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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物业管理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专线电话,专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应按等级收费,并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设“公示板”公开收费标准,便于业主和使用人监督。

6、日常维护与紧急事件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房屋主体,水电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备共用部位和供用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居住安全。

(2)对上水管线发生跑漏、下水管线发生堵、冒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财产不受损失。

(3)对二次供水水箱,应一个季度或在重大节日前彻底清洗一次,日常派专人看管,确保水质安全使用。

7、小区绿化。

小区绿化要与周围建筑风格浑然一体,既要注意根据不同的功效进行适宜的绿化和小品布置,重点美化部分应放在小区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

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特别是儿童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来关心爱护绿化,并制定相应的绿化管理规定。

8、小区卫生管理。

清洁卫生的工作应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任务、定标准。

每天清扫一遍,全日保洁,质量应达到“六不”、“六净”。

既: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便。

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果皮箱净。

9、小区治安。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接受指导,争取配合,做好小区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区消防、消防管理在物业管理中占有头等重要的地位。

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应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车辆管理。

小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应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二、业主、房屋使用人

1、业主、使用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

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有权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经营性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主动交纳各种费用。

3、业主,使用人不应高空抛物、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在外立面设置立架改动采暧、供水、排水设施,不准随意占用公共用地乱堆杂物;不准损坏花草树木、小品、健身器材;不准在楼道内乱写乱画;不准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制造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督促拒交应交费用的业主、房屋使用人交纳费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当事人因房屋使用、维修、管理等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政府和广大居民排忧解难,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证社会的稳定。

为开创我区物业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办法施行监督机关为×市××区建设环保行政执法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四月十日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大会召开:30名业主联名,即有权召开业主大会;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确认。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投票权:每套房屋有一个投票权,但是无论如何,一名业主的投票权不得超过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如果法人之间存有关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得超过15%。

6、发起:30名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根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8、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与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篇2:班级管理细则模板

班级管理细则【1】

一、品德与行为管理(班主任、常务班长、值日班长)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国旗时(或*)行礼(少先队员行队礼、非少先队员行注目礼),动作规范标准,不得喧哗、打闹、发现一次扣1分。

(2)课间或课外不得在校园内追逐、嬉闹,违者一次扣1分。

(3)上下楼梯不得拥挤(左上右下)打闹、故意挡道,违者一次扣2分。

(4)不得攀越栏杆,违者一次扣3分,不得双手撑着栏杆向楼下张望,违者一次扣2分。

(5)不准在楼梯道内和教室前走廊上拍皮球、打乒乓球、跳绳等,违者一次扣1分。

(6)早上和阴天能见度一定时要关上教室内日光灯,不关者一次扣1分。

(7)放晚学、*、节假日,离开教室时各责任人要关好所有责任门窗,不关者一次扣1分。

(8)不得在厕所内墙上乱涂乱画,小便池内不得扔杂物,违者一次扣1分。

(9)学生要爱护学校财物和设施,损坏按价赔偿,有意损坏加倍赔偿,每次并扣2----5分。

(10)不得在校园以外的地方玩耍,发现一次扣5分。

(11)学生不得在墙壁上乱画,违者一次扣1分。

(12)校园内的一切花草不得乱摘乱扯,发现一次扣1分。

(13)不得随意进入他人花台园地,发现一次扣2分。

(14)校园内的一切文字、图画等设施,不得随意涂画、撕扯。发现一次扣1分。

(15)不随意在校园内地上、墙上写字、涂画。发现一次扣1分。

(16)上自然课时,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摘取校园内的植物,发现一次扣2分。

二、纪律与安全管理(班主任、科任老师、班委全体成员)

(17)放学后走读生应迅速离开学校,不得在学校逗留,逗留(晚上放学)超过10分钟者,每人扣1分.住校生可在校园内开展适量的有益活动,不得做任何威胁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的事,不得走出校园,违者一次扣5分。

(18)出校门时不得拥挤,先左右看确认无车辆通过时方可前行,违者一次扣1分。

(19)上放学路途中,不得打骂、疯狂,违者一次扣1分。

(20)凡事假、病假需先填写请假条经班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离校,违者一次扣5分。

