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基金实施细则范文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奖励基金实施细则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奖励基金实施细则【1】

第一条为了弘扬何炼成教授经济思想,激励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在专业学习和科研上不断进取,培养在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具有发展潜质的优秀人才,表彰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成果优秀的在校生、青年教师和毕业院友,结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何炼成奖分为学生奖、青年教师奖、荣誉奖,分别用于奖励经济管理学院学生、青年教师和毕业院友。

其中,学生奖范围为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科研成果优异的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青年教师奖范围为经济管理学院当年在职在岗科研成果突出的拔尖人才(年龄在40岁以下);荣誉奖范围为在学术研究领域成就突出的毕业院友。

第三条何炼成奖中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4000元,奖励人数为本科生10人、硕士研究生10人、博士研究生5人;何炼成奖中的青年教师奖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每个一级学科奖励人数各2人。

何炼成奖中的荣誉奖针对的是毕业院友,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四条申请何炼成奖的学生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生学习成绩良好,青年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本岗位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申请何炼成奖的中的学生奖和青年教师奖申报者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下:

(一)本科生必备两个条件,其中1为必备条件,2、3、4为备选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居前1/2位;

2.当年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论文(排名在前两位)1篇,或者在重要期刊(排名在前两位)发表论文两篇;

3.论文入选国内一级学会年会论文(以论文入选通知为准,以下同);

4.参与正式出版(一类出版社)著作编写(个人完成1万字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必备两个条件,其中1为必备条件,2、3为备选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论文(排名在前两位)1篇,或者在重要期刊(排名在前两位)发表论文三篇;

2.论文入选国内一级学会年会论文。

3.参与正式出版著作编写(个人完成2万字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必备两个条件,其中1为必备条件,2、3为备选条件之一:

1.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报纸除外),或者在核心期刊A类以上发表论文(排名在前两位)3篇;

2.论文入选国内一级学会年会论文;

3.参与正式出版(一类出版社)著作编写(个人完成2万字以上)。

(四)青年教师奖申报者必备条件,其中1为必备条件,2、3为备选条件之一:

1.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报纸除外),或者在核心期刊A类以上发表论文(为第一完成人)3篇;

2.获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或获准国家社科基金1项,或获准教育部社科基金1项和省级社科基金1项,或获准省级重大招标课题

1项和省级社科基金1项,或获准省级(包括副省级)社科基金或重大问题研究课题3项。

3.正式出版(一类出版社)专著或教材1本。

(五)荣誉奖面向的是经济管理学院毕业的在学术研究领域成就突出的杰出院友,由本人申请或专家推荐,并向何炼成奖工作小组递交荣誉奖申请书。

以上申请人员资格、期刊层次、个人排名、基金与课题认定标准等参照经济管理学院有关奖学金评奖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量化分值亦参照经济管理学院有关规定。

其他未尽事宜,均执行经济管理学院有关规定。

第五条何炼成奖实行等额评审,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何炼成奖评审工作由何炼成奖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一)工作小组组长与副组长。

经济管理学院院长任工作小组组长,经济管理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院友会工作院长助理任副组长。

(二)工作小组成员构成。

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学院专家和相关人士,构成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专家成员每年随机确定人选。

第七条何炼成奖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每年上半年,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何炼成奖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何炼成奖申请表》(见附表)。

第八条何炼成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初评工作应包含政策宣传、学生申请、审核、研究评定、公示、上报学校等程序,其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何炼成奖评定结果,上报学校,经学校有关会议审定后,由何炼成奖工作小组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条学校于每年5月1日前进行表彰并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和教师,同时此荣誉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和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经济管理学院所属党委、团总支、各系、中心要积极配合何炼成奖的评审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做好奖金的审核发放,确保奖金及时用于资助具有良好科研潜质的学生和科研能力突出的教师。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何炼成奖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大学“何炼成奖”工作小组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北京市商贸系统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实施细则【2】

为了具体落实*北京市委商贸工作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现商委会)制订的《关于北京市商贸系统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管理和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特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的计算。

按一商、二商、饮食服务总公司、粮食、供销社、石油六个系统统计:全系统总人数,其中(一)市局、总公司、社直属企业人数;(二)六个系统所属区、县企业人数;(包括崇文、顺义试点区县在内)另把商办工业企业人数,从各统计数字中单列出来,送市改进服务工作办公室汇总并报有关领导审核后确定拨提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数额。

二、关于基金的拨提。

按市政府规定的“市级按全市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二元”和“区、县、局级按所属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三元”,共计每年每人五元的优服基金,具体拨提方法是:

(一)市直属商业、服务业,按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五元的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其中由市财政拨给市改服办二元,拨给有关局、社、总公司五角;由市属企业从留利中的后备基金支付二元五角,上交其主管局、社、总公司。

