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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机械一般安全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3

1、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装卸机械司机执照后方准操作。

2、实行定人、定机制。实习司机、学徒操作必须有正式司机在旁指导,装卸机械禁止乘坐无关人员。

3、司机衣着要整洁、紧身,做到“三紧”(袖口紧、下摆紧、库管紧),严禁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工作,女司机头发必须卷放在工作帽内。

4、交接班时严格执行“四交”、“八查”制度。

(1)四?交

①交接清楚生产操作环境;

②交接清楚机械设备及安全装置情况;

③交接清楚安全质量措施和注意事项;

④交接清楚随车工属具是否齐全良好。

(2)八?查

①查燃油、润滑油、工作存油量和质量,有无漏油;

②查冷却水是否充足,有无漏水,风扇带张紧度是否正常;

③查灯光、喇叭、电议、电器连接线、电瓶是否正常;

④查轮胎是否缺气和损坏,车轴、螺丝、弹簧钢板是否正常完好;

⑤查转向机构和个部位刹车制动性能是否良好有效;

⑥查发动机、电动机、发电机运转情况,各部有无异响;

⑦查钢丝绳及接头、滑轮吊钩、吊具悬索、起升链条、货叉、限位连锁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⑧查棚架、门窗、玻璃是否完好,金属结构是否变形、开裂、脱焊。

5、发动机启动时应做到:

(1)启动前各操纵手柄置于空挡、拉紧手制动;

(2)启动汽油机每次不得超过5秒,柴油机每次不得超过10秒,再次启动间隔应大于2分钟,启动三次未成功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再行启动。发动机一经启动应立即释放开关钥匙,以免损坏起重机。

(3)启动后应低速运转,注意观察各仪表工作情况,严禁猛轰油门;

(4)待水温升至50度以上,各仪表工作正常时松开手制动方可挂一档起步。

6、起步行驶时应做到:

(1)查看机械周围包括空中有无障碍物;

(2)按喇叭、抵挡平稳起步,避免冲撞;

(3)注意选择路面,避免颠簸,根据情况时换挡,避免低速档高速行驶和高速档低速行驶。水温在上升到60度之前切勿突然加速运行和满负荷运行;

(4)遵守交通规则,出入库门、货垛、铁轨及交叉路口时要一看二慢三通过;

(5)机械未处于禁止状态,严禁反向开车,停车时没有特殊情况禁止急刹车;

(6)下坡行驶须挂低速档,切勿空挡滑行冲下;

(7)装卸机械港内行驶速度,一般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7、作业前应做到四清楚:

(1)货物的重量、体积、中心位置及货物标志;

(2)指挥信号;

(3)工属具规格及安全负荷量;

(4)捆扎、码垛要求。

8、作业中应做到:

(1)按指挥手的指挥信号操作,听到紧急讯号应迅速判明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2)细心观察仪表工作情况,发现机械油不正常异响怪味应立即停车检查;

(3)遇有机械性能不能满足作业要求或因天气影响安全操作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

(4)吊钩不得触地,以免钢丝绳从滑轮中脱出,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圈数不得少于3圈。

9、机械作业“十不准”:

(1)不准超负荷作业;

(2)驾驶室外不准带人,室内不准超人;

(3)不准酒后开车;

(4)操作中要集中精力,不准做无关的事;

(5)不准强行高速行驶;

(6)不准擅自把机械交给别人操作和操作与机械不相符的机械;

(7)不准用冷水冲洗热发动机和电器原部件;

(8)不准将货物悬挂在空中离开机械;

(9)不准在发动机运转时加添燃润料;

(10)不准发车或用灯泡取暖。

10、机械停放“七不准”:

(1)不准停放在消防设施附近;

(2)不准停放在仓库进出口;

(3)不准停放在交叉路口;

(4)不准停放在坡道、栈桥上;

(5)不准停放在轨道线内;

(6)不准停放在河岸边2米以内;

