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安全监理措施范本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触电安全监理措施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1、施工用电安全技术管理的安全监理(1)审查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1988的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①现场勘察。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的地理环境位置,周围道路,建筑物,周围外电线路性质、电压等级、走向,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类别、规格、埋设标高、位置走向等等。②进行负荷设计。③变电所设计、配电线路设计、配电装置设计、接地设计、防雷设计等。④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⑤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⑥确定本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和保护形式(接地或接零)。⑦制定外电防护措施、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等。(2)安全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分三个阶段编制。①基础阶段。应包括现场三通一平、架空线或主电缆设置方案;打桩、挖土、降水阶段用电方案;地下室施工用电与照明的安全方案。②结构阶段。应包括塔吊、电梯、井字架、高压水泵等的电源必须独立设置;分配电箱、上楼层与保护措施的方案;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等的照明措施方案。③装修阶段。应包括楼层内施工用电与防火工作配合的方案;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照明灯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与技术要求。(3)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申报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督促承包商严格按经审批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4)督促承包商建立施工用电安全规章制度。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严格遵守劳动局关于用电持证上岗制度,审查各项安全用电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内、外线维护检修安全操作规程。②电气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③非专职电工人员的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④电焊安全操作规程。⑤电气事故处理规程。2、施工现场安全用电防护的安全监理措施(1)施工现场的电气设施必须采取有效地安全技术措施。①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保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明显的、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③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或使用安全电箱。④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⑤施工现场应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做到文明施工。(2)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金属屋架以及箱型临时移动生活设施的金属箱体都应做接地或接零保护,并应在设施的电源进户点处作重复接地。(3)拖线箱电源线应使用坚韧的橡皮电缆,长度不大于30m,移动电动工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m;开关控制箱与用电设备距离不应大于5m。(4)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接零)保护,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单相开关箱和三相动力开关箱,应分别采用单相三线供电和三相四线供电。(5)起重机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金属物体与电力线水平相距的最小距离如下。金属物体与电力线水平相距的最小距离电力线电压(KV)最小安全距离(m)1以下41~10635~1108154~22010(6)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断器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7)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铅合金熔丝,严禁用铁丝替代,严禁用多股细熔丝代替一根较粗的熔丝。(8)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配电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畅通。(9)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配电箱、分配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5m。(10)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应实行专人负责,并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11)低压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后的设备,必须经过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12)移动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有接地(接零)三芯的坚韧橡皮软线(三相380V的电动工具应用四芯线)做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作为专用接地(接零)线,导线绝缘应良好,不得有接头。(13)施工现场的临时线、作业者宿舍的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架设、维修和拆除,严禁他人擅自安装。(14)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胶护套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15)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m。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手持碘钨灯架来照明,灯具可选用灯管插入式、带电桩头不外露的搪瓷灯罩灯具。(16)施工现场照明的规定电压。施工现场照明的规定电压施工现场各种照明场合照明电压(V)一般施工现场220工作手灯24~36危险场所24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24工作面狭窄场所12特别潮湿场所12金属容器内123、漏电保护器使用与管理的安全监理措施(1)漏电保护器的选用。①按保护目的选用。以防止人身触电为目的的。在线路末端、移动电气设备和线路、手持式电动工具以及在潮湿环境,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动作时间0.1s的漏电保护器;在导电性能良好的狭窄环境、特别危险场所,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16mA以下的漏电保护器。以防止电气设备线路漏电引起火灾为目的,以及需要有上下级匹配的场合,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50mA以上的漏电保护器。②按供电方式和电压选用。一般在交流电路中,单相220V电压选用单相二极漏电保护器;在三相380V动力电路可选用三极漏电保护器,在三相四线220V/380V电路中,可选用四极漏电保护器。③按负载性质和额定电流选用。