(二)区、县按六个系统所属商业、服务业职工人数每年每人五元的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其中一元由市财政拨给市改服办;一元五角由区、县财政拨付给本区、县财贸部、办优质服务奖励基金具体管理部门;区、县属企业从留利中的后备基金支付二元五角,一元上交市改服办,一元五角上交本区、县财贸部、办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

三、关于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市属六个局、社、总公司,都要确定出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处、室),并向市财政局和市改服办备案;区、县财贸部、办的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要向所在区、县财政局和市改服办备案,以便沟通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的往来渠道及加强这项资金的管理。

四、关于职工人数的统计和基金的建立时间:从今年起建立优质服务奖励基金,以六月底的职工人数为准;以后每年这项基金的提取和拨款均以该年六月底的人数为准计算。

五、这项优质服务奖励基金,要专款专用,年终由市(局)、区(县)优质服务奖励基金管理部门,向市、区、县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篇2: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六条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七条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八条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九条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一条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四条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五条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营业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六条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二十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一条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条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条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八条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五章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记功一次。

第三十条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创收纯收入按20%比例奖励创收人。

第三十一条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工作努力,成绩突出,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记功一次。

第三十二条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第六章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第三十三条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条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

第三十五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三十六条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者,记过一次。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

第三十八条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

第三十九条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

第四十条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布日期:1990-9-25

执行日期:1990-9-2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获奖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申报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授予国家星火奖: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

(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

(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村的先进装备;

(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

(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国家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获奖标准

第四条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星火奖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

第五条国家级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一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一万五千元二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一万元三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五千元四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二千元

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获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本地区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等级。奖金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由地方财政支出。

第七条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国或者若干省市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很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四)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国家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者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很大、涉及面很广,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已经在若干个省市或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地方或者区域重大政策的制订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大、涉及面广,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经在省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

(四)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大,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获得国家星火奖四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比照三等奖获奖标准,在技术水平、示范作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获得国家星火奖四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类的项目应当比照三等奖获奖标准,在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在理论与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国家科委设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评委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个,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评委会和评审组委员由国家科委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评审会议,视同自行解聘。评奖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不能另派代表。

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定国家级星火奖一、二等奖项目,复核三、四等奖项目;

(二)审定向国务院推荐授予特等奖项目;

(三)制定有关贯彻《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措施;

(四)指导省、市级星火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国家级星火奖三、四等奖项目,并向评委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

(二)办理评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申报

第十五条国家级星火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称申报部门)负责向国家星火奖评委会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申报部门应当从获得省、市级星火奖或者部委级科技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同一项目,已申报或者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九条申报国家级星火奖,每一申报项目应交纳申报费60元。

第二十条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的填写应当符合“申报书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获得国家级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0人,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3人,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7人,四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管理、培训中,提供技术、装备、经费、服务等条件,并付诸实施,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关键性贡献的单位。

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部门组织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报书。

项目完成人的名次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二十四条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报奖期间,将项目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申报项目的异议期。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将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处理完毕项目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审组三名主审员。

第二十八条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必须由评审组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四等奖项目必须由评审组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评审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三名主审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要求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代表到会答辩。

第三十条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复核三、四等奖项目,评定一、二等奖项目,必须评委会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推荐特等奖项目,必须评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评委会评定和复核通过的项目,报国家科委核准后,即行授奖。

授予特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报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十五日内将异议材料移送申报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申报部门在接到评委会办公室移送的异议材料后,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被异议方,被异议方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供有关的答辩材料和证明文件。逾期不予答复的,撤消项目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申报部门应当将异议处理结论报评委会备案。异议期内未解决异议的申报项目,不得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三十七条异议人对申报部门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按行政复议程序复议一次。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八条国家级星火奖的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

第三十九条荣获国家级星火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职称、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十条《办法》第十条所称“特别奖励”是指:

(一)个人荣誉称号:对振兴农村经济,在组织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领导者,可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二)集体荣誉称号:在获国家级星火奖一、二等奖的企业中,评选、授予国家级星火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三)组织获奖人员国内外参观、考察、进修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评委会可以委托申报部门对部分获奖项目进行跟踪,并填写调查表,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安全奖励实施细则范本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由监理部提出,建设单位安监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分表扬、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1000-3000元。

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1000-5000元。

5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成绩显著者,奖励3000-20000元。

6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提出切实可行整改意见者,奖励500-1000元。

7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作用,实现全年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施工现场)事故者,建设单位按年初制定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

8在每季度的安全施工检查、评比中,成绩显著,大家一致认为好的单位,奖励10000-20000元。

9在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总结、评比、表彰中,对主体施工单位杜绝人身重伤事故、重大设备和重要机械损坏、火灾、交通(施工现场)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和安监部门负责人,予以表彰(按安全责任状兑现)。对一般单位杜绝以上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专职安监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5000-20000元(按安全责任状兑现)。

