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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细则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监理细则范本: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的安全监理细则

一、雨季施工的安全

1、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工作

(1)根据施工总平面图、排水总平面图,利用自然地形确定排水方向;在雨季来临之前,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坡度挖好排水沟,确保施工工地的排水畅通。

(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入河沟。

(3)若施工现场临近高地,应督促施工单位在高地的边缘(现场的上侧)挖好截水沟,防止洪水冲入现场;

(4)督促施工单位在雨期安排专人负责检查排水系统,及时疏浚排水系统,确保施工现场排水畅通。

2、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雨季施工工作

(1)施工现场的大型临时设施,在雨期前应督促施工单位整修加固完毕,应保证不漏、不塌、不倒、周围不积水,严防水冲入设施内。大风和大雨后,应当检查临时设施地基和主体结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雨期前应督促施工单位清除沟边多余弃土,减轻坡顶压力;雨后应及时对坑槽边坡和固壁支撑结构进行检查。深基坑应当派专人进行认真测量、观察边坡情况,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支撑结构折断、滑动等危险征兆,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

(3)在雨季施工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除施工现场积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脚手板、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支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倾倒和坍塌。

(4)雨季施工时,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处于洪水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要选好出入通道,防止被洪水包围。

(5)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防台风、大风工作,注意天气预报。大型施工机械在风力达到六级时,要采取放下臂杆、固定行走装置等措施,以免发生事故。

大风、大雨后作业,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检查起中机械设备的基础、塔身的垂直度、缆风绳和附着结构,以及检查安全保险装置并先试吊,确认无异常方可作业。对于轨道式塔机,还应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轨距偏差、轨顶倾斜度、轨道基础沉降、钢轨不直度和轨道通过性能等。

(6)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防雷击工作。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房、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壁雷装置。

(7)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脚手架、龙门架等场地的排水工作,防止沉陷倾斜。坑、槽、沟两边要放足边坡,危险部位要另做支撑,搞好排水工作,一经发现紧急情况,应马上停止土方施工。

雨期施工中遇到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山洪暴发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等情况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机械作业施工。

大风、大雨后,要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人员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如有倾斜、下沉、松扣、崩扣和安全网脱落、开绳等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理。

(8)注重地质环境,避免工程施工引发新的地质灾害。二、冬期施工的安全

二、冬期施工安全监理要点

(1)必须按规定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特别要注意预防冻伤作业人员手、脚事故的发生。应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按照规定做好检查验收。

(2)做好防滑工作。通道防滑条损坏的要及时修补,斜道、通行道、爬梯等作业面上的霜冻、冰块、积雪要及时清除。

(3)冬季施工在冰面上通行时,事先应详细调查冰层的厚度及承载能力。结冰不实地段、可通行地段都应设明显标志。

(4)机械挖掘时应当采取措施注意行进和移动过程的防滑,在坡道和冰雪路面应当缓慢行驶,上坡时不得换挡,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冰雪路面行驶不得紧急制动。发动机应当搞好防冻、防止水箱冻裂。在边坡附近使用、移动机械注意边坡可承受的荷载,防止边坡坍塌。

(5)大雪和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垂直运输作业,并将吊笼降到底层(或地面),切断电源。

(6)春融期间开工前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勘察,以取得地形、地貌、地物、水文及工程地质资料。对有坑洼、沟槽等特殊地段的建筑物场地应加点测定。开工前,对坑槽沟、边坡和固壁支撑结构应当随时进行检查,深基坑应当派专人进行测量、观察边坡情况,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支撑结构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7)风雪过后作业,应当检查安全保险装置并先试吊,确认无异常方可作业。

三、高温季节的安全监理

(1)夏季气候炎热,高温时间持续较长,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制订防暑降温等安全措施。

(2)督促施工单位对职工进行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职工知道中暑症状,学会对中暑病人所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安全人员讲座与示范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