按用电设备容量需要,选配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一般额定电流有10A、20A、32A、40A、63A、100A、200A、250A等规格。按用电负载性质,一般有照明、电热、电动机、变压器、电焊机等负载。漏电保护器应按负载性质来正确选用。要注意有的漏电保护器只能用在照明线路上,而不能做动力线路控制用。(2)漏电保护器的使用与管理。①漏电保护器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必须选用经国家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且具有认证标志的合格产品。②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和接线,确保设备安全运行。③督促承包商建立漏电保护器运行管理制度:a、一般每月在合闸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漏电保护器是否动作,并应做好情况记录。b、每隔两个月,用漏电动作测试仪检查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是否符合保护器铭牌技术参数,做好记录。c、每次合闸运行前,使用人员应按试验按钮自检漏电开关是否动作,发现不动作情况应请电工及时调换,再投入正常运行,并做好维修记录。4、外电线路安全距离及防护的安全监理措施(1)、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1988的规定。在施工现场中,安全距离问题主要是指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在内)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和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安全垂直距离。(2)外电线路的防护。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必须采取设置防护性遮拦、栅栏,以及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如无法设置防护性遮拦、栅栏,则应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否则不得施工。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接地与防雷的安全监理措施(1)临时用电接地。主要采用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重复接地、防雷接地等。(2)建筑机械设备的防雷。建筑施工机械应参照第三类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规定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1988的规定。6、施工现场配电室及自备电源的安全监理措施(1)配电室应尽量设置在靠近负荷中心的位置,以减少配电线路的长度和减少导线截面,提高配电质量,同时还能使配电线路清晰,便于维护。(2)配电室内的配电屏等配电装置,为了保障其运行安全和检查、维修安全,配电装置之间以及配电装置与配电室顶棚、墙体、地面之间必须保持电气安全距离。(3)配电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配备砂箱、1211灭火器等绝缘灭火器材。(4)配电室的屋面应有隔层及防水、排水措施,并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须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5)自备电源。自备发配电系统应采用具有专用保护零线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配电系统。该系统运行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部分在电气上安全隔离,独立设置。7、施工现场配电线路的安全监理措施(1)架空线路的安全要求。①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②架空线的挡距与弧垂要求。挡距不得大于35m,线间距不得小于30mm;架空线的最大弧垂处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施工现场一般场所为4m,机动车道为6m,铁路轨道为7.5m。③架空导线的最小截面要求,铝绞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铜绞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2。④架空导线的相序排列:a、工作零线与相线在同一个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A、(N)、B、C。b、相线和保护零线在同一个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A、(N)、C、(PE)。c、动力线、照明线在两个横担上分别架设时,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A、B、C;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A、、(B、C)、(N)、(PE);在两个以上横担架设时,最下层横担面向负荷,最右边的导线为保护零线(PE)。(2)电缆线路的安全要求。①电缆直接埋地的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②电缆穿越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应加防护套管。③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④在建高层建筑内,可采用铝芯塑料电缆垂直敷设。8、施工现场配电箱和开关箱的安全监理措施(1)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设置原则。施工现场应设置总配电箱(或配电室),总配电箱以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就是用电设备。施工现场的照明配电应与动力配电分别设置,各自自成独立配电系统,以不因应动力停电或电气故障而影响照明。(2)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位置选择与环境条件。总配电箱是施工现场配电系统的总枢纽,其装设位置应考虑便于电源引入、靠近负荷中心、减少配电线路、缩短配电距离等因素。①分配电箱应设置在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②开关箱与所控制的用电设备的距离不应大于3m。③配电箱、开关箱的周围环境应保障箱内开关电器正常、可靠地工作。④配电箱、开关箱周围的空间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通道,不应放置有碍操作、维修和对电气线路有操作损伤的杂物,不应有灌木、杂草丛生。(3)配电箱和开关箱的电器选择。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应能保证在正常或故障情况下可靠的工作,在漏电的情况下可靠地使漏电设备脱离电源,在维修时有明确可见的电源分断点。因此,配电箱和开关箱的电器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①所有开关电器必须是合格产品。不论是选用新电器,还是使用旧电器,都必须完整、无损、动作可靠、绝缘良好,严禁使用破损电器。②装有隔离电源的开关电器。③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应与配电线路一一对应配合,作分路设置。④开关箱与用电设备之间应实行“一机一闸”制。⑤配电箱、开关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安全可靠(一般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0.1s),并有合适的分级配合。总配电箱(或配电室)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最高应限制在30mA·s以内。9、施工现场照明的安全监理措施(1)照明开关箱中的所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件都必须做保护接零。所有灯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做保护接零。(2)照明开关箱(板)应装设漏电保护器。(3)照明线路的相线不得直接进入照明器,必须经过开关才能进入照明器。(4)灯具的安装高度既要符合施工现场实际,又要符合安装要求。室外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m。

