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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医院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效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及医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医院的一切收入、支出及核算工作都必须纳入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2、任何科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科室和个人不得进行私自收费。

3、科室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加班费、补贴等的发放,由财务科编册,经院领导审批后,打入职工个人工资卡中。

4、设备报损处置,设备科和总务科应建立备查簿,变价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务科。

5、各科室的废品,必须全部上缴总务科,由总务科集中处置,处置的废品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医院财务科。

6、财务科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经调查核实后,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2:建工学院严禁私设“小金库规定

**建工学院关于严禁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为加强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本着爱护干部、密切党群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维护我院的改革、发

展、稳定的大局,杜绝“小金库”的产生,特做如下规定:

⒈根据国家规定,我院实行一级财务核算与管理。学院财务处是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一切资金的收支都必须通过财务部门统一入帐,统一管理。

⒉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私存公款或在银行、储蓄所单独存款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⒊我院各种办班(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统一归口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统一“入口”,具体收入分配和支出按照院政(2000)40号文件执行。严禁各系、部、处和个人占用学院教育资源私自办班,否则按照侵占国有资产谋取私利追究责任。

⒋各单位各种办班,都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收费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收费;然后由学院财务处提供财政部门印刷和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税务专用票据。否则,一经发现,按“乱收费”和“小金库”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按院党(1999)5号文件第四章责任追究,追究有关系、部、处领导干部的责任。

⒌严禁各单位乱收费(指未经物价部门核准)和使用不规范票据进行收费。

⒍有关采购学生教材、图书资料的折扣款项,一律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否则,一经查出或有人举报查实,除没收全部款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⒎学院周边开发和出租房屋,土地收入(包括应收回水电暖费用),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支出这些收入。

⒏学院所有资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院财务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的事情发生。

⒐实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鼓励教职工对乱收费、私开账户、公款私存、私自办班进行举报,学院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和保密。

⒑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积极配合;纪检、检察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教育及惩处。

⒒严禁私设“小金库”要纳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和创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度。

20**年1月2日

篇3:高中禁止向学生乱收费管理规定

高级中学关于禁止向学生乱收费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工作,更好地促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根据市、区教育局有关规范教育收费规定的精神,特对我校各类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坚决杜绝一切与入学挂钩的捐赠。

(二)、学校的各项收费,严格按市、区教育局及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并公示收费项目。

(三)、为学生代办的项目,必须由德育处或教务处有关负责人同意并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收费,各班级、年级组、教研组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四)、教学用书的征订、选用,须按市、区教研室和zz新华书店联合通知的规定订购。

(五)、各年级、教研组不允许为学生代购代销各类教辅读物及报刊杂志。

(六)、代办费应按实际收付情况,在期末开列清单,并将结余及时退还家长。

(七)、禁止任何形式的收费补课,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学生,学科老师有义务无偿补缺补差。

(八)、任何时间不得利用学校场所搞有偿家教。

(九)、本规定在每学期结束时,由各组室负责人自查。凡违反规定者,按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奖惩条例》惩戒条文第二款第七项执行。

篇4:生产区禁止烟火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加强生产区烟火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财产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区域内的管理。

2职责

2.1生产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划定禁火区域。

2.2综合部负责考核情况的实施。

2.2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止烟火的日常管理。

3内容

3.1一级禁火区包括:

a)VAE厂酒精库、液体库、VL-1031槽、聚合工段和乙烯工段。

b)有机厂中间罐区、回收工段、聚合工段、醇解工段和包装工段。

c)水气厂氧气站、冷冻站。

d)仓储部柴油库、乙炔气瓶库、全厂罐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

e)各单位氢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

3.2生产区域范围内(公司接待室除外)禁止吸烟、禁止焚烧垃圾、杂物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3.3在生产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固定动火点外,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4严格火源管理,非生产或工作上的需要,禁止携带火种和危险物品等进入一级禁火区。

3.5机动车辆进入一级禁火区,必须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并经管辖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

3.6工作场所(含会议室及办公地点)应有醒目禁烟标识。

3.7考核

3.7.1公司员工在一级禁火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1000元罚款,建议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同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2000罚款。

3.7.2公司员工在一级禁火区外的生产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一次。对员工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3在一级禁火区内检查发现有烧过的烟灰、烟头等,每个(处)对管辖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在一级禁火区外的生产区内,每个(处)对管辖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3.7.4外来人员在生产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5未经批准,在生产区内焚烧垃圾、杂物以及非生产性使用明火,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6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生产区,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3.7.7违章进行动火作业,每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外来施工单位违章进行动火作业,每次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8机动车辆进入一级禁火区,未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每车次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3.7.9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禁止烟火活动,凡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每人次给予200--500元奖励。

4本制度如与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5本制度由生产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5:油库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一)、禁烟区域范围:

全库围墙(包括传达室)内(生产楼、宿舍楼除外)的所有场所和整个码头作业区(包括码头值班室)均为禁烟区域。

(二)、处罚:

1、禁区内吸烟(含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者,每人次罚50元。

2、发现漏收外来入库人员因不明规定而带入火种时,每人次罚消防监督员20元,传达员10元。

3、发现职工禁区内吸烟,生活区内每次罚款50元,生产区内发现一次扣一月工资,察看一年,第二次解聘。

4、禁区内发现烟蒂,则罚该责任区域内工作人员人均20元,安全巡检员40元。

(三)、奖励:

1、凡及时制止禁区内用烟、用火种者每次奖20元。

2、全年禁区内未查见火种、吸烟及烟蒂的违章现象时,消防班人均奖50元,传达员人均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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