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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支模监理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高支模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支模高度9.5m,既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也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须组织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必须提交论证报告。

二、安全监理人员及职责

(一)安全监理人员

1.总监:×××

2.专业监理工程师:×××

(二)总监的职责

序号

职责

1

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2

按规定对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

3

对高支模工程按规定组织验收

4

对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5

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6

要求安全监理资料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相符合

7

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8

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

对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高度重视,且跟踪落实

10

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11

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12

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13

高支模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14

对变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15

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

16

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17

按时提交监理周报(月报)、如实反映工地现场情况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序号

职责

1

按规定对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2

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能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

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能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4

对高支模工程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5

按规定核查施高支模的验收手续

6

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7

未按规定检查高支模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8

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

三、监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3.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粤建监字[1998]027号)

4.市建委《关于公布高支模工程施工方案审查推荐专家名单的通知》(穗建筑[2006]241号)

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

7.《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四、安全监理要点

1.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核、论证

(1)高支模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5米(广州4.5米)的模板及其支架系统。高支模专项方案应有计算书。计算书应包括施工荷载计算,模板及其支架系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等方面的验算,支承层承载的验算。

(2)对已重复使用多次的模板、支架材料,应作必要的强度测试,技术方案应以材料强度实测值作为计算依据。

(3)对于特殊的工程结构,当模板面非水平面或施工荷载不均衡时,应按整体稳定性和抗倾覆能力计算确定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当高大模板工程达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须组织5名及以上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

(5)支架立杆基础必须坚固,按设计计算要求严格控制支架沉降量。立杆的支承面是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并应在平整、夯实后必须做板压测试,加设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垫块支承立杆。

(6)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b.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c.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d.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f.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g.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h.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

i.附图包括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杆平面布置图,支撑系统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

(7)专项方案的审查

a.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构造、计算是否完整、可行;

b.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c.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d.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2.搭设管理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2)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4)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6)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7)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8)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9)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3.验收管理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2)高支模验收必须以专项施工方案对照检查,与方案不符的不能验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必须参加验收并签字。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结构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资料。

(3)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4)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

(7)高支模分段或整体搭设安装完毕,经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主持分段或整体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安装。

4.使用与检查

(1)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放稳。施工总荷载不得超过模板支撑系统设计荷载要求。

(2)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3)施工过程中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立柱底部基础应回填夯实;

b.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

c.底座位置应正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

d.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偏心荷载;

e.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可靠;

f.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

5.混凝土浇筑

(1)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2)框架结构中,柱和梁板的混凝土浇筑顺序,应按先浇筑柱混凝土,后浇筑梁板混凝土的顺序进行。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失稳倾斜。

(3)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4)现浇混凝土时,施工员和监理员必须到现场,实施安全控制。

(5)现浇混凝土的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白天上班时间,让工人保持旺盛的精力,便于发现危险、脱离危险,化解危险。

6.模板拆除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

(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7.监督管理

(1)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支模底下,并由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3)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篇2: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及编写

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五个方面,即工程概况及特点、编制依据、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和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工程概况及特点

工程概况及特点是指所编制的分部、子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概况和特点。

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位置,规模,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概况及功能,气象、水文、地质等主要自然条件等,也可以以表格的形式来表现。

工程特点应概括工程的主要特征。有何技术及施工难点、重点等。

2、监理细则的编制依据

《监理规范》已规定编制依据有已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

这里需注意的是要注明所引资料尤其是规范标准的全称、文号或版本号及适用范围(现场经常发现细则的编制依据是过时作废的规范)。视实际情况,细则编制时还可能要参考《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文件规定以及建设单位等有关管理文件等,如有参考均应列入编制依据。

3、监理工作的流程

监理工作的流程即监理工作的先后次序。监理工作流程应体现专业工程的特点,区别于监理规划中的监理工作总流程,流程应具体清晰地表示监理工作的名称及主要工作内容。

流程要体现监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逻辑合理,执行方便通畅,监理工作流程中遇到判定性的程序宜统一使用“合格”、“同意”等中文用语。

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我们常说要对工程实施“全面控制”,实际上监理的“全面控制”是建立在有效控制工程“要点”上。