(21)凡在校期间发生打架等其他安全事故的无论双方对错先扣1分,然后根据情节轻重错误方另扣1-5分。

(22)凡不遵守《班级安全公约》及不听安全教育者,每人每次扣1-10分,造成意外伤害的责任自负。

(23)自习课因讨论问题而影响到别人者扣1分

(24)上课不准随便出入教室,如有违犯扣1分

(25)自习课上交头接耳聊天者扣2分

(26)凡违反纪律被警告一次者不予扣分,如有再犯酌情扣1分

(27)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扣1分。

(28)无故不上课者每节扣5分。超出4节课视情节轻重处以停课、并通知家长进行联合教育。

(29)每位班委都有责任管理班级纪律的的义务,如对违犯纪律者听之任之造成很坏影响者当天值日班长扣2分,其他班委成员扣1分。

三、卫生与环境管理(班主任、生活卫生,劳动委员)

(30)讲桌及课桌摆放整齐(以记号为准),桌上物品收拾有序,违者一次扣1分。

(31)教具、学具及张贴物规范,否则每一处扣1分。

(32)地面(含走廊)拖洗干净、湿度适中,地上无乱扔乱丢弃物,若发现一处扣1分。

(33)门窗、玻璃干净无破损、无灰尘,否则一处扣1分。

(34)墙壁(包括走廊)无划(画)痕、无蜘蛛网,违者一次扣1分。

(35)班上备一字纸箱,由专人负责,所有废纸不得搓成纸团,须抹平叠放抽屉内(每周五收缴一次放入指定纸箱),若随意乱丢,发现一次扣2分,

(36)扫把、簸箕、铁锹摆放在教室右后角且摆放整齐有序,违者一次扣2分。

(37)黑板下方不得积有粉笔灰,否则扣1分。

(38)不得在教室内吃零食,违者一次扣3分。

(39)学校晨扫按规定时间打扫(起床铃响后至上早自习之间),不打扫者一次扣3分。

(40)课间操、早上、中午及下午饭后派值日合作小组对清洁区卫生进行维护,发现不干净及时打扫,若不打扫者一次扣1分。

(41)地面干净,无纸屑,杂物,积水,若违反一处扣1分。

(42)厕所冲洗干净,池内杂物及时清理,无异味,违者一处扣1分。

(43)打扫完毕后应检查是否还有垃圾未撮,发现一处扣1分。

(44)卫生区、厕所内的杂草、污物应及时清理,不清理或清理不彻底一次扣1分。

(45)每天清扫的垃圾应倒在横门外坑里,不得倒在走道上,不按规定乱倒者一次扣1分。

四、学习与考试管理(班主任、科任老师、学习委员)

(46)上课无故缺席或迟到者一次扣1分。

(47)做与上课无关的事(吃零食、闲聊、看杂书、睡觉、听耳机、玩手机等)一次扣1分。

(48)校内无故讲方言,给予提醒,若严重者扣1分。

(49)手机或玩具不得带入教室,若发现用手机、玩玩具者予以没收,一次扣1分。

(50)在指定时间内无故未能交上作业者每人次扣2分。

(51)不交作业者每人次扣3分。

(52)抄作业者每人次扣1分(各科最后五名者可放宽)

(53)各组长每周工作认真者加2分。

(54)各组长因监督不力而导致同学不交作业,每缺一人次,组长扣1分。

(55)上课不认真听讲(或听录音机)、看课外书或打盹睡觉者酌情扣1---10分。

(56)影响课堂纪律受到老师点名批评者扣0.5分--5分。

(57)上课积极举手发言者每发言一次加0.2分,一节课累计最多加2分。不举手而发言者不计分。

(58)上课积极思考、踊跃发言、富有创新而受到老师表扬者加0.5分--3分。

(59)在校为班级争得荣誉或维护班级荣誉加5分,为班级做出贡献加3分。

(60)班级活动积极参加者一次加2分,表现突出者加倍加分。

(61)对班级的好人好事视具体情况给予加分,主动拾捡垃圾加1分,主动承担劳动任务并认真完成加2分,任务大的加倍加分;拾金不昧加1分,数额较大的加倍加分;看见不文明行为及时制止或上报老师的加1分;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如:辅导学习、借给学习用品等)加1分。

