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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以及轻型轨道车统称为轨道车辆(无特指时,泛指轨道车和轨道平车,下同)。轨道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为加强轨道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辆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轨道车辆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实施逐级负责制的科学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轨道车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3条轨道车辆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辆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确保运行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实行对轨道车辆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第5条轨道车驾驶员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管理

第6条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属单位,下同)三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辆的主管部门。铁路局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2-3人),站段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数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轨道车辆的行车安全纳入监察范围。

第7条铁道部轨道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辆的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轨道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年检鉴定标准。

4、掌握全路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5、组织交流和推广轨道车辆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大修、维修技术。

6、组织全路轨道车辆安全大检查工作。

7、参与轨道车辆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8、组织轨道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审批发放轨道车驾驶证。

9、监督轨道车辆的年检鉴定工作,审批发放年检合格证。

10、组织实施对轨道车辆的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行政许可工作。

11、指导轨道车辆的验收工作。

第8条铁路局轨道车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轨道车辆管理细则。

2、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轨道车辆管理的报表。

3、指导轨道车辆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轨道车辆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掌握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监控装置、机车信号、无线列调,下同)的数量、技术状态,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对其运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轨道车辆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负责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辆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6、制定驾驶员出乘作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7、制定轨道车驾驶员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培训;负责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审工作。

8、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轨道车辆的数量;制定轨道车辆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工作。

9、安排轨道车辆的大修计划;组织轨道车辆的报废鉴定工作。

10、根据轨道车辆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辆的报废、更新、改造等工作。负责轨道车辆的调拨工作。

11、参加轨道车辆重大机械故障、行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确定轨道车辆检修单位,监督检查轨道车辆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13、负责组织在本局范围内施工、运行的路外单位轨道车辆年鉴、驾驶员年审及过轨检查工作。

14、制定局内轻型轨道车管理办法。

15、对全局及路外各单位轨道车辆的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轨道车辆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6、组织制定轨道车辆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第9条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2、掌握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辆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3、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轨道车辆设备履历薄》(附件1)和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轨道车辆设备履历薄》和技术档案须随车转移至接收单位。

4、每季度应对轨道车辆的技术状态、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在轨道车辆年鉴前,应对照《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2)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附件3)对轨道车辆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轨道车辆年鉴达标。

5、编制提报轨道车辆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

6、掌握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的技术状态及运用情况。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辆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工作。

8、提报轨道车辆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驾驶员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的年审提报工作。

10、负责轨道车辆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班组考核办法,组织参加年鉴工作和年鉴前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考评工作,并负责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11、督促检查轨道车工班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组织轨道车司机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辆起复救援演练。

12、负责轨道车辆机械故障、一般事故的初步调查,呈报有关报告,参与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10条铁路局主管部门须在每年一季度或四季度组织对管内轨道车辆的运用检查和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1、按《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4)、《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附件5),对轨道车辆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年鉴)。对年鉴合格的轨道车辆,填《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6),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附件7)。对未经年鉴和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辆,停止其使用。年鉴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

2、对轨道车驾驶员进行年审考核。对年审合格者,在其轨道车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年审合格章,填《轨道车驾驶员统计表》(附件8),报铁道部备案。对未参加年审和年审考核不合格者,禁止其驾驶轨道车。

3、对轨道车辆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评定,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按有关规定检查和考核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率。

第11条轨道车驾驶员年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驾驶员安全行车和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⑴《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行车及施工作业的规章制度;

⑵轨道车辆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⑶机械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第12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三项安全设备的语音、数据记录进行转储、分析工作。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半年。发生非正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转储、分析,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其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定期用发码器对监控装置检测,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附件9)上做好记录。

第13条轨道车设正、副驾驶员岗位;正、副驾驶员必须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起重轨道车的起重机、携吊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14条轨道车驾驶员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

第15条轨道车辆按《轨道车报废条件》(附件10)或《轨道平车报废条件》(附件11)实施报废更新。

第16条新购轨道车辆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专业验收机构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17条轨道车辆应进行编号(管理编号)、登记并喷涂轨道车辆标志和构造速度(附件12)。

轨道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外侧车体的正下方,构造速度喷涂在轨道车车体中间位置的正下方。

轨道平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侧面左端车体上,构造速度喷涂在侧面右端车体上。

第18条轨道车编号为“******”,轨道平车编号为“px*****”,前两位(**)为铁路局代码,后四位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9条新购的轨道车辆,凭部专业验收机构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20条在正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企业认定的三项安全设备,未安装三项安全设备或三项安全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21条上线运行的轨道车辆须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⑴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⑵轨道车工作日志;

⑶轨道车辆技术说明书;

⑷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13);

⑸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附件14);

⑹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

⑺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⑻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⑼三项安全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22条轨道车辆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车辆安全运用的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及时制止。

第三章运用

第23条除轻型轨道车外的轨道车辆按列车运行办理。

第24条轨道车辆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输计划,行车部门(调度)编制轨道车辆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25条轨道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使用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正、副驾驶员的驾驶证、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26条轨道车驾驶员应认真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乘、库内作业、出库、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施工作业、进库、退勤等内容,各轨道车辆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27条轨道车驾驶员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有关行车条件的调度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驾驶员。

