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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行为和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的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做到验收认真,进出库手续完备,帐、卡记录健全,每月核对检查,半年盘底,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贵重、稀缺和民用性物品必须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消耗多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既加强管理,又方便使用。

第四条配备敬业精神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算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工作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物品供应管理人员应该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应与物资部门商妥,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全校师生员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类物品。学校对物品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造成损失者,追究其责任并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物品的分类与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物品,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和行政等不同使用方向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第七条物品一级分类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二级分类由校主管单位自行决定。

1、材料一级分类有: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煤炭、石油产品、木材、水泥、化工原料、试剂及建筑材料等。

2、易耗品一级分类有: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品、三类物资等。

3、低值品一级分类有: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文艺和体育用品等。

第八条库存物品记帐价值,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物品的计划、购置、验收

第九条教务处根据各院、系(所)、部实验的教学任务(主要依据实验人时数、毕业论文人数)分配实验材料经费指标。

各院、系(所)、部在经费指标额度内编制年度计划式学期物品采购计划。

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渠道购置物品,必须转拔经费到实验材料经费户上,再申报采购和领用物品。

第十条采购物品应按批准计划,由资产处进行购置。少数急需物品,经资产处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差旅费自理)。

第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保管员应拒绝入库,并立即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由购置单位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帐务管理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处设置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物资主管部门设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金额和品种数量记录;院、系(部)、各职能部门、实验室、研究所设立与物资主管部门对口的分类帐。

资产处对物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各库房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位和单价的明细帐目,对库存各类物品,应按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有关凭证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三条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由学校统一印刷。帐(卡)及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帐务处理手续如下:

1、保管员或计算机管理员在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建帐日期;交接帐(卡)时,手续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督交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和调入的物品,办理验收手续后,由计算机管理员打印入库单,仓库保管员签字认可后,采购人员持有关单据到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报账。

3、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领料单必须由院、系或实验室主管领导签字,到资产管理处物品计算机管理员处打印提货单,到仓库提货。计算机管理员应将物品的数量和金额按月上报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部门。

4.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的物品,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处理有关账户。调拨校外的物资,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

5.各级库房应经常对变动的物品进行抽点,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盈、亏情况,须报主管校长批准,经计划财务处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帐(卡)。

第五章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合作单位不设库房,为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保存备用,保存数量不超过一个学期的使用量。

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设有统一规格的明细帐目或领用登记薄。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账薄记录。

第十六条对民用性强的物品和贵重配件等,在领用时,必须经院、系、部或实验室、研究所负责人审批后,再经资产管理处登记核准,方可领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2:某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按以下规定分档:

1、凡单台(套)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仪器设备同时参照《z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

2、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3、凡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均为学校的低值设备。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1、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管理。按教学、科研、行政等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购置、验收、分配、维修、调拨、报废、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分类帐、分户帐、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设备帐;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2、院、系(所)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本院、系(所)仪器设备或实验室工作,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护、修理、计量、调拨、报废等日常工作,承担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增添与计划申报

第四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院、系(所)应紧密结合教学与科研任务,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与科研项目经费,提出申请计划(包括仪器设备订购计划、国外引进设备计划、自制设备计划等)。

第五条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计划归口资产管理处执行。使用单位与采购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好采购任务,资产管理处定期向各单位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在办理申请计划填报设备请购卡时,必须填清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及用途,不能独立作用的部件,必须注明主机名称和部件用途。

第七条凡购买价值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实行招投标管理,按照《z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及各院、系(所)等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的计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学科发展与科研和日常行政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计划或项目;各基层申报单位除认真填报计划或立项报告送交计划主管部门外,应同时向资产管理处填报“仪器、设备申请卡”。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计划或立项报告,在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汇编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项目申报表,资产管理处根据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或项目审批表审定“仪器设备申请卡”一式两联,资产管理处与单位各执一联,并据此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九条凡购置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和湖南省科委增补的十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作专门论证,立项报告内容和审批程序按《z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报单位确需调整计划,须提供计划变更报告,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领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凭发票、托运单、装箱单,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照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检查,确认无错发、无损坏、无缺件后,再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卡。

第十二条仪器管理人在仪器设备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帐、建卡手续,并在固定资产保管卡上签章和办理分配手续。

第十三条用自筹经费或其他来源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办理请购手续,填写请购单,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验收、建卡、建帐、分配手续。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采购的,学校不予验收报帐。

