.7.2有责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5接触轨安全教育

5.1接触轨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规定和接触轨基本知识。

5.2本公司员工接触轨安全教育

5.2.1接触轨安全教育纳入三级安全教育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5.2.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接触轨区域员工的专项接触轨安全教育及考试,合格者颁发《接触轨安全培训合格证》。

5.2.3对于刚开始参加上线作业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上线作业的人员;中断上线作业连续6个月以上,重新从事该工作的人员,事前要进行专项接触轨安全教育及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5.3外部人员接触轨安全教育

5.3.1所有需要进入接触轨区域的外部人员在进入接触轨区域之前必须接受接触轨安全教育。

5.3.2培训部负责外部作业人员的的专项接触轨安全教育及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接触轨区域作业安全培训合格证》。没有取得《接触轨区域作业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外部作业人员禁止进入接触轨区域。

5.3.3进入接触轨区域前,外单位施工负责人(含调试作业负责人)负责向作业组成员进行接触轨安全交底,负安全监管责任。

5.3.4非运营期间临时任务、参观人员需进入接触轨区域时,主办(或配合)部门负责接触轨安全交底,进入接触轨区域的人员必须服从现场配合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本规定,配合人员负安全监护责任。

6接触轨安全管理规定

6.1通用安全规定

6.1.1未向行调(或DCC值班主任)请点并办理书面许可手续,禁止任何人进入接触轨区域。

6.1.2进入接触轨区域必须严格按照《接触轨区域安全行走线路图》行走。6.1.3进入接触轨区域的本公司人员必须持有《接触轨安全培训合格证》,外部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接触轨区域作业安全培训合格证》。

6.1.4所有进入接触轨区域的人员(包含客车及工程车司机)必须穿绝缘鞋(或绝缘靴)。

6.1.5必须假设接触轨经常带电。在未能确定接触轨是否断电的情况下,进入该区域人员应小心触电,如需进行维护施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电或者小心施工。

6.1.6任何人员及(或)所持物件(经检测合格的绝缘工具除外)与带电接触轨的距离不得小于700mm。

6.1.7如果人员及(或)所持物件(经定期检测合格的绝缘工具除外)与带电接触轨距离小于700mm,接触轨必须停电并验电接地,同时分段隔离器隔离并采取上锁保护。

6.1.8未向行调(或DCC值班主任)请点并办理书面许可手续,不得在接触轨设备7米范围内使用起重机。

6.1.9运营期间特殊情况下需要接触轨停电时,由当事人(站务人员、维修人员或乘务人员等)向控制中心提出申请,控制中心立即向公司领导请示,如情况紧急,可先停电后再行汇报。

6.2安全警示标志

6.2.1接触轨防护罩上标识高压危险警示标志,站台区域及地面高架段不大于20m/处。

6.2.2车站端墙处、下轨梯处以及轨行区张贴“接触轨有电、当心触电”等警示牌。凡可能进入接触轨区域的地方必须贴“接触轨有电、当心触电”警示牌。6.2.3车场线、高架线、地面段的围网上悬挂“严禁攀爬”,“当心触电”等警示牌,试车线、出入车场入口处树立《安全须知》。

6.2.4转换轨处设一度停车标、集电靴受电弓转换标和接触轨有电、当心触电警示牌。

6.2.5客车车门上张贴“轨行区有电,严禁跳下轨道”标志,以防乘客擅自打开车门下线路。

6.3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具

6.3.1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需按照规定定期检验,同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具首次使用前必须经合资格的机构检测合格并有检测合格及有效期标记。

6.3.2使用部门要建立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具台帐及定期安全性能检查制度,有专人负责,时刻保持在合格备用状态。

6.3.3在使用前须进行认真检查试验:日常由工班长班前检查试验确认,使用前再由施工作业负责人与现场作业人员检查试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6.3.4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靴

