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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车运输组织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3

为保证北同蒲四线工程列车(运梁车、运碴车、长轨车、运轨枕车)运输安全,制定韩家岭站梁场基地走行线、新建北同蒲至应县段原平方向工程线梁车运输作业组织作业办法。

一、工程线简介:

1、梁场工程线:在韩家岭站62#道岔后机待线末端接轨,梁场走行线上设置L1#(0km+151m)、L2#(0km+382m)道岔,分别连接两条安全线。坡度情况

2、铺架工程线:韩家岭14#道岔岔后至架梁点范围内的线路。在怀仁东站,到发线坡度为-0.5‰,应县站到发线的坡度为-1‰。存轨基地接头小里程放心500m的里程为DK24+812.456-25+312.456,与既有北同蒲线线间距为5.3m,线路坡度为0。在工程线的以下位置设置临时道岔:

①韩家岭站SYN信号机100m外设L3#道岔连接安全线。

②在存轨基地DK25+350、DK26+100处分别设置L4#、L5#道岔。

③在DK28+300处设置L6#道岔进入右线。

二、作业项目:

1、架梁:梁场基地~韩家岭5道~北同蒲四线下行线。(附:行径路线示意图)

2、运料:由韩家岭5道或7道进入北同蒲四线工程线运输长钢轨、石碴、枕木等线上料,排空回站。

3、其他:大型养路机械作业。

三、各区段的责任划分:

1、机车由韩家岭站进入梁场环线后,进行摘挂作业,防溜由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调车人员设置。机车转线、调头进行连挂推进作业,由4#道岔进入梁场装梁位置(停车装梁标志处)。由丰台桥梁厂负责设置防溜,待机车摘开脱离梁车后,防溜枕木由梁场负责设置,防溜物品由梁场负责保管,机车连接后准备出梁时由梁厂负责撤除。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调车人员负责确认,无误后共同签字。

2、梁车在韩家岭站的调车作业由车站调车组人员负责。梁车由62#道岔进入韩家岭车站并未出14#道岔之间的所有作业项目都由车站负责。

3、梁车由14#道岔进入工程线到达架桥机2号龙门吊处,由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调车人员和铺架公司调车人员共同签认。防溜措施由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调车人员负责设置和撤除。铁鞋防溜枕由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调车人员负责安装和看管。机车未经双方负责人允许不准擅自摘挂。

四、运输组织办法:

1、韩家岭车站(营业车站)

(1)、租用机车的“机车三项设备”必须齐全、性能良好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交总负责,运行期间按规定执行车机联控制度,严格按规定速度行驶。

(2)、由项目部派驻站员到车站联系,并在车站行车室《运统46登记本》进行登记,确认无误后向领车人员汇报。车站派调车人员在D64号信号机前等候接车。

(3)、运梁车装车完毕后,租用的机车调送至韩家岭站5道,并牵引运行至新建北同蒲四线下行区间;运梁车由新建北同蒲四线下行区间返回韩家岭时,由租用的机车摘于韩家岭站5道,再调送回梁场基地。

(4)、运梁车在韩家岭站内的调车有关作业由韩家岭站车站负责。韩家岭站梁场基地及北同蒲四线下行线调车有关作业由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负责。运梁车由梁场基地调出、从下行线返回分别由韩家岭站调车人员在62#道岔及SN信号机(未开通)处接运。

(5)、运梁车每次进、出梁场基地应由调车人员提前通知韩家岭站工务车间主任、电务工长对途经线路、信号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到信号楼等记。运梁车辆进出工程线前由安质部安检员负责,和韩家岭站调车道岔是否解锁,同时检查线路有无侵限、进路正确后报调车员通知调车组动车。

(6)、梁车由工程线进入站内作业,驻站人员提前向车站值班员申请办理相应的签字登记手续。

(7)、由工程线进入站内作业,车站值班人员指示信号员开放进入5道的调车信号,对调车信号不能锁闭的12/14#道岔,以“单锁”方式对道岔进行锁闭。

(8)、运梁车在D64号信号机前一度停车,由车站调车人员登乘机车领入站内作业,在站内调车作业防溜措施由车站负责。

2、梁场线

梁场专用线与韩家岭站62#道岔岔后安全线接轨,梁场专用线按工程线开通。

(1)、梁场基地线路、道岔等设备管理、维修养护由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负责;装梁期间的行车安全、车辆防溜、设备安全由桥梁场负责。

(2)、运梁车每次进、出梁场基地须提前到韩家岭站信号楼进行登记,经联系同意后,由车站调车长登乘机车向司机传达调车作业计划后,按规定作业。运梁车需由韩家岭至原平下行线进站时,应提前联系,经车站同意后,按引导手信号显示进站。

(3)、工程车运输期间严格执行《技规》、《行规》、和《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运梁车辆技检由项目部委托湖东车辆段进行检车,检测无误后到车站信号楼签字放行。