第28条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轨道车辆。

第29条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30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要按出乘作业标准进行制动试验。

2、动车前,由副驾驶员撤除止轮器,经驾驶员确认并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3、开启三项安全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三项安全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4、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必须由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精神要高度集中,按规定速度驾驶。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TB/T3059)和呼唤应答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到“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仪表、制动系统的状态和发动机、传动、走行等部位的声响。

6、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驾驶员应立即下车对轨道车辆巡检,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7、配合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了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轨道车运行期间(包括暂时停车时),驾驶员和副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

8、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并遵守下列速度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副驾驶员须下车了望指挥。

第31条轨道车辆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条驾驶员和副驾驶员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道车辆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5)的规定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33条《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辆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进行轨道车辆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车工作日志》的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34条轨道车辆的牵引质量、载重质量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驾驶轨道车辆运行,最高速度不能超过线路允许最高速度、车辆构造速度、调车速度和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速度,并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速。

第35条轨道车辆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驾驶员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36条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驾驶员(学习驾驶员)必须在轨道车驾驶员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学习驾驶员禁止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37条轨道车辆使用单位须铺设轨道车辆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不小于16米,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38条轨道车驾驶员要熟悉三项安全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四章安全

第39条轨道车驾驶员应及时反映车辆的不良状态及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40条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有裂纹、或车轴轴箱温升过高,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或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或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mm±3mm容许限度,或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分有横裂纹或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或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1、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它缺陷;

10、出车前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三项安全设备其中一项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失效。

第41条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上好端板、侧板并增设防护栏杆。运行时,应由领工员或工长或指定的专人负责安全,搭乘人员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外或倚靠防护栏杆,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42条轨道车内乘人时,为保证轨道车运行时驾驶员的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驾驶员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严禁其他人员入座。搭乘人员已上、下完毕后,轨道车方可运行。

第43条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44条装卸材料时,驾驶员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

1、按规定载重和集重要求装载;

2、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3、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界限,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卸载;

4、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

5、装载钢轨、枕木等货物,必须捆绑牢固;

6、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第45条轨道车辆连挂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连挂工作由副驾驶员负责指挥,连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编组(编组数量由路局自定)运行时,应将功率大或重载车编在前端,以前端第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驾驶员间应加强联系。

第46条运行中,驾驶员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

第47条停留超过20分钟的轨道车行驶前,驾驶员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48条运行中,本务机严禁关闭监控装置。当监控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驾驶员应按《技规》、《行规》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故障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用车载电台与前方站保持联系)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前方站停车修理,性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49条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50条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等待时,必须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同时上好手制动,驾驶员不允许离车。

第51条在沿线各站停车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上好手制动,双止轮器双向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上应有驾驶员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停站过夜时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

第52条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驾驶员应积极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驾驶员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先保压制动,上好手制动,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驾驶员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1、鸣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无线列调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讲明情况;

2、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影响邻线行车时,应同时进行防护;

3、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救援后,不得继续动车。

第53条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米时作业,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54条起重轨道车辆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在空中移动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4、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5、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6、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7、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8、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

第55条轨道车内因生产、生活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车内取暖时,选用电加热取暖器、空调机或有安全装置的低压取暖炉,各种炉具应固定牢固。

第56条应做好轨道车防火工作。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置应便于摘取。使用配属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作用有效。

第五章检修

第57条轨道车辆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58条轨道车辆使用单位的设备主管人员,应安排好保养和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9条轨道车辆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等项目: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驾驶员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检修车间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为2000-2500km或一个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为2500-3000km或一个季度)。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60条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打印《轨道车辆车轴超声波探伤记录》(附件16)。发现车轴重伤时,填写《轨道车辆重伤车轴报告》(附件17)。探伤合格的车辆发放《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

第61条轨道车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发动机、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

轨道车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项修是根据轨道车的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

轨道车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5年。

第62条轨道平车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二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进行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为40000~50000km或4~5年。

第63条轨道车辆上安装的起重机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应与轨道车辆修程一并安排。

第64条轨道车辆的小修应在设备相对集中、具备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需具备轨道车辆(含三项安全设备)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能力,确保轨道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第65条轨道车辆大修工作必须由经铁道部行政许可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轨道车辆履历簿》随车入厂,供修理时参考。

第66条轨道车辆新制或大修完毕后,承制(修)方要通知路局主管部门和设备配属单位。经铁道部专职验收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产品出具验收证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上道运行。

第67条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要由具有资质认可的单位承担,校验周期按轨道车辆年检鉴定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轻型轨道车

第68条轻型轨道车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轨道车。

第69条铁路局、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轻型轨道车管理办法、运行细则及编号登记方法,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70条轻型轨道车原则上只准在封锁施工作业时和白天使用,不按列车运行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时,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方准使用,为此,轻型轨道车必须配备照明设备并显示红色信号灯光,并按列车运行办理。

第71条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驻站联络员、使用负责人和能保证随时将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的足够数量的随车人员;

2、司机必须持有由铁路局核发的驾驶证;