1)使用前应检查有无破裂或漏气、潮湿浸水。

2)绝缘手套的长度至少要超出手腕10cm,带手套时应将外衣袖口放入手套的伸长部分。

3)使用后必须擦干,在专用柜内与其他工具分开存放,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

4)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能与酸碱物质、油脂等接触,更不能在太阳下暴晒。

6.3.5绝缘杆

1)使用绝缘杆的电压等级与被操作设备的电压等级必须一致,选用与所执行任务相适应的绝缘杆作业。

2)使用绝缘杆的操作人员手拿握手部分,应注意不得超过护环,同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3)雨雪天气使用绝缘杆时,应在绝缘杆的绝缘部分加装防雨罩,使用时应注意防雨罩的上口应与绝缘杆紧密接触无渗漏,使其有效地把绝缘杆上流下的雨雪水阻断,不致形成对地闪络。

4)绝缘杆应垂直存放,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但不得贴墙放置。

6.3.6验电器(声光式直流式)

1)试验前按下试验按钮观察验电器的声光指示是否正常。

2)使用前选择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器。为保证使用安全,每半年做1次试验,并登记记录。超过试验期15天的验电器严禁使用。

3)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供电系统安全规程》中要求,保持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4)验电器应妥善保管,不得强烈震动或冲击,也不准擅自拆装和调整。

6.3.7接地线(接地装置)

1)作业人员应当在接地线封锁区以内作业,在挂接地线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靴),以免受感应电压伤害。

2)供电线路两端或岔区,凡是可能来电的方向都要装设接地线。

3)在停电设备上挂接地线时,必须验电,防止带电挂接地线.

4)验明无电后,应立即将接地线与停电设备连接或短接。

5)操作时,先装接地线的接地端,再装设备端;在装设接地线的过程中,作业人员的身体不得接近接地线的金属部分;接地线的安放必须考虑到不会碰到有电设备,牢固不会脱落。

6)使用的接地线必须是合格的接地线,条件允许时应尽量使用装有绝缘手柄的接地线,或以接地闸刀代替接地线,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与一次设备接触的机会,以防操作人员触电。

7)严禁将接地线缠绕在设备上;严禁把短接地线拼接成长接地线使用;严禁把三相接地线作为单相接地线使用。

8)在线路上使用接地线的接地端必须接在钢轨上,不允许以其他位置代替。

9)各部门接地线应当编号,固定地点放置,由专门人员管理。

6.4进入接触轨区域作业安全规定

6.4.1严格遵守“请点-验电-挂接地线-作业-清理现场-销点”的作业程序。

6.4.2所有进入接触轨区域的作业人员,还必须加穿安全荧光防护背心、戴安全帽;执行验电、挂拆接地线及不能停电的作业时,还必须加戴高压绝缘手套。6.4.3对接触轨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接触轨安全培训合格证》或《接触轨区域作业培训安全合格证》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6.4.4运营期间对要上线的抢修或其他作业,由作业人员向控制中心申请,控制中心收到申请后,立即向公司领导请示,经批准并对作业区域停电后方可进入。

6.4.5当作业范围、停电范围无法完全一致时,要求的停电范围必须要覆盖作业范围,以保证作业绝对安全。

6.4.6当需要更改作业区域时,除按规定要求作业单位重新办理登记请点外,调度员要向电调确认接触轨的供电状况,只有确认停电后方可下达准许作业的调度命令。

6.4.7在进行接触轨工作之前,必须确认该段接触轨断电,要按规定进行断电、验电与接地,并用电压表同时确认。在没有经过正常验电接地的情况下,必须按有电对待,不得臆测接触轨无电。

6.4.8若在检修区域或两端存在电分段时,除在所有可能来电的电分段处验电接地、设置防护外,还要在请点时封锁相关线路,严防客车将电带入检修区域。同时采取相邻车站设置警告标志或客车慢行通过及客车司机加强瞭望等必要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6.4.9接触轨停电并挂接地线时,接触轨停电挂地线区域不得小于作业区域,作业人员不得超出作业区作业。

6.4.10对于正线与车场接口部位的设备检修,如车场与正线连接部分道岔、信号设备的检修,必须将与检修部分相关的所有接触轨停电,并在所有可能来电的方向验电接地后方可检修。