(62)作文在校外发表或获奖加15分,校内加10分,班级优秀作文加5分。

(63)学校或者年级举办的各种比赛(或竞赛或活动)代表班级参加的加5分,获奖的加倍。

(64)在小考中取得满分,每次加5分,大考中取得满分,每次加10分;考试前进5名加2分,10名加5分,15名加8分,前十名加10、9、8、7、6、5、4、3、2、1分,单科优秀者加2分。

(65)思想、纪律等方面进步大,为老师、同学们所认可加2分;一周内没有违纪者加2分。

(66)班队干部、课代表、小组长、承包任务者工作认真负责,受到老师同学好评的每周加2分。

(67)凡正式考试中,有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酌情扣2-5分,然后依据考试纪律给予一定处理。

(68)各科单元考试班前五名者加3分,班前六名到前十名者加1分。

(69)期中期末考试比上一次大考凡前进5个名次者加2分,凡前进10个名次者加3分。

(70)期中期末考试考试在班前五名者加每人5分,班前六名到前十名者加3分。

(72)期中期末考试考试在全校前十名者加每人10分

(73)每次合作小组均分第一该组每人加5分,前5名依次类推。

?附则(班主任)

(74)对每月单项扣分在20分以上的合作小组在公开栏显示黄旗予以警告。

(75)特殊加分:全体学生要向模范人物学习,积极为社会、为学校做好人好事,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等。凡是对社会对学校有益的好人好事报班委会经班主任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加分1~5分。

(76)凡敲诈、欺骗他人钱财的,扣10分。

(77)凡参加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扣10分。并移交学校及相关部门处理。

(78)被班主任老师点名批评扣2分;被学校以上点名扣5-10分;在学校扣分者予以10倍扣分。

(九)说明

(79)有其他违反学校和班级纪律的,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违反上述纪律较严重的(如不尊敬老师和学校职工,甚至顶撞教职工等影响班级形象、损害班级荣誉等行为)视具体情况加倍扣分和处理。

(80)一般同学的加分或扣分,由值日班干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落实,每天由值日班干部做好登记并公布;值日班干部的加分或扣分由班主任提出并由值日班干部登记。

(81)一周内得分最多的五位同学给予班级奖励并颁发班级优秀学生奖品;得分最少的三位同学要自找差距、书写反思材料并承担一定的劳动任务。每周评选一个优秀小组。

(82)未尽事项由班主任临时决定,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班主任老师。

加分。

班级管理细则【2】

为了使同学们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安安静静、轻轻松松、快快乐乐、健健康康地学习成长,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初二(3)班的同学们,让我们共同遵守,把我们班建设成全校最优秀的班集体,相信大家一定能做得到。

扣分细则:

一、学习纪律:

1、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旷课一次扣5分。

2、上课讲话、不听讲、搞小动、借东西一次扣1分。

3、课桌上放过多书本一次扣1分。书、本、文具摆放不整齐一次扣1分。

4、上课打瞌睡、睡觉一次扣1分,上课喝水、在班级里吃小食品一次扣2分。

5、课间、中午在班级、走廊大声说话、追逐、打闹、下地走动一次扣2分。

6、作业不交扣3分,不按时完成扣2分。作业字迹潦草不规范扣1分。

7、抄袭他人作业,抄袭者扣2分,被抄袭者扣1分。

8、在楼上不能向楼下乱丢杂物、吐口水,如有发现,每次扣3分。

9、爱护公物,破坏台凳、门、玻璃,灯制、扫把、垃圾桶等要合理使用,不能故意破坏,如有发现,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扣1—5分。

10、*、做操要快静齐。迟到扣1分,缺席扣2分,排队不整齐,讲话,搞小动作扣1分。

二、环境卫生:

1、值日生要把教室、走廊、楼道清扫干净,把扫把垃圾桶等摆放整齐,清扫不彻底,当天值日生每人扣1分。

2、值日生不按学校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和脏水扣1分。乱扔扣1分。

3、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扫工作,否则当天值日生每人扣1分

4、座位周围有纸屑等杂物者每次扣1分。

5、饮水机、门窗等坚持天天抹洗,不干净扣1分。

6、不参加扫地的,每次扣2分,罚扫1天。迟扫的扣1分,到场不扫的,扣2分。

三、行为规范:

1、打架斗殴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一次扣10分。

2、赌博一次扣10分。抽烟酗酒一次扣10分。

3、起哄、怪叫、吹哨、鼓倒掌、敲桌椅等影响班级秩序一次扣5分。

4、讲话粗俗、低级下流、骂人,一次扣5分。

5、仪表不合格,奇装异服扣1分。

6、不接受老师、班级干部批评,与教师、班级干部顶嘴一次扣5分。

7、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每人每次扣10分。

8、禁止到网吧上网,更不能夜不归宿。每次扣15分。

9、学校值周扣分,班级按其2倍扣分。

10、不小偷小摸。如有发现偷窃同学钱物等行为,除归还东西外,视情节轻重扣5—20分。

加分细则:

1.为班做好事的或在外做好事的,每件好事加5分。

2.捡到东西主动归还的,视东西的贵重程度加2—20分。

3.每周投票选出4名优秀学生,获优秀的每人可加5分。

4.每周投票选出2名优秀班干部,被评上的每人可加5分。

5.在期中期末考试中,各科平均分获全级前三名的,全班同学分别加10分8分5分。

6.每周全校卫生、纪律等评比获评的,全班每人加5分。

7.在参加学校各种竞赛中,能获得全级前三名的同学分别加10分、8分、5分,并有物质奖励。

8.在各种劳动中能主动积极参与并工作得力的的加5分。

9.在月考、中考、末考等考试成绩与上次作对比没上浮一名加5分,特别突出的物质奖励。

10.一周内违反纪律人数最少的组为优秀组,违反纪律人数最多的组为最差组,获优秀组的,该组每人加5分。最差组不扣分。

扣分加分说明

每位同学底分是100分,加分可抵消扣分,每周星期一周会课总结上一周工作情况,公布同学们的分数。另外说明:未涉及到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细则执行,以使管理更到位,促进班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科学发展。

一、扣分处罚:

1.扣分只剩50分—40分的,家长到校,学生写检讨书。

2.扣分只剩39分—30分的,家长到校,学生作出保证,可留校察看一周。

3.扣分只剩29分—0分的,停学2星期。

二、加分奖励:

1.一学期取得学校优胜班级10次以上,所得奖金全部奖励给学生。

2.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所得奖金全部奖励给学生。

3.月考成绩全级前三名,所得奖金全部将给学生。

4.全班同学分数都60分以上的,全班可观看电影二次。

本班规条例从2010年10月10日起试行,希望全班同学尽快读熟,严格遵守,把我们初二(3)班创建成全校最优秀的班集体。在初二整个学年,班主任将与大家共同努力,创建一个让每一位同学都感到温馨的“家”。

班委职责

1.班长:协助老师管理整个班级的事务,在处理各种事务时,做到大胆细心,公正公平。

2.副班长:协助班长,负责班内日常事物的处理。

3.学习委员:配合各科老师的教学工作,带头学习,全面提高学习的效率和水平。

4.劳动委员:处理班内日常环境卫生事物,管理班内日常生活。

5.宣传委员:传达各种通知,负责班级宣传工作。

6.文体委员:组织班内活动,全面提高课外生活水平。

7.纪律安全委员:专职管理班级的纪律安全事物,协同班长管理,可单独工作,责任心要强。

8.各科代表:各司其职,管理好各自的科目及作业收交工作。

细节决定成败,过程决定结果。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奋发努力。

篇3:员工积分制管理细则模板

积分制试行指导实施细则是怎样形成的一个制度的呢?以下是不同的积分制试行指导实施细则。

积分制管理制度【1】

积分制管理制度是以积分来衡量员工在公司的日常行为表现,以积分来衡量自我价值反映员工的综合行为,将每个人的工作年限、职务高低、业绩大小,还有学历、职称、技术专长、个人特长、劳动纪律、出勤天数、加班小时、工作态度、个人表现、思想道德等等因素,综合、全面的用积分来实行量化统计。

