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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为认真贯彻实施《昆明市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昆明市交通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由通知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被通知单位根据警示内容及时进行整改,第三联交局安监处备案。具体实施时,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到局安监处领取通知单,并由局安监处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备查。各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痕迹化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台帐管理工作。

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告诫等警示管理办法,并督促上述单位、部门在受到提示、告知、告诫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警示类别包括提示、告诫、告知三种类别。

四、警示内容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建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通过提示通知的方式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提示:

1、有关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2.未落实安全监管所必须的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性投入;

3、未理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失管漏管、脱节断档情况;

4、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5、其他需要提示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知:

1、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或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3、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

4、安全生产“零申报”制度执行不到位;

5、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诫:

1、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1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督办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

4、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依法关停而继续生产经营;

5、因不认真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

6、经提示、告知后,仍不采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7、其他需要告诫的事项。

篇2:车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篇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篇4: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集团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有关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过程监控、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硬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爬梯、安全网、安全棚等相关设施费用;

3.安全警示(生产、交通)、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设施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面具、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检测、探测设备、设施费用

1.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2.其他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专项评审费用。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六)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预案支出。

1.新聘作业人员“三级教育”费用;

2.“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3.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4.应急预案制定、评审及预案演练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辅助措施费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按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20%进行处罚,在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严格安全生产费用审核程序,据实计量;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办报告。

第九条项目办应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考评与奖惩

(一)、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量考评与奖惩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

(二)、施工单位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对安全先进施工班组、个人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计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使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计划(按项目清单);根据月度工程计划编制月度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签批;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要求附有采购清单、购置发票、发放记录、监理查验签认记录等;

(三)、施工单位每月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同时附采购清单、购置发票、监理查验签认记录作为附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二条计量审核与支付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送总监审核。

(二)、项目办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进行审查后,应按月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施工合同暂定金额中按50%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办不得支付其余额部分。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闸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5: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检查责任,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检查的内容

(一)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3、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4、法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习、例会情况;

6、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情况;

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8、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和演练情况;

9、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落实“痕迹化”情况;

10、安全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基础工作情况;

11、安全生产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

12、公务车安全管理;

13、劳动安全防护等情况。

(二)专业内容:

1、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水路运输、水运建设施工:

(1)港口、码头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危险源。

(2)水路运输经营、港口或码头经营单位(尤其是经营水路运输的经营单位)、水运建设施工生产经营单位、船舶与浮动设施、水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渡工)的资质证照;船员证照及适任情况;船舶装载适航情况。

(3)“四客一危”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良好以及救生和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4)船舶尤其是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非运输船舶)的航行秩序。

(6)渡口审批与设置是否合法;渡口安全监管;渡运秩序。

2、道路运输管理:

(1)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资格准入情况;从业人员资格的情况;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情况。

(2)汽车客运站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重点是安全例检、“三品”检查、客车出站人数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情况。

三、检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分管水上人员负责组织管辖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管辖内公路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分管陆上人员负责组织管辖内的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原则。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现场反馈为主的原则。

(四)实行安全隐患通报原则。检查单位在检查结束后,要进行通报,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处理要求。对管理责任在当地政府的,应抄送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区交通局。

(五)隐患整改督办、跟踪原则。建立分级督办制度,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按其轻重缓急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实行分级督办整改。按照职责分工,每个季度必须逐项上报隐患整改完成进展情况。

(六)检查人员应以安全管理和相关专业人员为主的原则。

四、检查的组织

(一)安全检查应与“春运”、“五一”、“全国安全生产月”及“十一”黄金周等重点时段同时部署,同时进行。

(三)安全检查与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或临时性检查在时间上接近重合时,或在内容上相近重合时,应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四)能采取联合检查的,应组织联合检查组,避免多头检查。

五、职责

(一)被检查单位的职责:

1、积极配合检查单位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2、对被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制订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到位,消除隐患;

3、整改期间应及时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向整改督办单位报告。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整改督办单位反映,制订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整改完毕的,及时向整改督办单位提出消号申请。

4、做好整改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二)检查单位的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检查被检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或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不得走过场,流于形式;

2、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督办单位,指导、督促督办单位履行督办职责。及时将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并登入信息库,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消除;

4、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及时报告;

5、主动了解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对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及时做好安全隐患消号工作。

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置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件、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和有关责任人,检查人员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妥善处置:

1、对有条件立即整改消除的轻微事故隐患、危险源、检查人要出示有关证件,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和危险源。

2、对条件不具备而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要出示有关证件后,当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尽快整改消除;在事故隐患消除前,要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落实可靠的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整改通知应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整改督办单位,一份检查单位留存。整改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编号

(2)检查的时间;

(3)检查的地点;

(4)检查的内容;

(5)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7)其他应记录的相关信息。如:被检单位负责人拒签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本人因不在现场,而由其他人员代签等。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立即出示有关证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属于严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同时依法责令立即停业整顿。

(二)对未消号的安全隐患,在检查时应将复检情况记录在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本次复查时间、地点、事由;

2、现场复查情况;

3、复查处理情况;

4、整改完成时间;

5、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6、其他应记录的相关信息。如:被检单位负责人拒签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本人因不在现场,而由其他人员代签等。

七、整改结果的处理

(一)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安全隐患,并向整改督办单位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提出消号申请。

(二)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能在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督办单位或督办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检查单位在检查开始前,应在检查单位相关安全隐患整改跟踪信息,提供给检查人员。对凡是未整改完毕的,要作为必查内容。对近期已消除的安全隐患要进行抽查。

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镇政府和区交通局。

(二)检查单位、督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隐患整改监督职责,实行安全隐患跟踪整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三)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单位和督办单位的行政监察部门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四)有条件的检查单位应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照相、录像、录音等工作设备。

(五)此项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检查单位应将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评先的考核范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整改情况纳入对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和评估评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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