(7)不准停放在妨碍交通影响作业的地方。

11、在通过架空线路或其下作业时,器械各部与架空输电线路距离不得小于下列数值:1千伏以下/1.5米?20千伏以下/2米?100千伏以下/4米。

12、作业后将机械停放在制定的安全场所,各操控手柄置于空挡、发动机熄火(熄火前怠速运转3分钟,防止发动机过热)拉紧手制动,进行一清洁润滑紧固为主要内容的例行保养,例保后切断总电源,关好门窗,带走钥匙。

13、冬天气温0度以下水箱未加防冻液时应放经冷却水,严冬时将蓄电池搬入室内。

1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篇2: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装卸机械(以下简称装卸机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叉车、臂架式起重机、装载机、装(卸)车机、集装箱吊运机、行包牵引车等机械设备。为加强装卸机械管理,进一步提高装卸机械化水平,保证装卸机械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装卸机械效能,提高运输质量、效率和效益,依据《铁路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货物、行包、集装箱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装卸机械化是装卸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展装卸机械化要以运输安全生产为前提,要充分考虑整列机械化装卸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装卸能力必须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各有关单位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地配置装卸机械。

大力发展装卸机械化的同时,要认真开展科技攻关,广泛应用新技术,不断完善设备性能,安全、快速、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

第三条?要加强装卸机械的运用管理,合理运用装卸机械设备,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路内、外装卸搬运行业的协作,搞好路内运转、客运、货运、装卸及其他部门的联劳协作,形成有计划的、均衡的、协调的生产秩序,加速车辆、货物货位的周转,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第二章?配?置

第四条?装卸机械配置应参照《铁路货场装卸机械通用技术要求和配置》(TB/T2928)标准,根据货物运量、品类和货场设备情况,以及现代物流基地的作业条件,选择适用的机械类型和数量。同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和长远发展。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由站段(装卸部门)提出装卸机械配置建议计划,报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装卸部门审核、编制装卸机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装卸机械原则上以门式起重机为主型机械。根据货物品类和集散状态,发展流动式装卸机械,在集装箱专业货场要重点发展和使用专用装卸设备。同时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研制、引进、使用各种新机型、新设备、新工艺、新属具,努力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术先进性,不断适应货物品类和装卸工艺的变化。

第六条?新购置装卸机械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机械行业的产品标准以及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标准和要求,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有效、性能可靠,购置装卸起重机械必须选择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具有齐全的各种资质、技术证明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新购置、搬迁安装于尽头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在通过式货物线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1”执行。已安装在通过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安全。

第八条?新修线路和货场改、扩建设计时,要根据货物运量和品类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电气化区段的装卸机械配置要确保装卸机械作业安全。线路布局、站台仓库空间尺寸及硬面强度、站台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机械作业的要求。装卸机械的作业区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碍机械运用的设施。

选用以电瓶为动力的机械要修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充电间,选用内燃机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点。?

靠近仓库站台的线路及卸车机跨内的线路进行维修时,轨面必须恢复原设计标高。

第九条?各铁路局应保证装卸机械更新换代安全要求,适应运输生产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减少浪费,凡在铁路车站货场配置装卸机械应征求铁路局装卸部门意见。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各级装卸机构要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机械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搞好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各项工作。

铁道部负责制定全路装卸机械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铁路局要贯彻落实部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在保证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编制全局装卸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装卸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参加修建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制定本局装卸机械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调整机械设备布局,检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定期组织对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站段(装卸部门)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机械台账和技术档案,掌握机械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按时统计机械运用、检修等数据,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各种报表;搞好机械的管、用、养、修工作,提高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铁路局管内装卸单位之间的装卸机械调拨,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装卸机械向其他铁路局或装卸部门以外单位的调拨、转让,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

对配置不当、长期封存或较长时间内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报废,应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已批准报废的装卸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报废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的;

5.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条?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准拆用零部件。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要求,各种装卸机具需要调动(含出、入厂修)及报废后向指定地点回送,依据铁路局货运或装卸部门的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