3、应配备本规则所规定的有关备品;

4、牵引平车的连挂杆应使用自锁插销;

5、车轮必须有绝缘装置,且性能良好;

6、制动装置必须性能良好;

7、整体式车轮轮辋厚度大于16mm;

8、轮缘厚度大于23mm,钢板轧制车轮踏面或轮缘钢板厚度大于5mm;

9、轻型轨道车连挂的载人平车,必须安装栏杆或扶手。

第72条轻型轨道车运行时,应用展开的红色信号旗进行防护;在复线区段,如遇邻线来车,暂将红旗卷收,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

第73条轻型轨道平车必须备有拆装式安全栏杆或扶手。运行前,使用负责人应检查栏杆或扶手必须稳固可靠,以防乘坐人员意外伤亡。

第74条轻型轨道车只准牵引,不准推进运行,并不得与其它轨道车连挂。轻型轨道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75条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确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18),办理签认手续。轻型轨道车由车站运行进入区间后,使用负责人应用无线电话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告知车站值班员。从区间返回时,由使用负责人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签认手续,填写《轻型车辆使用书》,车站值班员应随即记入行车日志。

第76条在规定的轻型轨道车使用时间内,车站值班员不得向该区间放行列车,使用负责人必须在使用时间内将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遇特殊情况,轻型轨道车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出线路时,必须立即按线路故障防护办法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77条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后,不得侵入限界。使用完毕应存放于固定地点并加锁。

第78条轻型轨道车运行的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79条轻型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600km;小修周期为3000km;大修周期为18000km。

第七章:路外轨道车辆管理

第80条铁路局以外(简称:路外)拥有轨道车辆的单位应遵照执行本规则并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业务上接受铁路局轨道车辆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81条轨道车辆技术状态年鉴及司机年度培训、考核、年审等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签订协议委托单位所在铁路局实行统一管理。

第82条轨道车辆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凭铁路局出具年检合格的轨道车辆检查鉴定表汇总后到铁道部轨道车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83条过轨运行前应到铁路局车辆部门办理过轨技术检查。过轨技术检查其内容、程序及标准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号文)和《重型轨道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运基设备[2004]122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84条轨道车使用单位持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和年检合格证,与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联系,办理三项安全设备检查和带道驾驶员的有关手续,向铁路局调度所提出过轨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过轨运行。

第85条轨道车编号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并报部、单位所在地铁路局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86条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87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篇2:铁路工务段轨道车运记管理考核办法

管内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段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强化司乘队伍作业标准,杜绝司乘人员两违,确保段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结合近期工务安全工作形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段成立轨道车运记考核领导小组。

二、考核方式

每月21日-次月20日为一个考核期,由安调科、材料科、职教科组织,对全段25台轨道车,中机1台的日常监控运记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司乘人员出现的违章操作情况,安调科将下发考核通报,由轨道车队进行督促整改落实,并纳入月度考核。

三、考核办法

红线:(定责按段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1、关闭LKJ-93运行监控装置运行。

2、未确认地面信号进行解锁操作。

3、机车运行速度高于监控显示限速的监控放风。

违反上述问题的:初次对责任人(司机、副司机)待岗3个月,扣罚包保工长、副工长300元;连续发生两次的对责任人(司机、副司机)就地撤职,扣罚包保工长、副工长500元;所在工班1个月有两次以上的给予工长及相关管理人员警告处分直至撤职。

备注:副司机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司机正确使用LKJ-93运行监控装置,对司机不听劝阻违章操作,副司机向工班汇报后可拒绝出乘。

严重违规事件(定责每件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1、交路号、车站代码、车次上下行别、客货状态、本补状态设定错误,开车后运行一个区间或一个闭塞分区。

2、晚按压[开车]键,超过一个区间或一个闭塞分区。

3、“支线”操作错误,造成运行经由线路无控制模式或模式混乱。

一般违规事件(定责每件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1、库内未做制动机试验,制动机试验不标准。

2、列车未按规定试闸。

3、未按规定条件进行解锁。

4、撞慢行、道岔、线路、车辆等限制速度造成常制或自停。

5、按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理的故障未处理好或关机(造成联控重要信息按联控重要信息考核)。

6、设备发生故障回段后未及时报修。

7、人为原因设备故障造成列车常制、放风。

8、人为损坏监控设备,视情节赔偿外扣罚责任人。

9、防溜报警、降级状态运行、轮对空转时,未正确操纵列车及操作监控装置而造成放风。

10、机车出入库时未按规定进行监控装置的出库、入库操作。

11、错误输入司机代号、车次开车时。

12、进侧线未输侧线股道号码。

四、相关要求

1、按红线、严重违规事件、一般违规事件及考核金额进行确定。

2、轨道车队对每月检索分析发现的违章在五日内进行回复确定。五日内未回复确定时,由轨道车运记考核小组进行定责考核。

3、劳人科根据安全科提供的考核金额对轨道车工班、轨道车司机进行考核,其中考核金额纳入到轨道车运用管理考核评比中作为专项奖励基金,每月用于行车无违章违纪表现突出的轨道车工班、司乘人员进行专项奖励。