然后再把积分的结果与工资、奖金、晋升、外出进修学习、旅游、春节发放物资等各项福利待遇挂钩,累加计算。

通过积分奖罚制度规范员工日常行为、激励员工遵守公司制度、提高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加员工工作执行力,丰富员工的精神追求。

积分管理是建立在员工福利、绩效考核等的基础上,自员工入职起对绩效、日常行为、工作态度等实行积分化管理的方式。

积分达到一定水平后,员工可以凭所获积分享受弹性福利。

积分管理以“目标管理为主,行为管理和动力管理为辅“。

通过积分制度,一方面是向员工提供正强化激励;另一方面帮助员工提高工作能力,激发员工持续提供高绩效的动机,从而建立良好的企业绩效文化氛围。

积分制试行指导实施细则【2】

第一部分:固定积分

(一)学历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的公司员工个人学历证明为准进行奖分。

奖分方法:分为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或高中)四个等级(中专以下学历不加分),每月固定奖100分、80分、60分、40分。

(二)职称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的公司员工个人职称证明为准进行奖分。

奖分方法:分为特高、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等级,每月固定奖100分、80分、60分、40分。

(三)职务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认可职务为准进行奖分。

奖分方法:分为副总级、总监级、经理级、主管级、员级五个等级,每月固定奖80分、60分、40分、30分、20分。

(四)技能

奖分方式:在公司员工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公司各部门提供《部门员工技能等级确定结果》,同时副总、总监一并签字认可。

奖分方法: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月固定奖40分、30分、20分、10分。

(五)工龄

奖分方式:根据公司人力中心备案的入职年限为依据。

奖分方法:入职满一年,奖20分;满二年,奖30分,依此累推,每满一年加10分。

(六)特长

奖分方式:在公司员工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公司积分制管理领导组共同确定进行奖分(超出工作岗位本身后的特长)。

奖分方法:每项特长认可后奖30分(无特长的员工不奖分)。

第二部分:平时积分

(一)与员工做事挂钩

1.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竭尽所能完成工作任务奖50分,反之扣20分。

2.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勤勉、诚恳,能自动自发地工作,起表率作用、工作精神面貌乐观、进取心强,符合一项奖50分,反之扣20分。

3.遵守职业道德与操守,注重个人形象、言行、举止,维护公司形象奖50分,反之扣20分。

4、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研究改善施工工艺及产品标准,被公司采纳且节约成本在10万以上者,有特殊功效者每一项技术创新和每掌握一项新技术,奖500分(符合一项)。

5、员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部门领导认可者;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得到公司采纳的,奖200分(符合一项)。

6、本公司员工为公司找人才,挖人才,根据人才优秀与否的情况,奖1000分-200分(副总级、总监级、经理级、主管级、员级五个等级)。

7、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事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奖2000分。

8、领导干部积极主动培养下属,为下属设定职业生涯规划,并使其得到进步者,奖300分。

9、员工在完成分内工作任务后,能帮助其他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的,奖50分。

涉及借调人员时,配合的工作部门中的所有人都可以奖10分,另外借调过来的工作人员每人可奖积分50分。

10、当月严格遵守上下班签到制度奖5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10分,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离岗者扣10分。

11、员工带病坚持工作,发现一次奖30分。

12、无顾缺席公司召开的各类会议,发现一次扣30分。

13、每天能认真打扫卫生,随时保持办公环境及办公桌面,奖10分,反之发现一次扣10分。

14、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听音乐、打游戏、下载、浏览、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利用公司网络群发与工作无关邮件的,扣20分,主动做思想工作的,奖20分。

