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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的细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市律师执业秩序,提高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为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规范对会员的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特制定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执业监督机构,行使对会员执业的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纪律委员会的权力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律师协会全体会员通过律师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纪律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对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必须接受和执行纪律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处分决定。纪律委员会内设案件审查庭和纪律裁判委员会,其具体组成办法、职责和工作方式依《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规定。律师协会秘书处行业纪律部是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律师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范;

(三)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具体执业行为与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或者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

(四)违反或拒绝执行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和协议,并给该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

第四条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不适当行为原则上不适用本规则,但是此类行为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声誉时除外。

第五条除非发生违规行为,否则纪律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和处分的过程中,原则上不应处理会员与委托人、当事人或者客户之间基于委托关系以及会员之间基于合伙或者雇佣关系而发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但是纪律委员会可以通过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议书形式向会员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第六条凡受到会员的违规行为所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是知道和能够证明会员的违规行为的人,均有权通过纪律委员会对该会员投诉和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七条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诉讼相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八条由五名以上纪律委员会委员或者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纪律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九条纪律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对被投诉的会员进行调查和处分时应当遵守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纪律委员会委员未经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安排,不得私下与投诉人、被投诉的会员会面和谈话。

第十一条立案调查会员违规行为的时效为两年,自会员的违规行为发生时起算;违规行为持续存在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过程中的,自该法律服务事项终止时起算。如果违规行为已经超过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予以调查处分的,须由半数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表决同意方可立案。

第二章处分措施

第十二条依据本规则可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分措施有:

(一)警告;

(二)训诫;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二)至(五)项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四)、(五)项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

第十三条纪律委员会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会员附加不超过三千元人民币的罚款,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团体会员附加不超过八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十四条会员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纪律委员会可先对违规会员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同时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吊销该会员的律师执业证。

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做出吊销会员执业证书决定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应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纪律委员会还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将案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针对移送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不排除纪律委员会同时做出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会员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分措施以及责令履行特定义务外,还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向会员发出建议书,也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引。

第十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议书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其内容可以包括建议会员及时纠正轻微违规行为、建议会员对其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建议会员退还律师费以及建议会员与当事人和解等内容。该建议书是处分和责令履行特定义务等措施的补充形式,对违规会员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九条规范执业指引由纪律委员会发布,是纪律委员会根据典型案件向全体会员发出的规范执业提示信息。其目的是:提示全体会员对频繁引起投诉的不规范执业行为引起警惕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尚无明确规范的不当执业行为提出行业指导意见,切实降低会员的执业风险和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律师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档案,凡纪律委员会受理的投诉、做出的处分决定均记入会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纪律委员会在调查工作中不能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列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

(二)承认违规并做出诚恳的书面反省;

(三)自觉接受纪律委员会的建议;

(四)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发生违规后果。

第二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发生之前五年内曾受到过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诚实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四)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

(五)有报复投诉人、证人或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三章立案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既可以采用信函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人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投诉。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制作接待记录,并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受理投诉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摘要和接待人员的初审意见以及是否立案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接待投诉记录、投诉登记表和其他书面投诉文件,接待完毕后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存入工作档案。

第二十七条在接待投诉的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接待人员不得向投诉人明示或者暗示是否支持投诉事项的倾向性态度,也不得向外泄漏投诉内容。

第二十八条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向投诉人告知以下事项:

(一)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的范围;

(二)纪律委员会的处分措施;

(三)应按纪律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四)纪律委员会处理投诉事项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纪律委员会对于匿名投诉的案件可以直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三十条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向被投诉会员发出书面通知。依照本规则第九条提起的案件,亦应在该书面提议提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调查的会员发出书面立案通知。对不予立案的投诉,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做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被投诉的行为可能触及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纪律委员会应当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被投诉和被调查的会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案件涉及律师业务的,该会员有义务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和依据,有投诉人的应当列明投诉人名称和基本情况、投诉内容等事项。投诉人递交了书面投诉文件的,可以将投诉文件与通知一并送达被投诉的会员。