五、其他事项

1、认真执行。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技规》、《行规》、《车机联控办法》、《武汉铁路局轨道车LKJ-93型监控装置管理办法》和《武汉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遵守行车纪律,确保行车安全。

2、轨道车司乘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LKJ-93监控装、置,使用说明书人手一册必须随车携带,运行中严禁违章操作、擅自解锁、正常情况下运行区段运记无记录的按段“红线”管理规章处罚。

3、全面提高司乘人员业务素质,确保轨道车及大机运用安全。轨道车运行必须严格执行《轨道车乘务作业标准》、《轨道车操作规程》、《轨道车呼唤应答标准》和《车机联控作业标准》,认真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

4、认真执行轨道车的日常运行检查工作。出乘前司机、副司机必须全面细致检查轨道车发动机、车辆走行部分、三项设备、工具及信号备品、起复及救援设备、装载货物情况等,凡发现设备不良或信号及起复救援设备缺损,严禁动车出库。

篇3:铁路工务段轨道车运用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轨道车是我段完成线桥设备检、修、养的主要工具,为确保轨道车运用安全,切实提高司乘人员、运搬工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决定在轨道车的乘务班、运搬班开展月度争先创优评比竞赛活动。

一、组织领导

段成立轨道车评比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安全副段长

副组长:两办主任、各科科长

组员:各科室相关管理人员

考核办公室设在材料科联系电话:5370452064

二、组织考核方式

每月21日-次月20日为一个考核期,由材料科、安调科、职教科组织,考评小组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12个轨道车乘务组和3个运搬班按安全生产、劳动纪律、业务技能、日常管理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三、考核评比内容

1.安全生产(50分)

否决条件:发生事故或事故危机

(1)路局下发“两违”通知单1件扣20分;

(2)段下发“两违”通知单1件扣10分;

(3)班前班中饮酒1件扣10分;

(4)车上有人打牌、走棋1件扣10分;

(5)在外停留车上无人值守1件扣10分

(6)长时间停留或过夜未采取防溜措施1件扣10分;

(7)未按规定使用运记、录音笔、GPS1次扣10分;

(8)运行揭示漏传、误传、错传1次扣10分;

(9)学习司机违反规定操纵轨道车1次扣10分;

(10)运行时发生“机故”未及时上报或处理不力1次扣30分;

(11)封闭网区段发生路外伤每件/次扣5分,无封闭网区段发生路外伤每件/次扣10分;

(12)电气化线路上违反轨道车使用规定1次扣5分;

(13)车辆连挂未按规定进行全列制动试验1次扣5分;

(14)值乘中漏认信号或未“手比眼看、呼唤应答”,或车机联控1次扣2.5分;

(15)遇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未按规定减速或鸣笛1次扣5分;

(16)无人看守道口未一度停车1次扣5分;

(17)备品缺失1件扣1分;

(18)运送施工人员平车上无带班职工1次扣5分;

(19)装载货物不牢固或偏载、超载1次扣5分;

(20)装运弃碴、弃土未按规定清扫1次扣2.5分;

(21)卸车未按规定进行清道和限界检查1次扣5分;

(22)因设备保养不到位影响施工任务1次扣5分。

2.劳动纪律(10分)

(1)迟到早退1次扣1分;

(2)值乘中漏岗1次扣5分;

(3)未经批准擅自缺岗1次扣5分;

(4)未及时汇报任务完成情况1次扣2.5分;

(5)擅自关闭通信工具影响工作1次扣2.5分;

(6)值班值守缺岗1次扣2.5分;

(7)打架斗殴1次扣2.5分。

3.业务技能(10分)

(1)上级文件传达学习。未传扣10分,缺1人扣1分/人;

(2)业务学习缺1次扣5分,,缺1人扣1分/人;

(3)业务考试低于80分1次扣1分,缺1人扣2分/人;

(4)轨道车、平车检查、故障排除考试最后一名扣5分;

(5)救援起复演练最后一名扣5分。

4.日常管理(20分)

(1)工作日志填写不规范、漏项、乱画每项扣1分;

(2)轨道车、平车保养维修记录簿未及时填写一次扣1分;

(3)文件柜资料不全、有杂物1次扣1分;

(4)车内有与学习无关的书刊报、酒瓶1次扣5分;

(5)车内电线路乱拉,摆放悬挂与生产无关物品1次扣2分;

(6)驾驶台、床上、水箱上、桌面上有杂物1次扣2分;

(7)工作时间着装不整1次扣2分;

(8)重要信息未报扣5分,晚报扣3分;

(9)安全分析会缺1次扣5分;

(10)问题库未及时登记、上报或消记1次扣2分;

(11)修程未兑现每台次扣2分;

(12)班组管理台帐、调度命令传递台帐登记不及时1次扣2分。

5.段科室考核

(1)上报资料晚报1次扣2分;

(2)交办工作未完成1次扣2分。

四、奖惩

1.乘务组

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5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