第十五条?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开展红旗设备评比。铁路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比,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见附件1),参照铁道部《红旗设备标准》,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红旗设备的标志和具体评比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装卸部门要建立健全装卸机械台账,收存有关技术资料。站段装卸部门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见附件2)等。

第十七条?装卸机械管理编号(见附件3)由铁路局自行编制。

第十八条?装卸机械因非正常原因损坏,构成事故的,应速报上级装卸部门。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处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装卸部门)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要抄报铁道部,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及时抢修。事故处理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1)。

机械事故分类标准如下:

1.一般事故:机件损坏修复费用1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5天及以上。

2.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5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1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30天及以上。

叉车掉下站台、轨行机械脱线按大事故处理,机械翻倒按重大事故处理。

以上修复费用是指工料费,造成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他资产损失时应分别统计。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机械故障。

第十九条?装卸机械的折旧费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根据企业更新改造和其他资金使用情况,由装卸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更新改造,保证运输生产的需求。装卸机械参考使用年限参见附件4。

第二十条?铁路装卸部门要积极配合职教及有关部门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出思想好、技术精、安全作业的标兵,为职工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二十一条?铁路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操作人员守则;

2.安全操作规程;

3.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5.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使用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7.机械设备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作业效率,充分发挥机械能力,各单位应鼓励装卸职工积极研究、开发铁路装卸机械工索具,同时为保证安全和便于推广,各种工索具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证。铁路局应及时组织交流经验和定型推广,对已经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办法,并将运用方式列入装卸工艺内容。

第四章?运?用

第二十三条?车站应组织好运转、客运、货运、装卸、搬运各部门间协调均衡作业。安排好作业日班计划,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装卸任务。装卸安全生产、装卸作业总量、全员劳动生产率、机械化比重、机械完好率应纳入车站和各级装卸部门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装卸机械司机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业培训和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位实习,必须取得装卸机械司机驾驶证,方准独立作业,严禁无证驾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对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工等应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试和身体检查,对不适宜操作机械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装卸机械运用班制要根据运输生产需求,采取包乘制或轮乘制,凡是可以轮班使用的机械都应采取轮乘制。包机组负责装卸机械日常保养,及时填记班组核算统计报表(报表格式由铁路局自定),认真填记机械运用等生产记录,作为分析考核机械运用消耗定额和编制大、中修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站段装卸部门应对在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类装卸队伍的装卸机械实现规范管理,并按铁道部规定费率收费和清算。对装卸作业要本着先路内、后路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由车站装卸部门协调组织并监督。外单位装卸机械进入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必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对交接班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制定简明交接检查程序和标准,统一印制记录格式。交接班人员要确认机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

各种装卸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防风制动装置、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风速仪、限位开关等,应作为交接检查的必检项目,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八条?各级装卸部门要积极拓宽装卸作业范围,提高装卸机械利用率,根据运输生产及安全需要可承担专用线或其他场所的装卸业务。装卸机械能力有富裕时可以出租,具体出租办法和费率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各种装卸机械严禁超负荷作业。门式起重机、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相应的起重量限制器、载荷力矩限制器,其综合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过大、中修期失修的机械,未经铁路局组织鉴定批准,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各种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增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时,必须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选择获得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许可的改造施工单位实施。装卸机械结构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负荷方案降低负荷使用,标定新的额定负荷,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修改一致,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新购置的机械投产前,要全面检查、调整,根据“起重机试验验收办法”(见附件5)和相应机型具体要求进行试验和验收,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构造、性能和特点,掌握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维护要求,操作人员经训练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必须对装卸机械及附属索具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当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发生重大改变、装卸机械超期使用及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应由铁路局组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必要时进行特殊检测。

第五章?修?理

第三十三条?装卸机械的修理应符合铁道部《铁路装卸机械检修技术规范》(铁运〔1995〕143号,以下简称《检修规范》)和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状态完好。承担铁路装卸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由铁路局装卸部门自行选择。车段装卸部门根据机械配置情况,设置装卸机械维修组,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装卸机械的检修级别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中修和大修。起重机卸的维修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日常保养由司机每班对机械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和调试。