6.4.11除接触轨专业维修人员按规定检修接触轨设备外,其他任何人员,即使在接触轨已经停电挂地线情况下,也不得擅自接触、碰摸接触轨及其附件。

6.4.12必须按照操作通则开展接触轨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工作。

6.4.13非接触轨检修作业中,严禁触摸、踩踏、翻越接触轨绝缘罩,严格禁止从接触轨下部操作、传递工机具与材料。

6.4.14禁止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接触轨的下方,防止因物料出清不彻底,导致接触轨短路或导致集电靴受损。

6.4.15作业完毕后,施工负责人、主办配合人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

6.4.16车辆出入库出口处设一度停车标,司机与信号楼值班员之间应制定联控措施,防止受电方式错误。

6.4.17在接触轨区域,以下情况接触轨可不停电,但必须严格执行6.1.4、6.1.6、6.4.2规定,并必须设有专人监护:

1)开行工程车(包括打磨车、检测车);

2)通过疏散平台巡视;

3)经过接触轨有电区域进入作业区域;

4)登乘客车或工程车通过疏散平台进入泵房;

5)使用绝缘工器具处理异物(大雨天除外);

6)人工手摇道岔(必须两人同时进入,至少有一名是值班员以上人员,操作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7)运营期间抢险,但人员需下线路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a)锁闭接触轨侧司机室门。b)确认从接触轨对面一侧下至线路。c)下线路人员只能在非接触侧进行作业,与集电靴、接触轨保持5.1.5规定的距离、严格禁止侵入邻线空间。d)下线路人员监护:必须双人或以上人员作业,至少指定一人负责监护。但在救援组织到达之前,维修人员无法自我监护时,由指定的工程车司机监护、客车司机或站务人员负责监护。

8)正线客车救援;

9)客车运营期间进出存车线和折返线等。

6.4.18对于作业区域不能停电的抢修,必须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时,控制中心应对客车采取扣停或绕行的措施,确保作业区段无客车运行,作业人员要按照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邻线客车仍在运行,在抢修时现场监护人员要注意人员及工器具不得侵入邻线限界,时刻注意防止触电。在接触轨不停电情况下的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且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措施,并设置坐台和现场监护人员。

6.5恶劣天气(雷、大雨、大风与台风等)进入接触轨区域安全规定

6.5.1打雷、大雨、大风与台风(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在地面段及高架段接触轨区域的作业;禁止在线路露天段接触轨设备或与露天段接触轨设备有电气相连的设备上进行作业。

6.5.2下雨天在接触轨区域行走时,要小心行走,防止摔倒。

6.5.3若在高架、地面线路上遇到打雷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供电施工作业,施工人员应尽量远离接触轨设备,双脚并拢蹲下,尽可能使人体高度低于周围设备设施,利用打雷的间隙,及时回到室内避雷、避雨。

6.5.4下雨天气在室外使用绝缘工器具(包括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鞋),要防止绝缘工器具湿透而导致绝缘性能下降。使用的绝缘棒须有防雨罩,以使防雨罩下的绝缘棒干燥。

6.6区间疏散乘客安全要求

6.6.1在地下区间或没有疏散平台的地面段采用乘客步行疏散时,控制中心应对相应区间的上、下行接触轨实施停电处置;在高架段或有疏散平台的地面段(不包车站),若采用乘客步行疏散时,组织相应上、下行接触轨停电,若采用来车接驳方式疏散乘客,则接触轨可不停电。

6.6.2如遇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需疏散乘客时,客车司机应立即报告行调,根据行调命令,按相关规定组织乘客疏散,行调应指示电调实施相应区间上、下行接触轨停电。

6.6.3其他情况需疏散乘客时,客车司机在接到行调通知接触轨已停电后,方可实施乘客疏散。同时电调和相应变电所值班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止向疏散区间送电的安全措施。

6.6.4遇雷电时,在地面、高架段线路上原则不组织乘客步行疏散,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除外。

6.7异物或人员、动物非正常进入接触轨区域处理安全通则

6.7.1大雨天气处理异物时,若异物接触到接触轨,则应停电处理。

6.7.2具体按照《接触轨附近有异物的应急处理程序》《控制中心应急处理程序》?《车务安全应急处理程序》《车辆安全应急处理程序》等程序规定处理。?