只有明确控制要点及目标值,指出控制、预防方法和措施,才能做到“全面控制”。“要点”的确定,与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理解、把握程度以及我们监理人员及监理企业的水平有关。因此在编制监理细则前就要明白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目标,才能按与之相适应的要求进行“要点”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合格工程是不能用省优、国优的标准去要求的,如果这样既会增加承包单位的成本,也会给监理工作带来被动。

(1)对工程实施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所以除了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设置停止点,还要对工程的难点、重点以及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地方设置见证点或停止点,包括如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主要原材料、设备质量的进场检验和抽检,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审批,隐蔽工程的验收,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等都是控制要点。

(2)控制要点的设置与否宜根据承包单位的工艺水平、施工条件、施工机械的性能和质量保证的可靠性等因素确定,应体现过程控制以及主动控制与预先控制的原则,且宜按监理工作流程的先后顺序逐一设置控制要点。

(3)目标值应在符合合同条款、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目标值尽量定性,且宜统一使用表格形式表达。

(4)细则编制还要注意根据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确定其分部、分项工程甚至检验批的质量目标来编写监理控制要点和目标值,之前也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创优方案,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创优分目标。这一点非常重要。

5、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应结合监理工作控制要点有针对性的阐述,对重要关键的控制点要重点阐述。

(1)监理工作的方法,主要是明确控制要点怎样控制,即由谁(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在何时、何地、采用什么手段予以控制以及明确应有的控制记录。监理工作常用的控制手段有见证取样送检、抽查(含实测)、旁站、巡视等,在控制手段中应注明目测法、量测法、试验法等质量检验的具体应用。

①见证取样送检,包括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施工安全设备、设施的送检。

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应列明所需检查的材料名称、技术要求、检查内容、质量控制方法及报送的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材料进场报验单、质量检验或试验报告等)。对材料的进场见证抽样送检,应列明材料送检的内容和抽样比例,哪些材料不用送检。对一些建筑节能材料更是要列出其具体的设计要求参数等。

②抽查是监理工程师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包括对人和物的抽查。

编制抽查监督时,应重点描述影响下道工序施工质量的抽查部位,检测手段和检测比例;对“人”的抽查,主要是抽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到位到岗,是否符合投标及施工合同文件要求(在广东省现在还包括对工人“平安卡”的人证是否相符的抽查)等;对一些特种设备如塔吊还要检查其是否经过现场检测并取得相关“准用证书”等。

③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有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理活动。细则中要描述哪些工序需要旁站监理、旁站监理的内容、旁站监理的方法以及旁站监理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对一些高危如特种设备作业,如塔吊等安拆,虽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未规定,但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在某事故发生后总是追究监理有无旁站,所以旁站监督时也应视地方要求列入旁站计划。

④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编制平时巡查监督时,重点突出巡查的内容。

它是指导现场监理人员经常性巡查什么问题,让承包单位知道监理巡查的内容,是为了要他们为监理的巡查提供方便。编制巡视监督时应注意,巡视是一种“面”上的活动,它不局限于某一部位或工程,而旁站则是“点”的活动,它是针对某一工序和部位。

⑤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未经总监批准开工申请的项目不能开工,没有总监的付款证书,承包单位不能得到工程付款;监理工程师充分利用指令性文件,对任何事项发出书面指示,并督促承包单位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

⑥工地会议。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讨论施工中的各种问题,必要时邀请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参加;对于复杂的技术问题,总监可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⑦计算机辅助管理。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将所收集的数据和文件资料输入电脑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措施。

⑧停止支付。如果施工前段时间的工程行为达不到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设计要求及工程合同文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支付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

⑨会见承包单位。邀见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出承包单位在工程上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⑩中间及隐蔽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方法组织验收;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归档。

必要时还可邀请地方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来检查并指导工作。

(2)监理工作措施是指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方面进行控制实施,重点是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①组织措施。从目标控制的组织管理方面采取措施,如编制监理细则目标控制的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的任务和职能分工、权利和职责;督促承包单位按投标承诺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对工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现与预测目标产生偏差及时采取行动进行纠正。

②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方案中遇到技术问题时,承包单位提出的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情况,同时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在承包单位实施工序样板引路、样板间样板引路、单体工程样板引路时,监理人员应采取的预控措施:乙供材料看样定货的组织、监督、执行等控制措施。

③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因现时的监理委托不充分等情况,大多数时间监理人员并没有实际权力来进行有效控制,但在细则编制时,还是应根据监理合同情况进行完善。

