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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板规章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5

1、服从车间统一安排。

2、使用行车时必须垂直起吊,杜绝斜吊并不得超载。使用2台行车时必须2人要认真配合,思想要集中,钢板翻身时注意安全。

3、使用行车时必须检查好钢丝绳钩子等安全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认真看懂图纸,划线放样要正确无误,确保质量。

5、认真使用好公司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6、爱护机械,保持清洁。

以上几条必须严格执行,如违章,一切责任后果及经济损失由违章本人自负,损失公司的机械设备照价赔偿。

篇2:驾驶员安全驾驶告诫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切实加强驾驶员安全驾驶管理,落实安全驾驶责任,结合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驾驶员安全告诫内容:

1、禁止将所驾驶车辆交与任何其他人员驾驶;

2、禁止酒后开车;

3、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不明物品、可疑人员乘车;

4、禁止将车交给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

5、禁止使用失效驾驶证、行驶证;

6、禁止私自带学徒开车;

7、禁止发生重特大事故苗头;

8、禁止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

9、禁止发生营运纠纷故意堵车、造成交通堵塞的;

10、禁止严重超员、超速的。

11、禁止驾驶车辆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的;

12、禁止驾驶转向灯、制动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3、禁止不按规定规定线路行驶或无特殊情况随意临时停车的;

14、禁止驾车时吸烟、打电话、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5、询问驾驶员休息睡眠情况,是否饮酒、服药,确定其是否符合安全行车基本要求。

第四条驾驶员安全告知内容

1、雾霾、大风、冰雪、暴雨、低温等极端恶劣天气;

2、行驶线路安全状况发生改变;

3、线路客流变化情况;

4、班次运行情况;

第五条操作方式

1、驾驶员安全告诫内容由主管客运部通过安全例会、日常口头告诫等方式进行;

2、综合管理科通过安全生产培训方式进行;

3、驾驶员安全告知由智能调度中心通过智能调度系统进行。

4、客运部要有安全告诫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驾驶员姓名、车号、线路、告诫时间、地点、告诫内容、处置内容及双方签字等项目。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情况与部门安全考核挂钩。

第七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Ο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篇3: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管理工作明确巡航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上通航环境和秩序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杭甬运河水上巡查工作辖区内其它干线航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局稽查科负责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工作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局各业务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运河沿线各港航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开展巡查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履行航政管理、港政管理、运政管理、港航规费稽查、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港航管理处所应根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和辖区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运输管理等需要制定日常周、月巡查工作计划明确每次巡查工作重点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巡查次数

一、各处所对本辖区全线航道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对局部航段实行不定期上航检查一般每周出艇不少于2次。

二、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人每月参加巡航检查不少于2次。

三、局各业务部门参加水上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七条每次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带班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必须2人有执法证。检查人员应当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装整齐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巡查出发前检查人员应做好巡查工作所需的相机、对讲机等设备携带情况及执法艇技术状况的检查。巡查时艇载GPS必须开启。

第八条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涉航建筑物的设置情况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二、航道护岸完好情况:已修筑好护岸航段是否存在淘空、塌落等情况。

三、航道有关设施完好情况航标是否正常发光系缆桩是否完好标志、标牌及宣传或告示牌是否存在缺损、严重褪色、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

四、航道绿化养护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绿化枯死或虫害、被偷砍、树木倒伏航道绿化带内是否存在堆放建筑材料、种植其他作物和违法搭建等情况。

五、航道通畅情况是否存在渔网渔簖、沉船等碍航物的情况。

六、跨航桥梁、过河管线的安全、助航标志设置及完好情况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标志是否存在缺损、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

七、船舶通航秩序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水泥船、挂桨机船上航道、渔船在航道内捕捞作业、未经许可在航道内进行吸砂及排放泥浆、船舶严重超载、未经许可开展水上项目训练等

八、码头建设情况码头建设是否取得港口岸线许可

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是否完成竣工验收。

九、码头经营资格情况码头是否按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是否有效码头标志牌是否按规定设置等情况。