(4)、梁场基地安全线及韩家岭至原平区间下行线SYN信号机外铺设的临时安全线,不进行调车作业的情况下道岔应开通安全线方向并由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第二架子队加锁,钥匙由韩家岭车站和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第二架子队双方共同持有。运梁车进行调车作业使用时,双方人员到场开锁、扳动道岔,并确认进路正确。

(5)、运梁车辆进、出工程线,有关道岔的扳动及加锁,进路的确认由北同蒲四线项目部调车组负责。

(6)、运梁车辆及装载的桥梁等应牢靠加固并严禁侵入限界,保证运行期间运输安全。在桥梁装载加固好后,对车辆两端拧紧手闸并以铁鞋防溜,并符合防溜措施要求。由车辆段列检人员及车站货运人员对车辆的走行部位和桥梁装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具备放行条件后方可向车站申请出车。

3、铺架工程线

(1)、进、出道岔

①、工程线的L1#、L2#、L3#道岔的扳动、加锁,进路的检查、准备、确认由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第一架子队安检员负责,并与调车人员签字确认进路正确,留有记录相互签认。司机经由工程线的道岔时,要遵守要道还道制度。

②、对经过的道岔进行扳道、加锁、解锁、防溜枕木的设置由确认由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第一架子队安检员负责,并与调车组人员确认进路是否正确,双方共同签字。

(2)、新铺线路

①、对新铺的线路应该先进行单机压道,巡道人员检查线路并做好记录;验收合格报铺架总负责后,方可行驶。

②工程线涉及长钢轨换铺时,驻站员应提前联系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第二架子队队长检查线路是否连接、换铺后线路的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侵限的料具;经检查确认具备放行条件后通知驻站员,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③、工程线进行其他运输作业时,在工程线施工的地点(换铺、卸料养护、架梁等作业)设置防护员,配置通讯工具,时刻与车站驻站员联系,并相互间传送信息。

(3)、临时道口

①在工程线上设置的临时道口应专人进行看守,配备防护旗、防护喇叭、防护带、防护灯等防护用品。

②、在车站进、出道口前,调车员应在车辆到达前30分钟通知道口巡守员,巡守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复查道口起落杆、轮缘槽等设施,并确认道口是否存在影响列车通行的隐患,在确认无误后,报调车员通过。

(4)、工程线内同时有两列车辆作业时的组织

①、北同蒲四线项目部提前向路局运输、工务、电务处、总工室、大同站等有关部门提报设备资料、图纸、运输组织方案、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工程线批复手续,经路局批准后,严格按路局文件和运行调度命令内容进行运梁组织。

②、运输期间工程线的养护、维修由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第二架子队养护领工员负责,日常的巡道检查由北同蒲四线项目部第二架子队巡道一组和巡道二组分段负责。

③、工程列车通过14#道岔后,由车站调车人员交给项目部调车人员,工程线运行速度不超过10KM/小时。

④、工程车进入工程线后,必须由太原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调车员在距离L2#、L3#道岔岔前50m处设置防溜枕木和防护牌(车挡红牌)。需返回车站时提前与韩家岭车站联系,得到车站及调车值班站长的同意后(驻站员转达)调车员方可撤除防溜枕木和防护牌。

⑤、工程车作业期间,驻站人员随时与调车人员保持联系并向车站值班人员汇报。

⑥在工程线上进行的所有作业,如养护、卸料及其他作业,必须按照营业线上的要求设置防护。作业前填写作业审批表并经调车组长及铺架总负责批准后上道作业,调车组长书面通知各调车人员办理作业项目。

(5)、其他

附:防溜安全措施

中铁六局北同蒲项目部

篇2:运输安全责任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运行,力争实现全年“运输安全零死亡”的奋斗目标,制定焦煤公司矿井运输安全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搞好矿井运输安全工作的关键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基础是树立安全管理的“零理念”,完善和规范运输设施;完善和规范管理制度,实现闭环管理;手段是推行市场化管理。从管理处室到现场各个运行、操作岗位,都必须明确其在运输安全管理和生产中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并将其量化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窄轨运输系统,包括:

1、主要大巷运输(包括电机车、平巷人车、矿车、无极绳绞车等所有大巷窄轨运输系统)。

2、主要斜井(巷)运输(包括斜井(巷)人车、轨道绞车、无极绳绞车、架空乘人装置、矿车等所有斜井(巷)窄轨运输系统)。

3、采掘(开)地区及其它轨道运输(包括小绞车、无极绳绞车、平巷和斜巷轨道、信号装置、钢丝绳及矿车等所有窄轨运输系统)。

4、地面窄轨运输系统(包括矸石山运输)。

第三条以上所列运输系统都必须做到:道轨铺设及连接符合要求,各种运输及防护装备、设施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运输及防护装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检修、试验、校核的规定齐全、完善,并逐条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了加强矿井运输安全责任管理,公司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张延明

