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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二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输血科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20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务处批准;超过3000毫升者,需经主管医疗的院长批准,并通过医务处上报市卫生局。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4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进行抗体筛检;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检和输血前检查(血传性疾病4项指标: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门诊病人3个月进行1次输血前检查。

第五条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输血申请单联号粘贴试管时,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输血科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后,由门、急诊病区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非急诊病人输血前要先做血型鉴定,避免发生抽错血样,输血时重抽血样进行交叉配血。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输血科保存备用。

第九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输注都要采集血样。

第十一条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十六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十七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六章输血(输血管理)

第十八条输血前有2名护士或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异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十九条输血时,负责输血的医护人员带病历到患者床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二十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二十一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

第二十二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或记入病历。如无反应,将输血器材存放24小时后毁型消毒处理。

第二十四条开展自身输血。对于择期手术患者,如果患者体质符合标准,要动员患者进行自身输血,手术患者如果符合稀释性自身输血标准,要实施稀释性自身输血;出血量较大患者,要采取回收式自身输血,真正落实好血液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积极宣传和动员开展择期手术患者和家庭储血及互助储血工作。病房经主治医师宣传动员自己主管的并需要输血的平诊患者家属亲友为其术前献血。

第七章输血不良反应管理

第二十六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第二十七条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

2.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查找原因、积极治疗抢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实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查及交叉配血实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实验),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标本、新采集的受血者标本、血袋中的血标本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及交叉配血实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实验及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含量;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二十九条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流程为: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液管、改换生理盐水、报告医生、遵医嘱给药、严密观察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填写输血反应报告卡、上报输血科、怀疑严重反应时、保留血袋、抽取患者血样、送输血科。

第八章成分输血

第三十条成分输血的优点:一血多用,节约用血,制品浓度与纯度高,疗效好,最大限度地减少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染病。

第三十一条成分输血的目的:

1.补充血容量,可以输用白蛋白;

2.补充携氧能力可输用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等;

3.补充凝血因子纠正出血,可以输用血小板、新鲜血浆以及冷沉淀;

4.纠正免疫功能不全提高免疫力,可以输用转移因子、干扰素和丙种球蛋白等。

第三十二条成分输血的原则:

1.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血细胞破坏或造血功能障碍都可能需要输血,输血的数量和种类取决于患者对血液成分的恢复能力,取决于输用成分血的寿命,取决于病情需要,决不可千篇一律都输全血,对可输可不输的患者坚决不输,禁止输安慰血;

2.适合成分血的患者,决不给全血,临床90%的输血患者是需要某种成分,而不适合输全血;

3.各种成分血的输注剂量要符合治疗标准剂量,一次要给足才能达到预期疗效。

篇2:工作方案与实施细则

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通辽市人民政府,兴安盟行政公署:

为认真落实国家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273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政策。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实施

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

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开始在内蒙古和东北三省实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0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2738号)和《财政部关于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财建[2014]695号)相关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促进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主要内容

国家在试点地区停止大豆临时收储价格政策,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大豆市场价格。每年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生产成本和基本收益制定大豆目标价格,当采价期内试点地区大豆平均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放补贴,当采价期内试点地区大豆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按照市场价格和目标价格的差价对大豆种植者给予补贴。

三、基本原

(一)市场决定价格。大豆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

(二)保障基本收益。当市场价格下跌过多时,政府通过补贴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稳定试点地区大豆生产。

(三)平稳过渡。注重做好生产、流通、储备、加工等各环节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保持政策平稳过渡。

四、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建立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粮食局组成的内蒙古自治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全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顺利推进我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

(二)自治区大豆主产区的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盟市长、旗县长担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农牧业、统计、调查队、粮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盟市级、旗县级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级辖区内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

五、目标价格补贴发放办法

(一)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为我区大豆主产区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通辽市。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试点地区大豆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发生土地流转的,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如果种植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发放给种植者。

(三)目标价格和市场价格

1.目标价格的制定。目标价格一年一定,于播种前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

2.市场价格的确定。我区大豆市场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发布,为采价期内我区试点地区大豆平均收购价格,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四)补贴发放

1.启动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

2.补贴标准。全区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元

篇3:监理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1总则

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设备监造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费用索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项目监理机构

3.1.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3监理设施

3.3.1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监理规划

4.1.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

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4.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2监理实施细则