篇2:施工现场防止触电伤害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根据安全用电“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触电伤害的操作要求有:

1、非电工严禁私拆乱接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

2、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要检查线路、插头、插座、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3、电气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应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4、使用振捣器等手持电动机械和其他电动机械从事潮湿作业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上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空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

5、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6、搬运钢筋、钢管及其他金属物时,严禁触碰到电线。

7、禁止在电线上挂晒物料。

8、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和其他电加热器。

9、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停止输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措施,要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触碰。

10、电线必须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楼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应有过路保护,物料、车、人不准压踏碾磨电线。

篇3:防坍塌防坠落防触电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等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项目现场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电杆转运砸伤1、人力抬运电杆时,要有施工队派专人进行统一指挥。2、人力抬运电杆时,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动笨重的物件应先制定运输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多人抬杠电杆时应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相互呼应协调。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雨后抬运电杆时应有防滑措施。4、在抬电杆前,对所有抬杆用的抬扛、绳子等必须进行仔细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的抬扛和绳子必须进行更换。电杆过溜1、施工前必须在溜索两端设置安全围栏,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2、电杆过溜过程中,溜索深沟下方左右500m内严禁有人,在500m范围处设置安全标示牌和安全围栏,在施工期间必须派遣专人看守,防止牲畜和人员进入此范围内。3、每次电杆过溜只允许一段段的进行,而且必须待此段电杆溜至对面卸下后,方能开展下段电杆过溜工作。4、电杆过溜过程中,当绳子拉力突然增大时,应停止拉动,待查明原因开方能继续拉动。5、每次过溜过程中必须保证通信的畅通,若通信出现障碍时必须停止过溜,并且必须派遣经验丰富的工程师进行看守。电杆组立、电杆撤除电杆基础挖掘1、在超过1.5米深的坑内工作时,坑边的余土要清除,抛土要特别注意,防止土回落坑内,打伤坑内人员。2、在松软土质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档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立杆现场1、立、撤电杆应设专人进行统一指挥。开工前,要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2、遮栏(围栏)应设专人看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飞桩伤人临时拉绳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拉绳绑扎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工作完毕后方可拆除临时拉线。倒杆1、立、撤电杆应设专人进行统一指挥。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2、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防止杆身倾斜、滚动的措施,如采用拉绳控制等。3、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倒杆措施,在挖杆坑前应先绑好牵引绳交使其受力。4、使用抱杆立、撤杆塔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顶应在同一条直线上。抱杆下部应固定牢固,抱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控制,临时拉线应均匀调节并由有经验的人员控制。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固定临时拉线时,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的物体上可其它不可靠的物体上。5、看好风绳,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余人员应在离杆高的1.2倍距离以外;6、使用抱杆立杆时,临时拉线应均匀调节并由有经验的人员控制;7、一个瞄桩上,不得超过2根临时拉线,临时拉线不应过夜,确需过夜时,应加固;8、已经起立的电杆,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拉绳。回填土块直径不大于30mm,每回填500mm应夯实一次。基础未完全夯实牢固前,严禁攀登。车辆伤人在公路旁进行电杆组立时,应在施工点设置安全围栏,并在距施工点两侧50-100米处设置“电力线路施工,车辆慢行”的警示标志,并分别设专人进行看守。

