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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与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通辽市人民政府,兴安盟行政公署:

为认真落实国家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273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政策。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实施

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

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开始在内蒙古和东北三省实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0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2738号)和《财政部关于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财建[2014]695号)相关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促进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主要内容

国家在试点地区停止大豆临时收储价格政策,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大豆市场价格。每年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生产成本和基本收益制定大豆目标价格,当采价期内试点地区大豆平均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放补贴,当采价期内试点地区大豆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按照市场价格和目标价格的差价对大豆种植者给予补贴。

三、基本原

(一)市场决定价格。大豆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

(二)保障基本收益。当市场价格下跌过多时,政府通过补贴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稳定试点地区大豆生产。

(三)平稳过渡。注重做好生产、流通、储备、加工等各环节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保持政策平稳过渡。

四、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建立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粮食局组成的内蒙古自治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全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顺利推进我区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

(二)自治区大豆主产区的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盟市长、旗县长担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农牧业、统计、调查队、粮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盟市级、旗县级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级辖区内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

五、目标价格补贴发放办法

(一)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为我区大豆主产区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通辽市。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试点地区大豆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发生土地流转的,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如果种植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发放给种植者。

(三)目标价格和市场价格

1.目标价格的制定。目标价格一年一定,于播种前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

2.市场价格的确定。我区大豆市场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发布,为采价期内我区试点地区大豆平均收购价格,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四)补贴发放

1.启动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

2.补贴标准。全区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元

篇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实施细则

A安全生产监督方案

a)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

b)监理规划中应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

c)监督管理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重点、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明确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部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应具有针对性;

d)监督管理方案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e)监督管理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f)监督管理方案中应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①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制度;

②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制度;

③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核验制度;

④检查验收制度;巡查、旁站制度;督促安全问题(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整改制度;

⑤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制度;

⑥工地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安全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⑦资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a)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应包括本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内容;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

d)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已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应针对经审批的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检查方案;

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g)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篇3: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总则

1、根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截至2012年月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2年月【】日股东会通过,于2012年月【】颁布并实施。

正文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

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A、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B、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1)公司股权总数为。

(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关于期权预备期

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月的有效期;

(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2、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1)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A、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B、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C、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D、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E、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F、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

(2)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A、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B、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C、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D、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四、关于行权期

1、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2、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3、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个月,最长为【】个月。

4、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5、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2)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6、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五、关于行权

1、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

(1)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2)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A、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A、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2、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3、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4、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6、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四.4、四.5及四.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7、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六、关于行权价格

1、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2、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3、按照公司股东会2009年9月【】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1)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2)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3)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七、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1、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2、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七.1条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赎回

1、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

(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2、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4、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6、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九、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1、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2、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3、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4、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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