2.一级保养(定检)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机械的易磨损部位逐项进行检查、调试和局部零件的更换。

3.二级保养(小修)是维护性修理。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超限的易损零、部件。

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除完成二级保养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对装卸机械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证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复性修理。装卸机械全部解体、全面检查,修复或更换所有磨损超限的零、部件,彻底恢复机械的技术性能;按批准的技术文件对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铁路装卸机械实行计划检修制度。站段装卸部门要依据《检修规范》中“装卸机械检修周期表”(见附件6),按规定日期提报下一年度修理计划。装卸机械大、中修由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大、中修和一、二级保养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装卸成本列支。

站段应将上级批准的大、中修计划纳入车站货物运输组织方案,安排好所有机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养计划,并按照一临修、二保养、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顺序落实兑现。

第三十六条?装卸机械状态修理是维修工作的发展趋势。实行状态修理必须要有可靠的检测工具(仪表设备),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依据机械状态的检测结果确定维修的时机和范围。铁路局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具体规划和办法,稳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装卸机械修理复杂系数(见附件7)是比较装卸机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时利用、费用高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铁路局应按照各种机械的复杂系数、工时、费用定额等编制预算、配备设备(见附件8)。

第三十八条?已确定大修的装卸机械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卸机械不良状态书(附表2)和履历簿,保证部件齐全,不准拆换。使用单位应与承修厂签订合同,明确修理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等项目。装卸机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厂和使用单位根据合同、《检修规范》和试验验收办法进行逐项验收,填记履历簿,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产,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装卸机械大修时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要提前安排好替修备用机械。必须停产时,车站应提前一个月向铁路局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第四十条?各级铁路装卸部门应根据《设备备件管理制度》(见附件9),做好装卸机械配件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证机械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修旧利废,降低维修成本。

根据装卸机械使用、管理、维修的需要,可设置装卸机械配件供应站,负责装卸机械专用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调配、储存、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铁路局可根据管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关于公布〈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通知》(〔82〕铁货字400号)同时废止。?

篇3:装卸机械安全制度

1?目的

为实现安全生产建立适应港口经营的装卸机械安全管理体制,实施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功能和人员技术素质,充分发挥装卸机械效能,提高设备的综合效率,降低使用成本,尽可能预防事故发生,避免事故损失,促进企业经济效益。

2?范围

装卸机械安全决策、计划、组织、预防、控制、监督和协调的全部管理活动。

3?依据

《设备管理分手册》

《设备日常管理程序》

《设备维修管理程序》

4?职责与权限

4.1?技术科

4.1.1?是公司装卸机械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文件的的编制、解释、指导与检查监督。

4.1.2?负责对装卸机械进行选型、安装,保证新投入的装卸机械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4.1.3?负责制定装卸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1.4?负责组织对有关单位装卸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检查组织措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1.5?督促检查机械单位“冬季四防”(即防冻、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四防”(即防台、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中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大型装卸机械防风、防台技术措施进行督促检查,推广应用可靠的防风装置。

4.1.6?负责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2?安质科

4.2.1?检查装卸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

4.2.2?督促检查机械单位“冬季四防”、“夏季四防”中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大型装卸机械防风、防台安全措施进行督促检查。

4.2.3?参与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机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4.3?调度科

4.3.1?对装卸机械合理组织使用,按照装卸机械的有关规定、设备的技术性能,选择合适的工艺流程,不违章指挥。

4.3.2?本着均?和合理使用的原则,避免指挥设备疲劳和超负荷作业,保证设备合理的保养时间。

4.3.3?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和大风警报并及时通知机械单位采取措施。

4.4?各机械单位

4.4.1?负责组织对装卸机械的正常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抓好各个环节的安全。

4.4.2?组织落实好装卸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4.4.3?落实好“冬季四防”和“夏季四防”工作。