4.2.1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2.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

4.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5.1.1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5.1.2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5.1.3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5.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1.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2.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3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5.2.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5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5.2.6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2.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2.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5.2.10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5.2.11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工地例会

5.3.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5.3.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5.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4.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4.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4.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4.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5.4.7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5.4.8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4.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4.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4.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4.1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5.4.1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5.5.4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5.5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5.5.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5.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5.5.8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5.5.9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5.6.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5.6.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5.6.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5.6.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5.7竣工验收

5.7.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7.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5.8.1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5.8.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5.8.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6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1工程暂停及复工

6.1.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6.1.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6.1.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6.1.4由于非承包单位且非6.1.2条中2、3、4、5款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6.1.5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1.6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1.7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6.2工程变更的管理

6.2.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6.2.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2.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6.2.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6.3费用索赔的处理

6.3.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6.3.2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费用索赔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8表的格式。

6.3.3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6.3.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费用索赔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6表的格式。

6.3.4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3.5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6.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6.4.1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4.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6.4.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6.4.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6.4.5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处理。

6.4.6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6.5合同争议的调解

6.5.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6.5.2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6.5.3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6合同的解除

6.6.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6.6.2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6.3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6.6.4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7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7.1监理资料

7.1.1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勘察设计文件;

3监理规划;

4监理实施细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9测量核验资料;

10工程进度计划;

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检查试验资料;

13工程变更资料;

1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监理工作联系单;

18报验申请表;

19会议纪要;

20来往函件;

21监理日记;

22监理月报;

23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5索赔文件资料;

26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7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8监理工作总结。

7.2监理月报

7.2.1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工程概况;

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

3工程进度:

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4工程质量:

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审核情况;

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

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

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合同其它事项的处理情况:

1)工程变更;

2)工程延期;

3)费用索赔。

7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1)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7.2.2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7.3监理工作总结

7.3.1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6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7.3.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7.4监理资料的管理

7.4.1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7.4.2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7.4.3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7.4.4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8.1设备采购监理

8.1.1监理单位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设备采购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并应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及岗位职责。

8.1.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对拟采购的设备的各项要求、技术说明和有关的标准。

8.1.3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方案,明确设备采购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8.1.4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批准的设备采购方案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并报建设位批准。采购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设备的明细表、采购的进度安排、估价表、采购的资金使用计划等。

8.1.5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设备采购计划组织或参加市场调查,并应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备供应单位。

8.1.6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

8.1.7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

8.1.8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确定设备供应单位后参与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的谈判,协助建设单位起草及签定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8.1.9在设备采购监理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8.2设备监造

8.2.1监理单位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设备监造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进驻设备制造现场。

8.2.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和标准,掌握设计意图和各项设备制造的工艺规程以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并应组织或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备制造图纸的设计交底。

8.2.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设备监造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设备制造开始前十天内报送建设单位。

8.2.4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

8.2.5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

8.2.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8.2.7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8.2.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主要及关键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生产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查。

8.2.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时予以签认。

8.2.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或检验。

8.2.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指令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制造指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2.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2.13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计变更,并审查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和制造工期的变化。

8.2.1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调试、整机性能检测和验证,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2.15在设备运往现场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8.2.16设备全部运到现场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与安装单位的交接工作,开箱清点、检查、验收、移交。

8.2.1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单,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8.2.1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建设单位或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审核报告。

8.2.1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监理审核报告。

8.2.20在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8.3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

8.3.1设备采购监理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监理合同;

2设备采购方案计划;

3设计图纸和文件;

4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5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6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7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

8.3.2设备采购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

8.3.3设备监造工作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制造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

2设备监造规划;

3设备制造的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4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7开工/复工报审表、暂停令;

8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9报验申请表;

10设计变更文件;

11会议纪要;

12来往文件;

13监理日记;

1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5监理工作联系单;

16监理月报;

17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8设备制造索赔文件;

19设备验收文件;

20设备交接文件;

21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22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8.3.4设备监造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篇4:实施细则格式范本

实施细则格式

(一)细则的写作格式

细则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中的某一条或几条条款所制定的详细规则。常见于对已制定出的规定或措施等作进一步阐述和说明,它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以某规章制度为准则所制定的更具体的条文式规则。

