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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后勤资产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学院(校)后勤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后勤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三类。为加强学校后勤资产管理,特制定该办法:

第一条物资采购

1、各类专用物资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包括专控商品),根据《学校物资采购办法》有关规定,由后勤基建处组织采购,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参与采购物资的质量、厂家、型号、价格认定。

2、一般常用物资,由物资保管员抄报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后勤基建处进行采购。

第二条物资验收

1、进行物资验收时,要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验收。在注重物资质量、数量检查的同时,物资采购的厂家、型号及要求要认真核对,发现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问题,物资保管员有权提出质疑,并不予进帐入库。

2、必须严格执行见物验收制度。特殊情况(如抢修等)已使用的物资,必须进行现场验收。

3、专用物资验收,要得到使用部门的确认,使用部门未在发票上签字,不得验收入帐。

4、物资验收必须自觉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验收入帐。

5、物资验收要按规定填写验收单,要登明供货单位、票据号码、价格、数量、用途及骏收日和使用期限。

第三条物资领用

1、要严格物资领用审批制度。正常维修和规定内使用物资200元以下由专职管理员审批。200元以上的物资和专用物资领用由专职管理员审核后报处长审批。

2、学校物资不得用于校外与学校无关的工程,外单位特殊情况的借用,由后勤基建处处长批准。

第四条资产保管

1、各类物资要分类建帐管理,固定资产及使用期限大于两年的物品要建卡保管,确保帐、物、卡相符。

2、库存物资要分类堆放整齐,保持库容整洁,切实做好防火、防窃、防霉工作,确保库存物资完好无损。

3、物资保管员要熟悉库存物资的特性、存量和保管要求,为学校管好物、用好物,确保物尽其用,逐年减少库存。

4、拆卸、更换及使用后多余材料要及时回收入库,并建立物资回收帐册。若再次使用,要做好使用记录,及时消帐。

第五条资产报废

l、物资到达使用期限或自然损坏,使用部门应及时填写物资报废申请,经后勤基建处和监察审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物资保管员交财务处、国资办办理报废销帐手续。特殊情况物资需要提前报废或延期使用,使用部门必须向后勤基建处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应由使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2、报废审批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3、报废物资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处置,处置物资全部收费统一上缴财务处。

第六条资产清核

1、要逐月抄报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报表,每年汇总,报后勤基建处存档。

2、要经常进行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每月汇总检查情况,报后勤基建处备案。

3、维修工程中使用的维修材料,要周周结清,逐月汇总,报后勤基建处审核。

4、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主动接受财务处、国资办的指导。清产核资情况要报监察处、审计处备案,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某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5.负责组织学校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定等工作。

6.负责组织办公用具、材料(含基建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7.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负责公有资产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工作。

9.负责学校校园规划、维护、卫生、绿化、环境整治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定、招标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图书馆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着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教务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第八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由本单位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在各校区设置资产管理部,作为各校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所在校区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资产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相应职权。

第三章资产登记

第十条资产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十九条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专项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七条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可行性论证报告;

⑶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书或合同;

⑷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⑸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⑹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审批凡是申请非经营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查并核实资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省教育厅批准;超过10万元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3.专项登记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1.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经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经营负责人的职务。

3.对亏损严重的经营单位,学校可视情况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4.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有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三十条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9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我校处置国有资产

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审验并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2.处置总价值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校各单位不经资产管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和划转国有资产。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须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根据其占用、使用权的管辖范围交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值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一条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校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责任

第四十七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着的;

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山科大财字〔20**〕17号文同时废止。

篇3:某机关事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费所属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节约开支,保证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分工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机关固定资产产权统一为国家所有,机关事务管理局代行所有权职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以下简称财务科)负责会计帐面处理和价值管理,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帐实相符。

(三)为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各单位应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台帐资料。财务科应按部门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登记管理。

(四)机关事务管理局应积极发挥服务职能,主动协助各单位管理好固定资产。每年年末协助各单位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固定资产帐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

(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原则,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本管理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为各单位购入、购建、无偿拨入、接受捐赠等单位价值500元以上或虽然单位价值低于5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按其用途不同分为以下八类:

〈一〉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等。

〈二〉车辆:包括小轿车、客车、摩托车等。

〈三〉微机:包括手提电脑、台式电脑、箱式电脑等。

〈四〉复印机:包括一体机、复印机、油印机。

〈五〉空调:包括中央空调、各种立式、壁挂式空调。

〈六〉办公设备:包括电话交换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摄像机、去湿机、碎纸机、发电机、监视器、移动储存设备。

〈七〉办公家俱:包括台桌类(办公桌、会议桌)、椅凳类、沙发类(含茶几)、橱柜类(保险柜、文件柜、档案箱/柜)、电视机、电扇、音响设备(功放、音响、DVD,VCD)。

〈八〉其他:包括冰箱、热水器、微波炉、床类、洗衣机、脱排、电饭煲、灶、消毒柜、浴霸、淋浴房、运动器材(乒乓台,保健器械等)、其他(如政府OA系统)。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购进或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制(装修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不单独核算自制固定资产工料费的可按估价入帐;装修工程中如有由装修施工单位代购资产后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按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代购价格计价。

3.盘盈、赠送、无价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估价入帐;

4.报废、变卖、调出、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5.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机关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的价值:①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的按所开支的费用增加其价值;②成套设备因部分遭受毁损的,按受损程度减少其价值,增加附属设备按实际支出金额增加其帐面价值;③房屋和建筑物拆除、翻建、装修的,暂不计入固定资产增减,不调整账面金额。

