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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细则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合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所包含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工作。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鼓励产学研用合作、对外科技合作和协同创新,加速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市场应用和产业化,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专利授权等知识产权,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二)所称“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推动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三)所称“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是指候选人在推进承接产业转移中,通过引进外来创新人才和企业,对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生显著推动成效。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候选人参评的项目中涉及专利或成果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候选人有违法嫌疑目前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论的。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根据申报人及团队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定,凡在申报前最近三个年度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一)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

(二)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

(三)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实现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单项授奖团队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是指该项技术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七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五)所称“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是指科技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六)所称“引进先进技术、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著的”是指企业不仅依靠自身和本地科技资源,并且积极引进外地科技资源和创新团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一)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技术发明成熟,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

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

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科技合作中对合肥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境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培训、科技管理等个人或者单位。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候选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与合肥的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中,其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合肥进行有效的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对合肥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促进合肥与市外、境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建立或开拓了合肥与市外、境外在科技方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渠道,并对合肥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二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30人左右,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2、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及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

3、审核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

(二)审议和听取市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科技合作奖候选人(单位)、科技进步一等、二等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单位)的答辩和审议科技进步三等奖有关情况,并确定拟奖项目、等级;

(三)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推荐的评奖项目,并提出初审结果。

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

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及其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和申报

第三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一)、(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所列组织是指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国家和省驻肥单位、社会团体等。

奖励办法第十条(四)“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中的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四条推荐单位负责所属行政区域、部门、系统、单位内的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第三十五条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完善鉴定、登记等手续和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推荐。

同一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三十七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九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四十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十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一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的相应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四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组提交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奖励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市科技行政部门将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向社会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形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对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定时,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对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单位)进行评定时,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对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定时,应当获得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八条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组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决。

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五十一条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五十二条经核实,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撤销该项奖励,并追究推荐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授奖

第五十三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额为5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10万元、6万元、3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10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评奖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2】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参照《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黔招商领导小组〔**〕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进到我县投资建设产业类项目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引资人)。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贵州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引进资金系引入县外资金,不包括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BT、BOT模式和捐资项目;

(三)已经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实质性动工的招商引资项目(以黔委厅字〔2010〕53号、黔府办发电〔**〕19号文件规定的开工认定标准为主要依据);

(五)引进资金额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三、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0.5万元;

(二)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万元;

(三)引进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2万元;

(四)引进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3万元;

(五)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企5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到我县投资兴办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5万元。

四、引资人认定和申报程序

(一)引资人申报及认定

1、为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办理引资事务的引资人,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以下材料到县投资促进局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3、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二)奖励申报程序

1、凡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首先应到县投资促进局进行登记备案,并确认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否则不予奖励。

2、引资人所引项目达到奖励条件要求即可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促进局备案材料;

(2)投资方证明材料(引资人证明、投资合同);

(3)投资方在**注册材料;

(4)投资方达到实质性开工建设证明资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对引资奖励的认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投资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市场监管局和项目行业主管单位等组成的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情况以及引资人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

4、公示。

审核结果由县投资促进局在贵州省招商引资信息网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电视台、政府信息公示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县投资促进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公示期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兑现。

5、奖金兑现。

引资奖励一年兑现一次。

五、奖励资金的来源

奖励资金汇总统计按程序报批后,由县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六、其他

(一)引资人为县直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第三条奖励标准100%奖励给单位,作为工作经费。

(二)社会中介组织、企业、社会自然人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第三条奖励标准100%奖励给引资人,奖金由引资人自行支配。

(三)行政事业人员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第三条奖励标准按比例奖励给引资人。

其中:县领导引进的,奖励40%;科级干部引进的,奖励50%;一般干部引进的,奖励60%;县投资促进局干部引进的,奖励30%。

奖金由引资人自行支配。

(四)时限要求。

本办法奖励2015年新签约项目,并在当年内开工项目。

在2015年下半年新签约项目,自签约之日起,半年内开工的项目,可以在第二年跨年申领。

七、本奖励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县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及《**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科技论文奖奖励办法【3】