4.4.4?认真配合技术、安全部门做好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隐瞒事故。

4.5?其他单位

4.5.1?劳务公司的装卸指挥人员要为装卸机械操作人员提供正确无误的指挥信号。

4.5.2?物资部门要为装卸机械提供质量合格的配件。

4.6?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

4.6.1?贯彻执行好装卸机械管理方面的规定,制定相应措施,使制度能够落实到位。

4.6.2?机械单位设备管理人员下达维修保养任务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制订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4.6.3?对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安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保证装卸机械和人员的安全。

4.6.4?积极采用新技术,开展小改小革活动,改善和提高设备安全性能。

4.7?设备操作人员的责任

4.7.1?严格执行所操作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按照正常操作程序和工艺操作。

4.7.2?做到“三好”、“四会”,按保养规程和有关说明书保养维修好设备,确保保养质量。

4.7.3?严格做好装卸机械作业前、中、后的检查。运转前要进行检查、试运转,检查各部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运转中要随时注意各仪表的情况,注意各部位有无过热、异味、异响等异常现象,发现异常现象后要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报告;运转后要做到外部清洁,检查、排除存在问题。

4.8?设备维修人员的责任

4.8.1?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

4.8.2?执行好维修技术标准和维修工艺方案,落实派工人员的安全要求。

4.8.3?努力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维修质量。

5?关键要求与关键绩效指标(KPI)

关键相关方关键要求关键绩效指标

公司、员工装卸机械安全管理及时有效装卸机械安全管理事故发生次数

6?管理要求

6.1?对装卸机械的安全要求

6.1.1?装卸机械投入运行的基本条件

6.1.1.1?设备外貌整洁,装备(包括安全装置)齐全,技术、安全性能良好。

6.1.1.2?发动机运转良好,无敲击异响,无过热现象,燃润料消耗正常,机油压力符合规定,无漏油、漏水、漏气和漏电现象。

6.1.1.3?电动机(发电机)运转正常,温度不超过规定,电气设备元件、仪器仪表、控制器、限位开关、安全防护装置配备齐全,工作灵敏可靠,线路和各部绝缘符合规定,符合防雨防潮要求。

6.1.1.4?操纵机构灵活,自由转动量不超过使用极限,制动机构性能良好,工作可靠,制动性能符合规定。

6.1.1.5?传动机构工作良好,动作平稳,无咬死或异响,无过热现象,紧固件无松动现象。

6.1.1.6?液压系统工作良好,安全阀灵敏可靠,压力符合规定,接头无漏油。

6.1.1.7?结构件无严重变形、裂缝、开焊和锈蚀。

6.1.1.8?钢丝绳、滑轮、轴承、轮胎、轮箍、输送带等运行部件,安装连接可靠,不跑偏,磨损不越限。

6.1.1.9?各润滑点润滑良好,无失保现象。

6.1.1.10?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有???。

6.1.2?对装卸机械特殊条件下的安全要求

6.1.2.1?认真落实装卸机械磨合期及换季保养的特殊规定,确保设备正常磨合和换季。

6.1.2.2?做好装卸机械的冬季防冻、防滑和夏季防风、防台防汛、防雷电工作,要制定相应措施和预案,落实好责任人。

6.1.2.3?恶劣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停止作业。

6.1.2.4?特殊作业要严格按特殊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6.2?装卸机械的安全检查

6.2.1?按照装卸机械规定的安全性能、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装卸机械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和对管理、操作、维修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保证装卸机械的良好安全状态,防止事故发生。

6.2.2?安全检查内容

6.2.2.1?查思想认识。主要检查装卸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对装卸机械安全工作的认识和对相关法规、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定的理解、熟悉和贯彻情况。

6.2.2.2?查管理。主要检查装卸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查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

6.2.2.3?查隐患。主要通过深入现场,检查装卸机械是否具备运行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操作、维修保养过程中有无违章现象等。

6.2.2.4?查整改。主要检查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以及对装卸机械的机损事故是否已按规定的期限和技术要求采取了有效措施。

6.2.3?安全检查的组织形式

装卸机械的安全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任务大小、港区分布和装卸机械的数量,决定检查的具体组织形式。

安全检查分为:

(一)日查:操作人员每日对装卸机械的例行检查或日常点检。

(二)月查:由机械单位分管队长和技术人员组织对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全面检查???