10其他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做出突出成绩者,视情况奖励。

11奖励基金来源,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预留20%,与罚款合并作为奖励基金,财务部立专款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2经项目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各承包商预留一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预留的保证金数目如下:

12.1设计承包商20万元

12.2监理承包商10万元

12.3主体标段施工单位合同额0.5%。

12.4输煤、水处理、铁路专用线标段30万元

12.5其他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工程情况确定。

救助站制度

篇4:中心校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中心学校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为了我校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科学有效地进行绩效考核,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工作实绩和贡献,充分发挥激励性和约束性,根据东教人字[2010]03号文件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考核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奖励性工资考核发放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学校奖励性工资考核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学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成员:z

领导小组下设绩效工资分配办理小组,由z五人组成,组长z。

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工作,分配小组主要是做好考核成绩的核算和资金发放的核算。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1.对表现突出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造册,上报教育局批准后按学年度发放。

3.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按月基数30元,累加每生每月0.5元不得超过60元额度确定班主任津贴,全乡统一提取,年终由学校量化考核按等次发放。

4.岗位津贴标准(单位:元/月):

村校校长60元,教导主任30元,财务经办员30元(各校总务主任一律由财务经办员兼职不另行安排),少先队辅导员、资料员、电教员、财产管理员等20元。以上岗位津贴由中心学校统一提取,年终考核后按中心学校综合考核等次差额5元/月发放,中心校班子成员按其所联系学校校长靠发,教研组长30元。

5.各岗位人员均按10个月考核。

三、考勤考核

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每位教师的考勤分为10分,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1、迟到一次扣0.1分(铃响结束后2分钟内为迟到,因公事而迟到,经核实后可不计入考勤)。

2、早退一次扣0.1分(下课铃未响,提前下课的)

3、事假一天扣0.5分(因公出差除外)

4、一般病假一天扣0.2分。

5、旷课一天扣5分(累计旷课8节视为旷课1天)。

6、婚、丧、产假、特殊病假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7、各校每月5号向中心学校上报本校上月教师考勤情况统计表,便于考核分配小组年终统计。对少报或瞒报的按中心校考勤制度规定,经调查按有1算5统计,校长和值日教师按有1算2统计。

四、工作量考核

工作量按各校实有人数(按学生数核编不得超过1人,教学点视具体情况定)30分/人核算到各校,各校按照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教辅、工勤人员结合岗位工作特点,参照教育局教师绩效工资任课量指导性意见核定相应的工作量上报中心学校备案(代课教师必须是满工作量,否则按工作量的百分比核发代课工资)。

五、教学过程40分。教师个人教学过程,依据中心学校教师个人量化考核得分分率×60分算出教师个人教学过程,中心校班子成员此项分比照联系学校平均分。

六、教学业绩20分。教师个人教学业绩以中心学校量化考核中的教学效果得分分成三个等次,考核为30-36分定为一等,业绩为20分;考核为20-29分定为二等,业绩为15分;考核为20分以下(不含20分)定为三等,业绩为10分(此考核分不四舍五入),中心校班子成员此项分比照联系学校平均分。

七、师德修养考核负分

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池州市中小学教师十不准》等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视下列情况从教师个人总得分中酌情扣分,凡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分别扣除当年绩效考核分的20%、30%、80%、100%。

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1、男教师在校园内穿拖鞋、背心、运动短裤上课(体育教师除外),敞胸露怀等,出现一次扣1分;女教师穿奇装异服、超短裙、染彩发、留怪发,浓妆艳抹进入校园等,出现一次扣1分。

2、周一至周五在校内酗酒闹事或酒后进入教室上课的,一次扣1分。

3、周一至周五在校内外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发现或有学生、群众举报属实的,一次扣1分。

4、教师之间有辱骂语言打架斗殴等败坏教师职业道德形象的行为,出现一次扣2分。

5、上课时间,教师在课堂上或走出教室接打手机,一次扣0.5分。

6、酒后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因过激行为或语言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分。

7、上课时间,教师在教室内或走廊上吸烟、坐着上课等,一次扣0.5分。

8、教师在校园内养狗养家畜的扣10分。

八、考核结果的运用

1.教师考核分=考勤分+工作量分+教学过程+业绩分-师德考核负分

2.教职工奖励性工资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每一分所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再乘以教职工实际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所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

3.用于绩效定量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有关项目计算的具体办法如下:

(1)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正式教职工人数

(2)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定量考核工资额=(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班主任津贴-其他岗位津贴)÷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

注:上挂县局工作教师按县当年划拨平均数发放到位。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