为了展示*台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的聪明才智,激励更多的人把研究成果撰写成论文,发挥科技论文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秘书工作”优秀科技论文奖是总台学术成果的最高荣誉奖之一,每年评选和颁发一次。

获奖者由总台颁发奖金,在总台刊物上公布获奖者名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秘书工作”内各有关单位从事广电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三条申请优秀科技论文奖的论文应是在:评奖年度前一年内在总台(或总台以上)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包括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第四条优秀科技论文按广播中心、电视中心、无线发射与传输、网络传输、广电技术管理等五个专业分类,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奖金3000元

二等奖奖金**元

三等奖奖金1000元

第五条优秀科技论文获奖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优秀科技论文奖:

1.在学术理论上有创见、观点鲜明、构思新颖。

2.在科学技术上有突破。

3.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难点,有推广意义。

4.文章论点明确,论证科学,逻辑缜密,表述准确。

5.对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有前瞻性指导意义。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报优秀科技论文奖,由总台内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每年于10月31日前向总台技术管理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评审程序

1.总台优秀科技论文奖由技术管理部归口管理。

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台长、技术管理部主任和各专业评审小组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台长担任,技术管理部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秘书长。

各专业评审小组成员均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工作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将申报的论文按专业组织各评审小组有关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复审,采取综合讨论并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

第九条参评论文发现有抄袭、他人代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经查明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总台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员工奖励细则范文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提高自身约束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为【员工手册】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业务开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里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四条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奖惩条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奖惩原则

第七条公司的奖惩是以纪律维护为出发点,奖励是对符合公司准则行为的一种激励,处罚是对违反公司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为的一种遏制;

第八条奖惩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九条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或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必须公开执行;

第十一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奖惩目的重在教育,对于被处罚的员工,应坦诚的与其进行交谈,了解事实原因、讲明道理、指出错误,并允许当事人申辩,通过做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第四章奖惩种类

第十二条奖励可分为:

a、嘉奖:每次嘉奖给予现金20元的奖励;

b、小功:每次小功给予现金60元的奖励;

c、大功:每次大功给予现金180元的奖励

d、晋升:岗位级别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惩处可分为:

a、申诫:每次申诫给予现金20元的罚款;

b、小过:每次小过给予现金60元的罚款;

c、大过;每次大过给予现金180元的罚款;

d、停职或开除:

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嘉奖:

1)尽忠职守,工作勤奋,有具体事迹堪为同仁之楷模者;

2)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主动或协助主管开发业务有实质贡献者;

4)除尽心本职外,主动协助他人克服作业困难,顺利完成任务者;

5)爱护公物,节省资材成效优良者;

6)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7)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8)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小功: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

2)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4)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6)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成效者;

7)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8)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或技术,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经公司采纳,确有重大成效者;

2)全年累计获小功三次者

3)热忱服务,发扬公司信誉,为社会机关,团体公开表扬者;

4)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对已发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严重损失者;

5)对于贪腐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举发,事后协助查证而使公司免于损失者;

6)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7)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晋升:

1)绩效评比如期达到公司预定目标表现优良者;

2)服务满5年,考绩优良者,未曾有旷工或处分者;

3)有事实证明对公司有特殊功勋表现者;

4)一年内累计记大功三次者;

5)其他具有特殊功绩者;

第六章惩处标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申诫:

1)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有隘工作之进行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者;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不遵守工作规则或作业流程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6)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7)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者;

8)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小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积压公文或公事、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之进度者;

3)因工作疏忽导致物品材料严重受损者;

4)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6)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7)在禁烟区吸烟者;

8)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9)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大过:

1)拒绝服从上级主管及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2)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听劝阻者;

4)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5)擅自涂改或撕毁公司重要文件者;

6)不遵守规定或指示、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程序、发生作业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以私人单据报销公账、或以浮报赁证报销公账,经查核实者;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者;

9)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停职或开除:

1)擅离职守或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规定,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严重者;

2)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3)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4)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6)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7)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9)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

10)携带刀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进公司危害公司员工安全、或参加非法组织者;

11)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者;

12)在厂区范围内赌博者;

1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4)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者;

15)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16)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7)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8)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9)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者;

