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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核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对***所辖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调整、交流提供依据,根据中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对工作的评价应注意分清主客观因素,既要看现实成果,也要看以往的客观条件和为以后的发展打下的基础。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在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3、民主公开的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公布于众,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4、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干部互评、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

二、考核范围

****各部、中心都要建立和实行干部考核制度。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项目经理(含副职)以上干部。主管以下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的基本内容

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项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中把德、能、勤、绩四项内容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德、能、勤、绩分解的各种具体要素如下:

德(25%):是指政治立场、观点、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全局观念;民主作风、群众观念;个人修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

能(20%):是指工作能力、政策水平、业务专长、服务水平等。主要包括:政策水平与管理水平;决策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开拓进取、创新能力等方面。

勤(20%):是指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奉献精神;投入精力、真抓实干;办事效率;劳动纪律等方面。

绩(35%):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以及突出的工作成绩和突出贡献等方面。

四、考核标准

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称职(C)、不称职(D)。其中,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5%以内,不同职级的优秀比例要大体平衡。

考核结果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突出。经综合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可定为优秀。

(二)良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良好,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突出。经综合考核,总分在75分以上,可定为良好。

(三)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廉洁奉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实绩较好,经综合考核,本年度总分在60分以上的,可定为称职。

为在干部考核工作中建立起竞争激励机制,对称职人员实行末位劝诫制度,即对全体参加考核总人数的倒数3%以内的称职人员给予劝诫一次。对于在连续两次考核中处于劝诫范围的干部,要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本年度考核总分在59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

此外,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定为不称职等次:

(1)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2)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有严重问题正在审查处理之中的;(3)严重失职,给基地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4)在工作中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5)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基地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6)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经帮助仍无明显进步的;(7)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工作职责的;(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9)具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因病休息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以上人员;聘任试用期未满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考察,考察结果供正式聘任或另行分配工作使用。

2、对转任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调任(或聘任)工作不满半年的干部原则上只作工作总结。

五、考核方法、程序

对干部的考核分为年中、年度考核。年中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实施,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总结一并进行。

1、考前动员。召开考核工作动员会议,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部署考核工作。

2、被考核人个人述职。每个干部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将任期以来履行职责及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将有关内容填入《干部考核登记表》,按照干部不同的职务层次,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个人述职

干部个人书面总结要实事求是,客观具体,用实例和数字叙述,力戒空话、套话,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

3、测评。在个人总结和述职的基础上,进行干部自评、互评、群众和领导无记名测评。

4、考核结果的确定和审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项测评结果,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进行确定每个干部的考核结果,写出评语,考核结果要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5、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领导小组要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基地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6、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由各单位在年度结束时结合年终总结进行。

六、考核的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随意性和走过场。考核应集中力量和时间,尽量不影响机关各部门的正常工作。

1、考核工作在基地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党政领导要亲自参加有关的考核工作。

2、基地在干部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干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干部的考核领导工作。

3、考核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指导考核工作,负责处理干部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及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4、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干部的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聘任、奖惩、晋升、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挂钩。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优秀的干部予以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奖励。

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考核中首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按规定予以降职或解聘调离原岗位,离职培训或者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对考核中发现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的干部,要依照国家和基地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考核材料归档

为有利于考核材料的保存和考核工作的连续性,综合管理部要建立专门的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此外,各单位要建立干部年度考核档案,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保管。

九、考核纪律

1、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考核人和被考核人)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防止感情和偏见代替政策,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负责考核工作的主管领导、考核小组成员、参加考核的所有人员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发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发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作用。

4、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机关各部门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好工作,从时间上、组织上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本暂行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2: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处理办法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的各项制度,结合*****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错误的;