第三十三条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证明在投诉事项中该会员已经充分和恰当地履行了律师职责,无违规行为。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对该会员不利的后果由该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被投诉的会员如有拒绝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的行为,可能被视为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纪律委员会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做出处分决定,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四章调查

第三十五条申辩期满后,纪律委员会应当指定案件审查庭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案件审查庭的三名成员由纪律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中一名为主审人。主审人负责主持案件的调查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安排投诉案件的调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在调查中,主审人负责审阅投诉和申辩材料,确定投诉的各项事实,并提出调查报告。如果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主审人还应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分、责令履行义务和是否发出建议书的建议。案件审查庭的其他两名成员应分别对调查报告以及处分建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案件审查庭在调查中除保证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得到充分执行外,三名成员之间也应当保持相对独立的判断。案件审查庭成员应分别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负责。

第三十九条如果投诉和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可能取得主要或者关键证据的,案件审查庭主审人可以向纪律委员会建议进行调查。调查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调查费用由纪律委员会经费预算中拨付。

第四十条对被投诉会员拟做出纪律处分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根据被投诉会员的要求或者案件审查庭的建议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听证会由案件审查庭成员和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组成,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听证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会员的申辩和证人证词,并且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向投诉人、会员和证人询问。听证会记录由投诉人、会员以及证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纪律委员会有权制作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会记录的补充形式。

第四十二条被投诉人本人必须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被投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其负责人或合伙人必须出席听证会,接受听证。听证会既可以采取投诉人和会员共同接受听证的方式,也可以要求投诉人和会员分别或者单独接受听证。采取投诉人和会员共同接受听证方式的,如果投诉人未到会,不影响听证会的进行。

第四十三条纪律委员会可以邀请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官员以及其他纪律委员会认为适当的社会人士旁听听证会。

第四十四条案件审查庭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做出调查报告。此调查期限自指定案件审查庭之日起算。对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做出延长调查期限的决定。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的案件,调查期限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如果发生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经案件审查庭或者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待上述事由消失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五章回避

第四十六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案件的调查,也不能参加听证会。已经参加的应当立即主动向纪律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亦有权申请听证会组成人员回避。

(一)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会员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诉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在发生回避争议的情况下,案件审查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纪律裁判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八条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对回避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立即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纪律委员会委员、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

第四十九条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案件审查庭不停止对投诉案件的调查。

第六章处分

第五十条纪律裁判委员会依据案件审查庭的调查报告、复核意见以及听证会评议意见做出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算,该决定应当在六个月内做出。对于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经过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纪律裁判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五十一条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纪律裁判委员会有权在案件审查庭的要求下做出临时决定,责令被调查的会员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处分或不予处分的决定做出后,决定书文本和其他文件应当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对会员的处分决定由律师协会秘书处送达违规会员,亦可以在送达的同时向该会员当面宣布;对会员做出不予处分的决定应以结案通知的形式送达该会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四条会员拒不执行纪律委员会做出的责令履行义务的决定的,纪律委员会有权对其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律师协会设立的会员处分复查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五十六条纪律委员会发现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第五十七条在会员处分复查机构就案件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原处分决定暂不执行。

第五十八条经过会员处分复查机构复查后决定重新调查的案件,由纪律委员会另行指定案件审查庭依照本规则重新审查。原案件审查庭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九条被处分的会员在复查申请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者经过申请后会员处分复查机构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生效。

第七章和解与调解

第六十条在调查过程中,案件审查庭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建议和解或进行调解。但是调解过程不应妨碍调查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一条案件审查庭以建议书的形式向会员提出和解建议的,应当规定适当的时限。如果在建议书规定的时限内会员与投诉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案件审查庭应当停止调解并提请纪律裁判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经过案件审查庭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视情况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较轻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经过案件审查庭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对该会员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四条调解程序应当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调查期限内进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经律师协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律师协会会长签署颁布实施,修订时同。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及其修订条款颁布之日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则进行解释。本规则及其修订条款颁布之日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对本规则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由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原《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篇2:局部通风管理细则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局部通风管理的细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局扇的管理规定