(三)季查:由技术科主管技术人员对公司装卸机械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四)抽查:由技术科主管技术人员不定期对公司装卸机械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五)专项检查:

1、季节性的安全检查:由机械单位组织检查“夏季四防”和“冬季四防”的落实情况,技术部门进行抽查。

2、重点检查:机械单位根据某些装卸机械的重点或关键部位的安全状态,或根据同类装卸机械事故发生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某些部位、机构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专业检查:

1、各级安全检查组对装卸机械的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进行的检查。

2、有关机构进行的对装卸机械的安全检测检验。

6.3?大型装卸机械的防台防风安全管理

6.3.1?严格执行交通部《大型港口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和公司防台防风的安全管理制度。

6.3.2?使用单位应对大型装卸机械的防台防风装置应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保养,使其完好并具备抗台抗风能力。

6.3.3?各相关机械单位要强化职工的防台防风意识,正确使用防台防风装置,制定防台防风预案,对动态防台防风要做出重点安排,落实好责任人。

6.3.4?机械单位在接到调度部门的大风警报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6.4?装卸机械机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4.1?机损事故定义

装卸机械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甚至报废时的损坏事故。

6.4.2?机损事故的等级划分

6.4.2.1?按酿成事故原因分为:

1、责任事故:由于企业内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6.4.2.2?按机损事故损失大小分为:

1、轻微机损事故:设备原值不高于30万元,损失值在2000??到6000元之间;设备原值高于30万元,损失值在6000元和设备价2%之间。

2、一般机损事故:设备原值不高于30万元,损失值高于6000元、不超过90000元;设备原值高于30万元,损失值高于设备价2%、不超过设备价30%。

3、重大机损事故:设备原值不高于30万元,损失值高于90000元;设备原值高于30万元,损失值超过设备价30%。

4、特大机损事故:按国家特大事故规定。

6.4.3?事故调查与分析人员的组成:

(一)轻微与一般机损事故,由公司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分析。

(二)重大机损事故,由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公司的技术部门、安监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三)特大机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分析。

(四)机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时,由安监部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6.4.4?公司成立设备机损事故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经理

副组长:技术副经理、生产副经理

成员:技术部门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各机械队长

技术部门为领导小组办公室。

6.4.5?机损事故报告程序及处理办法

6.4.5.1?机损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除口头报告外,需在24小时内填写“机损事故报告”,上报技术部门。如机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4.5.2?轻微和一般机损事故:当班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1小时内报告公司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派人会同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做好详细记录,召开事故分析会,拿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将事故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

6.4.5.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除特殊情况(如救人、救火等)外,必须保护现场,当班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技术部门、安监部门,上述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与有关单位共同作出详细记录,并按照程序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

6.4.5.4?视机损事故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经公司机损事故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事故直接损失3—5%的罚款。

6.4.5.5?隐瞒不报,上升一个等级处理。

6.4.5.6?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严肃地处理每一起机损事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微杜渐,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7?测量、分析与改进

7.1?技术科定期组织对本文件所涉及的关键绩效指标进行监测,作为实施改进的依据之一。

指标名称

装卸机械安全管理事故发生次数

指标编号

指标等级

公司/员工

指标类别

关键行为指标

所属过程

装卸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号

EGS-SSZY-02

负责部门

技术科

指标定义

期内装卸机械安全管理故发生次数

设立目的

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计算公式

/

数据收集与核对

技术科

统计周期

每年

数据来源

安全检查记录

统计方式

定量

标杆

标杆值

7.2?技术科组织各相关单位对装卸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开展改进工作。各单位提出改进建议时,由技术科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改进工作。

7.3?公司及第三方开展的体系内外部审核与评价发现的本体系改进空间由技术科按照审核与评价要求及时改进。

8?输出结果

8.1?《值班日志》

8.2?《装卸运输机械运行日志》

8.3?《矿石作业设备运行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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