15、工作时间严守工作岗位,专心工作、不串岗、不闲聊的奖20分,反之发现一次扣10分。

16、其他违反本公司各规章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扣20分至200分,但流程制度执行的好,应根据实际情况扣20分至200分

17、未计入以上范围者,可根据情况而定,奖扣分应合理。

(二)与员工做人挂钩

1、不服从领导的指挥调遣,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

失者,发现一次扣2000分。

2、养成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在室内抽烟,不丢纸屑、果皮、烟头,杂物,不乱涂、乱画,发现一次扣20分。

3、员工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被公司知晓者;给灾区捐款、献爱心等,符合一项奖50分。

4、员工之间发现吵架、骂人、打架等不良行为者,发现一次扣2000分。

5、员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凡参加的员工,每次都可得到50分的积分奖分,同时做到第一排和第二排的员工额外得到20分的积分,但属于最后一排者扣15分。

积极参加的、培训合格的、得到名次的、组织参与的还有额外加分(加分范围在20分-200分)。

6、凡积极参与每月《企业文化管理办法》和《企业宣传管理办法》会议的,报名、参加、策划活动、组织、节目演出都可根据情况得到50分-500分的奖分。

7、未计入此上范围者,可根据情况而定,奖扣分应合理。

第三部分:绩效积分

第四部分:实施指导细则

1、所有员工的福利待遇兑现都统一按照积分制管理工作细则进行,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对公司所有员工享有奖扣分权利,但本人不参与积分制管理。

副总、总监及经理对自己所辖部门的员工享有奖扣分权利,其最高上下限±?分。

2、如遇情况重大、奖扣分值需超出权限的,可向公司积分制管理领导组提出申请,但不能超出上一级的奖扣分值。

3、《奖扣分通知单》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字,且至少一人为公司领导级,方可生效。

4、扣分预热:给大家缓冲,第一次提醒不扣分;第二次警告,但还是不扣分,第三次再开始扣分。

5、本公司员工的积分初步将实行一周一汇总、一周一排名、一周一公示(待运行成熟后,按月汇总、排名、公示)。

具体公示渠道为云博和宣传栏等。

人力中心每月举办“积分”会议公示积分排名涉及待遇兑现时进行待遇兑现等。

6、每月可经组长提议,以专项检查为主,进行奖扣分,奖扣分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或另行设定,但分值应合理、平衡。

7、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某企业积分制管理细则

企业积分制管理细则要怎样制定,这细则都要考虑到全方面的问题,以下是企业积分制管理细则。

管理落地方法:积分制管理

积分制管理的定义:简单的说,就是用积分(奖分和扣分)对人的能力和综合表现进行全方位量化考核,并用软件记录和永久性使用,目的是全方位调动人的积极性。

下面通过对关键词的解释,让你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积分制管理。

一、人的能力

人的能力是指一个人的学历、职称、管理人员职务、员工技术专长、个人特长等等,如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经理、主管、车间主任、班组长、骨干;平面设计师、会计师等等。

个人特长:如上班讲普通话、会讲外语、能唱歌跳舞、做主持、会弹钢琴等等。

这些都是员工个人拥有的,是反映一个人能力大小的重要要素,员工只要具备这些要素,每个月都会得到一定数量的固定加分。

这就是说员工所具备的才能,一进入公司就可以通过积分被认可。

目前来说,任何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企业给的积分并不是很高,但员工的感觉特别好。

二、综合表现

人的能力和综合表现既有联系又有差别。

因为有能力的人可以表现,也可以不表现,能力不强的人也可以有优秀表现。

例如:在工作热情方面,有的员工见困难就上,有的见困难就让;有的带病工作,有的无病装病;有的既怕脏又怕累,有的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

在工作责任心、事业心方面,有的员工把工作当成事业来对待,把公司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工作认真负责,很少出现差错,上班不只是为了打工挣钱,更重要的是学习做人、学习专业知识、学习专业技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实现自己的价值观;而有的员工上班只是为了钱,对公司的事漠不关心,人生没有目标,没有远大理想,更没有正确的价值观。