1、局扇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掘进工作面由电工管理,无人工作面由瓦斯员管理。

2、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不得出现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工作面编号每班指定管理人员姓名、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入风量、出口风量、风筒管理人员姓名、周围瓦斯情况。

3、局扇必须安装三专两闭锁,否则不得开始工作。

4、掘进工作面开工或移装局部通风机时应实行验收制度,凡发生安设不符合规定时,通风部门有权不予延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5、局部通风机由矿机电科安装维护,入井前进行完好检查,保证正常运转,安装设备要齐全,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装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电缆接线盒,电缆进线孔有密封,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管,安设高度大于0.3米,大断面巷道应吊挂,开关明显标志,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

第二条风筒的管理规定:

1、风筒无破口,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用反边接法或双反边接法。

2、风筒吊挂要两靠一直,拐弯处设弯头,异径风筒要上过渡节。

3、风筒不得出现跑、漏风现象,不打弯、不落地,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三条临时停工停风区采取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一般不得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瓦斯员在栅栏附近随时检查瓦斯。如果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第四条局部通风风量的规定:

1、局扇从巷道吸入的风量不得超过该巷道总风压供风量的70%,不得出现循环风。

2、风筒出口风量,应据所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炸药消耗量、人数等进行计算、选定,并符合《规程》对最低风速的要求。

第五条瓦斯检查的规定:

1、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否则必须停止运转进行处理。

2、局部通风的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盲巷临时停风区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3、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

第六条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运转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部门,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矿调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第七条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矿安监站部门组织追查,对构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按《规程》规定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co2浓度不超过1.5%,且压入式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瓦斯超限时,必须按照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3:学年教学常规检查细则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2016学年教学常规检查的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学校培养人才、实施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教学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整个教育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所培养人才的素质,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教学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目标管理,结合学校考核方案及联校关于实施“教育质量年”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校本学期教学常规检查细则。

一、备课与上课(30分)

(一)备课(15分)

1、教师要认真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制定操作性强的教学方案。要分课时备课,一般超1—3课时备课。(3分)

2、每个教案必须包括下列几项内容:①讲授内容;②教学目标(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③知识的重点和难点;④教学方法;⑤教学步骤;⑥作业题型设计;⑦教后感。(3分)

3、教案设计要以现代教学理念为指导,教学过程要注重教学活动的设计,要体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学法。(3分)

4、重视练习课、复习课、活动课、试卷评讲课、语文学科的口语交际课、作文课的备课。(3分)

5、授课之后要注意写好教学反思或教学后记。一周应至少有两篇有意义的教学后记。(3分)

(二)上课(15分)

1、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在课堂随意接听、拨打电话等。(2分)

2、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与研究。(2分)

3、坚持上课铃前教师到位(音体美及实验课教师必须在上课铃响前将学生整队带入规定场所,下课整队带回。),上课期间不能离开教室,上课期间不能坐堂,下课不拖堂。(2分)

4、正确贯彻教学原则,做到掌握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相结合,知识技能、过程方法与情感态度价值观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2分)

5、注意演示与示范,充分利用板书、挂图、标本、录音、投影、录像、多媒体等教学工具和手段辅助教学。(2分)

6、重视指导学生动手操作、制作。凡是有实验、操作任务的学科要按质量完成实验示范、操作,让学生人人动手做实验。(1分)

7、教学过程要组织严密,安排紧凑,结构合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无知识性错误,做到精讲精练,采用小组教学、讨论等方式,让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人,自主自能学习。(2分)

8、教师上课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写字规范,语言文明规范,板书设计合理,口头表达自然流畅,亲切生动,教态自然大方,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营造和谐、欢快、民主的教学气氛。(1分)

9、学生思维活跃,重视课堂的多向交流,活跃学生思维,学习潜力发挥好,并能实现预定的教学目的。(1分)

说明:1、备课数量不足,缺一课时扣1分;2、备课环节明显不完整,如无教学目的,无重点难点、教学过程,无教学理念、无作业内容、无教学反思或教学后记等,缺一项扣1分。3、上课时不按时到堂、提前离堂或中途离堂等,发现一次扣1分。