20)一年中记大过累计满三次、末经功过抵消者

21)试用其间不符合任用资格者;

22)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条员工受奖惩情况均记入人事档案中,作为其当年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1)1次嘉奖可与1次申诫相抵;

2)1次小功可与1次小过相抵;

3)1次大功可与1次大过相抵;

4)3次嘉奖相当于1次小功;3次小功相当于1次大功,3次大功得予以晋升一级;

5)3次申诫相当于1次小过,3次小过相当于1次大过,3次大过予以开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年度曾受过处分而未能功过相抵,累计小过一次(含)以上者,该年度不得晋升;

第二十五条员工奖惩由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酌情填写奖惩申请单,呈报奖惩;

第二十六条奖惩之实施,依具体事实即可执行,功(过)核准颁布;

第二十七条本作业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2】

事实证明,公司制定员工奖罚制度,能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这其实也是员工管理技巧之一。以下是一则员工奖罚制度范本,仅供各位参考借鉴。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篇3:员工积分奖励细则范文

员工积分制管理细则(草案)【1】

第一条目的

通过对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用加分或扣分进行量化考核,增强工作积极性。

第二条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员工的评价、任命、晋升、淘汰提供客观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部及沈阳工厂区各部门所有事务局员工。

第四条评分形式

学分制评分,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的优秀表现和不良表现,进行客观评分及相互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位员工的基础分为100分,按照评分规则评分后定期汇总,得出每个员工的整体总分,形成《员工积分制评分记录表》(附表1)。

第五条日常考勤扣罚分依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1分;

60分钟以内,每次扣2分;60分钟以上,每次扣3分;

无故旷工半日,每次扣5分;

一日,每次扣10分;

两日,每次扣15分;

三日以上的,则员工积分记为0分。

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考勤的评分统计工作,并随时记录,每月统计一次,于次月的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培训、会议、*等考勤扣罚分

培训、会议、*、运动会等企业文化活动中,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每次扣3分;

组织培训、召开会议、*、运动会等部门负责评分统计,并随时记录,每季度统计一次,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E-Learnig奖罚分

每完成一个课程,每次加1分;每少完成一个课程,每次扣1分;担任部门E-Learnig管理员的,每次加5分;在E-Learnig中心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在E-Learnig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E-Learnig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评分统计,并随时记录,每季度统计一次,并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知识共享奖励分

对员工涉及部门内、外信息或知识分享的贡献,按照参与形式及程度进行加分部门内进行信息分享的,材料提供者,每次加1分;部门外进行信息分享的,材料提供者,每次加3分;召开宣导会或实地培训的,宣讲者和材料提供者,每次加5分;

信息分享部门负责评分统计,并随时记录,每季度统计一次,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改善提案奖励分

依据《员工改善提案奖励制度》,以受奖励的等级分别给予加奖分。

突出革新奖:每次加15分;优秀创新奖:每次加13分;荣誉创意奖:每次加11分;改善成效奖:每次加9分;创新思维奖:每次加7分;

合理建议奖:每次加5分;入围奖:每次加3分;参与奖:每次加1分;

如以团队形式提交并获奖,则按照每人次进行加分

业务改善TEAM负责评分统计,每次提案活动统计一次,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模范员工和特殊贡献员工奖励分

依据《模范员工奖及特殊贡献奖评选标准及方式》,以受奖励的等级分别给予加奖分。

模范员工奖,每人次加10分;特殊贡献奖,每人次加20分

由总务TEAM进行年度统计,每次评比活动后统计一次,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服务里程(ServiceMileage)奖罚分

1、定义:公司内员工间针对工作表现,工作态度,业务分工协作等进行的互相评价和评分。

2、评价者:可以是当事人,亦或是第三人的立场。

3、评价方式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详细填写《员工服务里程评价表》(附表2)4、基准及其分值:

5、投票及其收取方式:人力资源部(未定)在本部及工厂厂区设立投票箱,同时负责评分统计,至少每月回收一次,统计详细情况及分数后,形成相关服务里程数据。

6、发布方式:人力资源部每月向各相关部门长通报相关情况。

7、申述及复查:如有因评价人个人情绪或恩怨造成被评价人评价不公时,可在通报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部门提出申述,由部门初步了解情况后,提报人力资源部,经调查核实确为无辜者,可取消相关减分。