乘务组评比最后一组扣800元。

2.运搬班组

第一名奖励1500元。

运搬班组评比最后一名,第一次批评教育,连续两次评比最后一名扣800元。

篇4:轨道车指导司机管理细则

第一章指导司机的设置原则

第1条指导司机设置的原则是:专业指导集中、人员培训包保、相互监督指导、安全风险联责。

专业指导集中:每月由安全科、技术科、职工教育科、动力设备车间对指导司机某一专业技术进行集中指导,提高专业指导的效果。

人员培训包保:就是指导司机在一段时期内,针对某一技术薄弱点或运输的特殊需要,对相关乘务员实施技术包保,通过循环培训,不断提高乘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相互监督指导:就是保证指导司机的职责权利对等,各专业指导司机相互监督,及时反馈专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出整改(修改)建议,并实施指导。

安全风险联责:就是指导司机在实施技术专业指导的同时,既行使安全监督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控制责任。

第2条原则上每个供电车间设1名指导司机,动力设备车间设指导司机2名。具体设置可根据车间、部门的特点适当调整。

第二章轨道车指导司机的任职条件和待遇

第3条任职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大局意识。

二、具有较强分析、判断和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能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熟悉有关行车、安全等规章制度和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乘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聘前年龄原则上45周岁以下,担当乘务工作不少于6年,连续担任司机工作不少于5年,连续2年内没有发生任何责任行车事故。

五、指导司机实行聘任制,必须从现职的轨道车司机中的工人技师、技术能手等技术拔尖人才或司机长中选拔。聘任周期2-3年。

六、现任指导司机由所在车间考察、推荐,职工教育科培训、考试,动力设备车间汇总、审核后报劳动人事科,段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正式聘任。新提拔指导司机,按局、段文件要求,实行公开选拔、招聘。

第4条按照《武汉铁路局运输站段班组长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司机享受接触网工区正工长同等待遇。

第三章指导司机的职责和权限

第5条指导司机的职责

一、按照专业分工,有计划地参与乘务员规章、理论、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乘务员规章、理论、技术、业务水平。

二、指导乘务员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办法措施、作业标准,通过监控分析、添乘写实、检查(抽查)、考试(包括提问)对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过程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及时制止、纠正乘务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对共性问题向段安全科、技术科、动力车间提出整改建议。

三、落实段制定的薄弱环节控制措施,抽查乘务员在关键站、关键区段的作业情况,对分析确定的安全、技术、操纵薄弱人添乘、保帮、转化写实。

四、对包保乘务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技术状态进行分析,结合业务能力、心理素质对乘务员进行综合评价;按照乘务员综合素质,向车间提出合理搭配班次建议,合理搭配班次,做到强弱互补、新老互补、能力互补。

五、努力钻研理论、技术、业务,探索落实规章制度、办法的有效措施;熟悉担当区段的站场、线路设备,掌握全段担当区段的列车操纵、监控操作方法。

六、指导乘务员进行岗位练兵,推广先进操纵(操作)应急故障处理经验,帮助乘务员提高实作能力。

七、对包保乘务组的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设备质量、作业标准负责,发生严重的违章违纪及事故实行联责考核。

第6条指导司机专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指导职责

1、参与安全形势教育,负责相关文件和电报的传达、贯彻、落实、检查。

2、根据上级文电要求,参与轨道车乘务员规章制度的修改、指导、验收、考核。

3、结合安全管理的需要,及时修订本供电车间相关办法措施,并进行培训、指导、检查、考核。

4、组织乘务员开展各种劳动安全竞赛活动。

5、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行车事故和重要信息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整改。

6、针对形势、政策、人员思想动态、季节等因素,定期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关措施。

7、对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全面验收,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8、对执行规章制度、办法措施薄弱的机班进行分析确定并进行转化。

二、技术指导职责

1、对乘务员在轨道车辆全面检查、机能试验及应急故障判断处理进行培训、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2、对轨道车车载设备、加改项目的作用原理、使用要求及应急故障处理培训、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3、对车辆故障处所(车辆热轴、车辆抱闸、车辆制动机故障、车辆分离、作业平台、轨道起重车的大臂支腿故障等)的应急处理技能培训、指导、实做、演练。

4、督促、检查轨道车乘务员自检自修范围内的工作质量。

5、参与季节性故障预防措施的制订、培训和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6、督促轨道车乘务员按包保项目保养轨道车,落实运行途中巡检、中间站停车检查项目、标准。

7、组织轨道车乘务员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竞赛活动。

8、参与对机破临修事件调查、分析并制订改进及预防措施;对技术薄弱机班进行分析确定并进行转化。

三、操纵指导职责

1、针对不同牵引机型、种类,结合线路限速变化,按照列车运行图要求,组织轨道车乘务员落实操纵标准。

2、对担当区段的关键站、关键区段及施工慢行地段制订操纵提示卡,并及时组织乘务员学习掌握。

3、对所包保的司机操纵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进行重点添乘指导,在限定时间内提高操纵水平。

4、分析因操纵原因发生的运行事件概况。

5、通过监控分析、检索,发现所包保的司机操纵技术是否达标。

第7条指导司机权限

1、对全段所有乘务员的乘务作业有教育指导的权利。

2、对新职司机、学习司机及操纵练习人员的鉴定权。

3、对不称职的司机有吊扣司机驾驶证建议权。

4、对不胜任乘务工作的人员有调整岗位的建议权。

5、对乘务员作业标准和劳动纪律有检查考核权,对违章违纪有考核权。

6、对乘务中违反劳动纪律及影响安全行车的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7、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机班和乘务员有奖励建议权利。