二、作业及作业批改(20分)

(一)作业(10分)

1、作业格式要规范、要求应统一。(3分)

2、课内、课外作业都要精选,有针对性,作业量要适中。(3分)

3、语文课提倡一课一练、大作文每学期要达到8篇;数学每节课都要布置课堂作业。(4分)

(二)作业批改(10分)

1、课堂作业和课外作业必须全批全改,作业批改要及时,项目要全面,数学一周不少于三次,语文一周不少于两次,作文一周一次。(4分)

2、作业批改要细心、工整,不错改、不漏改。(3分)

3、提倡对学生的作业写上简单的鼓励性评语,不能只是简单判断对错。作文批改要做到详批、略批相结合。(3分)

说明:1、作业批改无日期、无等级,一次扣1分。2、批改次数不足,少批一次扣1分。语文、数学作业批改注重记录,少一次扣1分;必须有批改记录;学生改正后的作业教师应给予批阅,一次不批扣1分;作文批语要规范、正确,大作文每次均用激励性评语(其他每月至少有一次激励性评语),全批全改,若批语中出现一次错别字,不通顺的句子扣1分。3、一次布置作业内容、数量过于简单或过重扣1分。不按时批改与讲评,发现一次扣1分。

三、学习评价(15分)

1、严格“月考”,每月检测一次。(5分)

2、每次检测后教师应及时批改、做出成绩统计。(4分)

3、要认真做好质量分析,要写出书面的质量分析报告。(3分)

4、做好检测后的反馈,检测后要及时进行评讲,要备好试卷评讲课,并将错题上作业本。(3分)

说明:检测按各科指定的教学进度,每月组织一次检测,少一次扣1分;每次检测要有试卷分析记录(包括参考人数、及格人数、及格率、优秀人数、优秀率、总得分),少一次扣1分。

四、教学研究(15分)

1、教师要自觉参加联校、学校组织的各项教研活动,不得缺席、迟到或早退。(3分)

2、教师要努力学习教学理论,根据学校安排参与校本培训活动,每月撰写有经验价值的教学反思至少一篇。(4分)

3、教师之间要互相学习,坚持随堂听课,每个教师每月听课不少于4节,并做好记录。(4分)

4、坚持学习政治业务理论,并做好笔记。(4分)

说明:不积极参加学校教研活动的每次扣1分;每月各教师听课不得少于4节,每少一节扣2分,扣完为止;不参与学校、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活动者,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两论笔记不达要求者,按字数酌情扣分。

五、考勤(10分)

1、教师要积极、按时签到,不得代签,按照顺序依次签到。

2、工作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离岗、脱岗。(学校分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查岗)

3、教师有事必须请假,并写好假条、安排好课程,经领导签字后方可离校,严格按照联校制定的教师请假制度办事。

说明:迟到一次扣0.2分,无故脱岗、离岗发现一次扣3分,旷工一次扣3分;请事假一天扣2分,一节课0.2分;病假请一天1分,一节课0.1分,次分累计计算,扣完为止;一月一结算,一月已公布。

六、中心工作及其它工作(10分)

1、中心工作依据完成情况分别给予5、3、1分;对于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应付了事、造成不良影响的此项均不得分。

2、按时上交各种资料5分,不按时上交者3分,不交者0分。

七、其它奖励加分:

1、凡承担校级公开课、观摩课、优质课等加0.5分;承担镇级公开课、观摩课、优质课等加1分;承担区级及以上公开课、观摩课、优质课等加3分.

2、参加联校赛课、说课、基本功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加2、1.5、1分;参加区级赛课、说课、基本功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加3、2.5、2分,凡参赛而未获奖者加1分;参加市级及以上赛课、说课、基本功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加7、5、3分,凡参赛而未获奖者加2分.