第十二条外部培训奖励分

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公司将酌情根据类型给予奖励分综合性培训,每次加1分;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性培训,每次加3分;其它经部门长批准的外部培训,每次加1-3分

外部培训参加部门负责评分统计,每季度统计一次,并随时记录,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其他情况

经过人事委员会议通过,可列入员工积分制评分的其它情况,另行补充。

第十四条学分制加奖分、扣罚分重叠的评分

当同一事件出现加奖或扣罚重复时,不实行累计加奖分或扣罚分,只选择其最高级别加奖分或扣罚分。

第十五条结果应用—与成果评价相关联

依据《成果评价制度》,与个人别成果评价中的态度评价相关联,按照员工学分制最终得分对应相应分数。

积分制总得分为110分以下的,态度得分为1分;积分制总得分为120分以下的,态度得分为2分;积分制总得分为130分以下的,态度得分为3分;积分制总得分为140分以下的,态度得分为4分;积分制总得分为150分以上的,态度得分为5分;个人kpi及能力评价仍按照原《成果评价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执行

各部门执行此规定时,应填写《员工积分制评分记录表》,在相应提交汇总时间内前将评分表提交人力资源部汇总。

第十七条监督、解释、修订

本规定的监督、解释、修订权在人力资源部。

附件:1、《员工积分制评分记录表》

2、《员工服务里程评价表》

人力资源部20**年3月18日

附表一《员工积分制评分记录表》

附表二:《员工服务里程评价表》

绩效积分奖励制的内容【2】

绩效积分奖励制度的设计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确定绩效积分的项目。

即明确哪些行为或者结果可以获得绩效积分。

可选择的积分项目包括:月度、年度或者季度考核结果积分、行为态度积分、能力提升积分、司龄追述积分、出勤积分、特殊贡献积分等。

积分项目形式的选择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根据企业阶段性需求的特点来设计。

确定各个积分项目的积分额度标准。

积分额度标准要依据各个项目的难度以及对企业相对价值的大小来确定。

如月度(年度)绩效考核积分可依据员工月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不同奖励不同额度;司龄追述积分可依据员工在公司不问断工作的年限奖励不同额度。

确定积分奖励的形式。

员工的绩效积分逐年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可兑现奖励,主要奖励项目可包括如下两种:星级员工津贴和小额优惠,星级员工津贴是依据积分总额将员工评为不同星级,并享受相应的星级津贴和其他荣誉。

星级员工称号是公司授予员工的光荣称号,意味着公司对员工业绩的认可和奖励。

员工小额优惠积分账户中的绩效积分可用于兑换相应的小额优惠。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多种多样的小额优惠项目,如带薪假,工作餐,学历进修,子女教育补贴,助游,购物券,车补等,员工可从中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项目,每个项目均需消费一定的积分额,消费完后即从员工小额优惠积分账户中予以扣除。

确定具体的积分规则。

积分规则包括如何累积积分,如何消费积分,员工积分账户的管理以及员工星级的升降规则等。

篇4:公司奖励细则模板

公司员工奖励制度【1】

一、目的:为了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奖励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奖励方式: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四、奖励事项分类:

1、重量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经济奖励、100元―300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3)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颁发荣誉证书)

(5)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7)全年出满勤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2、一般性奖励:

员工涉及到如下事项,可享受50元―200元的经济奖励、50元―200元加薪、员工大会通报表扬(奖励金额视具体情况由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作出)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颁发荣誉证书)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敬业楷模者;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员工处罚制度

一、目的: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处罚涉及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三、处罚方式:

(1)通报批评;

(2)一次性罚金;

(3)减薪;

(4)留用察看;

(5)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1、重量级处罚: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无条件辞退;需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关费用自理。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1000元以上(含10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20%―5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辞退;

500元―1000元(含500元)视经济能力至少赔偿原价的80%,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留用察看;