在工作业绩方面,做了多少业务工作,都要与积分挂钩。

在主动加班方面,员工每加班一天,根据职务、技能的差别,都可得到一定标准的积分,每加班一个小时都可得到2分的积分加分;每一项技术创新和每掌握一项新技术,都可以得到上千分的积分奖分。

在关心公司方面,员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是提供有价值的信息都可得到一定数量的奖分;员工为公司找人才、挖人才,根据人才的情况,可得到几百至几千分的积分奖分。

还有员工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给灾区捐款、献爱心等等,都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积分奖分。

员工参加公司的有益活动,如登山比赛、拔河比赛、乒乓球比赛、网球比赛、吃西瓜比赛、吃桔子比赛、喝啤酒比赛等等,凡参加的员工,每次都可得到20分的积分奖分,得到名次的还有额外加分。

员工孝敬自已的父母,春节给自己的父母买了礼品的,还可得到上百分的奖分。

总而言之,员工的各种行为和表现都可与积分挂钩。

三、全方位量化

全方位量化是指对每一个员工行为表现都要用积分进行360度量化考核。

除了表现好的要给予奖分外,表现差的员工的各种违规行为、不良表现都要扣分。

例如员工迟到、早退要给予相应扣分,员工不戴胸牌、不穿工作服要给予扣分,员工下班未关电脑,员工卫生包干区不干净,员工不服从分工,员工旷工以及员工吵架、骂人、打架等都要给予相应的扣分。

就连员工的思想也要进行量化,例如员工提出一个建议可得到20分积分奖分,骨干说公司坏话,可得到20分扣分。

因为只有做到了全方位量化考核,其积分才能代表一个人的综合表现,才能被公司的全体员工和管理者认可,才能与各种福利待遇挂钩。

四、软件记录

积分制管理虽然原理简单,由于要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因此又是一项极为复杂系统的管理工作。

但开发一套《积分制管理软件》,又使复杂的工作变得十分简单。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员工的学历分、职称分、职务分、技能分等固定积分,完全不需要人工操作,由软件按时自动生成。

同时,一部分个性化事件的奖分、扣分录入电脑后,软件自动分类,自动汇总、自动分部门、自动分阶段、自动排名次。

同时,又用积分解决积分制管理增加的工作量,一般来说,不需要设专职人员,只需要配备兼职人员,100人以下的企业,每天一个人不超过1小时的工作量,就可以完成全部的积分制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企业,才需要考虑专职人员。

五、永久性使用

积分录入个人的账户后,员工只要不离开公司,积分终身有效,使用后不减分不清零,多次重复使用后不作废。

同时,积分的作用分为两类,一类是提前告知的,让员工提前知道积分有哪些作用,在湖北群艺,目前已经开始实施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员工涨工资挂钩。

在企业,员工涨工资无章可循,许多企业是员工要跳槽了,才是考虑给员工涨工资的时候。

所以,有些员工想涨工资就打离职报告。

这种方法是最被动的方法,老板钱也出了,但员工感觉很不好。

在湖北群艺,公司把员工涨工资与个人的积分挂钩,员工的积分每增加1万分,就可以享有一次是否上涨工资的讨论机会。

当然,能否上涨工资还要结合员工个人的基本表现等因素,例如个人的基本工资部分已达到最高标准了,哪怕有讨论机会,也不涨了。

如果还有空间,又符合条件,每次可涨50元基本工资,特别是刚入职的员工,综合表现良好,积分高,那么工资也会涨的快一些。

但要注意,积分与个人涨工资挂钩,但一定不能直接与个人的工资挂钩。

第二,与旅游挂钩。

一是出国旅游,每年有三个指标,经理、中层干部、员工各一名,积分最高者有资格参加,从香港、澳门开始,逐步安排到台湾、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日本等,最后是美国。

我们已经实行了6年,在湖北群艺,许多很年轻的员工,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已经几次出国旅游。