(3)对在容器内和高温条件下的作业场所,督促施工单位要采取通风和降温措施。

(4)督促施工单位对高温作业人员经常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作业禁忌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5)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用火申请和管理,遵守消防规定,加强防火检查,加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防止火灾发生。

(6)督促施工单位对电力线路经常检查,避免用电负荷增加而导致线路火灾事故发生。

四、夜间施工的安全监理

(1)夜间施工时,现场必须有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对施工照明器具的种类、灯光亮度加以严格控制,特别是在城市区居民居住区内和边通车边施工路段,减少施工照明的不良影响。

(2)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红动示警标志。在居民点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应按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准设置牢固护栏和跳板供行人通过;夜间应设置照明灯和红灯。

(3)立体交叉作业必须统一指挥,避免物体坠落、机械作业相互干扰。

五、防台风的监理工作要点

要高度重视“防台、抗台”工作的重要性、严峻性,要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精心制订有效的“防台、抗台”工作计划和事故救援预案,努力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

(1)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及机械特点与现场条件,编制合理的防台风计划、方案,确定施工设备防台风避风地点。

(2)全面检查各工地现场深基坑、开挖沟槽支护情况,做好加固工作,防止坍塌事故发生。

(3)检查脚手架、支架搭设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剪刀撑等。对未按要求设置剪刀撑的工地,要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其按要求整改到位。

(4)检查起重设备的安全性能,重点是设备基础、附墙装置,对陈旧、锈蚀严重或长期不用的设备要立即拆除。

(5)要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线路的架设,防止用电设备进水而造成触电事故的发生。

(6)与气象部门合作,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和预测。督促施工单位设置台风安全警戒线,在台风到达警戒线之前做好防台的各项工作。

(7)在收到热带气旋生成报警后,监理工程师要密切关注其动态,督促施工单位随时做好避风准备,一经确定气旋将影响本区域时,要求施工机械按规定进入避风状态。

(8)在防台风期间,施工机械必须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准备动用。

(9)对未完工程和临时性设施采取必要的防风、加固措施。

检查工地现场的临时生活设施,对空旷地区的临时工棚立即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并妥善做好人员的安置转移工作。

篇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范文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安全管理

1)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生产指标、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并要求其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施工单位建立明确的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包括安全责任目标的分解、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等。

2【监理知识】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要有安全措施,并上报审批后方可实行。针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要单独编写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要全面并作好落实工作。

4)检查施工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资料,要有针对性强的、全面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5)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要制订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作好落实工作。安全检查要有记录,检查出事故隐患要做到专人负责限期整改,要有一定的可行性较强的整改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要如期完成。

6)监督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教育制度,对新入厂的工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时要进行安全教育,要做到每一个工人都懂得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培训,专职安全员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或考核。

7)检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后方允许持证上岗。

8)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要求其按图布置现场,做到与实际相符。

2.文明施工管理

1)要求施工单位在本工程工地周围设置高于1.8m的围挡,围挡材料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2)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大门,并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配备门卫及一整套完善的门卫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及安全帽,门头要设置企业标志。

3)工地地面要做硬化处理,保证道路畅通。检查现场要有完善的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工地无积水。要求施工单位设置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设施。施工现场温度季节要做好绿化布置,现场要设置吸烟处,禁止随意吸烟。

4)作好材料的检查工作,检查施工单位建筑材料、构件、料具要严格按照总平面布局堆放,料堆要挂好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并堆放整齐。施工现场要清理干净,建筑垃圾堆放要标出名称、品种。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

5)每天现场巡视,加强对施工单位办公及生活区域的管理,坚决禁止在建工程用作住宿等,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要划分清楚。寝室要设置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要保证宿舍周围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6)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保证现场有完善的消防措施、制度或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合理。要有消防水源或满足消防要求,有完善的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

7)要求施工单位在生活区要为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并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到人。做好治安防范措施,避免经常发生失盗事件。

