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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3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为公司校车且按照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堵压消防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疏散距离;

2、车辆停放需与停车场的电路、管道、通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驾驶室、车厢门开启良好,门锁完好,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4、车上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6、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7、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8、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9、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10、停车场(库)和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行驶、停放;

11、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12、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

13、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14、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篇2: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各科室:

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贯彻执行我站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确保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站工作实际,现制定2015年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平安交通”为载体,加强保障队伍建设,努力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站安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充分发挥本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的一年。

二、工作重点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工作要求,坚持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硬。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切实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尽好自家责。

(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平安交通”建设活动,认真履行本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承担的工作职责,为“平安交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全力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落实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充分发挥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带头作用,根据本科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本科室的员工进行法制教育,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凡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办公室。

(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及时排查梳理,认真调处,防止矛盾激化。

(四)完善谈心制度,引导职工向健康、文明、守法的方面发展。

(五)加强教育,预防为主。要采用悬挂标语、制作展牌等多种形式进行防火、防电、防毒、防交通事故等方面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司乘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六)避免工作范围的越级*、重复*、群体*等异常*事件的发生。

(七)本单位干部职工没有发生参与“*”、*、黄赌毒等社会丑恶行为。

(八)防止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职务违法犯罪活动。

(九)积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做到内部安全防范机制完善,成效明显。

(十)加强对用火用电安全的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十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打牢基层工作基础,加强综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全站职工工作效率及业务水平能力,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及敬业务实精神。积极创新工作思路,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全站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站长杜彦仲任组长,副站长尹吉明、谷晓光、刘勇任副组长,马建明、韩建明、梁丽霞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创建安全稳定的目的和意义。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学法、懂法、守法”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为,提高自防自治意识。

(三)深入开展普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落实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防范能力,提高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处理好干部职工反映的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为人民服务水平。

(四)完善机制,注重长效。要将综治纳入劳动保障工作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充分发挥和调动本单位职能作用,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求助等表达意见渠道。把维护稳定的关口前移,注重源头治理,着力提高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协调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借助社会力量,做好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提升工作层次和工作水平。

五、工作措施

(一)要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力度,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设备。二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凡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都要把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三是明确各科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科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四是明确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涵盖全站的方方面面,只有在全站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才能有效提升全站安全生产意识。要提高各科室负责人的意识,我站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具体方案,强化对职工的学习教育。各科室要把对职工的安全学习列入日常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监察,督促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是各科室责无旁贷的工作,各科室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制定方案,强化监督职能。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我站劳动保障体系,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障。要在我站建立覆盖全站劳动的保障体系,要引导所有职工都参加社会保险。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篇3:车辆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1、交通事故

2、工伤事故

3、火灾事故

4、设备事故

二、考核办法

1、凡发生责任事故,除按照安全考核制度处罚外,并取消责任人本年度安全评优资格。

2、轻微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有责任的,处罚50元,不负责不罚。

3、一般交通事故:对责任人按年终责任制制度处罚。

4、工伤事故:每发生一起,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分管车辆主要领导、安全员各处罚300元。

5、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外,扣责任人6个月岗位工资。

6、工亡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按责任大小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7、未遂事故,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扣款。

篇4:选运分公司调车员连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调车员、连接员有责任按规定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二、调车员、连接员必须熟知熟记调车员、连接员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调车员、连接员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好企业配发的安全保护用品。

四、严格按照调车员、连接员作业标准要求做好工作。

五、负责检查作业环境及所使用工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发现隐患,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员工有责任积极协助做好故障和事故的抢救及处理工作。

六、严格遵守岗位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各项厂纪厂规。

七、如有事故发生时,必须积极协助进行事故讨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自觉接受相关责任处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选运分公司

篇5: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和分析范围:本公司所属办公区、生活区、车间、库房及危险品装卸、搬运、操作等环节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公司按规定配备专职装备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车辆、救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熟练掌握相关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统计和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特种设备技术专管员应定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参加相关部门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凡公司的救援车辆和司机,在执行公司的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都按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建立车辆设备技术台帐,按时对车辆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查,对失效,过期的装备技术及时更新。

第五条职工乘坐公司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六条公司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凡在劳动过程中,或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职工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八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受伤、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则不按因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九条凡涉及两个以上主体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责任方负责报告和统计。若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暂由公司统计伤亡人数,但要注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说明事故概况。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办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三和奥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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