6.固定资产价值增减,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科对固定资产有关帐户作相应增减。具体帐务处理,按《行政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划清资金渠道,由行政经费或其他资金开支的属于专项控制的商品,应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二)购置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自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发票、采购批单等相应凭证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付款,并及时填制一式两份固定资产登记卡,一份自留、一份交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入帐、登记等手续。

(三)装修工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如由本单位自行购买的,按照上述第(二)条处理;如由装修施工单位代购而后将款项计入装修费用的,在工程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此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登记卡形式报送财务科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四)调出固定资产,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自行掌握处理是否无偿,但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财务科进行相应的帐面固定资产核销。

(五)报废固定资产:一般性的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坏而无法修复的,作报废处理。专项设备、设施和国家有报废规定的财产设备需要报废的,需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如车管、房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提供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理。报废处理的具体权限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但应及时将报废处理结果以相应的书面形式(如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交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固定资产报废后收回的残值,纳入机关暂存款中管理,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七)捐赠固定资产:各单位有自行处置本单位报废或闲置固定资产的权限,但应将处置结果及时报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

(八)经国资管理机构批准,因经费所属关系改变、合并、撤销单位固定资产的划转:

1.由行政单位改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隶属关系改变的,其财产可以相随划转,但需编造移交财产清册,报经国资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

2.合并单位的财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一个单位分别并入几个单位的,其财产由原单位根据人员数及业务情况,研究提出方案,连同财产清册送上级部门审核后办理;

3.撤销单位的财产,要认真进行盘点,核实帐物,清理完毕后,编造财产清册,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后,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

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作如下分工:

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为机关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分部门核算,对固定资产进行帐面登记、监督检查管理服务,建立单位机关固定资产明细帐,核算与监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费所属各单位是我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

定资产的验收、实物登记、保管、调配、报废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清查和盘盈、盘亏、调拨、捐赠、报废等处置的上报,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把固定资产管好,用好。

(二)完善固定资产的账、登记卡、使用、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物品的登记、保管、维护、清点等事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台帐,按操作规程认真维护保养和使用固定资产,年终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帐,支持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财产清查,做到帐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各单位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的财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交还所使用的财产;经各单位同意赠送给使用人的,应及时报送财务科核销该资产。

(四)各单位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一般每年应对帐一次,保证帐实相符。每年年末抽查3-5家单位,每三年对经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盈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保全责任,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机关工作人员应支持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凡2006年1月1日前各单位在册的固定资产,按照2005年11月-12月进行的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统一编制各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各单位以此为基础,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有关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都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七)财务科每年应编制《固定资产表》,随年度行政经费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篇4: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一十一条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一十二条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办理权证,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要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予以界定,补办相关手续,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企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一十三条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如资产处置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资产运营考核制度等。

第一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的门店、仓库、场地等经营服务设施场所,除企业自用外,全部对外公开承包、租赁,承包金或租赁费出价最高者,获得承包或租赁。严禁暗箱操作,压低承包金或租赁费出包出租,损害集体利益。

第一十五条加强社有资产购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的管理,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根据企业的需要,经企业领导班子开会研究确定,并报上级社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需办理控办的,先办手续后再购置。企业自建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维修,在企业充分论证、测算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必须按有关程序、权限规定申报审批,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并进行帐务记载,严格管理好社有资产。

第一十六条加强社有资产转让出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的管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经企业领导班子、职代会开会研究通过,报上级社批准,属土地房屋还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转让出售后,方可转让出售,并进行评估,公开转让出售,以最高市场价转让出售。若属于抵押物,还要告知债权人,共同协商偿还债务事宜。

第一十七条加强社有资产收益管理,收到社有资产收益要及时送存银行,及时进行帐务处理,防止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和流失。

第一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报告期内非企业经营行为增加或减少的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社有资产保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社有资产增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社有资产减值。

第一十九条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期末奖、持有股权等激励手段。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手段有管理制度、业绩目标、风险抵押、取消奖励和解聘等。

第二十条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绩效管理责任状,依据绩效管理责任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篇5:(公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某企业(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落实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清理回收、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中根据合法证据、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集团总经理室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核销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

(二)难以收回的不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变质、报废、淘汰、毁损的存货;

(四)报废、毁损、丢失、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毁损的在建工程;

(五)其他资产损失。。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

第四条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合法证据包括: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六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示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八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对作为不良资产核销的所有证据,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

第十条由集团财务处联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级及子公司拟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审查核实,并出具相应的经济鉴证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申报程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方案应先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审核,再由财务管理处转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审批。其一般流程如下: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核查责任,提出报告,并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和责任。

(二)不良资产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或难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明,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四)集团公司财务处具体负责整理不良资产核销的资料,转报市税务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涉及企业损益的,应事先征求市税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核销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3、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批表。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市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取得充分、合法证据的,经集团总经理室审核、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予以财务核销。

第十四条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具体处理如下:

(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大,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计入当年损益处理。

(三)对数额较大,企业没有能力消化或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计入税前列支的,可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第三章不良资产的清理回收

第十五条所属单位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要及时进行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工作,防止错失处置时机或贻误时效造成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不良资产清理小组”应严格按照处置方案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所属子公司应接受集团公司职能处室对其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案、处置方式、处置程序、账户设置、处置收益管理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2个月前,清理出本年度形成的不良资产,形成书面资料,及时向集团总经理室申报核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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