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注水工操作细则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煤层注水工操作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煤层注水工操作的细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煤层注水工负责打注水钻孔,封孔和注水等工作。

二、煤层注水前的准备工作:

第2条:下井前应带齐所用的各种设备、材料、配件,并保证完好。

第3条:安装钻机和注水泵前,首先检查安装地点的安全情况

第4条:在回采工作中采用长孔注水时,应按设计规定规定确定钻孔的位置,并做出标志。

三、打注水钻孔:(按本规程钻工的钻孔部分)。

四、封孔(按本规程钻工的封孔部分)。

五、注水

第5条:封孔用的水漏砂浆凝固后或封孔器安装好后立即注水。

第6条:注水有动压和静压两种方式,应按选定的注水参数(即注水压力和注水量)施工注水量一般以另一侧巷道上的煤壁湿润为宜,或使煤层的全水分含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7条:注水孔超前回采工作面的距离一般为40—100米,即注水正常地压区段内进行。

第8条:泵的出水口处安设三通,使出水管同注水管和回水管相连。在回水管上安调压阀门,以调节注水管的压力和流量;调节阀前高压侧安装压力表,以观测压力的变化,并用高压胶质软管和注水孔铆接。高压侧禁止用一般管子,以免发生崩管事故。

第9条:每班要做好记录,内容是:压力、流量、注水孔数、注水量等,升井后记入台帐。

第10条:注水泵启动前,要认真检查连接装置,封孔器、高压水表、分流器的连接牢固情况和吸水管头滤网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1条:泵启动后,注意倾听泵的声响,观察其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停机检修。

第12条:在注水过程中,认真观察分析排水量,压力与煤体吸水量等参数间的变化关系,适当和运用低流量进水,缓慢湿润煤体,掌握煤体注水的湿润规律。

第13条:在注水过程中,掌握好压力与水量的变化关系,采用高脉冲注水,中压湿润煤体,不允许采用长期高压急进注水。

第14条:注水时,泵缸孔及中间体的密封处不应有严重滴漏现象;否则停泵检查原因。可适当旋紧调压螺栓,以压紧密封圈制止滴漏。密封圈决不可压紧过度;否则会使栓塞磨擦过大,影响零件和泵体发热。

第15条:如泵的排水量不足,首先检查排气是否正常,然后检查阀孔中的密封是否严密或弹簧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更换。

第16条:观察压力时,稍微旋转安全阀下部的水轮,将高压针形阀打开即可,但不要打的过大,以免压力表的指针剧烈震动甚至损坏。

第17条:注水泵严禁无水进行。

条18条:水泵润滑油更换时间要求是:新泵先在不加压的情况下,运转8小时后更换新油一次;再进行分级加压(级差为209810帕,第级运转2小时,直至额定压力)运转,运转后重新换油一次,工作10天后,再重新换油一次,以后第隔一次月换新油一次。运转中应保证有足够的润滑油。

篇2:任课教师量化考核细则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任课教师量化的考核细则,仅供大家参考和阅读。

1、师德师风(20分)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团结同事、关爱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利益,切实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记20分。反之参加赌博、或酗酒闹事或酒后上课一次扣1分;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一次扣1分;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一次扣1分;上课时吸烟或使用通迅工具一次扣1分;随意调课或停课一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中心校要求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会议、培训一次扣1分;殴打或辱骂其他教师一次扣1分;不服从工作安排一次扣1分。

2、德育工作(5分)

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教案及日常工作记录中能体现德育内容,教育效果好。(5分)

3、教学工作(50分)

1.教学业务(10分)

根据《维新镇中心学教学常规管理意见》,按时和按要求认真制定计划,拟写教案、总结,完成备、教、批、辅、考等业务,做好家访记录、课外活动记录、听课评课记录等,记10分。反之差1样或1次扣0.2分。

2.教学成绩(40分)

所任科目的教学成绩在年末统一检测中均分达全镇同级同科均分的,记40分,同时高镇均分1分加0.5分,以次类推。反之,低镇均分1分,则扣0.5分,以次类推。

4、教育科研(10分)

考核当年,教师根据学校的课题实验方案确定有自己的研究课题,拟写出课题实验方案,并开展好课题实验,记写好课题实验记录,每学期末拟写出课题实验阶段性小结,同时有优秀论文或教学设计、教学反思、教学案例等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或获奖,记10分。只有课题实验方案和课题实验记录、课题实验阶段性小结的记6分,缺一样扣2分,差一次记录扣0.2分。