防坍塌、防坠落、防触电、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项目现场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金具组装及导线架设高空坠落1、安全带和后备绳应分别系在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利物伤害并不得低挂高用,扣环应扣牢;并确认不会从杆顶、横担端头脱落;2、人员作业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绳的保护。高空坠物1、较大的工具应系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2、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3、工作人员不得站在作业处的垂直下方,落物区不得有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跨公路、街道应遮栏(围栏)应设专人看护。倒杆断线跑线伤人1、撤线、放线、紧线工作,均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2、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合格,使用前必须有专人检查,无问题方能使用,开门滑车应将门钩扣牢或用绑线绑牢,防止绳索滑脱。3、撤除旧杆前应先拆除构件,登杆前应检查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完好,无关人员应远离电杆高度的1.2倍之外。4、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再次检查横担、金具安装是否牢靠。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信现象,如有,应用绳索或木棒处理。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防止意外跑线时被抽伤。5、紧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能适用时应加设临时拉绳加固,滑车必须绑牢,不准直接挂在横担上。6、严禁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做法松线。7、紧、撤线时杆塔上工作人员的安全带必须绑在杆塔牢固构件上。并使用后备保险绳.抽伤跨越公路施工时防范措施:在施工时,在距施工地点两侧的各50至100米处设置“电力线路施工,车辆慢行”的警示标志,并分别在两端设专人进行看守车辆和行人。以防止以生事故。安装配变误登临近带电杆1、设置一名专责监护人。2、认清停电线路名称及杆号以及带电设备,确认无误后再行上杆。高处坠落1、安全带应系在牢固构件上、扣环应扣牢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利物伤害并不得低挂高用,扣环应扣牢;2、人员作业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绳的保护。高空坠落,高空坠物,变压器晃动1.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2.现场应设遮栏(围栏)并设专人看护,作业下方应防止行人逗留;3、使用电杆上吊装变压器时,应对电杆进行检查,并打好临时拉线,防止吊变压器时倒塌杆伤人;4、绑好变压器的风绳。挂好钢丝套,并理顺葫芦的掉链和拉链。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葫芦略受力后应对各受力点的检查。防坍塌、防坠落、防触电、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等安全技术措施作业项目现场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接地装置安装漏电伤人1、未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2、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电焊工具和设备,防止电焊机,电源线和焊把漏电。火灾1、禁止在蓄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2、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焊接或气割;3、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必要的消防器材;4、工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鞋面应有鞋罩,焊接时应戴防护皮手套,经免烫伤。烫伤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的措施,防止烫伤。工具、材料伤人1、现场埋设接地体时,要防止钢筋等弹伤脸和眼睛。2、挖接地槽时应注意工具伤人。户表安装登高滑落1、登高前应检查并确认梯身合格、基础牢固、定位可靠:作业时梯子应与地面成60°左右的斜角,距梯顶不得少于1米,要有专人全过程扶守。并采取防滑措施。2、上房时,防止房梁断裂。在上房时对房梁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严禁上房。触电伤害1、安装户表前,应分清线路是否带电,并进行验电后方能选择作业方式进行作业。导线压接机械伤害1、压接机应有固定设施,操作时放置平稳,两侧扶线人员应对准位置,手指不得伸入压模内。2、切割导线时线头应扎牢,并防止线头回弹伤人。机械伤害使用前检查压钳体与顶盖的接触口,钳体有裂纹的严禁使用。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电力工程五处2010年9月18日

篇4:施工工程质量监理程序方法

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是:建立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承包人自检体系的管理,严格做好中间的质量检验以及现场质量验收,搞好工序监测,强调以事前控制为主,严格开工报告的审批,预防质量通病的发生,杜绝施工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创优。项目管理者联盟

1.建立质量保证组织体系talent.mypm.net

1.1监理工程师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监控组织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质量控制组织体系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材料、试验、测量、计量等及各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明确其名称和职责,实行工程质量终生岗位责任人制度。此外,应建立独立的监理中心试验室和测量机构,质量数据不与承包人共享。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1.2督促、检查承包人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自检质保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各级分项工程自检质量负责人和工地试验,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和充实完善。项目管理者联盟