副组长:贾明魁张万忠

成员:机电处、生产处、安监局、人事处有关领导

办公室设在机电处。

办公室主任:张天一

成员:张天一武来建生产处、安监局、人事处有关人员

各矿应成立相应的管理领导小组,并在5月底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考核办法报公司机电处。

第三章管理考核目标

第五条月度内消灭运输死亡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控制和减少重伤及二级非伤亡事故。力争全年实现“运输安全零死亡”的奋斗目标。

第四章管理责任及范围

第六条各矿井必须建立矿、区、班、组四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范围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矿机电矿长负责矿井主要大巷运输和主要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其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并对全矿运输安全设施和运输管理制度的规范、完善负责。

第八条采掘开地区及其它轨道运输管理工作,由各分管矿长和区队负责,并对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根据生产规模,各矿井可设一名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运输管理的技术工作,并对分管矿长负责。

第十条矿井调度室应设一名副主任负责采掘地区运输管理工作。矿安检科应有1-2人专职负责监督检查全矿井各运输生产环节与系统的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各矿运输区负责管理主要大巷运输、主要斜巷运输和地面轨道运输(包括矸石山)。运输区长对其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采掘开及其它辅助区队应明确一名副职兼管轨道运输,并对运输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提倡矿井设立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矿日常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主要运输大巷管理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完善大巷运输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部门和区长、跟班区长、班长、组长及所有运输职工的岗位安全责任,认真解决大巷轨道运输存在的问题,实现执行与反馈的闭环管理,消除大巷运输中存在的各种隐患。

第十五条井底车场、大巷车场的顶车、甩车、推车作业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贯彻落实到每一位职工。

第十六条井底调车场、井底翻罗、采区溜煤眼、采区上平巷车场、顶车作业区等人员密集地点,必须依照有关要求安装使用预报警信号装置,并能同时发出声光语音提示信号。

第十七条所有运输车辆(电机车、矿车、平巷人车等)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大巷轨道及道岔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品,要树立“掉道就是事故”的理念,用心做事,按章操作,坚决杜绝掉道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一旦车辆在大巷或车场掉道时,应立即在前、后方设置标志或安排专人进行警戒,在巷道较窄的地点进行复轨作业时,必须制定防止车辆、工具和器械伤人的措施,并现场复述措施,有专人安全监护,专人指挥,统一行动,作业人员要精力集中,不安全区域严禁人员进入。

第十九条电机车司机必须做到:机车在大巷运行时,要按照规定的车速行使,在行近岔道、弯道、水闸门、硐室口、巷道口、躁声大、前方有车辆、视线有障碍等地点和情况时,必须降低速度,发出警号,做好随时停车准备。

第六章主要运输斜巷(井)管理

第二十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斜巷运输各项管理制度,配齐斜巷绞车各项安全保护装置,规范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认真解决斜巷运输存在的问题,消除斜巷运输中存在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斜巷运输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车辆、钢丝绳、绞车、信号装置、矿车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责任牌要悬挂在现场。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每班由弯道工在开工前进行检查,并填写责任牌板,保证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斜巷提升钢丝绳必须明确专人,每天一次检查钢丝绳,并认真填写钢丝绳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斜巷处理脱轨车辆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并现场复述措施,严禁人员进入不安全区域,严禁使用钢丝绳强拉硬拽,造成钢丝绳和设备损坏。复轨作业时,要严格按照焦煤生便字(20**)7号文执行。

第二十四条斜巷使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在投用前和使用中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并有记录。提运重(大)型设备和超长材料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多环链连接装置,严禁其它物品代替。

第二十五条斜巷人车和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专人定期负责检查、维修、保养、调试。斜巷人车必须按规定定期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第二十六条斜巷轨道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品,对掉道事故必须追查掉道原因,并制定处罚规定。必须按上级规定安装防跑车防护装置、打点信号、语音报警等装置,并保证其安全、灵敏、可靠。

第七章采掘(开)地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采掘(开)地区和其它轨道运输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职责范围。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落实。

第二十八条对斜巷使用的小绞车、无极绳绞车、平巷和斜巷轨道、信号装置、钢丝绳及矿车连接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所有运输设备、设施等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责任牌悬挂在现场。

第二十九条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小绞车,应打混凝土基础。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可用四压二戗或锚固方法固定。柱要用木柱,直径不小于φ180mm,柱要打在顶板上。使用锚固方法固定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采掘(开)地区的轨道质量应达到合格品,轨型应不小于22Kg/m,简易道岔应使用转轴式,取消夹板式。

第三十一条采掘(开)地区安装使用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信号装置等,其安装形式、安装位置、操作方法和维护责任人等要有明确规定,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中有书面叙述。