5、专业发展(10分)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各种统一培训,完成相关的学时和笔记等,拓展专业知识,从实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记10分。反之,差1学时扣0.2分,差1次记录扣0.2分。

6、出勤(5分)

满勤记5分。事假1节扣0.1分(婚、丧假除外),旷工1节扣1分,迟到或早退1节扣0.3分,病假1节扣0.05分(绝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住院证明或休养证明除外)。

7、加分

1、优秀论文或教学设计、教学反思、教学案例、研究课题、录像课、现场作课获国家、省、地、县、镇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5、4、3、2、1分。

2、教师因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家、省、地、县、镇表彰,分别加5、4、3、2、1分;正式出版个人专著或论文集,一部加10分。

篇3:星级酒店会员卡管理细则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星级酒店会员卡的管理细则,仅供大家参考和阅读。

一、会员卡类型:

1、**国际大酒店银卡会员(限200名)

2、**国际大酒店金卡会员(限100名)

二、会员卡功能:

1、持银卡在酒店消费,客房在优惠价的基础上再享受七五折(例如标间为280*0.75=208元),餐饮享受**折优惠(酒水、海鲜除外),康乐(包括酒吧、ktv、桑拿中心、游泳馆、美容美发中心、健身房)享受九折优惠;但不能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折上折优惠。

2、持金卡在酒店消费,客房在优惠价的基础上再享受七折(例如标间为280*0.7=198元),餐饮享受九折优惠(酒水、海鲜除外),康乐享受八折优惠;但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折上折优惠。

3、持卡人每年度可享受积分累计兑奖、会员特惠及酒店发放的各类消费信息。

4、其他增值服务。

三、发放规定:

1、凡在本酒店一次性存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赠银卡一张。

2、凡在本酒店一次性存款**0万(含**0元)以上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赠金卡一张,或持会员银卡累计消费满5万元(含5万元)的持卡人可享受金卡会员的所有优惠政策。

3、挂失及补卡:会员卡遗失后,持卡人须在24小时内凭有效证件到总台挂失。因未及时挂失引起的责任由会员承担。办理挂失手续后,可立即办理补卡手续,但需交补卡费20元/张。原卡号内的累计消费金额和累计积分可转入新卡内。

4、补卡不得更改会员卡持卡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办理手续:

1、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可凭相关手续到总台办理购卡手续。

2、规定一人一卡制,一人只能拥有一卡,并限与本人身份证配合使用。如若转让,必须持有办卡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办卡人的身份证方可实施。

3、为保证和维护会员的利益,申请人必须真实地填写会员登记表,确认遵守《**国际大酒店会员卡章程》。

五、使用规则:

1、会员在消费时无论有无折扣优惠,请在付款时出示会员卡,以便计算累计消费及积分。

2、持卡人资料若有变更,必须及时到总台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引起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会员的权利

1、会员必须于入住及结帐前出示会员卡方可享受有关优惠。

2、会员凭卡入住时可免交押金,直接在卡中扣除此次消费款项,并且有权要求酒店打印消费明细,以便查询。

3、定期专人回访和节日温情问候。

4、定期举办会员大抽奖活动(具体时间及奖项另行通知)。

5、不定期举办“会员联谊”活动。

6、每逢会员的生日可获赠生日礼物一份(限金卡会员)。

7、可免费享受酒店推出的新业务试用(限金卡会员)。

8、会员入住客房可延迟退房到下午1:30(限金卡会员)。

七、会员的义务

1、当卡上余额不足1000元时必须立即充值,否则将不能享受会员的所有权利。(一次性充值不得低于5000元)

2、当会员消费出现余额不足时,必须用现金缴纳差额部分,然后立即办理充值手续。

3、会员必须爱护会员卡,如发现损坏,酒店有权要求会员进行赔偿。若一经发现有仿制伪造者,将上报公安机关,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会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本章程。

八、附则:

1、本酒店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任何规定或终止活动。

2、凡违反本章程,误述有关情况,一经发现,我们将予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3、本酒店有权废除诠释本会员卡章程中的条款及相关程序,享有对任何情况的决定权和解释权。

**国际大酒店

**-02-15

本人已阅读以上条款,并自愿按照此章程执行。

持卡人(签章):卡号:

发放日期:经办人(签章):

篇4:市图书馆人事管理细则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图书馆人事管理制度,仅供大家参考和阅读。