3、凡有好的课堂教学经验或成果得到上级领导检查的好评或推广者,予以奖励加3分。

以上检查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制考核之依据,从**年秋季开始试行,请各位教师认真履行并按规定完成,为提高我校教学成绩而努力。

篇4:正行风促服务树形象的实施细则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正行风促服务树形象的实施细则,仅供大家参考。

一、总体要求

在学习提升阶段的基础上,结合单位、个人实际,对照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做到查找问题准、解决问题快、实际效果好,促进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工作安排

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主要抓好对照检查、征询意见、自我剖析、召开民主生活会等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照检查(10月1日-15日)

单位和个人要结合实际,对照县委、县政府和办党委关于“正行风、促服务、树形象”集中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各自职能职责,认真查找在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执行力、工作效能、服务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自己查。着重抓好“七查七看”:一查职业操守佳不佳,思想纯不纯,看是否党性观念不强、政治立场不坚定、精神空虚涣散等问题,如不敢坚持原则、不敢承担责任、阳奉阴违、非组织行为、不思进取、自由散漫等;二查自身修养好不好,看是否存在文化修养、品德修养不高等问题,如行为举止不正、谈吐不文明,言论不当、格调不高,请客送礼、吃喝玩乐、铺张浪费、缺乏修养、不注重社会公德、个人生活不检点、品味低下等;三查责任意识强不强,看是否存在责任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漠、脱离群众等问题,如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对企业、群众诉求久拖不决、对客商反映的热难点问题麻木不仁、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作风粗暴、办事拖拉等;四查精神状态好不好,看是否存在执行力不强、在岗不尽责、履职不到位、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差等问题,如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被动应付、墨守成规等;五查执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看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执行公务粗暴等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刁难服务管理对象,侵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不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自我要求标准不高等;六查服务质量高不高,看服务态度是否生、冷、硬,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情况。如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等;七查工作纪律好不好,看是否存在纪律作风不过硬等问题,如随意脱岗离岗、不按规定着装上岗以及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和参与其他娱乐活动等现象。

二是领导点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意见征询会等形式,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点评,促进党员、干部查找问题准确、全面、深入。

三是公示问题。查找出的问题,各支部、党员干部要填写《对照检查表》,领导小组要建立问题台账,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二)征询意见(10月16日-20日)

1.搭建收集征求意见平台。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发布征求意见卡等方式,广泛收集社情民意。要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听取群众意见,解答群众疑问。

2.召开专题座谈会。要召开服务对象、机关党员干部、离退休干部等参加的专题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

3.上门征求意见。广泛开展联系帮扶企业、联系企业活动,通过走访、现场了解、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企业的需求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三)自我剖析(10月21日-10月25日)

1、梳理问题。对收集的意见和查找的问题,要进行分类梳理、分类解决,坚持边查边改,着力解决问题。针对干部作风建设上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二是针对涉及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逐条、逐事、逐项,调查、督办、协调、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制约和影响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和制度。

2.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提出整改目标和措施,明确整改重点和时限。针对问题台账建立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监控。要落实整改责任,采取整改承诺制、跟踪督办制、责任追究制等措施,将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3.抓好整改落实。一是实行开门整改。坚持开门搞教育、开门查问题、开门抓整改,当场整改、限时整改、专项整改、重点整改、整改公示,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10月26日-28日)

各支部、各公司要召开“正行风、促服务、树形象”集中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切实抓住主要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实际问题,办“正行风、促服务、树形象”集中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深入各支部、各公司参加民主生活会议。

(五)检查督查(10月28日-10月31日)

办“正行风、促服务、树形象”集中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支部“正行风、促服务、树形象”集中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支部、各公司要制定活动日程安排表,细化活动实施载体和具体措施。策划组织一批形式新、内容好、作用强、影响广的教育实践活动。

(二)抓住关键环节。各支部、各公司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排查和及时梳理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意见较集中、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研究制定整改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以自查自纠的实际成效推动全局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支部、各公司要及时总结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措施,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巩固实践活动的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篇5:学院新媒体考核细则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学院新媒体的考核细则,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广大同学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教育方针。促进共青团工作网络化转型。各学院要起到引领带头的作用,跟随时代发展的脚步,坚定探索的勇气,把握新媒体的发展规律,做成属于自己的特色工作,满足当代青年需求。