第四章指导司机的日常管理

第8条供电车间是轨道车指导司机的管理主体,负责轨道车指导司机的日常管理,实现季度包保目标的推进措施和月工作计划的审批,对工作定量的完成及技术、业务指导业绩进行审核。

第9条动力设备车间侧重于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月度总体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对安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组织指导司机的学习培训。

第10条指导司机必须参加所在车间和动力设备车间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针对轨道车的管理、安全、设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分析会做出的相关决定。

第11条根据车间月度安全分析,确定指导司机对薄弱乘务组实行包保,指导司机根据车间提出包保目标值,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第12条段每月对各车间担当的牵引区段内关键站、关键区段、关键点等情况,制定联合检查控制方案,指导司机结合《轨道车指导司机考核表》有关量化要求,按照统一活动安排完成工作定量。

第五章指导司机的培训

第13条为提高指导司机的技术水平,有计划的对指导司机进行培训。定期对指导司机进行规章制度、办法措施,轨道车检查、故障处理,列车操纵、监控操作考试,并通过经济连挂督促指导司机自我学习。

第14条拟任用的指导司机应送部、局培训班培训或由职教科组织进行一次上岗前的脱产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指导司机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技术业务等内容。

第15条现职培训为指导司机的日常学习和脱产培训。

脱产培训:职教科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确保每年不少于人均15天的短期培训,

日常学习:每月指导司机政治、业务学习不少于4小时。

第16条轨道车指导司机工作业绩考核

一、将轨道车指导司机津贴纳入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考核时间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由轨道车指导司机填写《轨道车指导司机考核表》,对本月工作进行自评,由所在供电车间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字确认,每月25日前报动力设备车间汇总。段轨道车管理小组每月召开指导司机月讲评会,对指导司机进行综合评比,提报考核资料。

二、全年综合评定

1、年个人月度考评中累计3次排在最后一名、所在车间轨道车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事故、在段及上级组织的理论及实作考试中成绩排名不及格指导司机自动解聘;

2、将全年综合考评成绩与晋升、解聘、评先、奖励挂起钩来;

3、指导司机月评倒数第一名由所在车间主任、书记谈话并制定有针对性整改措施,帮助整改。

附表:《轨道车指导司机考核表》

篇5: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实施等级管理的原则。为充分利用安质效考核机制,激发轨道车司机爱岗敬业、学习技术业务知识的自觉性和动力,提高职工素质保安全的能力,体现培训提高素质、素质决定岗位等级、岗位等级决定待遇,实行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

2.实施竞争上岗的原则。根据职工素质与业绩考核结果实行竞争上岗。

3.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每月进行岗位等级动态升降管理,待遇随之变化,形成激励机制。

4.实施岗责相符的原则。将司机等级与个人待遇挂钩,实行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安质效考核系数,岗位等级决定待遇。

5.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轨道车司乘人员进行考评,岗前公示。

二、实施范围及等级设定

1.考评范围。全段所有在岗的轨道车司机。提职、转岗人员从劳人科下达定职令起参加等级考评,提职、转岗人员初次等级均定为D类。

2.比例设置。轨道车司机实行“A、B、C、D”四个等级进行管理分类。A类为优秀,B类为良好,C类为重点人,D类为关键人。以车辆配属车间为单位,A类最高按35%设置、B类最高按50%设置、C类最低按10%设置、D类最低按5%设置。以车间为主体进行设置,司机总数超过10人的车间原则上每月必须有C、D类人员各不少于1人。司机总数不足10人的车间原则上每月必须有C类或D类人员1人。

3.分类标准。

3.1A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业务技术掌握精,自觉执行标准化作业,自控、互控能力强,是指导司机的后备人选。

3.2B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专业业务知识较好,能自觉执行标准化作业,具有较强的自控、互控能力,是转化A类司机的主要人员。

3.3C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较强,业务技术能力一般,自控、互控能力不够强,能较好执行标准化作业,通过帮教、激励,可以提高、转变的人员或季度内临近退休人员。

3.4D类人员(关键人):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能较差,执行标准化不认真,“两违”现象时有发生,在自控方面缺乏自我约束力,因各种原因受到处分者。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司乘人员应列为D类人员,即:轨道车关键人。

3.4.1转岗、新职、新换车辆人员(第一个月);

3.4.2上月工作有严重失误或严重违章违纪(段发安质效A类问题主要责任者)的司乘人员;

3.4.3因家庭生活或其它原因,影响工作情绪的司乘人员;

3.4.4轨道车辆操纵方面有较严重的失误造成设备故障的司乘人员;

3.4.5运监装置知识掌握较差或操作问题频发的司乘人员;

3.4.6实施兼职并岗单独操作的司乘人员(第一个月);

3.4.7各种业务考试成绩排名最后的司乘人员;

3.4.8请假离岗超过15天及其以上的司乘人员;