8)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必须挂好五牌一图,标牌要内容齐全,规范整齐。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标语、宣传栏、读报栏和黑板报等设施。

9)监督施工单位建立一套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厕所、食堂和淋浴室设施齐全,且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供应卫生饮用水,生活垃圾要装入容器,及时安排专人清理。

10)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安排经专业培训的急救人员常驻现场,配置急救器材、保健医药箱,有完善的急救措施,并对工人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11)作好夜间施工的监理工作,施工现场需建立防粉尘、防噪音措施以及施工不扰民措施,未经许可不得夜间施工。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3.挖土工程

1)监理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挖土发现管道、电缆及其他埋设物应及时报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2)要求施工单位在挖土时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坍塌可能时,人员要立即离开并及时报告处理。

3)监理人员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施工单位要作好自查,并且不得将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上行走或站立。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云南省建设厅

文号: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号

发布日期:2005-6-28

执行日期:2005-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各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

项目其它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对大型工程项目,或工程总量不大,但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

对中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

对小型工程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安全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一)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三)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签署《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四)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五)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七)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八)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九)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第七条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有关措施。

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第八条对于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九条对以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的意见完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并予以审查签认。

具体工程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七)施工安全难度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

第十条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

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施工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总监不予签认,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建立和收集安全监理全过程资料:

(一)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

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

(三)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四)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

必要时,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五)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时,应当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对监理单位反映的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义务的情况,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情况要通报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活动时,应听取监理单位的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总体评价时,应听取监理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

建设工程由于其工种多,工期长,工序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立体、露天、高空、交叉作业等,导致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为高危行业,每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仅次于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排第三位。

因此,依法强化建设工程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坚持预防为主,实现群防群治、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

监理单位是除建设、施工单位之外的一个重要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理职责,是确保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如:帮助建设单位选择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资格把关。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方案。

施工过程监督等。

因此,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和严格把关,对于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行为,制定《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实施安全监理的可行性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实施细则》是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安全监理工作加以细化和明确,对建设工程的整个监理活动是协调一致的,并贯穿始终。

同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达成共识,目前省监理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将安全监理用一个章节写入我省监理人员培训教材。

三、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细则》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监理条款的细化,主要是《建筑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十四条、四十四条、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

四、《实施细则》主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统一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明确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同时规范安全监理行为。

第二,监理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工程实际,编制安全监理文件,以指导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在施工前期,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建立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前提条件进行审查把关,提高生产安全的保障率。

第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具体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第五,建立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一是规范安全监理工作。

二是监管部门可通过安全监理资料,检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

三是便于分清责任。

第六,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安全监理单位工作。

同时明确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以及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篇3:钢结构监理实施细则范文

钢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厂房屋面采用轻钢结构屋面。

主框架构件采用Q345B钢材,次要构件采用Q235B钢材,钢梁制作时应先放好大样。

翼缘拼接焊缝为Ⅱ级,角焊缝等级为Ⅲ级。

连接用高强螺栓一律为10.9S级,其表面摩擦系数为0.35,图中未注明的为C级普通螺栓。

主框架构件出厂前应彻底清除表面脏物及油污,要严格除锈喷砂,除锈后需立即涂红丹油性防锈漆二道,面刷普通醇酸防腐面漆(涂放火涂料时面漆取消),屋面檩条涂红丹油性防锈漆二道,面刷普通醇酸防腐面漆。

监理依据

1、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2、国家地方有关政策结合规范;

3、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所鉴的合同文件及附件;

4、建设单位同监理单位监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5、本工程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6、经审批的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二、钢结构监理目标

本工程监理目标:质量合格、安全无重大事故。

三、钢结构工程关健控制点及监理措施

(一)、钢构件的质量要求:

1、钢构件出厂时应建交下列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内容应在施工相应部位注明

c、制作中对技术问题处理的协议条件

d、高强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焊缝无损检验报告及涂层检测资料e、主要构件验收记录

2、钢结构安装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装程序必须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不导致永久性变形。