第九条现场巡查中发现问题处理基本方式

一、发现涉航建筑物未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上报港航工程科做好跟踪督办整改。

二、发现航标未正常发光、系缆桩倾斜缺损、护岸存在一般的淘空和塌落等情况的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局港航工程科由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处理。发现护岸有大面积淘空、塌落或有严重影响安全倾向的应立即报告港航工程科由港航管理处所负责处理。其中企业码头护岸的应督促业主限期修复。

三、发现航道标志、标牌及宣传牌存在缺损、严重褪色、倾斜、被树木遮挡航道绿化枯死或虫害、被偷砍、树木倒伏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港航工程科由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牵头处理。

四、发现航道绿化带内存在堆放建筑材料、种植其他作物和违法搭建等情况应及时制止、跟踪至纠正为止。

五、发现桥梁、过河管线安全及助航标志存在缺损、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港航工程科。

六、发现航道内渔网渔簖、沉船等碍航物的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及时上报港航工程科。由港航工程科会同有关单位处理限期拆除或打捞。

七、发现未经许可建设码头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制止上报港航工程科处理。

八、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码头装卸作业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码头装卸设施或超许可经营范围装卸作业的应及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督促码头业主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港政管理科。

第十条各处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遇到船舶碰撞、

搁浅、沉船、人员落水、船员生病等紧急情况时应无条件地组织抢险救助。

第十一条各处所应将每次巡查具体情况按规定详细记录在《航行日志》和巡查工作台帐。

第十二条巡查中发现涉及海事、水利、城管等有关单

位工作职责的应及时抄告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局稽查科对各处所现场巡查规定的落实情况和巡查工作完成质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在局内网上通报抽查情况。抽查结果纳入各单位部门绩效工作考

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中。因未认真落实本规定要求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将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和巡查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4:防护员责任制度

1、防护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精力集中,加强了望,严格纪律,认真做好施工防护工作。如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应有胜任人员替。

2、防护使用的通信设备,信号设备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试用,保证在使用时性能良好。

3、防护员执行职务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服装,佩带易于识别的证章。按规定带齐防护信号和备品。

4、防护员必须熟悉本区段内的列车运行情况,尤其要求熟记本区段旅客列车到、发(通过)时刻,以确保列车安全。

5、带齐应带的信号用品,并认真检查信号用品是否良好,不良者立即修复或更换。

6、驻站联络员在开始防护前,负责核对钟(表),做到车站运转室、驻站联络员、工地电话员三者时间一致。不得随意离开运转室(信号楼)。

7、为了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时,必须执行预报、确报制度。

8、为了防止电话听错,必须执行复诵制度。

9、办理封锁施工前,在施工前按规定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申请办理封锁施工手续,及时准确地向工地电话防护员传达调度命令内容。临近施工终止时间,提前询问施工负责人能否按时开通如果需延长施工时间或限速运行,必须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并办理手续。封锁施工完毕,根据施工负责人或工地电话防护员的汇报,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线路开通手续。

10、上岗前按规定带齐防护信号和通讯设备、备品,确保使帮性能良好

11、作业中集中思想,认真了望,坚守岗位,密切注意工地作业和列车运行情况。

12、在要求列车慢行的处所,列车接近时,站在来车一端的左侧路肩上,展开黄色信号旗,立岗接车,显示慢行信号。

13、发现来车超过规定的慢行速度时,及时用对讲机呼唤或用展开的黄色信号旗急速上下摇动,要求列车减速到规定的限制速度。

14、认真注意观察检查线路的变化情况。对顶进桥涵施工,路基边坡坍塌,线路扣轨架空作业等重点危险地段,要做到一列一检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要及时设置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进行处理。

15、认真记录列车通过慢行处所的速度,如发现超速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6、按规定设置停车或慢行防护信号。封锁施工终了时,按施工负责人的命令,及时撤除停车防护信号。

篇5:停车场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为公司校车且按照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堵压消防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疏散距离;

2、车辆停放需与停车场的电路、管道、通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驾驶室、车厢门开启良好,门锁完好,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4、车上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6、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7、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8、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9、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10、停车场(库)和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行驶、停放;

11、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12、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

13、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14、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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