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4、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3、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5、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纪委。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单位(部门)内部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四条私自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其他用具为个人使用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六条利用公款在上下级、单位和部门之间相互请客送礼的,对决策人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责令相关人员按照承担责任的大小分摊所有费用,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七条不遵守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技术职称等个人利益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取消其所骗取的个人利益。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在自己分管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二十条员工的配偶、子女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员工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检验、**配送、基建工程、设备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立即退还公物或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擅自处理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全额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借出差、好差、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决策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相关人员承担所花费用。

第二十五条参加赌博活动的,一律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二十六条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处分。

第二十七条利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参与活动的当事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款项。

第二十八条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不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做假帐或做帐外帐以及设置“小金库”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具体操作者通报批评处分,并追缴“小金库”的全部余额。

第三十条违反《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200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被发现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篇3:通信公司文明单位考核办法

移动通信公司2005年文明单位考核办法

为了不断加大精神文明建设的力度,完善考核制度,依据我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特制定考核办法:

一、物质文明建设(100分)

(一)经济效益(30分)

1、完成公司下达的通信业务收入计划;

2、完成本单位的劳动生产率指标;

3、不超过公司下达的业务收入成本费用率;

4、平均每用户业务收入。

牵头单位:财务部

完成时间:全年

(二)生产经营(30分)

1、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

2、完成省、市公司下达的各种质量指标。

牵头单位:财务部、经营部、网络部

完成时间:全年

(三)管理水平(20分)

1、完善了绩效考评办法;

2、发挥职代会作用,充分实行企务公开制度;

3、生产、工作场地卫生整洁;

4、机动车安全无事故。

牵头单位:工会

完成时间:全年

(四)通信服务(20分)

1、制定了树创活动方案,成立了专兼职营销队伍;

2、认真执行服务承诺有关规定;

3、做好规范化服务;

4、营业厅标准规范。

牵头单位:经营部

完成时间:全年

二、精神文明建设(100分)

(一)领导班子建设(25分)

1、领导班子有开拓进取精神,决策能力强,团结有力;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3、班子成员工作作风深入,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二)思想教育(30分)

1、各单位要重视文明单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2、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

3、要加强群团组织的领导。

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工会、经营部、网络部

完成时间:全年

(三)文化技术业务教育(30分)

1、按要求抓好员工职业道德、文化技术业务教育;

2、经常开展岗位练功活动,员工的技术业务水平,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3、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工会、人力资源部

完成时间:全年

(四)公司形象(15分)

1、营业厅整洁规范,营业人员着装整齐,各种标识齐全;

2、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3、庭院干净整洁。

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工会、人力资源部

完成时间:全年

三、主要措施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理论武装员工的头脑。

要下大力气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好职代会及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干部员工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不断推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结合实际,引导员工进一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树立市场竞争观念,抓住机遇,克服困难,保证全年任务的完成。

(二)面向市场,积累后劲,加快通信业的发展。

要结合我公司的实际,从各方面增强企业竞争实力适应发展的需要。

(三)以人为本,树立形象,大力推进职业道德建设。

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仅关系到员工道德水平,而且直接影响整个行业的形象和风貌。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创建文明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培训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

教育中要突出“创建一流企业”为主题,引导员工树立“客户第一,信誉至上”的全员意识。各单位要紧密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员工道德评估,检查,监督机制,把员工道德建设同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保证职业道德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科学管理,搞活机制,提高企业运行效率。

根据创建文明单位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的管理机制。做好现行管理规章和职责权限的修订完善工作,不断强化管理职能。要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提高员工的素质,为切实的提高服务打好基础。

(五)坚持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为创建文明行业提供思想保证。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完成各项任务的思想保证,也是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创建文明单位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的宣传思想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创一流企业为中心,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目标、任务、措施作为形势任务教育的重点,要利用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在创建文明单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形成崇尚先进,人人争先的良好局面。

(六)深化创建、做活动,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开展。

要根据“十五大”精神和新形势的要求,充实新内容,明确新标准,进一步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两个文明建设结合,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发挥党政工团全力抓的优势,促进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开展,力争使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建文明班组,做文明员工活动是创建文明单位的基础性工作,要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实施目标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四、否决条件