3、安装前应按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检查产品合格证和设计文件。

4、抗滑移系数检验应从钢结构制造厂800T为单位,由制造厂和安装单位分别进行,每批三组,从单项工程每2000T为一制造批,单项工程的构件磨擦面选用两种及两种以上表面处理工艺时,则每种表面处理工艺均需检验。

5、搞滑移系数检验用试件由制造厂加工,试件与所代表的构件应为同一材质,同一摩擦面处理工艺,同批制作。

使用同一性能等级,同一直径高强螺栓连接副,并在相同条件下同时发运。

6、焊接和高强螺栓并用的连接,当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应按先栓后焊的顺序施工。

7、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值如下表

a、屋架、屋架梁及其他木行架制作允许偏差

序号项目允许偏差

(mm)

1屋(桁)架最外端两个孔或两端最外侧距离L≤24

L>24m+3-7

+5-10

2桁架或天窗中点高度+3

3桁架起拱设计要求起拱

设计不要求起拱

篇4:某土建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北段一期8标区间土建工程

1.2业主: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轨道交通申嘉线发展有限公司

1.3设计单位: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1.4承包商: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1.5监理单位: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6工程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1.7工程概况:

铜川路站—枫桥路站区间,上行线起于SDK27+234.420,止于SDK28+033.531,下行线起于SDK27+234.420,止于SDK28+034.390,短链长1.093m,单向全长约798.8m,在里程SDK27+502.023处设联络通道及泵房一座。盾构穿越的主要土层为④淤泥质粘土、⑤粉质粘土。一台盾构机从枫桥路站北端井始发,沿上行线推进至铜川路站南端井后,盾构机在井下掉头,沿下行线向枫桥路站推进,最后在枫桥路站北端井进洞解体。

枫桥路站—中山北路站区间上、下行线起于SDK28+221.330,止于SDK28+791.000,上行线短链0.309m,下行线短链0.273m,单向全长约459.2m。盾构穿越的主要土层为②-3b砂质粉土、④淤泥质粘土、⑤粉质粘土。两台盾构机自枫桥路站南端井始发推进,其中最后200m隧道呈上下重叠状,竖向进入中山北路站北端井。

1.8本工程项目风险评估

1.8.1风险源之一:盾构侧穿及下穿建(构)筑物基础与大型管线,盾构推进时对建筑物、管线的变形十分敏感,在施工中要加强对建筑物、管道的观测,严格保持开挖面土压平衡,减少土体扰动,防止过大偏差,当盾构推进保护区前23m处,降速严控盾构方向,确保平稳穿越,控制地层损失率≤4%

1.8.2风险源之二:上下隧道重叠施工。枫桥路站——中山北路站区间隧道施工,上、下行隧道均由枫桥路站南端头井出洞推进,穿越3号线和中山北路内环高架施工,上、下行隧道成上下重叠隧道进入中山北路站端头井进洞。施工难度较大。首先要按先下层隧道施工,后上层隧道施工的原则,按设计要求在掘进时同步注浆填充率≥140%,按设计图进行土体加固及控制要求施工。

1.8.3风险源之三:枫桥路站

收货部制度

篇5:某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1)给水系统:由附近的市政给水管网引入两条直径为DN150的给水管,向本建筑物供水。

本建筑物分为两个供水分区(下、上)。

地下室至二层为下区,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3~18层为上区,由泵房内生活水泵抽至天面水池,然后由天面水池直接供水。

上区的给水设备包括生活给水泵65DL*8三台(两用一备),生活恒压泵一台,∮1000气压罐一套。

本建筑物在地下设置了生活水池一座,并设置了生活用水水泵房一座,以确保建筑用水物的正常。

(2)排水系统:本建筑物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各排水点污水经排水管道收集后,排至室外化粪池进行处理,然后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干管。