2.划分质量单元talent.mypm.net

为了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必须将工程细分解并明确地划分出各质量单元。要做到工程划分各质量单元不遗漏,单元划分要与交通部“质量评定标准”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一致,并画出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部位、工序(工艺)流程监理框图,配以相应的各种检验、记录、试验的监理表式,以每道工序控制为基础,严格中间检验的报验项目和程序,上道工序未经检验批准,不能进入下道工序。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

3.质量监理程序项目管理者联盟

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以前,向承包人提出一套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驻地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工人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质量控制按以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管理者联盟

3.1审核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在各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驻地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提交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并进行审批。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应表明材料、机械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其它施工条件等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工艺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club.mypm.net

3.2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的旁站监理。驻地监理组必须通过旁站监理对承包人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有效的控制。旁站监督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助理人员(监理员)担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club.mypm.net

(1)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它施工条件与批准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是否符合;项目经理圈子

(2)采用全过程旁站、部分时间旁站和巡视等方法检查承包人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对违反施工技术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的方法和工艺操作行为及时发出警告和作出现场指令;项目管理者联盟

(3)对重要工序、首次工序、欠稳定工序和不易测控的工序必须采用全过程旁站,“盯”在施工现场监督,并在监理独立平行的检验表中“结论”栏里填写监理旁站施工所见到的施工情况、外观鉴定意见及各种自检质保资料的规范化情况等,作为签发承包人工序检验申请批复单的依据。这样就构成一套完整的与承包人平行的监理资料,工程项目质量情况有根有据,避免“盲签”和质量失控。项目管理者联盟

(4)进行每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验收;项目管理者联盟

(5)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前的检查;

3.3工程自检报告及中间检验

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项目经理圈子

3.4工序检查认可项目管理者联盟

专业监理工程师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进行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的检查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以不少于承包人全频率检验的20%进行包括试验、测量等全方位独立抽检,对不合格的工序(工艺)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后道工序不得进行。PgMp.mypm.net

3.5中间交工报告及中间交工证书项目经理圈子

当一个单项、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自检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工程质量评分工作可随之进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系统验收,检查合格后,提请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单项工程,不得交付下项工程使用或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4.质量检测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在工程质量监理工作中,应遵循“一切用数据说话”的原则。监理试验、检测频率不少于规范规定的最小频率。项目管理者联盟

⑴在承包人自检全频率试验和检测的基础上,监理按不低于15%~20%的频率独立进行取样试验或检测,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或检测结果是否有效。bbs.mypm.net

⑵当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时,专业监理工程师随时进行抽样试验或检测。bbs.mypm.net

⑶按技术规范规定对承包人进行检测的试验及测量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或测量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管理者联盟

5.质量缺陷处理项目管理者联盟

工程施工过程中,在质量上存在缺陷或盲点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及时消除质量问题是最终工程质量创优的关键,作为监理在质量缺陷的处理上应做到以下几点:bbs.mypm.net

(1)在工程质量监理工作中,首先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把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开工报告审批关。项目管理者联盟

(2)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3)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复工。PgMp.mypm.net

(4)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则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处理。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5)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严重程度将导致分项工程不合格或影响工程安全时,报总监或业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诊断或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6)对任何质量缺陷的修补,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篇5:加强某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

、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

第五条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

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

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

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

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

第十条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

第十二条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

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

的二分之一。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

(三)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

同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单项审批的工程个数总量;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不超过5项,工业项目不超过2项。

丙级资质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揽一等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把工程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进行单一目标的委托。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压级压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理取费依据建设部的规定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并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第十八条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

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人数

500以上≥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5人

3000―5000≥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13人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4、监理单位与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5、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省建委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冀建监[1998]188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监[1995]737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大、中型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1][2]下一页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转让监理业务;

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页[1][2]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