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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所工会职工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研究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对本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计划、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制定、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工资调整、财务、决算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决议,予以执行。

第三条参与对所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的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并提出意见。

第四条支持所长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在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科研、生产、开发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所党政要依靠群众、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有效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新《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会主席、副主席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切实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和呼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职工大会与所长在重大问题上不一致将在进行协商或由党委(支部)出面解决,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但属所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在先按所长的决定执行。

第七条经常讨论研究解决职工中的一些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第八条所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大会的办事机构,为保证职工大会开好,首先对议案慎重研究,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然后由工会委员会与所长、党委书记(或支部书记)商议,提出大会的议题、议程、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所工会应经常向职工宣传会员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广泛征集意见和提案,提高会员主人翁责任感。

第十条所工会应接受和处理职工大会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职工大会执行主席由所长、党委书记(支部)和工会委员共同协商后提出,交大会酝酿讨论通过,大会期间按业务,行政分别建立小组,民主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篇2:职工加班制度

职工加班制度

职工加班制度

一、加班范围及规定

1.1.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工作为加班。

1.2.因生产需要职工必须在标准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确认为加班。

1.3.加班人员包括工人及在加班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管理人员。

1.4.职工一次加班不得超过8小时,紧急抢修除外。

1.5.职工加班结算加班工资。

二、加班申请、审批、撤消步骤

2.1.变电站和门房值班人员及临时工双休日不计加班考勤。

2.2.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1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分管领导。

2.3.分管领导对加班申请审核并估算加班时间,批复发回申请部门。

2.4.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2.5.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班申请单》并加以额外说明。

2.6.因特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分管领导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

2.7.《加班申请单》上填写加班人数及名单、预计加班时间,部门主管和分管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2.8.《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不得擅自改动,否则一律无效。

三、加班确认

3.1.职工加班后,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根据实际加班情况完成《加班申请单》,明确加班职工选择的加班结算方法,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办公室和局财务以进行考勤处理。

3.2.加班时间根据《加班申请单》中分管领导的批复确定,实际加班时间少于预计加班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确定。

四、加班结算

4.1.加班工资结算

4.1.1.一次加班满3小时不超过4小时按半天算。

4.1.2.一次加班满6小时按一天算。

4.1.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倍计发加班工资。

4.1.4.职工日平均工资=职工基本工资/22个工作日。

4.1.5.晚上安排加班的,每考勤一个夜班发放4元加班补助(倒休人员除外)。

五、本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篇3: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1总则

根据一九八O年国家水利水电部生产司制定的《发电厂考勤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云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细则》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职工的基本职责

2.1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2.2工作时间

2.2.1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3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事假

4.1.1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病假

4.2.1具体规定

4.2.1.1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2.1.3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他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婚、丧假

4.3.1具体规定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

4.4.2工资待遇

4.4.2.1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探亲假:

4.5.1具体规定

4.5.1.1符合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

4.5.1.2探亲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点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见习期,熟练期等未转正期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点开始计算。

4.5.2探亲假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综合补贴除以24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4.6工伤假

4.6.1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

4.6.2工资待遇

4.6.2.1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待遇、综合补贴及月生产奖。4.6.2.2工伤疗养期在半年内月生产奖金发50%。

4.6.2.3工伤伤疗养期半年至一年内不享受奖金。

4.6.2.4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2.5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4.6.2.6非工伤按病假对待。

4.6.3工伤、非工伤划分规定。

4.6.3.1工伤

4.6.3.1.1公差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1.2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工作中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6.3.1.3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2非工伤。

4.6.3.2.1乘车办私事或游玩,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者。

4.6.3.2.2违反交通规则而负伤者。

4.6.3.2.3做私事(私活)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7补充规定

4.7.1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事故停止学习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期间不计为学习时间。

4.7.2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来函办理)探亲假超期不应在路程假期内来函续假。

4.7.3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离单位前要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交验请假手续证明,回单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知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4.7.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按计划生育休假对待,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旷工的具体规定

5.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5.1.1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5.1.4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5.1.5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1.6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5.1.7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5.2旷工的处理

5.2.1两日内,每天扣两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30%。

5.2.2四日内,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50%。

5.2.3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当月岗位工资、奖金、综合补贴。技能工资除以24天按实际旷工大数的R倍计扣。

5.2.4累计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扣除半年奖金。

5.2.5累计超过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

6加班

6.1原则上一般不加班,因生产和工作的特殊需要,职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长达4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只享受加班补贴,少于4小时的发给补助1元,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加班计发补贴。

6.2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补休和冲减事假天数,剩余天数按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6.3加班费发放的标准:以岗位工资为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计发。

7考勤办法

7.1职工考勤以值(班)为单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值(班)进行检查和现场协助考勤员。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2考勤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凭回忆填报,必须如实填写考勤表,全面切实反映当天的出勤情况。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记录,星期天休息或请假,按实际记勤,不得互相调换。

7.3全体职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规定时间汇总,同时做好上报工作,交由办公室办理考勤统计,保证工资按时计发。

7.4职工工作调动所需时间,厂内调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月,调入职工一律以原单位介绍信的收到时间为准。