(3)对监理细则中是否涉及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协调的内容,因有的监理单位已有相应的专项监理细则,因此可根据监理细则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简要说明。

(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6、监理细则文本格式编制

监理细则的封面编制、审批栏必须由参与编制的人员和审批的总监手签,且均应盖上注册章和项目章。

监理细则不但要有内容也要有形式,多数监理人员都不注意文本格式的编制,即使细则内容翔实,但文字大的大、小的小,行距不一,既给人一种不流畅、不舒服的感觉,也浪费了纸张,以下供参考。

(1)字体、字号和行距统一从整体上看比较美观大方。字体宜全用楷体GB2312;正文全部小四字,一级题名前后各隔3行、且需另起一页,二级题名前后各隔1行,行间距均为单倍行距(在段落设置中缩进中左右、间距中段前段后均为“0”)。

(2)章节、正文编码可参考国家标准,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页边距设置可参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附录B,因为监理细则是需装订交建设单位、档案馆的,采用纸皮装订时装订线为1.0cm,则装订后左右对称为1.5cm。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甲方统一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统一为“承包单位”等。

(5)文字、数字、外文符号、单位、术语前后要统一,如“零件”不写成“另件”、“台账”不写成“台帐”、单位“m、t、L”不写成“M、T、l”、单位“min”不写成“Min”、数据统一为阿拉伯语等等

篇3: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产品,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手术室、产房、婴儿室、烧伤科等有关科室和实验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医院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运送传染病人的车辆、工具和污染物品等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医源性感染,导致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医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做好对医院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章疫源地消毒

第十二条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艾滋病疫源地,要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消毒,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进行终末消毒。

第十三条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等必须按照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组织消毒。

第四章预防性消毒

第十四条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羽毛及其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导致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物品和场所,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的室内空气、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旧物,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九条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车辆必须建立经常性消毒制度。

第五章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

第二十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根据其用途,应当达到灭菌或消毒,并取得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获得“卫生许可证”。卫生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方可出厂、销售。凡从事此类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必须清洁、对人体无毒无害。凡经消毒灭菌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产品,要严格防止再污染。包装上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厂名、批号、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并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经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部门,应当按照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和规定,保存、运输。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批号、消毒标签及无有效期限或过期产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消毒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消毒工作。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消毒卫生监督任务。

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并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给证件。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可以在本系统内设立和聘任从事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卫生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消毒措施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查阅、索取、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隐瞒,卫生监督员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五)及时提出消毒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必须按《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的规定,申请并获得卫生许可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生产营业执照,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一次性使用的输液(血)器、注射器的研制、生产单位,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产品由卫生防疫机构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消毒实验室,进行消毒监测合格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审评委员会,负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审评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全国认定消毒鉴定实验室,负责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从事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三十条经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产品使用超出审批限定范围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进。

对限期改进后的产品,仍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发证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审批和监测及疫情消毒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用语含义如下:

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微生物,达到无害化。

灭菌:是指用化学、物理方法达到杀灭一切微生物。

卫生用品:是指需要消毒的卫生用品,包括:棉签、口罩、避孕工具、妇女卫生纸、妇女卫生巾、妇女卫生栓(杯)、消毒纸巾、隐形眼镜保存液和直接用于病人的漱口杯、一次性卫生餐具等。

医疗用品:是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诊断、治疗用的需要消毒的医疗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血)器、手术巾、手术衣、帽、口罩、一次性口腔镜、一次性手套、指套及其它需要消毒的医疗用品等。

消毒药剂:是指用于消毒、灭菌或洗涤消毒的制剂。

消毒器械:是指用于消毒、灭菌的各种器械或装置。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87)卫防字第49号文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和卫生部(85)卫防字第58号文颁发的《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

2、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

3、消毒鉴定实验室管理规范

4、消毒鉴定实验室申请表

篇4:监理细则大全编

监理细则大全:塔吊施工过程中监理控制细则

对塔吊基础施工、安装拆卸、附墙、群塔作业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一、细则编制依据

经批准的监理规划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TGT59-99建筑施工塔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本工程设计图纸、地质勘察资料

二、塔吊基础施工过程中监理控制要点

1、塔吊桩基砼强度试块报告是否合格

2、塔吊基础钢筋、防雷接地是否经隐检合格

3、塔吊基础标高及地下节预埋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4、砼强度是否满足要求

5、塔吊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

6、审查塔吊基础方案是否经过审批、计算书是否正确

三、塔吊安装拆卸过程中监理控制要点

1、审核塔吊型号、技术参数及进场设备清单;