各学校的图书馆,对于选择图书馆员工,管理人员等,各学校都要制定出人事管理制度。以下整理的图书馆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1.本馆员工的调入:根据本部门编制从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取。根据市委、市府规定,高校教学、科技干部和行政处以上干部,一般不超过50岁(正教授可适当放宽至55岁以内);中级教学科技干部和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45岁;初级教学科技干部和科员以下干部,一般不超过35岁;5级以上技工一般不超过40岁;工人不超过35岁。

文化程度高中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予调入。一般情况下一家人不宜同时有三人在校工作。一般职工不从外省调入。调入人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调入后须进行岗前培训、办理聘任手续、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

2.本馆员工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调至其他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馆领导提出,经馆长和接收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校长(副高以上人员)和校人事处同意后,办理中断聘书手续、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方可到新单位上班。未办理以上手续前不得擅离岗位。

3.本馆专业技术人员遵纪守法、完成本职工作、任期内每年考核称职、符合晋升条件,都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本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按高教系统图书资料专业技术系列,分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五级。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评定和确定,具体条件按当年学校、市职改办或省高教局职改办的文件办理。一般情况下,大专毕业三年、本科毕业一年或硕士毕业当年可确认为助理馆员;本科、大专毕业任助理馆员四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当年可报评或确认为馆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馆员五年、获博士学位任馆员两年、大专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二十年、其中任馆员五年、及中专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二十五年、其中任馆员五年以上可报评副研究馆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副研究馆员五年以上可报评研究馆员。本馆工人在获得大专毕业学历后,可参照此条件获资格提升。

4.本馆按照学校所下达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指标(一般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可聘为研究馆员或副研究馆员,55%可聘为馆员,25%可聘为助理馆员或管理员)对已获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聘期每期两年,到期续聘。如果受到指标限制、受聘人在任期内考核不称职、受聘人不适合某一具体岗位,则受聘人可能不得受聘。

5.员工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学校的时间安排,员工本人按照岗位职责和要求,对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修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填写考核表,在本部门的会议上进行考评,由部主任推荐评定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及不称职),经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员工在遵纪守法、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期内每年考核优秀、有科研成果、有突出贡献、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等,有对获奖励的机会。员工违纪、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缺勤、出现责任事故等,均需受到一定的处罚。

员工的奖励和处罚由馆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奖励分为:

①馆发月奖金:全勤,完成本职工作,没有发生责任事故者;

②校发年终奖:年考核称职以上者;按《图书馆先进个人考核评优条例》评为优秀者,可获优秀奖;

③市发年终奖:年考核称职以上者;按《图书馆先进个人考核评优条例》评为优秀者,可获优秀奖;

④特殊贡献奖:在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管理育人等方面有特殊贡献者,经学校教代会专门小组讨论评定等级后获奖;

⑤部门集体奖:馆内年终进行的部门评比奖项,按《图书馆先进集体考核评优条例》评为优秀的部门;

⑥学术科研奖:馆内不定期进行的奖励活动,按照《图书馆学术科研奖励条例》评比后获奖;

⑦个人单项奖:馆内不定期进行的奖励活动,奖励在文体活动、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贡献者和获奖者;

处罚分为:

①批评教育:轻度违纪或工作失误者;

②扣发奖金:违纪、工作失误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者;

③调换岗位:不能完成岗位任务或不胜任所在岗位者;

④辞聘:严重违纪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经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调换岗位后仍没有改进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者。

⑤自动离职:在辞聘三个月后,本人没有办理离校手续者。

7.①员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天上班时间为:8:20--17:00(白班),16:40-22:30(晚班)。

②根据不同部门的不同安排,员工需服从安排参加白班、晚班、周末班、寒暑假及其他类型加班的工作,没有特殊理由不得拒绝部主任的工作安排。

③部主任有权决定员工两天以内的倒休;超过三天的倒休需报主管馆长批准,并报馆办公室备查;副部主任以上人员倒休假两天以上、病休假一天以上、公差一天以上均需报办公室备查。

④除特殊情况,本馆一般不批准事假。员工私事通常利用倒休时间办理。

⑤员工患病不能上班,需凭医疗部门开具的病休证明请假,报办公室备查;每月病假三天以上者,按天数扣发奖金及午餐补贴。

⑥员工因公事不能来馆上班,须有馆长批条并报办公室备查;否则不以公差论处。

⑦员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每年一次以内)等休假,凭医疗部门证明并经校人事处核实的批条或馆长批条(婚假)到办公室请假;假期内不扣奖金和津贴,但不发午餐补贴。

