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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学院严禁私设“小金库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建工学院关于严禁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为加强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本着爱护干部、密切党群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维护我院的改革、发

展、稳定的大局,杜绝“小金库”的产生,特做如下规定:

⒈根据国家规定,我院实行一级财务核算与管理。学院财务处是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一切资金的收支都必须通过财务部门统一入帐,统一管理。

⒉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私存公款或在银行、储蓄所单独存款等形式设立“小金库”。

⒊我院各种办班(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统一归口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管理,统一“入口”,具体收入分配和支出按照院政(2000)40号文件执行。严禁各系、部、处和个人占用学院教育资源私自办班,否则按照侵占国有资产谋取私利追究责任。

⒋各单位各种办班,都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收费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收费;然后由学院财务处提供财政部门印刷和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或税务专用票据。否则,一经发现,按“乱收费”和“小金库”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按院党(1999)5号文件第四章责任追究,追究有关系、部、处领导干部的责任。

⒌严禁各单位乱收费(指未经物价部门核准)和使用不规范票据进行收费。

⒍有关采购学生教材、图书资料的折扣款项,一律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否则,一经查出或有人举报查实,除没收全部款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⒎学院周边开发和出租房屋,土地收入(包括应收回水电暖费用),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支出这些收入。

⒏学院所有资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院财务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的事情发生。

⒐实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鼓励教职工对乱收费、私开账户、公款私存、私自办班进行举报,学院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和保密。

⒑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积极配合;纪检、检察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教育及惩处。

⒒严禁私设“小金库”要纳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和创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度。

20**年1月2日

篇2:建工学院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建工学院关于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本部财务,学院内部各单位(如校产、后勤集团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学院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院院长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单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与财务专用章、名章不能由一个人管理。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保守单位秘密,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经办现金业务,经办人应明确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具体程序如下:

(一)支付申请。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用款时,要提前向审批人提交支付申请,填写《借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对重大的货币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决策审批的做法。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格防范货币资金的贪污、侵占、挪用等非法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单位在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能任意超过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结算范围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学院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业务需要现金超过1000元的,必须提前通知财务处,经批准后方可支取使用。

第十五条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对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要写明用途,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第十七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

第十八条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学院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行存款帐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要加强。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和结算制度: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如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

第二十条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余银行余额对帐单调节相符。取在银行帐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余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必须经财务处长或主管会计的批准或同意、专人负责,同时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注销(作废)等环节的控制,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处长或起授权的主管会计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专人保管。严禁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取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加强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人员安全防范知识的学习,熟悉安全防范的要求和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六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必须由专人(现金出纳人员)使用和保管,应随身携带,不得随意乱放,也不得在下班后放在办公桌内。保险柜密码应专人使用,严格保密,平时不用保险柜时号码要拨乱。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在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存放在保险柜中或私自带回家;如果来不及送存银行的,出纳人员要及时报告财务处长,视数额大小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下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门窗是否关好、保险柜是否锁好、报警器是否正常。非上班时间出入财务办公室,一定要与学院门卫取得联系。

第二十八条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取现金必须2人以上,存取大额现金(一般超过1万元以上)必须提前与学院办公室和保卫处取得联系,派专人和专车前往,无关人员严禁搭车。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对现金出纳岗位是否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那边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学院处级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学院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学院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学院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事、计财、国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有计划地进行。学院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部门报请学院院长审定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学院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主要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经济工作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院党委、行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院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党委、行政有关领导,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院院长;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部门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4:医学院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纪律规定

医学院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审计纪律规定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规定连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篇5:大学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大学图书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图书资料是我校教学、科研以及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源。为加强图书资料的采购、验收和保管等工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图书馆是学校的图书资料管理中心,负责对本馆图书资料的采购、验收、编目加工、流通借阅、保管以及各院系图书资料的验收工作。

二、各院系的图书资料室在业务方面属学校图书馆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院系图书资料的采购、编目加工、保管、借阅等工作,业务上受图书馆的监督和指导。

三、图书资料的订阅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状况有计划的进行。

四、各院系应紧密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进行图书资料的订阅。所订书目应由院系主管教学、科研的领导审批确定。为防止重复订购,减少积压浪费,订购前还与图书馆协调。

五、图书资料的采购,根据其经费的来源渠道,实行分级采购:图书馆负责本馆图书资料的采购,各院系资料室负责本单位专业建设经费、科研经费、研究生经费和其他经费的图书资料采购。

六、图书馆和各院系所购图书资料,一律归口图书馆采编部办理验收。采编部根据购书发票和图书资料实物进行清点验收并开具图书资料验收目录清单(一式三联),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所购图书资料费用方能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七、各院系资料室应根据图书馆验收清单办理图书资料调拨手续,并做好本资料室图书资料入库登记工作。为确保图书资料管理到位,各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验收与调拨手续。

八、图书馆和各院系资料室要确保图书资料的完整,每年应对图书资料进行清理,对破损、丢失的图书资料要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未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变卖图书资料。

九、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十、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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