细则的正文结构与办法相同,分为细则依据、细则内容、细则实施说明三大部分。多采用全文分条列项的方法写。内容详尽、明确。

(二)细则的写作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国防法

【颁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06.04

【实施日期】1994.06.04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

“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鼓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权力,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偷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作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工作实施细则格式范本

工作实施细则格式

贵州省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201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

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二、分省(区、市)招生计划

(一)成人高校生源计划编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成人高校编制在各地招生专业目录(包括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范围、外语语种、函授站、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内容);第二阶段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根据经教育部备案的招生规模,组织所属成人高校编制各专业在各地招生计划数,招生计划数不超过本校在生源地报名人数的85%。

(二)成人高校生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和管理,生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送、调整等工作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网上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使用“系统”在网上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在网上管理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包括管理本部门及所属成人高校的帐户和密码,通过“系统”网上审核、调整、打印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分省计划。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规模编制招生分省计划。

(三)各成人高校在分省计划编制过程中要立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尽可能减小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生规模。

(四)成人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只能在已经按规定履行过函授站登记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的省(区、市)招生。

(五)各成人高校应在“系统”中提供的专业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

(六)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核准备案。

(七)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擅自接收并公布未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也不得擅自拒绝公布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

三、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二)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三)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单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需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时间及方法

考生报名及志愿填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网上报名(9月1日-10日)

考生直接通过互联网登录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平台(),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和“意向志愿”。

2.现场确认(9月5日-11日)

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外国侨民,须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及各类享受加分照顾或免试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专升本考生还须持大专以上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公室指定地点审核确认本人网上报名的各项信息、拍摄电子照片并缴纳报名费。考生本人对报名确认点打印的《考生报名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同时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

《考生报名登记表》与《考生诚信承诺书》由各报名点留存至少3年备查。

已在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为报名无效。

3.网上打印准考证(10月20日-30日)

已经现场审核通过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报名序号或考生号登陆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平台,进入打印准考证栏目,在线打印准考证。考生凭准考生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4.填报正式志愿(11月15日-20日)

考试结束,公布考试成绩后,考生须再次登录贵州成人高考网上报名系统,填报正式志愿;填报正式志愿时间为11月15日-20日。考生务必于规定时间内登陆报名系统进行正式志愿填报,未登录系统填报正式志愿的考生,系统将默认其“意向志愿”为正式志愿。未按规定填报正式志愿的考生,如因某些院校和专业由于填报人数达不到办学要求其招生计划被调整或取消导致无法正常投档和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省招生考试院将在填报正式志愿前通过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此类被调整的招生院校及专业。

(五)报名信息的采集及要求

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执行。

(六)各报名现场确认点须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须持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符合免试和享受提档照顾政策的考生需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要加强对非我省户籍报名人员的审核,认真甄别来源地比较集中的报名人员,重点检查非我省户籍人员报名集中的高校,防范大规模异地报考、录取行为。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公共课统考科目均为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招生专业要求选择一种。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参加三门统考公共课的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理科类专业基础课为“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文科类专业基础课为“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以上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2.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为政治、英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科目对照表见附2)。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3.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它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必须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及成人高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须于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开始前报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成招处备案。

4.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命题。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的组织

1.考试日期:10月29-30日

2.阅卷工作由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成绩由考生本人通过贵州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平台查询,不对考生查卷。

3.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应当按照相关考务规则实施并一律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4.成人高考考试的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组织管理。成人高考考点应设在市(州)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具体考试考点安排由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后报省招生考试院,省招生考试院根据各市(州)考点安排编排考场。

五、录取

(一)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工作于12月初开始,12月底前结束。

(二)各成人高校和省招生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生考试院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贵州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各成人高校在我省招生规模划定。

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备案。

(四)录取时,省招生考试院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

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五)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省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六)录取阶段,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研制的“系统”在网上进行分省(区、市)计划的调整,省招生考试院积极配合成人高校做好生源和计划的调整工作。

(七)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生考试院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六、信息公开公示

要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高校等多级成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按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各成人高校应按照以下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全面、准确、及时、多渠道向考生及社会公布考试招生信息。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计划、免试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采集、审核并公开考生申请加分照顾资格及免试生资格信息。

(三)各成人高校负责公开招生章程、考生资格(艺术、

体育类资格)、录取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保留半年。

七、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注册期间,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

八、其他

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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