⑧员工的各类请假均可用加班或超时超量的工作作为抵销。

⑨员工超时超量的工作和加班,馆里根据情况发放加班费。

⑩员工可享受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的休假,由于本馆实行全年开放制,员工需根据各部安排,参加寒

暑假及公众假日的加班。

8.①员工在岗期间,需接收馆里安排的各种岗位培训,参加馆里安排的培训的时间,算上班时间。

②本馆鼓励员工自愿参加有关的在职学习,由各部门视工作安排情况给予适当的时间调配,但原则上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员工的学习经馆领导同意后其费用可由馆里给予适当补助,凭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和学费收据报销200元。

③本馆要求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科研活动,要求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每两年发表两篇以上论文,中级职称的人员每三年发表两篇以上论文。馆里按照《图书馆学术科研奖励条例》给予一定的奖励。

④馆外举办的业务学习及学术会议,馆长安排或经馆长同意参加的,可按公差处理并给予一定的资料费补助。

⑤本馆鼓励员工承担各种力所能及的教学活动,业余时间的教学补助和酬金由任课员工自得,不必上交馆里,但员工的各种教学活动均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篇5:X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细则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的细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市律师执业秩序,提高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为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规范对会员的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特制定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执业监督机构,行使对会员执业的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纪律委员会的权力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律师协会全体会员通过律师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纪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对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必须接受和执行纪律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处分决定。纪律委员会内设案件审查庭和纪律裁判委员会,其具体组成办法、职责和工作方式依《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规定。律师协会秘书处行业纪律部是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律师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范;

(三)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具体执业行为与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或者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

(四)违反或拒绝执行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和协议,并给该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

第四条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不适当行为原则上不适用本规则,但是此类行为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声誉时除外。

第五条除非发生违规行为,否则纪律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和处分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应处理会员与委托人、当事人或者客户之间基于委托关系以及会员之间基于合伙或者雇佣关系而发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但是纪律委员会可以通过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议书形式向会员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六条凡受到会员的违规行为所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是知道和能够证明会员的违规行为的人,均有权通过纪律委员会对该会员投诉和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七条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诉讼相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八条由五名以上纪律委员会委员或者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纪律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九条纪律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对被投诉的会员进行调查和处分时应当遵守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纪律委员会委员未经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安排,不得私下与投诉人、被投诉的会员会面和谈话。

第十一条立案调查会员违规行为的时效为两年,自会员的违规行为发生时起算;违规行为持续存在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过程中的,自该法律服务事项终止时起算。如果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予以调查处分的,须由半数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表决同意方可立案。

第二章处分措施

第十二条依据本规则可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分措施有:

(一)警告;

(二)训诫;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二)至(五)项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四)、(五)项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

第十三条纪律委员会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会员附加不超过三千元人民币的罚款,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团体会员附加不超过八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十四条会员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纪律委员会可先对违规会员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同时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吊销该会员的律师执业证。

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做出吊销会员执业证书决定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应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纪律委员会还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将案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针对移送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不排除纪律委员会同时做出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会员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以及责令履行特定义务外,还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向会员发出建议书,也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引。

第十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议书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其内容可以包括建议会员及时纠正轻微违规行为、建议会员对其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建议会员退还律师费以及建议会员与当事人和解等内容。该建议书是处分和责令履行特定义务等措施的补充形式,对违规会员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九条规范执业指引由纪律委员会发布,是纪律委员会根据典型案件向全体会员发出的规范执业提示信息。其目的是:提示全体会员对频繁引起投诉的不规范执业行为引起警惕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尚无明确规范的不当执业行为提出行业指导意见,切实降低会员的执业风险和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律师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档案,凡纪律委员会受理的投诉、做出的处分决定均记入会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纪律委员会在调查工作中不能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列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

(二)承认违规并做出诚恳的书面反省;

(三)自觉接受纪律委员会的建议;

(四)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发生违规后果。

第二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发生之前五年内曾受到过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诚实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四)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

(五)有报复投诉人、证人或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三章立案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既可以采用信函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人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投诉。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制作接待记录,并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受理投诉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和接待人员的初审意见以及是否立案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接待投诉记录、投诉登记表和其他书面投诉文件,接待完毕后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存入工作档案。

第二十七条在接待投诉的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接待人员不得向投诉人明示或者暗示是否支持投诉事项的倾向性态度,也不得向外泄漏投诉内容。

第二十八条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向投诉人告知以下事项:

(一)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的范围;

(二)纪律委员会的处分措施;