第二章目的

第二条:实现“技术革新、形式革新、理念革新”,以“时尚追逐、按需探索、工作生活方式网络化”为方针,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保证共青团工作网络化转型地顺利开展,满足随时随地地互动性表达,使工作的目的性、选择性更强,让新媒体的实用更具有个性化。

第四条:加强各学院的组织纪律性,便于各学院及个人的评优,使团委能及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考核说明

第五条:考核主要针对各学院新媒体建设的程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测评采用累计加分制,考评结果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如有疑问新媒体中心随时解答。

第四章考核细则

考核制度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平台运营测评【60%】

第二部分、各学院团支部新媒体建设程度考核【20%】

第三部分、大屏幕的使用与所推送内容的上报【20%】

第七条:平台运营测评细则【60%】

一、(60%)微博公众平台测评内容

1、(20%)微博关注度分数=(微博关注人数/学院总人数)*100

2、(50%)每周考核一次微博平台的运营情况,对热度前三的微博转发量、点赞数进行统计计算

①、转发量测评得分=(转发量总和/全院人数)*100

②、点赞数测评得分=(点赞数总和/全院人数)*100

每周总分=转发量测评得分*60%+点赞数测评得分*40%

每月总分=第一周*25%+第二周*25%+第三周*25%+第四周*25%

3、(30%)新媒体工作中心在各院的微博公众平台上挑选精品推送内容在**师范大学公众平台上进行推送。

①(40%)分数1=(所挑选该学院推送内容数量/所有挑选数量)*100

②(60%)分数2=转发量测评得分*60%+点赞数测评得分*40%

a.转发量测评得分=(转发量总和/全校人数)*100

b.点赞数测评得分=(点赞数总和/全校人数)*100

二、(40%)微信公众平台测评内容

(各学院建立微信的班级数量/各学院班级总数)*100

总分=(分数1*20%+分数2*50%+分数3*30%)*60%+分数二*40

第八条:各学院团支部新媒体建设程度评测细则【20%】

1、(70%)(各学院建立微博的班级数量/各学院班级总数)*100

2、(30%)(各学院团支书建立微博总数/各学院团支书总数)*100

3、总分=分数1*70%+分数2*30%

第九条:大屏幕的使用与所推送内容的上报(零基础加分制)【20%】

1.各学院需提前5天将其其所办活动策划上报到新媒体工作中心,每上报一条加10分。

2.各学院办活动若申请大屏幕,需提前5天,每用一次大屏幕加10分。

第十条:总分

总分=平台运营测评得分*60%+各学院团支部新媒体建设程度考核得分*20%+大屏幕的使用与所推送内容的上报*20%

第五章测评方法

1.学院之间相互监督,每月进行信息收集汇总,计算。并于每月5号将上月所监督学院的绩效成绩上交到新媒体工作中心器材室(七号楼一层西侧楼梯口)。

2.各学院的负责学院为:文院政法历史外国语教师教育传媒经管美术音乐数计物信化材生命地理食科戏研所文理体院文院(第一个学院监督并考察第二个学院,第二个学院监督并考察第三个学院,依此类推)(注:学院顺序随机分配)。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及惩奖细则

1.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学期末考核。

2.每月、每学期末排名在微博、微信进行公示。

3.月度考核成绩排名前三的学院,其学院内新媒体优秀干事根据其成绩可获得荣誉奖状等相关奖励。

4.学期末考核成绩直接影响“院团委年终考核”、“五四评优红旗”、“先进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的评选,新媒体工作中心有一票否决权。

5.月度考核成绩排名在最后一名的学院,警告批评,作为年底各项评优考核重要参考依据,并在新媒体工作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注意事项

1.各学院所发活动内容必须@**师范大学团委和@**师范大学新媒体中心。

2.各学院所发的活动内容必须具体(需标明时间、地点及主题),最好用文字和图片阐明。

3.各学院上报的活动图片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挪用、抄袭,否则此次活动视为无效。

4.要求各学院所办活动内容积极,能够充分调动同学们的参与热情,达到举办活动的目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校团委新媒体工作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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