2、审核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3、检查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4、审查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及安装拆卸人员资格;

5、审查塔吊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及塔吊安装安全技术交底书;

6、检查设备专业检测单位的资质及检测人员资格;

7、审查塔吊安装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书;

8、安装程序及注意事项:严格按照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安装程序进行作业,在基础制作完成并合格后,方可进行整机安装。

9、安装过程中关键部位控制如:

(1)安装底座及基础节:安装底座前先放好调整垫板、底座及基础节就位后,调整底座水平度,控制基础节的垂直度在1%以内,注意底座定向方向,在安装时应先将销孔清理干净,孔及螺栓皆要涂黄油;

(2)安装压重块:注意交替进行以保持塔机的平衡;

(3)安装平衡臂及拉杆,在平衡臂吊装之前,严禁将装置在平衡臂上的所有部件一次性全部安装到位,正确做法应将护栏、电气拉线等装到位,后安装其它配件,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平衡性,严禁先装配重;

(4)严格按顶升接高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接高工艺。

10、安装完毕重点检查:

(1)检查平衡臂及拉杆、吊臂及拉杆、配重组件等各部位、连接螺栓轴销、保险销、开口销的安全保险安装情况;

(2)检查各齿轮联接部件的坚固情况,各钢丝绳穿绕及卡紧固定情况;

(3)接通各电器线路,检查塔机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兆欧。

检查临时用电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4)塔吊限位、报警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5)群塔之间是否存在安全距离。

11、严格按JGJ33-20**S规定进行检查与调试工作。

12、对各限位装置、滑轮要经常检查,确保无变形、缺损、调整螺丝无锈蚀、锈死并固定可靠。

主要检查螺栓的紧固情况,焊缝及主角钢无裂纹、开焊等现象。

四、塔吊附墙监理控制重点

1、检查塔吊附墙方案是否经过审批;

2、检查附墙具体部位、标高;

3、附墙结构是否经过设计验算;

4、检查附墙详图及平面布置图。

五、群塔作业监理控制重点

1、检查群吊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经过审批;

2、塔吊交叉区作业,严格遵守群塔施工协调原则,该主动避让的塔吊司机不得抢先调运,必须让于其它塔吊。

地面指挥在塔吊吊运物件需进入交叉施工区时,应先告知塔吊司机。

并密切注意其它塔吊运转动向,给予司机准确避让信号。

3、塔吊在作业过程中只允许信号工对塔吊司机发出指令,而且只能定机定信号工指挥。

绝对不允许指挥人员在工作时擅自离开岗位。

4、检查群吊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六、塔吊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

1、塔吊是否经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且发放使用牌;

2、检查塔吊司机、司索、指挥人员上岗证;

3、在作业前必须重点检查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是否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必须符合标准;

4、吊散物时应捆扎牢靠,当离地面50cm时,再将捆绑绳检查一遍是否有松动。

必须将零碎小物件装在容器中方可起吊。

5、司机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才能进行操作,各动作操作前应鸣铃示意,操作时应注意力集中,不得做其它动作、禁止由塔吊上向下抛掷任何物品。

6、塔吊工作时,不允许任何人员上下爬梯,重物下方也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如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放下重物,停车检修。

7、塔吊严禁超负荷吊装、起重吊装中要坚持十不吊规定(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吊索和附件捆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歪拉斜挂不吊;工作面站人或工作面浮放有活动物不吊;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带棱角缺口物未垫好防止钢丝绳子磨损或割断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违章指挥不吊)。

8、塔吊工作完毕后应将起重机开行到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锁紧夹轨钳,并将吊钩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并将所有控制器手盘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锁好驾驶室门窗,离机后将总电源切断。

9、遇有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6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塔吊必须停止工作,塔吊在停止、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重物放下,不得悬挂在空中。

10、检查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安装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查和维护。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对塔吊必须进行日常保养工作,必须对各个限位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清除尘土,做好润滑。

监理细则大全:预应力管桩施工质量监理细则

一、质量标准:

(一)依据标准:

应符合国家标准:

87SG361《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

GBJ202-8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3476-92《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二)基本要求:

1、局部粘皮和麻面累计面积不大于桩总外表面积的0.5%,深度不大于10MM,且应修补;

