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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等。

第三条公司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支票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支票由出纳保管。

第五条支票上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借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经主管该业务的财务人员签字后才可到出纳处领取支票,经财务部经理批准签字,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签字备查。

第七条借用支票单必须由财务人员填写并由负责人签字。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付时,使用转账支票。

第八条支票付款后经手人将签字后的发票、现金支出凭证由会计核对,并依据金额大小交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经理批准,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第九条出纳根据支票存根统一编制凭证号,将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及时催办,月底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不足抵扣的,逐月延扣,待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十一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第三章发票的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簿。然后,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买发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倒买倒卖发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购买和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对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应当严格控制,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公司财务报销凭证。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四章汇票的管理

第十九条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出票。出具汇票(或接受汇票时)应认真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第二十三条背书:对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或接受转让)。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同时应注意:背书时不得记载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对于下述三种汇票不得背书(或接受背书)即: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第二十四条承兑:承兑(或接受承兑)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正面记载的"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第二十五条保证:出具(或接受)附有保证条款的汇票,应检查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是否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同时应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第二十六条付款:付款(或接受付款)一般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进行付款提示后,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对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应当设立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票据的出具日期、到期日、金额、利率、背书转让、保证情况、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销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公司票据管理制度(3)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三)

为了加强有力会计核算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票据妥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领用支票进领用人需填写领用支票审批单,由总经理审批并由财务总监认证后向出纳员领用,领用人负责收回相关单据并及时到财务部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二、原则上不准签发空白抬头或金额的支票,如确实需要,应由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意,并在支票上填上最高限额,由领用人员负责收回相关的报销凭证,由财务人员核对是否准确。

三、建立支票领用备查簿,依序登记领用人,领用支票日期及注销日期等。

四、对已作废支票,与支票存根放在一起,并加盖“作废”印章后妥善保管。

五、发票由主管会计专人保管和负责核对,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定期对空白发票及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

六、仓库验收单、领用单每月必须定期核对后,交会计部门入帐,并装订保管。

七、出纳的支出单据,由出纳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后,经会计核对后,交会计入帐。

篇3:学校票据管理制度(5)

学校票据管理制度(五)

为了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一、收据必须是财政局购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以其他收据代替。

二、收据有专人负责购买、保管,领用人在收据用完后,交回保管员,每年年底,保管员将用完收据连号整理后交档案室存档,不得擅自销毁。保管员要核查原始凭证的签名手续。

三、开具的收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内容完全一致。

四、开错收据应在收据上加盖“作废”章,重新开具收据,不得在开错的收据上涂改。

五、不重复开收据,对丢失的收据联,只能出书面证明,证明中注明开票日期、收据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内容、金额、收据编号。

六、收据存根联保持完整,开错的“作废”收据必须粘附在收据本中全部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七、收据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拆本使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各种收据不得混淆使用。

篇4:H医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二)

收费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稽核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完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堵绝漏洞,防患于未然,特对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一)收费票据的管理

1.收费票据由财务科专职票据保管员负责验收、保管、核销,出纳员不得兼任收费票据的保管或核销。

2.医疗收费票据仅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或出售。

3.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的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月编报《票据库存分类总表》和《票据购领明细表》,《票据库存分类总表》按规定存档。

4.使用收费票据的部门,发现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的,应及时向票据保管员报告,由票据保管员负责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印刷厂反映,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二)收费票据的购置、领用、核销

1、收费票据的购置

(1)往来款收款收据、医疗收费票据(门诊、住院),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并指定专人凭《票据准购证》,向区财政局综合科票据管理中心购买。

(2)其他如住院预交款收据、救护车收据、病历卡等由医院通过招标,由总务科统一办理印刷。

(3)购入收费票据后,须由财务科票据保管员验收入库,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并注明购入和印刷渠道。

2、收费票据的领用

(1)出纳、门诊、住院收费员领取收费票据时,必须填写《领用收费票据登记册》的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在收费系统输入票据起讫号码之后方可使用。票据保管员按领用人设明细帐、按票据种类分别登记《票据库存分类总帐》和《票据购领明细帐》。

(2)门诊收费员凭病历收费领用单直接到票据保管员处领取等额病历卡。

(3)其他人员需领用病历,必须经财务科长审批。

(4)病历卡的作废报损由票据保管员验证把关。

3、收费票据退费、作废的规定

(1)退费、作废票据,要求同时收回一式二联(收据联、核算联),并经医生和药房确认。

(2)若出现部分退费的情况,先按上述操作流程,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然后补开实收收据。

(3)作废、退号的挂号收据,要求就诊联、报销联齐全。

(4)一月终了,所有的退费、作废票据分别按收费人员统计,上缴财务科,由票据保管员审核其退费、作废票据手续是否规范,并与电脑收费系统显示的退费、作废记录核对,杜绝漏洞,防患于未然。

4、收费票据的核销

(1)门诊、住院收费票据启用必须输入号码,用完后自动销号,主要靠票据保管员审核其退费、作废票据来加以监督。

(2)往来款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逐张核对、销号。

(3)凡领用收费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领用人必须按收据顺序号启用收费票据,若发现有跳号使用的现象,票据保管员要查明原因。

篇5:中学学校票据使用和管理制度

中学学校票据使用和管理制度

目前我校使用的票据有《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和《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票据使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各种票据由会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使用,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购进、掌管及使用。

2.购进收据要及时在收据登记本上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收据名称、数量、起止号、领购人姓名。

3.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项全部联一次性复写如实开具。

4.使用收据必须按照收据号码顺序使用,一次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或票据专用章。

5.对已经使用但未使用完的票据转年不再使用,并把未用的所有联加盖“作废”章。

6.用完的收据存根,按年度、月份和收据号码由出纳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终结账时移交会计归档。

7.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批准不得拆本儿使用票据。

8.《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的使用,其摘要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项目填写,一字不差。《收费许可证》上没有的项目不能开具此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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