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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医院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医院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4

第一条为降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提高单位资金运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规定

1、大额度资金界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2、取得和使用范围:融资、投资(含基建、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物质购置、对外借款、日常业务开支等。

3、无论资金额度大小,医院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大额度资金的取得和使用必须要有计划

第四条一次性购买设备、药品、卫生材料、行政物质等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院务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购置流程参照院行字[2005]36号《成都**医院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五条融资、基建项目超过10万元的由院务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对于金额特别巨大(大于资产总额5%),可能影响到医院正常运营时,院务会审议通过的同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第六条融资所得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医院一般不对外借款,在发生对外借款时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对于金额特别巨大(大于资产总额5%),可能影响到医院正常运营时,院务会审议通过的同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第八条对于日常资金使用(如修缮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超过10万元需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2: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财政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指定支出项目的资金,各核算组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二、收到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付款通知书》项目名称登记入账,项目名称要做到不变更、不省略、不压缩,做到采购专户、工程专户、核算组项目名称核算一体化。

三、专项资金支出要按照财政下达的支出项目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挤占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支出的内容。

四、要严格履行项目支出的程序,购入货物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药履行政府采购资金支出程序,属于工程项目支出的药按照工程项目资金支出要求支付,所有资金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大厅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篇3: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污、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行贿受贿、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4:安全生产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运营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销售额的1.5%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运营条件的资金,安全运营费用优先用于安全运营措施的实施和为满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设施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运营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它与安全运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账,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五、总经理对安全运营费用全面指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负责对安全生产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账,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办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费用投入台账,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运营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运营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篇5:石油销售公司工程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工程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及资金使用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和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规范》GB/T50326、集团公司《管理总纲》、《投资管理制度(试行)》、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安全、环保、节能、资本性投资、国(境)外投资、科技和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建设时间阶段划分为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计划年度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均属于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已获得开工报告,计划年度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开工建设,在计划年度内继续进行施工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月度投资计划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并提交公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二)审查前期、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汇总全部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提供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限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基础设计等进度管理。

(四)负责项目开工后进度、投资控制。

(五)负责项目月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第六条公司应配置专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项目的进度、投资管理。

第三章进度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编制各项目进度计划,确定总目标、分阶段目标,并通过组织、控制、协调实现总目标。

第八条公司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列为集团公司重大项目的,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编制提纲(试行)》的规定,编制重大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限上项目报集团公司审查,限下项目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审查。所在项目应编入年度投资计划和月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公司应对项目计划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投运等进展,在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完善。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各项目进度计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应于每年9月10日前下一年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产品经销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审定下发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分解,按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月度投资计划,于每月24日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计划落实:

(一)逐级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落实责任。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采取周例会、月结会、专题会等措施推进项目建设。

(四)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检查、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项目月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重大项目应逐项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按照附件3形成分析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

第十五条公司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对照年度投资计划,对项目半年和全年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书面分析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安排下期工作,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申请工程用款需求计划,于每月24日前将建设工程资金信息月报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和财务资产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要与项目进度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建范围内合同价款的80%;由集团公司内部所属各单位承建的项目,进度款付款总额控制在承建范围内合同价款的90%以内。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结算经审计后,若实际投资在概算范围内,则剩余款项由所公司按照结算审计结果,报送付款计划和结算审计等相关文件,经产品经销公司相关程序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予以付款。若实际投资超出批复的概算,则需经集团公司审批认定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九条产品经销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资金筹措,按照工程拨付通知单向公司拨付工程款,并监督公司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避免资金长期闲置或挪用。

第二十条公司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严禁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一)未经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工程项目;

(二)未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擅自支付工程款;

(三)未按规定设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或者挤占、挪用、置换、截留项目资金。

(四)完工项目未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结算、审计及竣工验收;

(五)项目实际投资超出批复概算的,且未取得集团公司追加投资等相关批复。

(六)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规行为属决策方面问题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属操作方面问题的,由具体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其他办理项目管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或线索,但未及时纠正或报告的,根据其职责及权限比照本条上述规定确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有监管职责,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改,对重大违规行为或线索,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一)对涉及部门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应将处理结果报产品经销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

(二)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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