二是国内旅游,每个部门都有员工参加。

例如,2010年公司在年初宣布,每个部门一至六月积分最高的前三名员工到上海看世博会。

7月上旬,公司一共安排46名高分员工,大家到上海玩的非常开心,其他员工在公司应付日常工作,并且不能休息,否则,每天扣积分1000分,公司的工作也未受到影响。

第三是周边一日游,也是与积分挂钩。

当天去当天回。

同时旅游中还带一位摄影师,回来做个电视专题片,公司没去的员工看了,也跟着一起感受快乐。

第三,与年底奖金挂钩。

2010年年底,公司从每个部门中选择一个最高分,然后又按照积分排名,按名次分发年终奖,最高分为6000元,依次为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900元、800元……每个部门都有员工拿到年终奖。

但每个人的积分名次各不同,奖金金额也不同,这种方法实际上也是把公司该发的红包公开发,激励效果特别好。

当然,公司效益好了,每个部门还可以增加名额,增加奖金的标准,但无论怎样,就是不平均发放。

第四,与春节发放物资挂钩。

每年春节,大多数公司都要给员工发春节物资,但一般都是平均发,人人一样多。

但在群艺,不是平均发放,而是按照积分排位,当年积分最高的前20位员工安排有苹果、梨、鸡、鱼糕、肉糕、花生、瓜子等等,中间的大部分员工两件水果,零分和负分的员工只有一件水果。

这种方案打破了传统的平均分配,让激励的作用成倍增加。

第五,与外出培训挂钩。

凡积分高的员工,都是表现相对优秀和稳定的员工,所以,他们有资格享受外派培训,由公司开支,安排出去学习新技术,当然,是要签定培训学习合同的。

第六,积分转干股。

干股就是指员工不需要掏钱,可以配发一定数量的股份,只要在公司工作,每年都可以享受干股分红。

在湖北群艺,积分达到10万分以上,属于公司不可替代的技术人才、优秀的管理者,可以转一定数量的干股。

2011年,一共转了21个人,每人5万至10万元,每年分红比例不低于6%,与部门的目标任务挂钩后,效益好的,还可以增加分红比例。

第七,发放电动车补助。

凡10万分积分以上的员工,个人买电动车,公司可补助1000元现金;如果不需要买电动车,购买苹果手机,可加领现金1000元。

所以,群艺公司员工中的苹果手机占有量高于荆门地区其它公司占有量。

第八,发放汽车补助。

在湖北群艺,积分达20万分以上的员工,可享有购小车补助的资格,购车金额在10万元以下,补助金额为1万元,购车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万元,购车补助标准增加1000元,最高补助为2万元。

2011年,公司已有4人获得汽车补贴的资格。

相对来说,员工买的车越好,老总心里越开心。

第九,为高积分的员工买理财保险。

在湖北群艺,凡积分达30万分以上的员工,公司为其办一份理财保险,公司每年交1万元,一共交10年,然后再等10年,该员工可领30万现金。

年轻的员工可用于子女结婚,年龄大的员工可用于养老。

但如果员工中途离职,使用权自动归公司所有,目前计划第一批办10个员工,第二批又从45万分开始,再办10人。

采用这一方法,假如中途人才走了,带来的结果是员工实现了他的愿望,但老总也得到一笔意外的收益。

因此有人认为,这不是留人才,是在拴人才。

因为解决了员工的远期归属问题,达到了留人才的最高境界。

总而言之,高分人群可享受很多特殊的待遇,在湖北群艺,高分的人群参加员工大会还有人倒茶、可使用顾客专用的高档卫生间、可使用顾客专用的擦鞋机、可跟随老总外出坐飞机考察、参加展会等等。

第二类是未知的。

为什么是未知的,因为公司将来的发展和收益也是未知的。

如果效益增加,公司随时都可以增加许多新的与积分挂钩的福利项目。

例如,5年后最高分有可能奖励小车一辆,10年以后,最高分可奖住房一套,往往这些未知和悬念具有更大的激励作用。

篇5:物业管理细则模板

物业管理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编辑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解读【2】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节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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