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细则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制定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一些问题,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四条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领导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公司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领导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细则;

(二)组织并参加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逐级上报;

(三)按月组织研究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专业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责任分工。

(一)生产部:组织公司各级人员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1、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下达停产、停工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2、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生产平衡工作,调整运行方式及时安排时间进行解决;

3、处理事故隐患时,做好大宗物资运输协调;

4、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或紧急情况,做好指挥预案。

(二)设备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工业建筑(含建筑物和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以及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申请、安排,并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3、组织对检修单位作业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三)人力资源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岗位劳动纪律情况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隐患组织落实;

2、组织开展消防、交通、治安专业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并根据某公司领导批复,组织做好奖励的审核、兑现。

(五)办公室: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开展必须检查项目内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财务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并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治理资金进行审核,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七)工程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治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组织制订在建工程、设施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3、组织对工程单位施工现场和日常管理中隐患进行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

(八)安全科:

1、编制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公司各相关人员在湖北省统一编制的“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化标准,确定隐患排查的频次,并结合公司发展情况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及时修订

2、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组织或督促本公司各级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3、组织对重点危险源隐患情况进行监督监控;组织制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急性职业中毒等隐患整改方案、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

4、负责事故隐患的收集归档,安全科信息员至少15天要登录“两化”管理系统进行一次隐患的检查、登记、整改、销案工作。重大隐患安全科信息员要立即登录“两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重大隐患登记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明确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排查周期要求,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安全科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分部门级、区域级和班组级三级排查制度,均建立“隐患台帐”,由上一级主管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签认。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标准,分别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汇报。(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

第十三条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一)一般事故隐患

1、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班组上报作业区,由作业区填写(附件: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3、将事故隐患处理情况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汇报。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科。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月、年进行统计,于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科分别上报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年报表”

第十五条各级部门有权对所管辖的专业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进行治理整改。由上级部门下达(附件:3《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及时整改并填写(附件:4《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上报。

第十六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业主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边排查、边整改原则,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应限期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专业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强制性监控措施,进行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科信息员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填写重大隐患登记表上报主管部门。

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司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然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暂时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并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部门。

第六章事故隐患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公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或上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篇2:电力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依据《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电力机械厂各部门、车间、控股公司及多经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我厂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

第九条?“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我厂建立厂部、部门(控股公司、车间、多经单位)、班组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所在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厂安全监察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并汇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通报各部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或辖区)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在专业(或辖区)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评估、核定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三)督促、指导、检查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四)汇总、统计、分析全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要求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上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好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项行动排查本部门的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及设施、所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缺陷、缺失进行排查,实施预评估。

(二)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缺陷的消除工作,并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三)根据本部门安排,负责事故隐患和缺陷的控制监测、治理等相关工作,包括编制、实施一般事故隐患的控制措施、治理方案,实施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工作。

(四)了解、掌握本部门所管理的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及时销号。

第十八条?各部门将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级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生产设备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电网设备评估;各级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障碍、异常、违章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一条?部门对于本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和界定,对属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的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设备缺陷,纳入缺陷管理流程,立即安排治理并消除,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厂部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分别填写缺陷汇报表和一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对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界定评估,如属设备缺陷即纳入缺陷管理流程;如属一般事故隐患即纳入本部门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安排治理(控制),实施闭环管理。并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填写好“评估”和“治理”意见1份)送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如属重大事故隐患,经分管领导签名后,应按照专业分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24小时内)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由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安全监察部每月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上级检查发现和核定的)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审定、汇总“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按照十一类和重大、一般进行分类编号,整理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汇总、编制下发事故隐患治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列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二十四条?未能按治理计划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分级负责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重新制定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厂安全监察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由安全监察部上报省公司组织进行。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三日内抄送厂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对所负责的、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同时汇报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和报送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安全员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二条?部门对新排查发现的、需上报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厂有关职能部门(24小时内);每月对本部门负责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备查;建立完善本部门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三条?厂安全监察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建立完善本厂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察部应在月度、季度安全例会上和厂务扩大会上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察部应按相关规定向省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督办机制

第三十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察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条?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一条?在年度内,厂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厂部将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3: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11〕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

第四条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第五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安监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的标准,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三级单位)和县级供电企业(四级单位)是地区电网、设备、二次系统及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三、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四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技术及方法的培训和典型事故事件暴露隐患的学习,指导、检查和督促一线班组有效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详见附录D、E、F),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一般隐患,由三、四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由其委托三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见附录B、C。

第十三条三、四级单位应结合日常运行维护、设备预试定检、事故事件暴露的隐患和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治理。

第十四条三、四级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对发现、排除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子公司应分别于每月6日和每年1月31日前按附录H~J的要求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送月度统计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并抄送公司安监部。

重大隐患,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按附录B的要求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公司职能部门及安监部。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做好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的事故事件。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施工的相关作业现场、施工现场和运行设备,应当加强现场监视和设备特维,防止事故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分子公司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治理情况报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公司将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及问责

第十九条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设备、厂站和重点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司系统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直至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并对可能引发三级及以上事件的隐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三、四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部门和车间、班组等按计划和整改方案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对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依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12〕3号)等相关规定和各单位的问责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分子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六)分子公司范围内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分子公司范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

第二十四条三、四级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子公司安监部给予警告,必要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负责人“说清楚”:

(一)未按分子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隐患治理不力或未按计划开展治理的。

第二十五条三、四级单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或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应提级问责,必要时到网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办法。三、四级单位可根据细则及分子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各领域内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4:隐患排查治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的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持续闭环管理,根据电监安全〔2013〕5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安全生产隐患定义: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三条根据现场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五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第五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第121号令)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第七条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第三章认定原则第八条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第九条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第十条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一)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二)认定隐患可能造成风场集电线路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第十一条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五)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六)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七)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电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安全〔2009〕7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第十四条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第十五条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第四章隐患的编号第十六条事故隐患应进行编号,编号原则:FG**-**–****一般事故隐患填写B,I级重大事故隐患填写AI;II级重大事故隐患填写AII001至999隐患序号公历年的后两位数风场序号,01右玉,02平鲁,03盘道梁….代表福光第五章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公司分管生产领导应对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领导责任,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开展公司隐患排查工作,组织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制定完善隐患排查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建立完善隐患管理台账,对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考核和奖励。第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完成各自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章隐患排查的开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部负责编制并逐步完善风场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表,对照检查表从人、物、管理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工作(见附录1、附录2隐患排查检查表)。第二十二条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隐患排查可以采用综合检查、专业(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保电任务检查及日常检查等多种方法。风电场、项目部以自查、互查等形式展开排查,安全生产部要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隐患的治理第二十三条对排查出的隐患,经风电场、项目部负责人确认后进行分级分类,汇报安生部并登记,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第二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可控在控。第二十五条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公司安全生产部要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第二十六条在治理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讨论,重新研究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对未能整改的隐患,应说明原因,制定出预防措施。第二十七条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部汇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确认。第八章隐患的报送第二十八条公司各风场和各项目部应每月3日上午六点前向安全生产部安全专责人汇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部确认后6日前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公司汇报,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安全生产部汇总后6日前上报上级公司。第二十九公司经过自评估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司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等重大隐患,公司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办理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见附表2)。第九章隐患排查治理后的奖惩兑现第三十条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公司将对隐患发现者和治理及时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经安全生产部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导致发生异常、障碍、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将从重处罚。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5:安全隐患排查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舟山市滨海国际大厦工程

建设单位:舟山弘生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

安监单位:定海区建筑安全监督站

二、安全隐患排查监理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4)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九篇施工安全)20**年底

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

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

10)国家工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1)《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建委【2009】29号?

12)《2013年全省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舟建委【2013】8号?

三、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理任务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依据上述安全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项目监理部检查、督促施工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规程、标准,制订各项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施工,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本项目监理机构由本项目监理机构由丁辉任总监理工程师,柴国存任兼职安全监理员。

四、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审查建筑施工安全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审查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到位情况。

5、审核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检查塔吊、施工电梯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

8、检查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9、审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五、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我工地目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防范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加强在生产时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和杜绝危险源的事故发生,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为此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在工程施工机械方面:

1、设备进场应经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并记录存在问题及改正结果,确认合格。

2、明露的机械传动部位应有牢固、适用的防护罩,防止物料带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3、按照电气的规定,设备外壳应做保护接零(接地),开关箱内设漏电保护器。

4、大型机械设备必须具备出产合格证明等有关技术性资料。

5、在安装前,必须到当地建筑安全行政部门进行大型设备备案。

6、当大型机械设备在进行大修或保养时应具备有装拆保养机构的单位执行。

7、安装后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明书,方准使用。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或培训考核内容,必须与司机所操作物料提升机类型相符。

(二)、预防高处坠落、“三宝”、“四口”的方面:

1、安全帽上应有: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制造年、月;许可证编号。每顶安全帽出厂时,必须有检验部门批量验证和工厂检验合格证。

2、安全网出厂前,必须有国家制定监督检验部门批量验证和工厂检验合格证。

3、安全带的带体上应缝有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检验证。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冲击试验、制造厂品、检验员姓名。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因工程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1)、防护栏杆、防护栅门应符合规范规定,整齐牢固,与现场管理化相适应。防护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有设计、有图纸,并经验收形成工具化,定型化的防护用具,安全可靠、整齐美观,周转使用。

2)、各类洞口的防护应针对洞口的大小及作业条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分别进行设计规定,并在一个单位或在一个施工现场形成定型化,不允许由作业人员随意找材料盖上的临时做法,防止由于不严密不牢固而存在事故隐患。?

3)、在建工程地面入口处和施工现场在施工人员流动密集的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止因落物产生的物体打击事故。

4)、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防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都要按规定搭设临边防护栏杆。

5)、当临边外侧临街到时,除设置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挂密目网作全封闭处理。

?(三)、预防坍塌事故:

审核主体结构承重支模架与脚手架方案、技术交底,检查执行落实及验收情况。

?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理:

1、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工作情况。

2、检查重点工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是否进行了事先交底,交底人员是否是项目技术负责人,且履行了签字手续。

3、督促检查施工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4、经常检查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台帐,其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检查施工方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检查施工项目部是否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是否对活动有记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是否每日记载工地安全日记。

5、检查施工方是否及时开展了对分项工程安全技术要求验收。

七、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1、把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作为全年安全工作重点,做好活动年宣传工作,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求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2、把安全施工纳入项目监理部的工作范围,要求现场监理人员重视安全施工的检查督促,并把监理情况记入监理日记。

3、总监加强对工程的安全施工的巡视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与施工方项目经理,安全员、项目部监理人员开展联合周检,并把检查结果记入周检记录。有整改的问题在下次周检中要复查是否整改完毕。

4、在日常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一般性问题,通过口头形式要求施工方限期整改,并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在案,如到时施工方未整改,现场监理人员应报告总监,由总监决定是否发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

5、利用工地会议强调安全施工事宜并发会议纪要,指出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要求施工方整改。

6、当现场安全施工出现严重隐患或有多条安全措施未落实时,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方立即整改,并报市安监站寻求支持整改要求。

7、当现场安全施工出现危急情况有可能立即出现安全事故时,应口头或下监理停工令叫停工程停工并紧急上报业主和市安监站。

诸暨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