污水均采用双立管系统,污水立管设有专用通气立管,在污水主管与专用通气立管之间,每隔两层设连通管连接。

地下室均设有排水沟及集水井,污水由污水泵提升至室外检查井。

消防电梯井底设排水设施,排向集水井。

(3)雨水系统:本建筑物屋面的雨水经雨水斗及雨水立管排出,接人市政雨水管道。

室内生活给水管采用衬塑镀锌钢管,丝扣连接。

室外给水管道采用球墨给水铸铁管,橡胶圈接口。

室内排水、雨水管均采用扣箍式排水铸铁管,室外排水管采用混凝土管。

二、针对性监理措施

1.质量事前控制的方法与措施

(1)审查承包商资质(专业经验)是否与合同及其所承担的任务一致。

要认真核验,把好资质经验关,为质量控制打好基础。

(2)审查承包商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制约关系和界面管理,审查项目部主要成员的资质、经验和能力,重点审查项目经理的资质、经验和能力;审查所有上岗工人的上岗证件,督促承包商对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审查、批准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重点审查主要技术措施、施工方法和施工工序;审查、批准拟采购的使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样品。

(3)工程测量是本工程监理重点,对承包商的测量放样方案要认真审查,确保轴线、标高等几何尺寸准确无误。

(4)施工开始前,组织承包商参加由业主、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会议,了解设计意图,把施工图中存在的一些错、漏、碰、缺等错误找出来,避免将来因使用错误的图纸而造成质量事故。

(5)督促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推行TQC管理;督促承包人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

把质量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建议承包商实行质量奖罚办法;督促承包商在开工前进行全员质量意识教育,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2.质量事中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1)对承包商的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测检查,确认轴线标高无误后。

才允许开工;对于进场的原材料按规定比例和频率进行抽检(有见证送检),确定符合质量要求后才允许使用。

合格材料在场内应分类堆码,不合格材料要清退出场。

(2)督促承包商坚持实行工序施工活动前的操作技术交底制度。

(3)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求承包商在工序施工活动中执行“自检、专检、交叉检”的“三检”制度;对重点部位,要认真执行旁站监理制度,随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错误做法,确保工程质量。

(4)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要督促专业工程师、监理员认真执行质量安全巡视检查制度,质量控制部门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大型巡查活动,要求专业工程师每天至少有60%以上的工作时问用于现场巡查,发现和纠正承包商的错误做法,对使用不当材质、使用有缺陷的机械,要责令及时纠正,以免殃及工程质量。

(5)监理工程师要认真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特别应注意易于疏忽的环节(如抗震等构造要求),要督促和帮助项目经理积极在工人中开展QC小组活动。

3.质量事后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1)对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组织承包商进行检查评定,并对缺陷进行处理。

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及时收集质量方面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要求分类归档。

(2)对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分析会议,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清原因和责任,接受教训。

并认真审核承包商报送的事故处理方案,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自行处理任何质量事故。

甘肃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支持建设日产沼气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沼气工程,其中,给农户集中供气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可适当考虑由同一业主建设的多个集中供气工程组成。

支持沼气开展给农户供气、发电上网、企业自用等多元化利用,沼液沼渣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支持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指沼气提纯后达到天然气标准,即甲烷含量在95%以上。

一般1立方米沼气提纯后可生产0.6立方米左右的生物天然气)。

提纯后的生物天然气用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车用燃气、罐装销售等,沼液沼渣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发挥投资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联合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项目备案

第五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建设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备案,提交《甘肃省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

项目建设单位对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备案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提醒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补正。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见附表2)。

第七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变更申请,修改相关信息。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变更信息核查确认,重新予以备案或予以撤销。

第八条项目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资金申请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沼气专业化运营的条件,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够落实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

(二)具有充足、稳定的原料来源,能够保障沼气工程达到设计日产气量的原料需要。

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需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并考虑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

(三)终端产品的利用方式科学合理,确保工程所产沼气、沼渣沼液全部得到有效利用。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照规定的中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市县安排配套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沼气发酵装置、预处理设施、沼气利用设施和沼肥利用设施建设补助。