2、漏浆深度不大于主筋保护层厚度,长度不大于30MM,累计长度不大于管桩长度的10%,且应修补;

3、不得出现环向及纵向裂缝,但龟裂及水纹不在此限;

4、桩顶和桩尖处不得蜂窝、麻面、裂缝和掉角;

5、桩的混凝土强度必须大于设计强度。

(三)允许偏差项目:

1、桩身长度+0.7%L~-0.5%L(L为桩长);

2、端部倾斜≤0.5%D(D为直径);

3、直径+5~-4MM;

4、保护层厚度+10~-5MM;

5、桩身弯曲度≤L/100;

6、法兰盘允许偏差:内径±2MM

外径0MM~-1MM

螺孔中心距±0.5MM

高度+2MM~0MM

7、桩端板允许偏差:平面度2MM

外径0MM

内径±2MM

8、厚度正偏不限、负偏差为0MM。接桩时,上下节桩的中心偏差不得大于10MM,节点弯曲矢高不得大于1‰桩长。

9、打桩完毕后的偏差应符合GBJ202-8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具体要求。

二、风险分析:

预应力管桩也是预制桩的一种,它存在其它预制桩发生的断桩和桩顶破碎的通病外,还易发生桩身变形和桩顶压曲破损两个通病。以上通病的原因分析可见《现场预制桩分项工程》及《钢管桩分项工程》。

三、控制点:

项目

要点

1

防止沉桩偏斜

沉桩过程中注意用经纬仪校正桩身垂直度

2

保证设计深度

a、控制桩身倾斜度

b、尽可能清除地下障碍物

c、防止桩底端破损

3

防止桩顶打碎

a、预应力管桩制作符合规范要求

b、选用适合的桩锤及冲程

4

防止接桩不平整

法兰盘的制作符合要求

四、预检项目:

项目

检查要点

1

施工方案

a、桩位平面图应由施工单位签字认可

b、施工进行计划表

c、施工桩位顺序

2

堆放场地

平整坚实,地基良好,排水畅通

3

桩身质量检查

按质量标准进行

4

堆放方式

按规格、材质分类堆放,堆放高度不宜太高

5

桩架检查

在沉桩流水的初始位置安装就位,检查垂直度和机械设备性能状况

6

桩位复核

检查桩位的平面位置

五、隐蔽工程:

按《钢管桩分项工程》质量标准第五条(打桩完毕预制桩位置允许偏差表)进行验收。

六、旁站检查:

项目

检查要点

1

桩身垂直度

在桩架的正面与侧面的适当位置处,各设置一台经纬仪,校核桩身的垂直度

2

法兰接桩质量

按质量标准检查接桩质量

3

停打标准

按设计单位提供的停打标准进行检查

4

搭接时间超过24小时

钻进,搅拌顺利

七、提供资料:

1、预应力管桩质保书

2、桩施工组织设计

3、预应力管桩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单

5、技术核定单

6、工程量变更签证

7、质量检验评定表

篇5:砌体工程监理细则范文

砌体工程监理细则(水库工程)

一、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参照SD120-84《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和有关干、浆砌石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等文件规定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干、浆砌石工程。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在具备了干、浆砌石的开工条件时,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规范,结合自然条件和施工技术水平编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简况(包括项目构成,合同或设计工程量,合同工期等);

(2)施工管理与作业劳动组织;

(3)施工准备及程序和方法;

(4)施工进度计划;

(5)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措施;

(6)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

(7)合同支付计划;

(8)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事项。

2.2.承建单位应在干、浆砌石工程施工前,完成铺工放样工作,并将其成果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

(1)工程简况,施测范围布置图;

(2)放线依据及对原点检测校核情况;

(3)施测方法,使用的仪器和人员配备;

(4)放线成果(包括记录和平面布置图)。

2.3.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

2.4.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开工申请单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作业开始14天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送交石料评定资料和产品地点。水泥产品合格证和检验证明单,砂料检验资料,水泥砂浆配比试验等资料。

3.2.承建单位应对分批次购进的上述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验、试验,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或进场。

3.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熟练的砌石工人上岗。

3.4.施工过程中,浆砌石齿墙防浪墙与干砌砼板护坡的接插处理及复合土工膜间的联接,应按设计图纸处理,施工完毕经驻地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个工序。