第十四条属于自制设备,有关单位在提出申请计划时,必须对方案与图纸进行论证和审核;全部制造完成后,由院、系组织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技术性能指标达到要求,再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建帐(计算仪器设备价值)、建卡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回仪器设备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质量检查,无论是在库房或使用单位验收时发现问题,都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协调提出解决办法,在保修期内及时进行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六条领用不能独立使用的配件、备件时,领用人应持主机固定资产红卡到资产管理处调整计算机帐与红黑卡附件一栏,才能办理领用手续。对领用200元以上的维修更换部件,须将不能用的部件交资产管理处仓库,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各单位办理领用手续后,由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分配单,分别建立固定资产与低值设备帐。资产管理处根据黑色固定资产保管卡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帐,根据分配单建立低值设备计算机帐,并检查是否有漏卡现象,发现漏卡项目,要及时补卡补帐。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管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动用。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自己管理的仪器设备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做好使用、维护记录。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爆等工作。须定标的仪器,应按照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本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一般常规仪器修理不出院、系。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送校维修中心维修修理。学校不能修理,经维修中心签署意见后,方能送外单位修理。

第二十一条要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工作

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在保证计划内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借用、调剂、拆改、报废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依据赔偿金管理办法,酌情收取仪器折旧费和管理费,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归还时,实验室应严格检查仪器的技术性能,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除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需要的计算器、万用表、外语系教师教学用的收录机、摄影课教学实验用的照相机外,仪器设备不准拿出本单位使用,更不准拿出学校使用。若确系教学、科研需要,必须先征得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出校手续,才能携带出校使用。

第二十四条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鼓励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剂使用。非大型精密仪器的校内调剂,由有关单位协商决定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外调剂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以上调剂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转帐转卡手续,调入、调出凭调拨单建帐、销帐。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闲置、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开具调拨单,调入设备仓库,设备仓库根据调拨单组织回收,并单独建帐。调出单位凭调拨单转卡、销帐。

第二十六条从外单位计价调入我校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办理建帐建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拆改,若确已不能适应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要求,在拆改后尚能使用的,须论证拆改方案,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还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完成拆改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验收合格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帐、卡调整。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的报废、丢失、损坏,按照《z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丢失)及赔偿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提存款管理办法范本

提存款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提存公证质量,加强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涉及的提存标的物为货币。

三、公证员办理提存公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明确分清该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还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办理提存公证。

四、公证员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就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所达成的共识,并形成书面约定(协议),该约定对公证处而言必须有可操作性,要做到万无一失。在提存款划入公证处专用帐户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存款从公证处划出条件不成就,或当事人之间就划款条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证处暂不将款划出,待双方通过司法程序或请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提款时应留足公证处审批、划款时间。

五、公证处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入提存款,对提存款数额较大(500万以上,含500万)、当事人希望公证处在其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帐户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处领导批准,在不违反财经纪律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设立专门帐户,但该帐户上的提存款一旦划出,必须由公证处财务人员负责,注销该帐户。

六、提存款专用帐户开户人是公证处,其相关印鉴、支票实行严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提存款。公证处财务人员必须保证提存款的安全。若发现异样,应立即将情况上报。

七、提存款领取程序:

1、有权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

2、承办公证员经审查同意提款后,填写《请款单》,经业务部部长审批;

3、将《请款单》连同该公证事项卷宗送处领导(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或在该领导不在时送监审部审批;

4、会计进行财务审核,并送处领导(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5、出纳根据已完善上述手续的《请款单》划款;

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坚持认真审查、及时划款的原则。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关财务规定:

1、提存款的存入:

当事人凭银行进帐依据(转帐凭回单、现金凭进帐单原件)、公证员的收款通知,到出纳处换取公证处出具的收款收据(进帐时须注明款项来源为提存款)。出纳开具收款收据前,应当核实该凭据的真实性。

2、提存款的支付:

当提存款符合支付条件时,由收款方出具收据,并由承办公证员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财务请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转帐进、转帐出;(2)现金进、转帐出;(3)现金进、现金出(大额款提前通知财务与银行接洽),严禁转帐进、现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当事人为个人的,提存款可转入当事人本人的银行卡内,不宜支付现金。

3、关于利息支付问题

由于银行按季度结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须等银行付息后才能结清。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4:后勤集团资金往来款项结算管理办法