省级每年争取安排一定额度的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配套,主要用于向规模化大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沼气输配管网建设、沼气计量设备购置等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年度投资总额、供气总户数核算确定。

第十一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并已完成项目备案和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

已经获得过中央、省级财政投资和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省级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并经设计单位加盖公章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标准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概算,项目组织与管理,建设期限和进度,工艺技术方案和总体平面布置图、主体结构图等设计文件(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向农户集中供气的项目还需提供沼气输配管网布局及规格设计书(图)等(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三)工程原料来源保障情况,需提供与原料供应方签订的供应协议或自有原料来源证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还需提供原料收储运体系建立方案和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

(四)终端产品的利用情况,根据利用方式分别提供与用户签订的供气、沼肥利用协议,发电上网许可复印件,天然气生产、销售等有关特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城镇天然气管网入网销售协议、车用燃气销售协议等。

(五)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六)项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七)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安评、资金等审批文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省级资金使用方向及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作方案或申报通知要求、是否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原料来源是否充足稳定、终端产品的利用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申报项目,并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逐级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批。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由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调查,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对向农户供气的工程,还应当核实供气条件、供气规模等。

资金申请报告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实地调查,择优选定项目。

选定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邀请农业部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行业审查意见单独批复。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据资金申请报告和各市(州)联合上报的建议计划,编制本省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及项目方案,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省级配套资金按照核定的沼气供气农户规模,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接到省级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投资计划转下达工作。

第十八条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出调整决定。

对调整后拟安排其他农村沼气工程项目的,要符合项目投资支持范围、并已完成前期相关工作和资金申请。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的调整须逐级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九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安排中央预算内和省级投资的项目,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信息。

凡申报项目的单位,视同同意公开项目信息。

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规定的投资补助标准进行投资补助,其余所需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市县安排资金配套。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对于中央补助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要做到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推行资金管理报账制。

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逐级拨付项目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协商建立具体报账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签署意见,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中央投资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应当单独申请和拨付。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30%到位的项目,方可申请拨付中央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最终20%中央投资。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项目自筹资金未按工程进度、比例及时到位的;

(五)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会计核算不合规范的。

第六章组织实施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地在地方资金中安排部分工作经费,用于农村沼气工程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和宣传培训。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农村沼气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2014)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建设行为。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为农户集中供气的沼气管道输配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燃气管网输配工程施工经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农村沼气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备案。

第二十七条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上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依据项目备案文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省级备案的施工单位名单中选择施工单位。

公开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应逐级上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查。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1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对同意延期开工的项目要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对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应当收回中央投资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建设;确需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调整。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概算及沼气利用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重新进行报批。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程序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运营等有关单位依据施工图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对工程验收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以及工程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须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第三十三条工程验收合格并具备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按程序报请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市(州)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档案资料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暂缓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等应当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全面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沼气工程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建立项目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原则上每月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情况逐级上报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上将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定期通报制度。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或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稽查。

检查和稽查结果将作为安排后续年度农村沼气工程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由于市、县审核项目把关不严、项目建设中或建成后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出现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或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频繁调整投资计划且调整范围大项目多等情况,将核减该地区后续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整理归档管理,档案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工程设计寿命年限。

第三十九条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项目建成后,全部接入农业部正在建设的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

对于具备条件的规模化沼气工程,将逐步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或接入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

第八章建后管护

第四十条农村沼气工程质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279号)执行,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在合理运行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倒查责任,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或委托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要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要做好必要的原料使用量、沼气沼渣沼液生产量和利用量、工程运营情况等的日常记录,配合当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培训、示范推广和信息搜集;要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和范围内的跟踪监管。

第四十二条从事农村沼气工程运行维护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沼气物管员职业资格证书。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机构要定期组织运行维护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再培训,提高操作水平。

各市(州)、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运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甘肃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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