7.相关文件

7.1《供电系统安全规程》

7.2《接触轨附近有异物的应急处理程序》

7.3《控制中心应急处理程序》

7.4《车务安全应急处理程序》

7.5《车辆安全应急处理程序》

8.附则

8.1本通则由安全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8.2本通则经批准后实施,其修订也同。

篇2: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个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车辆年检。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公司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篇3: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合理调配、使用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广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定义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指对公司使用的车辆、驾驶员以及交通安全等的综合管理。

4.职责

4.1人事行政中心

4.1.1负责本制度的解释与修订;

4.1.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

4.1.3负责公司车辆的配置规划、具体购置与统一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使用;

4.1.4负责公司车辆的保养与维修,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相关手续;

4.1.5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车辆档案资料;

4.1.6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车辆使用部门

负责对本部门驾驶员和使用车辆进行管理,贯彻执行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3公司领导

根据不同权限负责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及费用的审批。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车辆使用管理

5.1.2未经审批,其他人员不得公车私用。

5.1.3未经审批,公司车辆不得外借和租赁。

5.1.4车辆使用贯彻“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5.1.5用车申请流程

5.1.5.1以部门/个人名义申请用车,须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一),注明各次用车的理由、时间、地点等信息,并由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交至人事行政中心;如出现异地办公等用车部门负责人不方便签名确认的情况时,用车申请人可填写好电子版《车辆使用申请表》后发至用车部门经理,用车部门经理在网上确认后转发至人事行政中心总监处。原则上《车辆使用申请表》至少提前一天交给人事行政中心,如计划有变,应及时通知人事行政中心。

5.1.5.2如当天来回,经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确认后即可出车;如需过夜,应报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领导确认后方可出车。确认后,人事行政中心根据当天用车情况安排司机、车辆。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车辆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5.1.5.3如临时工作急需用车的,当天来回/过夜分别须经人事行政中心经理/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领导电话确认同意后才能使用车辆,并于用车后三天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5.1.5.4驾驶员出车前,需进行证件检查和车况检查:检查行车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轮胎、机油、冷却水、仪表、后视镜、方向、刹车等。

5.1.5.5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必须注意车辆使用状况,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报告。

5.1.6人事行政中心在调派车辆时,要根据公司当天使用车辆的型号、乘车人数、次数、行车路线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安排使用车辆。

5.1.7驾驶员交接车辆时,要办好交接手续,并检查车上各种证件和随车设备是否齐全、车辆外观有无破损、车况是否良好等。

5.2车辆的保养、维修

5.2.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精心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5.2.2恶劣天气检查:雷雨、台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必须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与月度检查内容相同,重点检查车辆灯光、雨刮是否正常。

5.2.3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必须在定点维修保养厂家进行维修/保养。如发生异地出差时车辆爆胎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经批准后,方可在外维修/保养,否则不予结算。

5.2.4车辆维修前,专职司机应进行现场检查,鉴定故障原因、维修项目及维修价格,并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详见附件二),按流程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单次维修/保养金额为1000元及以下的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由董事长审批。

5.2.5车辆维修后,需由专职司机及维修公司共同验收,检查车上装备、物品是否齐全,故障是否排除,损坏的机件是否修复;确认维修达标后,由专职司机签名后方可作为报账依据。

5.3车辆燃油管理

5.3.1公司车辆统一由人事行政中心办理加油卡,定点加油。如出现油卡余额不足的情况,需及时报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

5.3.2人事行政中心在审核费用时,应根据车辆型号、排气量大小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车辆故障造成损耗的,要马上检修;驾驶员弄虚作假的,不予报销并提请予以相应处罚。

5.4车辆保险

公司车辆的保险统一由人事行政中心到公司指定的承保单位进行投保。

5.5车辆路桥费及其他费用管理

5.5.1公司车辆统一由人事行政中心办理粤通卡交纳路桥费。如在省外或在粤通卡连网范围外等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但事后要及时报告人事行政中心或上级领导。