后勤集团资金往来款项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后勤集团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往来款项的结算,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后勤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业务结算。

第三条集团各单位往来业务的总账及明细账由集团财务部各分管会计负责核算和管理。各分管会计应根据往来业务的内容,在不同的往来账户中进行明细登记。

第四条集团各单位之间发生经济业务往来,要求双方单位填写《z后勤集团内部结算〈转账〉单》。由收款单位填写具体结算内容与金额,经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经手人、领导签字确认;结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由收款单位财务人员将填列完整的单据交集团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集团各单位主管会计(报帐员)或收费负责人要建立资金往来备查登记簿,按业务内容、往来单位(个人)、经办人员、金额等进行详细登记,以便账务清理和核对;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与各单位负责资金往来备查登记的人员应于每月月初核对上月往来款项总账、明细账及备查账金额,及时调整误差,保证账账相符;各单位主管会计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应将核对无误后的往来款项按月结出各账户的余额,依据不同的往来科目,打印明细清单,并通知各公司督促催收欠款、清偿债务。

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应会同各单位财务人员(主管会计、报账员)、收费负责人对往来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并与往来单位进行核对,核实往来款项,采取措施加强催收工作。

第八条年度末,各往来结算科目的余额应结转下年,并详细列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和内容,以便进行账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往来款项的催收工作。对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催收,对收回有困难的款项要及时书面上报单位领导及集团有关领导,申请帮助解决,最大程度避免坏账的发生。

第十条符合坏账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各单位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说明,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坏账处理。

第十一条确认坏账的条件:

1、债务单位撤消,经民事诉讼确认无法追还的款项;

2、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尚有追还可能的应收往来业务,要建立备查簿予以登记,并督促有关经办部门相关当事人继续催收。

第十三条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金。

本条款仅适用于集团内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四条“应付账款”等债务,账龄超过三年的,经确认为无法清偿时,各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报经各单位领导签字确认,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做销账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后勤集团借款报销管理办法

后勤集团借款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集团及各单位借款和报销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时,经办人需填写《借款单》或《z后勤集团报销凭单》,由单位总经理(含幼儿园园长)签字;办理不在单位领导审批范围内的经济业务,还需集团领导或者集团相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三、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支付;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转账支票或汇款结算;遇特殊情况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应由集团财务部主任签字批准。

办理转账支票或汇款时,须填写收款单位的全称、借款金额及借款用途。

四、出差借款额度由财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测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需提前预约。

五、凡涉及购买实物的报销业务,必须由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人”一栏签字确认。

六、采购办公家具、800元以上的设备器材,应由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手续。

七、在办理下列经济事项的借款、报销手续时,须同时携带以下原件交集团财务部存档:

1.办理工程前期的付款业务,需持预算报告和施工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项需持决算报告。

2.3000元以上的对外合作、协作、加工、印刷、维修项目和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须签订相关合同。

3.在同一单位采购用于加工的材料和用于销售的商品的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多项金额在8万元以上,年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签订供销合同或供货协议。

4.达到学校或集团审计和招投标要求的项目,需持审计文件、招投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书和相关合同。

八、要求付款的经济合同,须在借款或报销凭单上注明供应商全称及合同编号。

九、未达到学校或集团审计和招投标要求的工程及其它借款、报销项目,但集团主管领导认为该项目需要审计的,在办理相关的借款或报销手续时,须持指定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十、办理借款、报销业务的领款人必须是该项业务的经手人或本单位负责报账的人员。

十一、集团及各单位财务人员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会计业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十二、经办人应将各类原始单据,按照不同内容分类、整理、粘贴在32开的纸上,并在左上角留出装订位置。

十三、原始单据中业务发生内容列示不详的,应附加清单,无清单的应附说明,并由单位总经理审批。

十四、经办人应根据实际经济业务,按照项目、费用类别,分别汇总填列《z后勤集团报销凭单》,并注明原始单据张数,报销日期。

十五、因公出差借支的差旅费用,必须在返回后两周内向集团财务部办理报账手续。

十六、除出差和各单位定额备用金以外的借款均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十七、如遇火车票票据丢失,由当事人写明所乘坐的车次、日期、起止地点和票价,附以相应的差旅凭证,经1人以上书面证明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十八、如遇其他票据丢失,必须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报各单位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十九、党务、工会、机关各部门的各项借款及报销由党委书记、工会主席、部门主任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二十、本办法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二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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