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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库管理办法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不少单位为了保证财产安全,都会设有一个保险库。那么,如何做好保险库安全管理工作呢请阅读以下这篇保险库管理办法,希望各位从中受到启发。

第一条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险库中。

第二条总经理得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行政管理人员监督。

第三条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究办。

第四条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第五条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以利查询。

第六条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

第九条盘点方式如下:

(一)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得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二)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一次。

(三)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一次。

(四)总经理应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

(五)盘点人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第十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篇2: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离退休养老保险。

1.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格情形:

(1)公司依法破产后;

(2)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

(1)领取期限届满;

(2)参军或出国定居;

(3)重新就业;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疾病保险。

1.对长期固定工:

(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对劳动合同工。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因严重医疗

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办法,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批准。

篇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宣传材料

1、z新集公司是根据什么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答:z新集公司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淮南市淮府[2004]120号《淮南市实施细则通知》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实施办法。

2、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对职工和企业有何益处

答: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进一步统一规范工伤管理。

3、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如何提取,职工个人是否需缴纳

答: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分月计提、缴纳工伤保险费到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随国家及省市有关工伤保险的新政策及规定作相应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答:工伤保险基金由淮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主要用于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职业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5、工伤职工应尽的义务主要什么

答: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进行伤情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应在工伤认定及相关鉴定等工作中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工伤职工必须配合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企业开展工伤情况调查;配合工伤经办机构及企业做好政策规定的其他工作。

6、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在那些范围可以认定为工伤哪此行为不能认定工伤

答:(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但途中行为发生变化或变更方向;或无证驾驶、无牌照等不认定为工伤);(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工伤认定如何申报

答:(1)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0日内,各单位劳资部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满1年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受理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

8、认定工伤,职工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1)身份证复印件。(2)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①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处理意见及现场情况记录;正常上下班时间及行程路线图;本人当日上(下)班确切时间及行程所需时间证明。③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⑤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9、职工认为是工伤而企业不认可的,职工应怎么办

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并在市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有效证明材料。需要安监、工会、保卫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等密切配合的,各用人单位应派专人予以积极支持协助。如果公司未按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直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10、工伤认定由何单位,多长时间内完成

答: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司或者职工本人、直系亲属。

11、劳动能力鉴定指的是什么一般什么时候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职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医院及时提供伤情稳定证明给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时,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或个人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材料,经核批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个等级伤残等级

答:分为十个伤残等级。被鉴定一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3、因工作受到伤害需生活护理的,分为几个护理依赖等级

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的规定,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将护理依赖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范围中5项需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范围中3项需护理者)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范围中1项需护理者)3个等级。

1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的材料有那些

答:(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三);(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

15、劳动能力鉴定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

答: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因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6、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如何办理

答: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7、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情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8、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那些什么情况下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答: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及康复待遇、伤残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另外,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赔偿的标准低于部分,视赔偿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或企业予以补足。

19、治疗工伤的费用是否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不是。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它费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支付。

20、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从单位支付的有那些

答: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护理费用;市内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伤残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21、需工伤职工本人支付的费用有那些

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费用等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2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住院治疗期间需护理的,护理费如何确定、支付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治疗医院出具护理诊断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总额)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本单位安排职工护理的,不再另行支付护理费。

2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住院治疗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食宿交通费如何确定、支付

答:职工在市内治疗工伤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市工伤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并出具证明,市工伤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转到市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住院治疗期间,外出医疗时同行人员待遇和费用如何确定、支付

答:同行人员必须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同行人员如果是单位在职职工,按因工出差标准给予报销;工伤职工家属只报销住宿费和往返路费,标准比照在职职工报销住宿费和往返路费标准执行。

25、工伤职工所需康复性辅助器具费及治疗费如何确定、支付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由市工伤经办机构批准,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6、工伤职工的工伤护理费如何确定、支付

答:工伤职工经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

付,其标准分别为淮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7、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视不同情况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但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28、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①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②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③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④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29、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规定的停工留薪期住院治疗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0、职工应工死亡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确定、发放

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32、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答: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淮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3、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申请期间,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个人由于对淮南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申请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并支付,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做出后,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

工伤职工在经过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做出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高于前一次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

34、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需康复的程序如何办理

答: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淮南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所在单位及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淮南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表4-3),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及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经淮南市工伤保险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26、哪些人员需要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查

答:(1)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2)视同工伤(亡)职工;(3)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3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时,工伤职工有义务提供那些相关材料

答:(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工伤认定结论书;(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4)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38、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每年验证一次,验证时综合考虑职工的参保信息,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和待遇支付信息等。

39、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时,申请人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淮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2)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3)医疗诊断证明书;(4)经同意的《淮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5)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它资料。

40、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发生医疗费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41、工伤职工申请辅助器具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淮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经同意的《淮南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4)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42、什么情况下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被收监执行、死亡的,供养亲属丧失或暂时丧失供养条件的,人力资源部、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相关信息,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43、工伤职工申报停工留薪内护理费、市内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等相关费用时应提供的资料有那些

答:工伤职工申报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按规定提供工伤治疗通知单原件、医疗期所在治疗机构护理诊断证明及住院期间证明(加盖医务专用章)、医疗期内护理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审批发放表。报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还须提供《淮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4、工伤职工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应提供伤残等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工致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费用结算表(注明公司迁调号及离矿手续办理情况)。

45、经鉴定为5-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支付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应提供所在单位无法安排岗位书面证明或z新集公司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等级证明原件、伤残待遇审批发放表。

46、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如何认定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主要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但必须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18号令所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另外,根据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47、领取抚恤金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抚恤金

答: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48、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或可以停发减法有关工伤待遇

答:有意隐瞒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与规定药品目录、价格、标准不符的;伤情与用药及处方不符的;定点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职工本人负担,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企业不予支付。

不配合检查治疗影响劳动能力鉴定,或擅自涂改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书及有关材料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已经恢复劳动能力而不上班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可以停发或减发有关工伤待遇。

49、z新集[2005]154号文件中所称的工资含义什么

答:文件中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淮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50、文件中所指规定、待遇等如有变化如何调整

答:文件中所指规定、待遇等如有变化随省、市关于规定、待遇的调整而调整。

篇4:公司员工保险办法(5)

公司员工保险办法(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离退休养老保险。

1.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格情形:

(1)公司依法破产后;

(2)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

(1)领取期限届满;

(2)参军或出国定居;

(3)重新就业;

(4)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疾病保险。

1.对长期固定工:

(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对劳动合同工。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

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办法,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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