第三十二条采掘(开)地区小绞车钢丝绳必须有专人每天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备查。

第八章运输安全责任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了实现今年矿井运输安全的管理目标,经研究决定对矿井运输安全实行责任金管理,交纳的范围及标准如下:

1、古汉山矿、中马村矿、九里山矿、演马庄矿、赵固一矿、宝雨山公司6个生产矿井,矿长、党委书记5000元/人。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4000元/人。机电副总3500元。运输区长、支部书记、调度室分管运输的主任、检察科长3000元/人。

朱村矿、白庄矿、冯营矿、小马矿、韩王矿、张屯矿、方庄一矿、方庄二矿8个生产矿井,矿长、党委书记4000元/人。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3000元/人。机电副总2500元。运输区长、支部书记、调度室分管运输的主任、检察科长2000元/人。

2、生产处室:安监局副局长、生产处处长、机电处处长5000元/人,副处长4000元/人,其它人员3000元/人。

3、焦煤集团领导:副总经理(负责人)8000元,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局长7000元/人、分管生产、机电的副总工程师6000元/人。

第九章安全责任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发生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沉淀事故单位全部安全责任金,并重新补缴。扣罚生产处室全部安全责任金奖励。

第三十五条、每发生一人次重伤或一次二级非伤亡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安全责任金奖励的30%;超过二人次重伤或发生两次以上二级非伤亡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全部安全责任金奖励。扣罚生产处室安全责任金奖励30%。

第三十六条、发生一次死亡二人及以上事故,沉淀事故单位、生产处室全部人员的安全责任金,并重新补缴。发生事故单位连续3个月不能享受安全责任金奖励。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沉淀事故单位、焦煤集团领导及所有生产处室全部人员的安全责任金,并重新补缴。发生事故单位连续六个月不能享受安全责任金奖励。生产处室连续3个月不能享受安全责任金奖励。

第三十八条、安全责任金兑现办法

1、安全责任金奖罚实行按月考核,逐月兑现。

2、发生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单位连续两个月不能享受安全责任金奖励。

3、自5月份开始,当月未发生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该矿井、有关处室、焦煤集团领导给予所缴安全责任金100%的奖励;连续五个月未发生事故,该月奖励所缴安全责任金的200%;至年末,未发生事故,年终奖励所缴安全责任金的300%。

4、凡沉淀的安全责任金,必须及时补缴。

第三十九条、各矿井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运输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并认真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焦煤公司。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份执行。

篇3: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安全行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6、车辆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7、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个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方向、刹车、灯光、轮胎、发动机、仪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证情况,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车辆年检。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每日上班开车前、班中、班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公司每月应对本单位的车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

篇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

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装卸储存设施]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

(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评价]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运载工具]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运输包装]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包装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托运要求]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承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重点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时,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数量、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运输]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装载及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

第十九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条[押运]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货物交接]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二条[行车组织]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正在办理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条[洗刷除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设备,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二十五条[管理制度]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培训考核]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七条[特殊时期]铁路运输企业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事故救援和报告]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条[信息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统计、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

(四)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五)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六)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七)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措施]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运输等作业场所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当场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影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执法要求]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四条[监管能力建设]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可委托安全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三十五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按照《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监管信息]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军事运输]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本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篇5:夏季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夏季已经来临,高温、雷电、降水等对安全运输影响较大,这一时期历来是事故易发期和高发期,为了进一步加强夏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公司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稳定,现就加强夏季交通安全运输防范措施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密部署

夏季高温、高湿、雷电、降水等天气极易导致路滑、爆胎、中雷击、触电、高温、道路塌方等事故发生,运输单位管理人员一定要站在公司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夏季安全生产工作。一是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针对夏季安全运输工作做出专门安排部署,各负其责、分兵把守,抓实、抓细,抓好工作落实。二是各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要周密夏季安全运输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方式,把安全责任、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三是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深入排查本企业单位内存在着各种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防范责任意识。

二、突出重点,严格管理

(一)要加强对本单位自用车辆和租用车辆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安全运输、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主管安全第一负责人要检查运输车辆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车辆要坚决严肃处理,严肃追究车辆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夏季道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让每位从业人员都熟悉和遵循夏季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运输规定。

(三)、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要加强运输车辆车质、车况的安全检查,严禁超载、超限,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运输,严禁客货混装运输。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要加强巡检,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

(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各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要针对夏季暴雨、洪水、雷电、高温等恶劣气候及汛期限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的特点,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水域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和安全配件(消防器材、逃生锤等)的检查,防止车辆受高温、雷电等不良天气影响,发生自燃、爆燃事故。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单位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驾驶员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循单位的规章制度,使我公司能更好的提高服务质量,立足经济市场。

延安市宝塔区腾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5月20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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