5.5.2公司车辆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统一由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负责组织审验、登记,并送人事行政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报销。

5.6驾驶员管理

5.6.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定和操作规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贯彻安全行车要点。

5.6.2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和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加强驾驶技术学习,爱护车辆,文明驾驶。

5.6.3驾驶员要依时办理驾驶证年审。

5.6.4公司聘用专职司机,必须验证并进行驾驶技术考核后,才能予以聘用。

5.6.5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5.5.6每次出车完毕后,驾驶员要及时将车辆使用状况及停放地点等情况告知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组织专职司机填写好《出车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并做好里程数等的统计。

5.6.7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车辆档案资料,妥善保管车辆的各种证件、钥匙等。每辆车的购车发票、行驶证、购置附加缴费凭证、保险凭证等,必须复印备查。

5.6.8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负责组织专职司机对公司的车辆进行每月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车辆检查登记表》(详见附件四)。

5.6.9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负责公司车辆使用费用的审核和控制,并做好费用统计,具体包括:油料、年审、保险、停车、保养、维修等费用项目。每月、每季度、每年结束,需填写好《车辆使用费用统计表》(详见附件五)并上交至人事行政中心总监。

5.6.10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负责对公司的车辆违章、维修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汇总。每季度结束,需填写好《车辆违章情况季报表》(详见附件六)及《车辆维修情况季报表》(详见附件七)并上交至人事行政中心总监。

5.7车辆安全管理

5.6.1车辆平时要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外出办事时要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正规的停车场,严禁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要将车上各种证件带走,锁好车门及上好防盗锁,保管好车钥匙。

5.7.2专职司机对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数定期检查,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状态,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5.7.3严禁用车人员强令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违章驾驶。连续行车2小时或行驶200公里要安排驾驶员休息约20分钟,然后再行驶。

5.8交通事故处理

5.8.1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理

5.8.1.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财物。

5.8.1.2迅速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及人事行政中心总监或上级领导,听候事故处理,并由相关管理人员到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定损,赔偿金额。

5.8.1.3事故发生后3天内,当事人应书面向公司提交事故发生的详细报告。

5.8.1.4发生严重事故时(包括:人员伤亡、车辆被抢被盗等),应即时上报人事行政中心和上级领导,并于1天内补报书面资料。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将事故的详细报告及处理结果报公司人事行政中心备案。

5.8.2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性质和事故驾驶员的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的书面裁决为依据。

5.9处罚规定

5.9.1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盗、严重损坏等事件,当事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公司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5.9.2工作用车时因未做足防盗措施造成车辆被盗的,公司要视具体情况,由驾驶员承担部分损失。

5.9.3因车辆检查、保养不到位、事故隐患消灭不及时造成行车过程中的车辆损坏事故,由该车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间接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5.9.4凡驾驶车辆违章行驶或违章停放而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公司有权要求驾驶员支付罚款及其他费用。

6.附录

附件一:《车辆使用申请表》(另附);

附件二:《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另附);

附件三:《出车情况登记表》(另附);

附件四:《车辆检查登记表》(另附);

附件五:《车辆使用费用统计表》(另附);

附件六:《车辆违章情况季报表》(另附);

附件七:《车辆维修情况季报表》(另附)。

篇4:专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厂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保证记录完善。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厂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厂内车辆维修。厂内车辆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厂内车辆的检验。

①日常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四次。

②定期检验:专业检验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检验。每年不少一次。

5.厂(内车辆事故处理的要求

1、发生厂内车辆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判断事故原因和处理事故时要“稳、准、快”。出现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查找事故原因时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部门,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妥善处理之前,安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调查结束后,应对发生事故的前后时间、部位经过和处理方法等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篇5: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四、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公司安全科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5、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公司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随地倾倒残液。

六、公司专用停车场必须接受以下相关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门对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4、环保部门对停车场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应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八、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公司停车场限速10公里/小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九、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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