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招待费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招待费管理规定

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招待的事由

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3、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县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

4、局、集团城圈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公务;

5、会议;

6、主要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烟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标准

(一)餐费及陪客人员数标准:餐费标准含菜、酒、烟、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所有费用。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1、接待局、集团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内。

2、接待本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30元/人以内。

3、接待本市各县盐业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30元/人以内。

4、接待省、市部门领导或本市以外的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15元/人以内,午、晚餐4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10元/人以内,午、晚餐40元/人以内。

5、营销业务交往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招待标准由主要负责人酌定。

6、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招待费,有招待申报人自负。

7、陪餐人员数一般控制在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4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1、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处室的业务由哪个处室的负责人(或分管此处室的局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到办公室填写派餐单。派餐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派餐单填写后,交办公室进行审批(办公室接待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批准后,由申报人持派餐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饭店,结账时附于账单后。用餐申报人员必须在饭店账单上填写金额大写,但一律不准签名。凡有签名者,不论有无派餐单,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不予以签字报销(主要负责人用餐招待除外)。

2、派餐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招待的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局内,可向主要领导申请批准。主要领导不在局内时,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在电话中请示被批准的,在补办派餐单时,必须由主要领导和分管本处室的领导签发补办派餐单批准证明,申报人持此证明到办公室补办派餐单手续,凡无此证明的,办公室一律不得提供派餐单,否则追究办公室人员的责任。

3、急需招待而又因故无法取得与办公室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联系而进行的招待,要补办派餐单。首先由接待人写出申请,说明为什么未事先取得派餐单,为什么事先未能与领导电话联系,为什么招待等。申请要交局主要领导审批。凡被批准的,持有主要领导人签字的申请到办公室补写派餐单,否则,办公室一律不准提供派餐单。派餐单补办完毕后,由申报人交相应饭店,并附于账单后。

4、凡无派餐单或有派餐单而在帐单上有签名(县外发生的用餐单据除外)的用餐单一律不予签字报销。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本局人员外出在无棣境外需就餐或回无棣后需就餐,每人每次不超过2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此标准的,要向主要负责人电话请示和批准。此情况均要交纳现金,单据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二)招待用茶、烟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其他内容的招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办理。

(三)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用餐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五、本制度自二00五年五月日执行。

篇2:招待费管理规定办法

招待费管理规定

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招待的事由

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3、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县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

4、局、集团城圈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公务;

5、会议;

6、主要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烟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标准

(一)餐费及陪客人员数标准:餐费标准含菜、酒、烟、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所有费用。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1、接待局、集团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内。

2、接待本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30元/人以内。

3、接待本市各县盐业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30元/人以内。

4、接待省、市部门领导或本市以外的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15元/人以内,午、晚餐4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10元/人以内,午、晚餐40元/人以内。

5、营销业务交往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招待标准由主要负责人酌定。

6、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招待费,有招待申报人自负。

7、陪餐人员数一般控制在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4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1、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处室的业务由哪个处室的负责人(或分管此处室的局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到办公室填写派餐单。派餐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派餐单填写后,交办公室进行审批(办公室接待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批准后,由申报人持派餐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饭店,结账时附于账单后。用餐申报人员必须在饭店账单上填写金额大写,但一律不准签名。凡有签名者,不论有无派餐单,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不予以签字报销(主要负责人用餐招待除外)。

2、派餐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招待的办公室负责人不在局内,可向主要领导申请批准。主要领导不在局内时,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在电话中请示被批准的,在补办派餐单时,必须由主要领导和分管本处室的领导签发补办派餐单批准证明,申报人持此证明到办公室补办派餐单手续,凡无此证明的,办公室一律不得提供派餐单,否则追究办公室人员的责任。

3、急需招待而又因故无法取得与办公室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联系而进行的招待,要补办派餐单。首先由接待人写出申请,说明为什么未事先取得派餐单,为什么事先未能与领导电话联系,为什么招待等。申请要交局主要领导审批。凡被批准的,持有主要领导人签字的申请到办公室补写派餐单,否则,办公室一律不准提供派餐单。派餐单补办完毕后,由申报人交相应饭店,并附于账单后。

4、凡无派餐单或有派餐单而在帐单上有签名(县外发生的用餐单据除外)的用餐单一律不予签字报销。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本局人员外出在无棣境外需就餐或回无棣后需就餐,每人每次不超过2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超过此标准的,要向主要负责人电话请示和批准。此情况均要交纳现金,单据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二)招待用茶、烟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其他内容的招待由局领导指定人员办理。

(三)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用餐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五、本制度自二00五年五月日执行。

篇3:房地产公司招待费报销规定

房地产公司关于招待费报销的补充规定

各职能部门(项目部):

针对前期费用报销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大招待费用的管理力度,本着厉行节约、有效控制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各部门要按每月预算核定的招待费标准,自觉、严格的控制费用支出;超过预算的招待费原则上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书面说明原因,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且不得突破年度招待费用的预算指标)。

2、各部门在报销招待费用票据时,须附便条注明招待来宾的时间、部门(单位)、姓名、人数、招待事由及陪同人员、招待标准等,并附在票据后面作为报销发票的依据;招待时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来宾人数。

3、鉴于目前报销的招待费发票较杂,有电脑发票、手工发票及定额发票,为了保证费用的真实、合理性,须提供餐饮消费清单,附在发票后面作为报销发票的附件,否则不予报销。

4、部门招待客人用烟、酒、茶叶等招待用品(礼品),由公司行政部统一请购、管理,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办理领用手续,月末记入领用部门费用。

5、本《规定》自4月10日起执行,请各部门予以理解、支持!

(在宁各项目公司请参照执行)

集团财务部

20**年4月6日

篇4:工程项目关于业务招待费开支规定

工程项目关于业务招待费开支的规定

为降低项目成本费用,规范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根据公司规定,对项目业务招待费的开支作如下规定:

一.报销程序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说明用途,经项目经理同意,不超出开支范围及额度才能报销。

二.开支范围

1.对外经营、承揽工程、筹资活动等经济活动;

2.与施工生产过程有关的和地方政府、社会团体间的外事活动;

3.在施工过程中与建设单位的业务往来;

三.控制额度

1.年产值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开支比率为1‰;

2.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开支比率为0.5‰;

项目财务部门将按照公司规定,严格审核执行,希望各室理解配合。

篇5:医院招待费开支规定

医院招待费开支规定

一、用餐标准

1、外宾每人每餐30元以内掌握;

2、上级单位来人,每人每餐25元以内掌握;

3、兄弟单位来人,每人每餐20元以内掌握;

4、一般外来协助工作的人员,每人每餐掌握10元以内。

二、其他规定

1、就餐地点一般在本院职工食堂,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方能到外面就餐。

2、院内食堂招待费由有关科室到院办开具招待客饭单,客饭单须经分管院长签字,膳食科凭客饭单安排就餐(客饭单一式二联,一联存根,二联留膳食科,并于每月向财务科结帐)

3、院内招待每月结算一次。

4、院外、院内的招待费由院长审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