(三)应按纪律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四)纪律委员会处理投诉事项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纪律委员会对于匿名投诉的案件可以直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三十条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向被投诉会员发出书面通知。依照本规则第九条提起的案件,亦应在该书面提议提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调查的会员发出书面立案通知。对不予立案的投诉,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做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被投诉的行为可能触及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纪律委员会应当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被投诉和被调查的会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案件涉及律师业务的,该会员有义务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和依据,有投诉人的应当列明投诉人名称和基本情况、投诉内容等事项。投诉人递交了书面投诉文件的,可以将投诉文件与通知一并送达被投诉的会员。

第三十三条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证明在投诉事项中该会员已经充分和恰当地履行了律师职责,无违规行为。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对该会员不利的后果由该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被投诉的会员如有拒绝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的行为,可能被视为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纪律委员会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做出处分决定,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四章调查

第三十五条申辩期满后,纪律委员会应当指定案件审查庭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案件审查庭的三名成员由纪律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中一名为主审人。主审人负责主持案件的调查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安排投诉案件的调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在调查中,主审人负责审阅投诉和申辩材料,确定投诉的各项事实,并提出调查报告。如果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主审人还应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分、责令履行义务和是否发出建议书的建议。案件审查庭的其他两名成员应分别对调查报告以及处分建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案件审查庭在调查中除保证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得到充分执行外,三名成员之间也应当保持相对独立的判断。案件审查庭成员应分别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负责。

第三十九条如果投诉和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可能取得主要或者关键证据的,案件审查庭主审人可以向纪律委员会建议进行调查。调查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调查费用由纪律委员会经费预算中拨付。

第四十条对被投诉会员拟做出纪律处分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根据被投诉会员的要求或者案件审查庭的建议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听证会由案件审查庭成员和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组成,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听证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会员的申辩和证人证词,并且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向投诉人、会员和证人询问。听证会记录由投诉人、会员以及证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纪律委员会有权制作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会记录的补充形式。

第四十二条被投诉人本人必须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被投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其负责人或合伙人必须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听证会既可以采取投诉人和会员共同接受听证的方式,也可以要求投诉人和会员分别或者单独接受听证。采取投诉人和会员共同接受听证方式的,如果投诉人未到会,不影响听证会的进行。

第四十三条纪律委员会可以邀请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官员以及其他纪律委员会认为适当的社会人士旁听听证会。

第四十四条案件审查庭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做出调查报告。此调查期限自指定案件审查庭之日起算。对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做出延长调查期限的决定。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的案件,调查期限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如果发生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经案件审查庭或者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待上述事由消失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五章回避

第四十六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案件的调查,也不能参加听证会。已经参加的应当立即主动向纪律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亦有权申请听证会组成人员回避。

(一)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会员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诉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在发生回避争议的情况下,案件审查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纪律裁判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八条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对回避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立即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纪律委员会委员、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

第四十九条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案件审查庭不停止对投诉案件的调查。

第六章处分

第五十条纪律裁判委员会依据案件审查庭的调查报告、复核意见以及听证会评议意见做出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算,该决定应当在六个月内做出。对于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经过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五十一条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纪律裁判委员会有权在案件审查庭的要求下做出临时决定,责令被调查的会员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处分或不予处分的决定做出后,决定书文本和其他文件应当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对会员的处分决定由律师协会秘书处送达违规会员,亦可以在送达的同时向该会员当面宣布;对会员做出不予处分的决定应以结案通知的形式送达该会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会员拒不执行纪律委员会做出的责令履行义务的决定的,纪律委员会有权对其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设立的会员处分复查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五十六条纪律委员会发现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第五十七条在会员处分复查机构就案件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原处分决定暂不执行。

第五十八条经过会员处分复查机构复查后决定重新调查的案件,由纪律委员会另行指定案件审查庭依照本规则重新审查。原案件审查庭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九条被处分的会员在复查申请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者经过申请后会员处分复查机构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生效。

第七章和解与调解

第六十条在调查过程中,案件审查庭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建议和解或进行调解。但是调解过程不应妨碍调查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一条案件审查庭以建议书的形式向会员提出和解建议的,应当规定适当的时限。如果在建议书规定的时限内会员与投诉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案件审查庭应当停止调解并提请纪律裁判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经过案件审查庭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视情况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较轻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经过案件审查庭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对该会员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四条调解程序应当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调查期限内进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经律师协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律师协会会长签署颁布实施,修订时同。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及其修订条款颁布之日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则进行解释。本规则及其修订条款颁布之日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对本规则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由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原《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