3.5.浆砌石齿墙砌筑单元工程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承建单位在报经监理部批准后,进行护坡,施工前应做好削平堤坡、铺设土工膜,碎石垫层等。

3.6.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实行三检制,并认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查。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于当月26日前向监理部报当月月报。

3.7.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技术措施的效果,不符合或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提出调整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8.施工过程中,当监理工程师需查阅资料和现场记录或者需作检验时,承建单位及其各级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监理部的巡视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违反设计及技术要求时,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与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基础坡面处理及开挖施工参见《土方开挖施工监理细则》。

4.2.干砌块石工程技术要求:

(1)干砌石过程中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土胎和土工膜和堤坡。碎石粒径2—4cm垫层,随砌石随填,厚度10cm。

(2)施工位置准确,砌石厚度均匀一致,砌护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3)要逐坯排整,做到里外石块的咬茬,厚度均匀一致,大石在外,小石在内,不准有凸肚凹坑。坡面平顺。不得有突出无靠的孤石的易滑动的游石。

4.3.干砌块石砌筑单元工程质量检测检查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质量检查项目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次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1

石料

质地坚硬、单块重应符合设计,但最小不应小于规范要求25kg

2

坡度

平顺,无明显凸凹现象

3

坡面排整

无游石、孤石、小石

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标准应符合下表要求

项次

检测项目

允许误差

设计值

实测值

1

铺底高程(mm)

50

2

砌筑高(mm)

50

3

铺底宽(mm)

50

4

砌体顶宽(mm)

50

4.4.浆砌块石工程技术要求:

(1)浆砌石厚度及碎石垫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砌筑采用座浆法施工,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

(2)砂浆拌合应用机械拌合。砂浆应随拌随用。因故停歇过久,砂浆达到初凝时当作废料处理。

(3)面石勾缝,所有水泥砂浆应采用较小的水灰比。勾缝前剔缝,缝深20~30mm,清水洗净,不得有泥土,灰尘杂物,缝内砂浆要分次填充,压实,然后抹光、勾齐。洒水养护不少于7天。

浆砌、勾缝检查项目应符合下表规定要求

项次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1

原材料

符合规范标准

2

砂浆配合比

符合设计要求

3

砂浆抗压强度

符合设计要求

4

勾缝

无裂缝、脱皮现象

5

浆砌

空隙要先填浆后塞片石塞满

浆砌石检测项目及标准

项次

检查项目

允许误差

1

铺底高程(mm)

+100-50

2

砌体总高(mm)

+100-50

3

铺底高(mm)

+100-50

4

砌体顶高(mm)

+50-50

5

坡度(%)

+3-3

6

缝宽(mm)(块石)

要求横缝宽20,最大25,竖缝20~40

7

咬牙缝

尽量避免,2m2内不得超一条

8

面洞

严禁出现大于0.003m2的面洞,面积0.0025%~0.003m2的洞在2m2内不得超过3个

9

悬石

不得存在

4.5.浆砌石单元工程质量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浆质量检查:每100m3砂浆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进行砂浆抗压强度试验。

(2)单元工程质量检测位置和数量:沿齿墙15m长不少于1个点次,每单元检测点次不少于3个。

4.6.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应采用以下规定:质量检测项目基本达到标准且质量检测合格率不小于70%的评为合格;质量检查达到标准且质量检测合格率不小于90%的评为优良。

4.7.上述干、浆砌石工程分缝和止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4.8.为保证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应认真进行质量跟踪检查、检验合格后填写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抽检认可。

五、其他

5.1.每单元工程施工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干、浆砌石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认真填写质量评定表格,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抽验认可签字后退回施工单位保存,作为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

5.2.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技术规定,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规程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认可,所进行的批准、审核并不能减免工程承建单位所承担的合同责任。

单元工程开工(仓)证,以监理工程师是否在承建单位上报验的质量评定表上签字为依据,施工可凭此签发认证进行下道工序。

5.4.砂浆生产原材料,质量检验认证,按有关规范执行。

5.5.已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计量支付。合同支付计量,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砌体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第一部分砖混结构中的砌体工程

一、砌体砌筑前准备

⒈对已施工的基础梁面和板面先进行轴线放样和标高测量,对基础梁轴线偏心或板四周轴线偏心可能产生砌筑探头砖的应先进行处理补齐,梁面与板面找平根据需要找平厚度,当厚度小于2cm时,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当厚度大于2cm时应采用细石砼找平,严禁边砌筑边找平。