500元以下,无条件照假赔偿,并扣除当月工资及员工管理费后减薪100元。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上级领导;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

4.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

5.泄露公司机密;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5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9.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辞退。

10、造谣滋事。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300元―8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二、一般性处罚:

1、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50元―300元。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或辞退。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

7.连续旷工2天;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100元―2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三、轻微处罚: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30元―100元。

2.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减薪或留用察看。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元―50元。

5.浪费公司财物;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30元―300元。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一次性罚金30元―200元。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减薪或留用察看。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或签到。

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元―50元。

公司奖惩制度【2】

第一节总则

1、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国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奖惩制度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严密的考核为依据。

在奖励上要针对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大小,而采用不同的形式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员工,要给予严肃处罚。

第二节奖励

第一条、奖励范围: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将予以奖励:

a)对技术或工作方面有益的改进,提出有益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时;

b)预防灾害或救灾有功时;

c)为国家、社会立功,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

d)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e)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大贡献者;

f)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异者;

g)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者;

h)遗留问题解决有重大突破者;

i)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为公司取得显著效益者;

j)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k)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

l)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实际成效者;

m)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者;

n)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者;

o)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p)满足公司设立的其它奖励条件者。

第二条、奖励项目:

公司设立的主要奖励项目包括:

a)年度专业成就奖:以公司内各个系统的工作环节为基础,每年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在每个业务系统内评选,具体评选标准和体系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奖项设为公司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创新奖、优秀团队奖等等;

b)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每年组织评选相应奖项;

c)即时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及时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

公司为员工提供丰富灵活的奖励方式:

a)通报表扬:由公司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发,通报范围视具体奖励行为而定;

b)即时奖金;

c)奖励性假期:除员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奖励性假期;

d)奖励性旅游;

e)参加外部培训;

f)出国考察。

第四条、获奖程序:

员工受奖应由部门主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提供意见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奖励级别与方式,人力资源部发布奖励通知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员工档案。

公司内统一设立的奖励,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总经理同意推荐,经总经理核实,在公司内公布奖项。

第三节惩罚

对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各种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程度等进行惩罚。

第一条、惩罚种类

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取消奖金。

行政处罚包括: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和辞退。

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公司将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处罚细则

1、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批评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1)迟到、早退、外出不登记,不着工装,不戴工牌者。

2)不能及时、认真清扫自己的卫生区,办公区内(桌面、地面)凌乱,不整洁者。

3)在办公区内、公司门口、走廊抽烟、扔烟蒂、扔废纸等垃圾者。

4)桌面摆放零食,上班期间吃零食者。

5)发物料人员不能及时清除办公区内包装物。

6)接听电话不礼貌,使用不规范用语,影响公司形象者。

7)上班时间串岗聊天者。

8)说脏话、粗话者。

9)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10)在办公区内打闹,大声喧哗者。

11)参会人员迟到者。

12)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13)在食堂就餐,浪费食物,乱倒饭菜者。

14)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下班后所辖区域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电源未切断者。

2、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15)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16)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17)工作时间内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络者。

18)非工作要求午餐饮酒者。

19)工作时间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籍、网站、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20)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时间半小时以上者。

21)纪律松散,当月内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

22)未经批准擅自串岗怠慢工作者。

23)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24)无正当理由,培训旷课者。

25)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不及时办理,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26)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27)私自移动消防设施,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者。

28)一个月内违纪三次(含)以上者。

3、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记过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29)工作中发生意外却不及时报告公司者。

30)损坏公物,影响公司正常秩序者。

31)管理不力,对下属放任自流者。

32)知情不举,隐瞒他人的违纪行为者。

33)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中伤他人、损害团结、互相谩骂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34)不认真执行公司规定,推卸责任,刁难顾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顾客不满或投诉,产生恶劣影响者。

35)工作时间酗酒者。

36)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37)培训无故旷考者。

3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39)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4、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降职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违纪的严重性,辅以经济处罚。

40)泄露公司秘密事项,但对公司利益未造成损害、情节较轻者。

41)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42)违反部门工作流程,给工作造成损失,且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43)对下属正常申诉做出阻挠或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4)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5)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提供虚假病历者。