3.4.9掌握的存在其它影响行车安全因素的司乘人员;

3.4.10除上述确定原因外,指导司机应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全面掌握车辆配属车间司乘人员状况。若月内没有人员发生上述问题或同一指导组有两人及其以上发生上述相同问题时,指导司机应对派驻车辆配属车间司乘人员的车辆操作能力、运记使用水平、劳动纪律、技术纪律执行情况、业务学习考试成绩、出勤率以及思想动态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排名最后的人员应列为车间当月轨道车司机C、D类人员(关键人)进行重点卡控。

4.等级标准。

A级,综合考评结果在90分及以上;B级,综合考评结果在80-89分;C级,综合考评结果在70-79分;D级,综合考评结果在69分以下或月安质效考核结果在750分以下。

5.等级确定。初次岗位等级按照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安全业绩、车间评价四个项目的总分得出综合评价分。考试鉴定总成绩为100分,其中业务理论占20分,实作技能占30分,安全业绩占30分,车间评价占20分。按综合评价得分和比例设置,确定出A类、B类、C类、D类人员。

6.挂牌上岗。指导司机、A类、B类、C类、D类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轨道车司机(包括指导司机)在值乘期间,必须统一佩戴印有等级类别、数字编号的标志牌。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标志牌日常的管理工作,每月根据轨道车司机等级变化情况调配标志牌,并做好标志牌编号的更新、记录工作,保证人员等级与标志牌一致。

三、等级考评

1.考评周期。每月为一个考评周期,即每月由车间组织对本部门轨道车司机进行岗位等级综合考评。

2.等级考评。等级考评实行分级管理,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和安全业绩统一由车间组织考评,业务理论、实作技能、安全业绩考评均采用百分制。

(1)理论、实作考试:理论、实作试题由车间统一命题、制卷,理论、实作考试由车间组织。理论、实作考试必须在每月20日前完成。

(2)安全业绩考评:考核期内,车间对每名轨道车司机按照《安全业绩考核标准》(附表1)进行考评。安全业绩考评必须在每月20日前完成。

3.等级评定。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评定由车间组织实施,其程序为:

(1)各车间组织理论考试后,3日内将职工的考试成绩集中汇总。

(2)车间按轨道车司机本人业务理论考试成绩的20%、实作技能考试成绩的30%、安全业绩考核成绩的30%、车间评价成绩的20%记入个人综合考评,车间在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3)车间依据“等级标准”和“岗位等级设置”,按照择优的原则拟任本车间A级、B级、C级、D级轨道车司机方案,报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

(4)职教科、劳人科初审后,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方案由设备管理科审核,经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由车间负责对系数进行调整。

四、任职条件及岗位配乘

1.任职条件。轨道车指导司机必须由A类司机担当;担当轨道车司机职务的必须是A类、B类司机;学习司机、兼职轨道车助手最高只能作为C类司机认定,担当轨道车副司机职务;D类司机无操纵权。

2.岗位配乘。各车辆配属车间要全面掌握管内轨道车司乘人员的动态情况,根据不同线路条件、施工作业环境的状况,合理搭配司乘人员。避免出现等级高低不均衡,司乘人员“弱弱搭配”的不合理配班现象。努力实现高等级领头、低等级跟进、素质整体提高的目的。轨道车司机岗位配乘的原则为:A类司机可以和任何等级司机搭配出车;B类司机不能与D类司机搭配出车;C类司机只能与A、B类司机搭配出车;D类司机只能与A类司机搭配出车。

五、等级待遇

A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增浮0.2进行奖励;B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增浮0.1进行奖励;C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不变;D级,本人原安质效考核系数下浮0.2进行考核(月安质效考核结果在750分以下时,进入待岗程序)。

六、人员控制及等级转化

1.人员等级控制的原则。

1.1各车辆配属车间要本着巩固A类人,引导B类人,帮教转化C类人,盯控并限期转变D类人的原则,以C、D类人员的帮教、转化为重点。

1.2各车辆配属车间安全分析会后对确定的C、D类人员必须纳入当月的安全工作重点,下发至所属班组,以便做到协调统一、共同卡控。

2.C、D类人员的确定程序。每月25日前,由派驻车间指导司机根据综合考评成绩预确定C、D类人员,车管干部对指导司机预确定的关键人进行审核并在车间安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经车间主任同意,由车管干部填写《轨道车司机“CD”类人员审批表》(附表2)。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达C、D类人员本人。

3.C、D类人员的转化程序。

3.1C、D类人员确定后,派驻车间指导司机应根据确定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和帮教计划,每月5日前报设备管理科审核。

3.2派驻车间指导司机月度对C类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2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2次;对D类重点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4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4次。并填写《指导司机C、D类人员帮教转化记录表》(附表3),由车间车管干部签署意见后留存并上报设备管理科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备查。

3.3设备管理科专业干部每月对D类重点人员添乘、谈话每人不少于1次,对关键项目要进行运记分析的抽调不少于1次。同时对指导司机添乘、谈话、检查、运记抽调情况全面进行审核,并填写《专业干部D类人员帮教转化记录表》(附表4)。