⒉根据砖的实际厚度和层高及砂浆允许厚度先确定单皮砖,以确定皮数杆十皮砖厚度,皮数杆刻度线应同时标注抗震拉结筋间距线。考虑皮数杆十皮砖厚度尽可能少变化,应采用同厂家的粘土砖。一般灰缝厚度在8~10mm、10~12mm之间最小8mm,最大12mm。

⒊砌体砌筑所有的粘土砂浆或石灰膏混合砂浆,在拌和前应先设置化膏池,对所拌合的粘土和石灰先进行化膏,反对粘土和石灰未化膏就直接拌合使用。

⒋砌体砌筑前应根据平面图所示的窗间墙和转角墙的不同尺寸,确定不同长度尺寸的抗震拉结筋,抗震拉结筋统一要求做成U字形筋,弯钩方向应与U面垂直(即安装后弯钩向下)、抗震拉结筋在安装前应按不同长度尺寸分别挂在需要安装部位的构造柱钢筋上。

⒌鉴于目前砖拱和钢筋砖过梁的施工较费工且质量难以保证,因此,监理的工程要求统一采用预制的钢筋砼过梁,钢筋砼过梁的配筋和尺寸均按图集执行,并于砌体砌筑前预制好。

⒍木门窗安装固定所用的木砖均采用标准砖尺寸,并应考虑固定钉、打入方向与木纹方向垂直,铝合金固定点除砼柱、梁外,砌体范围要求采用标准砖尺寸的素砼预制块,并按图集要求的固定点数量预先制好,在砌体砌筑前分发至各操作岗位。

二、砌体砌筑

⒈砌体砌筑前要求提前对砖进行浇水湿润,保证砖湿润面积在15%左右(检查时截断整砖,看边缘吸水深度,当吸水深度大于1cm时,即视为符合要求),夏季施工还应定时间补充浇水,严禁干砖上墙。

⒉砌体砌筑采用“三一”方法砌筑,每层前四皮砖均应先摆砖(竖缝模数有出入或短样摆砖有困难时,允许调大构造柱断面尺寸),以及练习十字角、丁字角、240mm墙与120mm墙交接的组砌方法(其中:所有转角要求不允许出现正面通缝、包心通缝和25头)。

⒊砌体组砌时应立皮数杆并皮皮拉线,第一皮砖和最后一皮砖及窗台最后一皮砖应为丁砖,当最后一皮砖未恰好是丁皮位置,应改最后三顺一丁为二顺一丁或一顺一丁进行调整。

⒋第一皮砂浆和墙顶找平砂浆以及橱、卫50线内的砌体砂浆均要求采用同标号的水泥砂浆砌筑,以确保砌体与砼面胶结良好和加强橱、卫墙体防水能力。

⒌砌体砌筑过程碎砖应控制使用,小于半砖的碎砖不允许使用,大于半砖的碎砖可使用于中顺皮和丁皮砖位置(墙顶皮除外),丁皮位置应两块整砖夹一块碎砖,中顺皮可在背面墙位置一块整砖夹一块碎砖,严禁碎砖集中使用(碎砖使用率应控制在10%以内)。

⒍抗震拉结筋安装时应入墙1000mm,入构造柱35D(D为拉结筋直径),不足1M的窗间墙或转角墙拉结筋在考虑保护层后按实际长度放置,拉结筋入构造柱弯钩应向下,拉结筋按每8皮标准砖(或5皮多孔砖)间距设置一道(正偏差允许一皮)。

⒎所有门洞过梁或临时洞口过梁一律采用预制砼过梁,临时洞口还应预留拉结筋(间距500mm,入墙500mm以上)。

⒏木门窗木砖按两头400mm位置设置第一块后,中间再设置一块,窗高在1200mm以内可设置2块木砖即可,预埋的木砖应做防腐处理。铝合金门窗固定点按两头第四皮设置第一块预制块后,中间应每间隔7皮砖设置一块预制块(400mm~500mm设一块)。

⒐砌体砌筑顺序应先转角后直墙,同时要求砌筑先后不应超过4皮砖,

砌筑时铺浆应不超过操作工人的手臂长,不能同时砌筑而需留槎时,应留置于转角500mm以外,并留斜槎,非承重120mm墙需留直槎时,应留在直墙上,并设置拉结筋,严禁承重墙留直槎。