46)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7)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者。

4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经济损失者。

49)私自将客人或同事遗忘的物品收归己有,价值在200元以下者。

50)年度内累计记过二次者。

5、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辞退的行政处罚,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1)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妨害团体秩序者。

52)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53)工作不负责,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54)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财物或者有贪脏盗窃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5)滥用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利用工作之便和业务关系请客、送礼、贿赂为个人谋取好处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7)工作时间聚众打牌、玩麻将者。

58)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59)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0)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61)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6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63)虚报个人申诉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者。

64)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进行与本公司无关的业务活动者。

65)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公司机密,并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处者。

66)违抗命令,擅离职守,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者。

67)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

68)无故旷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从或拒绝执行上级指令者。

69)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70)为谋私利,利用公职权力或工作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从事第二职业者。

71)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7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73)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4)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5)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6)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7)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78)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处罚程序

对员工处分一般情况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经人力资源部调查审核通过,上报总经理决定后执行。

员工受到惩罚处分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惩罚通知,并在公司内公示,同时记过以上的处罚记入本人档案,受到开除处分时,人力资源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处罚申诉

给予员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公司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慎重决定。

在批准职工处分以后,如果被处分者不服,可以越级申诉,但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四节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国畜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凡有与国家法令、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执行。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提高自身约束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为【员工手册】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业务开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里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四条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奖惩条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奖惩原则

第七条公司的奖惩是以纪律维护为出发点,奖励是对符合公司准则行为的一种激励,处罚是对违反公司纪律。

损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为的一种遏制;

第八条奖惩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九条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或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必须公开执行;

第十一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奖惩目的重在教育,对于被处罚的员工,应坦诚的与其进行交谈,了解事实原因、讲明道理、指出错误,并允许当事人申辩,通过做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第四章奖惩种类

第十二条奖励可分为:

a、嘉奖:每次嘉奖给予现金20元的奖励;

b、小功:每次小功给予现金60元的奖励;

c、大功:每次大功给予现金180元的奖励

d、晋升:岗位级别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惩处可分为:

a、申诫:每次申诫给予现金20元的罚款;

b、小过:每次小过给予现金60元的罚款;

c、大过;每次大过给予现金180元的罚款;

d、停职或开除:

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嘉奖:

1)尽忠职守,工作勤奋,有具体事迹堪为同仁之楷模者;

2)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主动或协助主管开发业务有实质贡献者;

4)除尽心本职外,主动协助他人克服作业困难,顺利完成任务者;

5)爱护公物,节省资材成效优良者;

6)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7)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8)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小功: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

2)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4)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6)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成效者;

7)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8)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或技术,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经公司采纳,确有重大成效者;

2)全年累计获小功三次者

3)热忱服务,发扬公司信誉,为社会机关,团体公开表扬者;

4)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对已发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严重损失者;

5)对于贪脏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举发,事后协助查证而使公司免于损失者;

6)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7)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晋升:

1)绩效评比如期达到公司预定目标表现优良者;

2)服务满5年,考绩优良者,未曾有旷工或处分者;

3)有事实证明对公司有特殊功勋表现者;

4)一年内累计记大功三次者;

5)其他具有特殊功绩者;

第六章惩处标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申诫:

1)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有隘工作之进行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者;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不遵守工作规则或作业流程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6)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7)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者;

8)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小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积压公文或公事、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之进度者;

3)因工作疏忽导致物品材料严重受损者;

4)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6)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7)在禁烟区吸烟者;

8)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9)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大过:

1)拒绝服从上级主管及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2)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听劝阻者;

4)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5)擅自涂改或撕毁公司重要文件者;

6)不遵守规定或指示、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程序、发生作业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以私人单据报销公账、或以浮报赁证报销公账,经查核实者;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者;

9)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停职或开除:

1)擅离职守或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规定,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严重者;

2)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3)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4)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6)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7)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9)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

10)携带刀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进公司危害公司员工安全、或参加非法组织者;

11)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者;

12)在厂区范围内赌博者;

1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4)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者;

15)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16)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7)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8)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9)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者;