3.4?D类人员经过帮教达到预期目的,安全成绩有明显好转,单项业务技能有明显提高时,经车间上报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审核后,可转化为C类人员,但仍应注意盯控防止反弹。D类人员帮教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经帮教2个月仍然未转变的,车间主任或书记亲自谈话,下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重新上岗。

4.A、B类人员的转化程序。

4.1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每月对A、B类人员添乘业务指导不少于1次。设备管理科专业干部每月对A、B类人员添乘业务抽查指导不少于5人次。

4.2A类人员发生逆变转化为C、D类人员时,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要分别对其进行重点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状态,一个月帮教转化效果较好时,按转化程序上报审核后,可直接转入A类人员。

4.3B类人员发生逆变转化为D类人员时,车间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要分别对其进行重点谈话帮教、添乘指导,一个月帮教转化效果较好时,按转化程序上报审核后,可直接转入B类人员。

七、日常管理

1.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段长担任,组员由设备管理科、职教科、劳人科、安全科、各车辆配属车间主任担任。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设备管理科:负责制订段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动态管理办法,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协助职教科做好岗位等级培训工作。负责下达各车间岗位等级设岗数量,落实日常对各等级司乘人员的添乘检查、谈话指导及各车辆配属车间月度关键人的确定、转化审核工作。

职教科:负责组织轨道车司机进行岗位等级培训,按规定处理车间日常岗位等级管理审报事宜,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

劳人科:负责制订岗位等级管理后,班组安质效分配具体操作办法,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考核不严、资料不全、收入拉不开档次、兑现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落实不力、存在问题的车间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考核,按权限审批车间日常岗位等级管理审报事宜。

安全科:检查指导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的评定和动态管理,协助职教科做好岗位等级培训工作。

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本车间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考评及日常动态管理工作,积极实施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培训,建立健全司乘人员动态管理台帐(附表5),及时收集上报各类报表记录,落实日常对各等级司乘人员的添乘检查、谈话指导及车间月度轨道车司机关键人的确定、转化工作。

2.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变更规定。

(1)岗位等级的提升不得越级(即C级不得直接晋升为A级等)。

(2)待岗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确定岗位等级为D级。

(3)从局劳调中心回段的轨道车司机,如工种不变按待岗人员规定确定岗位等级。

(4)对转岗、复岗、待岗和从局劳调中心回段的轨道车司机,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变更处理程序:若出现某一台轨道车辆包乘的3名司乘人员未达到上述配乘等级要求或班组因职工变动,A、B级缺岗,确因影响生产时,车间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报职教科,并对拟报人员进行安全业绩考核,职教科审核后,对车间拟报人员进行理论、实作考试,其综合考评成绩符合“等级标准”A或B级时,由职教科以书面通知车间安排人员上岗,并报劳人科。

3.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日常考核。

(1)轨道车司机在考评期内凡发生下列任何一条,均降一个等级。

①参加外委(部、局、其他)培训不合格者。

②段(含办班、抽考)及上级业务考试不及格者。

由职教科、劳人科共同确认,职教科负责通知相关车间,变更职工的岗位等级事宜。

(2)轨道车司机在考评期内符合有下列任何一条,直接晋升为A级:

①获得段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前3名,获得路局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前10名的。

②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被段及上级通令嘉奖的。

③获得路局双文明和安全先进个人的。

④合理化建议或技改被路局及以上采用的或获奖的。

职工符合晋升条件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证书报车间,由车间负责到职教科办理晋升事宜。

八、岗位等级培训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严格落实《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加强对轨道车司机的环流培训。

1.路局培训:路局按技能等级重点对高级技师、技师、部分高级工分层统一组织进行脱产培训及轨道车司机年审脱产培训。

2.段培训:

2.1段每年举办2期轨道车司机脱产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次轨道车专业练功比武活动。

2.2对D类轨道车司机,段按内部待岗进行培训。

2.3班组按职工教育工作标准执行,严格落实标准,实施对轨道车司乘人员的日常培训。

九、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的考核规定

1.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A类问题考核:

1.1轨道车司乘人员等级搭配不合理,出现“C、C”级或“C、D”级司机配乘出车的;

1.2车辆配属车间对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不重视,对月度等级考评工作不认真,考试、评价成绩弄虚作假,发生不良反映,影响司乘人员队伍稳定及行车安全的。

2.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B类问题考核:

2.1车辆配属车间未建立健全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管理工作基础台帐的;

2.2车辆配属车间未按时组织进行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月度考评工作的;

2.3各车辆配属车间、班组未认真落实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待遇规定的;

2.4“C、D”级轨道车司机确定、转化程序不规范,且相关管理人员未完成帮教指导工作量化指标的。

3.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C类问题考核:

3.1车辆配属车间月度轨道车司机岗位等级考评成绩未及时在车间主页公示,公示期不足3天的;

3.2“A、B”级轨道车司机的转化程序不规范,且相关管理人员未完成帮教指导工作量化指标的。

3.3指导司机、A类、B类、C类、D类轨道车司机值乘作业中,未佩戴等级标牌的;

3.4轨道车司机未按时参加路局、段相关培训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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