⒑砖混结构的板式楼梯应先浇注砼后再砌筑平台以上的砖墙,二次砌筑砖墙应先平台找平,对齐灰缝后再二次砌筑,砌体留槎同样要求留斜槎,并加设拉结筋。

⒒构造柱断面要求留马牙槎,墙体留设马牙槎应先退后进,进退上下应对齐,实际操作时,为了确保构造柱断面,墙体应各退1cm。

⒓砌体砌筑过程砂浆应随用随拌,混合砂浆和水泥砂浆应分开拌和,反对一机多用,砌体砌筑时应用挤压法施工,以确保砂浆饱满度。砂浆饱满度在80%以上。

⒔砌体砌筑后除按要求墙垂直、正面墙平整外,背面墙也要力争平整和灰缝均匀,以提高墙体观感效果。

⒕需在构造柱或墙上预留拉结筋作为阳台或出墙构件的拉结之用时,应预先预埋,反对后补。

⒖砌体砌筑应控制每天的砌筑高度,以确保砌体的稳定(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8m)。

⒗窗间墙在370mm以上难以按三顺一丁砌筑时,可按一顺一丁砌筑,370mm以内组砌方法可不作要求,但应从砂浆强度和拉结筋进行加强。

三、砌筑中间验收

⒈提倡砌体挂牌操作做法,每位操作工人在自己砌筑的砌体上挂上自己的名牌,供验收对照。落实砌筑质量责任,执行奖罚规定,开展岗位竞赛。

⒉砌筑过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将进行中间抽查、检测、确定样板,组织观摩和评比。

⒊为便于内装打底,主体可分两次进行中间结构验收,四层以下的主体结构验收可报请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监督站也可委托现场监理进行验收,主体验收时设计应参加;主体全部完成后应做第二次验收,以评定主体分部质量等级。

四、砌体材料

砌体材料的监理按建筑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部分框架结构中的砌体工程

一、砌体砌筑前准备

⒈砌体砌筑前同样对已完成的梁板面应先进行轴线放样和找平,找平要求同砖混结构。

⒉砼柱预埋的拉结筋原则上应一次到位,个别漏埋的应先补上,砌体砌筑前应先调直,设弯钩。

⒊过梁、木砖、铝合金固定点做法同砖混结构,木砖与铝合金固定尺寸按空心砖和18砖模数设置。

⒋砂浆要求同砖混结构、粘土及石灰均应设化膏池。

二、砌体砌筑

⒈填充墙砌筑时,底三皮和上三皮砖要求采用实心砖砌筑,窗台或洞口边缘也应砌筑实心砖,非120mm墙的空心砖填充墙与120mm墙实心砖交接时,填充墙在交接的370mm范围内也应砌实心砖。

⒉第一皮砂浆和最后一皮砂浆以及橱、卫、180mm以内砌筑砂浆和与砼柱、墙交接的竖向灰缝均要求采用水泥砂浆砌筑。

⒊填充墙最顶一皮砖应采用斜砌,斜角采用75度角,并应采用“挤、推”方法砌筑,顶皮砖砌筑时也可以在砌筑七天后再砌筑,以减少墙体收缩出现裂缝。

⒋砌体过梁、木砖、铝合金固定点的安装方法同于砖混结构,但木砖和铝合金固定点间距应在规范要求范围内结合空心砖模数确定。

⒌墙体拉结筋预埋间距应考虑到填充墙的模数,严禁预埋错位后再急弯就位,在设计认可条件下,拉结筋建议采用带肋冷轧钢筋,以克服预埋后圆钢端头调弯钩的困难。

⒍穿墙水电管道或箱槽,在砌体砌筑过程应先预留或砌筑时直接走空心同时预埋,无法直接预埋或预留需打槽的应采用切割做法开槽,严禁直接敲打。

⒎填充墙空心砖砌筑时的灰缝、平整、垂直的要求与砖混结构相同,空心砖砌筑在无施工困难情况下,宜竖砌。

⒏在设计许可条件下,考虑到外围护的防水问题,除在装饰装修外墙打底采用防水砂浆加强外,外围护墙体也可采用实心砖砌筑。

三、砌体的中间验收

砌体的中间验收要求同于砖混结构。

四、砌体材料

砌体材料的监理按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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