20)一年中记大过累计满三次、末经功过抵消者

21)试用其间不符合任用资格者;

22)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条员工受奖惩情况均记入人事档案中,作为其当年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1)1次嘉奖可与1次申诫相抵;

2)1次小功可与1次小过相抵;

3)1次大功可与1次大过相抵;

4)3次嘉奖相当于1次小功;3次小功相当于1次大功,3次大功得予以晋升一级;

5)3次申诫相当于1次小过,3次小过相当于1次大过,3次大过予以开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年度曾受过处分而未能功过相抵,累计小过一次(含)以上者,该年度不得晋升;

第二十五条员工奖惩由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酌情填写奖惩申请单,呈报奖惩;

第二十六条奖惩之实施,依具体事实即可执行,功(过)核准颁布;

第二十七条本作业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篇5: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板

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六条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七条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八条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九条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一条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四条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五条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营业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六条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二十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一条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条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条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八条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五章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记功一次。

第三十条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创收纯收入按20%比例奖励创收人。

第三十一条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工作努力,成绩突出,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记功一次。

第三十二条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第六章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第三十三条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条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

第三十五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三十六条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者,记过一次。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

第三十八条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

第三十九条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

第四十条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布日期:1990-9-25

执行日期:1990-9-2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获奖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申报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授予国家星火奖: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

(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

(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村的先进装备;

(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

(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国家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获奖标准

第四条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星火奖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

第五条国家级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一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一万五千元二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一万元三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五千元四等奖国家星火奖证书、奖章二千元

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获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本地区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等级。奖金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由地方财政支出。

第七条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国或者若干省市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很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四)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国家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者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很大、涉及面很广,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已经在若干个省市或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地方或者区域重大政策的制订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大、涉及面广,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经在省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

(四)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大,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获得国家星火奖四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比照三等奖获奖标准,在技术水平、示范作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获得国家星火奖四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类的项目应当比照三等奖获奖标准,在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在理论与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国家科委设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评委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个,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评委会和评审组委员由国家科委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评审会议,视同自行解聘。评奖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不能另派代表。

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定国家级星火奖一、二等奖项目,复核三、四等奖项目;

(二)审定向国务院推荐授予特等奖项目;

(三)制定有关贯彻《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措施;

(四)指导省、市级星火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国家级星火奖三、四等奖项目,并向评委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

(二)办理评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申报

第十五条国家级星火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称申报部门)负责向国家星火奖评委会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申报部门应当从获得省、市级星火奖或者部委级科技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同一项目,已申报或者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九条申报国家级星火奖,每一申报项目应交纳申报费60元。

第二十条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的填写应当符合“申报书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获得国家级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0人,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3人,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7人,四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管理、培训中,提供技术、装备、经费、服务等条件,并付诸实施,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关键性贡献的单位。

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部门组织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报书。

项目完成人的名次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第二十四条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报奖期间,将项目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申报项目的异议期。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将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处理完毕项目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审组三名主审员。

第二十八条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必须由评审组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四等奖项目必须由评审组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评审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三名主审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要求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代表到会答辩。

第三十条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复核三、四等奖项目,评定一、二等奖项目,必须评委会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推荐特等奖项目,必须评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评委会评定和复核通过的项目,报国家科委核准后,即行授奖。

授予特等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报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异议十五日内将异议材料移送申报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申报部门在接到评委会办公室移送的异议材料后,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被异议方,被异议方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供有关的答辩材料和证明文件。逾期不予答复的,撤消项目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申报部门应当将异议处理结论报评委会备案。异议期内未解决异议的申报项目,不得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三十七条异议人对申报部门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按行政复议程序复议一次。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八条国家级星火奖的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

第三十九条荣获国家级星火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职称、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十条《办法》第十条所称“特别奖励”是指:

(一)个人荣誉称号:对振兴农村经济,在组织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领导者,可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二)集体荣誉称号:在获国家级星火奖一、二等奖的企业中,评选、授予国家级星火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三)组织获奖人员国内外参观、考察、进修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评委会可以委托申报部门对部分获奖项目进行跟踪,并填写调查表,报评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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