8本考勤制度与《岗位技能工资实施细则》配合执行,凡《细则》未规定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9本考勤制度以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车间党支部党员挂旗活动实施细则

车间党支部党员挂旗活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全面提升党员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攀热板委发文件精神,结合精成车间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党员挂旗标准

(一)党员挂红旗标准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脚踏实地地干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车间各项生产任务。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投身板厂三个文明建设,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支部决议,积极参加支部活动,自觉缴纳党费。

4、服从组织安排,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5、严守党纪国法、遵守厂规厂纪,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

6、带动周围群众做好各项工作,作到党员身边无违章、无质量事故、无业务差错。

7、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8、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勤奋工作,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自觉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挂黄旗标准

1、共产主义信念发生动摇,不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不自觉缴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挂黄旗一次。

2、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及车间有关管理制度,忘记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厂、车间或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挂黄旗一次。

3、党员违章作业(指挥),党员对身边违章作业(指挥)视而不见,2191.cn车间抽背安全规程未答出的党员,挂黄旗一次。

4、党员及其身边发生轻伤事故(包括险肇事故、操作事故、质量事故、业务差错等),对该党员本身及其所在班组的党员班组长、党小组长挂黄旗一次;互保对子一方发生轻伤事故,对互保对子另一方是党员的挂黄旗一次。

5、不服从车间、班组安排,工作或生产不积极、不认真,完不成本岗位生产任务或在车间班组举办的各类考试中不合格的,挂黄旗一次。

6、在厂(党委)、科室、车间(党支部)、班组(党小组)组织的各类会议、党课或其他党的活动中,未经车间(党支部)、班组(党小组)同意无故不参加(含累计迟到2次)的党员,挂黄旗一次。

7、每月党员目标考核分在80分以下的党员。

(三)党员挂蓝旗标准

1、党员及其身边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对该党员本身及其所在班组的党员班组长、党小组长挂蓝旗一次;互保对子一方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对互保对子另一方是党员的挂蓝旗一次。

2、节假日期间,党员酒后上岗,不遵守劳动纪律的,挂蓝旗一次。

二、党员挂旗时间

每月一次,10日之前完成

三、党员挂旗程序

每月5日前,各党小组根据挂旗标准把本小组党员是否挂那类旗帜的基本情况报车间党支部审核,车间党支部再统一挂旗进行公示。

四、几点要求

1、各党小组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本实施细则,把党员挂旗活动与党员岗位明星、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班组活动以及党员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结合起来。

2、各党小组要加强对党员的日常考察考核工作,全面掌握每个党员的情况,并在每月5日前,根据挂旗标准,将本小组党员上月挂红、黄、蓝旗名单及意见上报车间党支部,其中挂黄、蓝旗的党员必须注明原因。不按时上报的,车间党支部将找其党小组长谈话整改,并作为年终评比考核之一。车间党支部根据各党小组的上报结果,在每月10日前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上月挂红、黄、蓝旗党员名单,然后统一挂旗公布,并在党员大会上公布每个季度党员挂旗结果及原因。

3、对挂黄蓝旗的党员,车间支部、党小组将作认真分析,弄清情况,及时采取帮教措施,限期整改;对不能发挥作用的党员,全年累计4次挂黄旗、2次挂蓝旗的党员,支部将根据攀钢(集团)公司《关于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规定(试行)》对符合劝退的将劝其*,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厂党委讨论审批。

车间党支部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篇5:工会生活女工工作管理标准

工会生活女工工作管理标准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供电公司标准化工作需要,为规范工会工作而制定。

本标准由***供电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工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AAA

本标准审查人:BBB

本标准批准人:CCC

本标准委托工会负责解释。

工会生活女工工作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公司工会群众生活和女工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公司工会群众生活和女工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

GB/T13016-1991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13017-1995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3管理职能

负责女职工教育、女职工保护和职工生活福利、送温暖工程、疗休养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率为100%。

4.2工会生活女工管理是从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注意听取群众的呼声,及时向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通过各种渠道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消除后顾之优。

4.3工会群众生活

4.3.11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要本着解决职工生活实际困难的原则办理,由职工本人申请填困难补助单,所在单位分工会主席签字,单位盖章报工会主席审批。

4.3.2职工家中遇有天灾人祸时,要及时做好慰问看望工作。

4.3.3每年中秋节、春节协助行政及工会领导做好病号及遗孀的慰问工作。

4.3.4每年组织在职职工疗养。

4.3.5参与生活后勤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4.4工会女职工

4.4.1每季度组织分工会女工委员进行学习一次,传达上级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参加率不少于90%以上。

4.4.2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违反规定的立即协调解决,解决率为100%。

4.4.3每二年为公司女工及退离休女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查率为90%以上。

4.4.4三八节期间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适合自己特点的活动。(特殊情况例外)。

4.4.5每年开展女职工素质教育、读书培训等活动不少于两次。

4.4.6女职工中患有重病的要及时看望慰问。

4.4.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及保健工作。

4.4.8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分组活动。

4.4.9女职工家中出现矛盾要及时协调处理。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党委、工会共同检查考核。

5.2标准与现行经济责任制挂钩。

5.3按通用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检查与考核。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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