1、没有完成业务收入计划的;

2、领导勤政标准打分70分以下的;

3、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4、员工发生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5、发生因公死亡和责任受伤致残的;

6、发生重大通信生产事故的;

7、质量指标和用户满意率没达到规定指标;

8、弄虚作假,挪用公款,建设资金及其它业务资金和私设小金库,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执法机关追查的;

9、服务承诺中用户反映问题多的。

篇4:教学常规定期检查制度

教学常规定期检查制度

一、备课检查制度

每学期分别在期中、期末组织教研组长,检查教师备课,明确本学科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备课内容要有教材分析,目的任务,具体要求,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进度安排,要有集体备课,集思广义,做到教学目标、要求、重点、难点、深度、广度力求统一,每授课要写出“教后感”要体现新课改的教学理念。学校领导经常深入教研组,进行督促和检查,定期检查教案和教学笔记。通过检查,对于在备课中创造性的应予以表扬,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举行教案展览和评比,以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二、作业批改制度

作业批改必须及时,一般情况下作文必须在下次作文前一天批好发给学生,最迟必须在下次作文前批改好,其他作业应在作业交后两天内或下次上课前批好发出。各科作业批改的份量和方法及评分标准,按学校规定做。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按时、独立、整洁的完成作业,教师要及时检查,对无故缺作业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不做、抄袭、马虎的要重做。教师都应有专们的作业批改记录,将学生作业中重要错误随时摘记,发还作业本时要对全班学生进行作业情况的评讲,鼓励进步,指出缺点,如能达到教师的规格,应给予“优秀作业标志”,以示鼓励。

三、课检查制度

为优化课堂结构,提高课堂授课水平,不定期抽查听课,检查教师的上课情况。教导处规定任课教师每周听课至少一节,教师有事请假必须首先调好课,无故旷课教师学校查实后作为教学事故记入教师档案。

四、考试评估制度

每学期举行大型的两次期中期末考试,学校统一组织,东西两楼交换监场,统一阅卷。学生成绩作为考核教师的依据。各楼每月举行一次月考,。。由本学部自己组织出题监场阅卷,作为教师改正教学方法,摸清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依据。

***中学

篇5:规范公款接待用餐规定

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

为树立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公款接待用餐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适用本规定的全区各单位,不得用公款在经营性酒店招待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客人。接待须用餐的只能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或本单位指定并上报备案的定点餐馆用工作餐,因公到街镇(外)、村或企事业单位的,只能在街镇(处)、村或企事业单位的,只能在街镇(处)、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就餐,需在村就餐的只能在农户搭伙,自付伙食费,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条在本区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第三条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四条党校及各类学校、党政部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员,参加各类会议的与会代表在培训及与会期间不得到培训班会议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场所接受任何单位的宴请。

第五条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外,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

第六条禁止报销招待同学、同乡、战友及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第七条对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违反之一的,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一年中,第一次违反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有目标管理奖的单位,同时扣发一个月该项奖金;第二次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有目标管理奖的单位,同时扣发半年该项奖金;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者,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不称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用公款吃请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对屡查屡犯、影响恶劣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一月内一个单位(含延伸机构)累计出现三次以上违反者,按超过后的次数给予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一次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谈话;第二次对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认真执行此规定的单位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各级党政组织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要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公开承诺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招待费的管理监督,招待费要严格实行预算,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各单位要从源头上遏制公款大吃大喝问题,坚持公务接待费限额管理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一起抓,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堵塞财务管理上的漏洞,确保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控制在限额范围内。要按季度公示和上报招待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总量控制、限额包干、节约奖励、超支自付的原则积极推行招待费改革。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款接待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条要健全责任机制,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的责任制;按直接隶属关系管理的块块责任制;层层抓,抓层层的督查责任制以及追究领导的责任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相关单位要齐抓共管,认真履行职责,该履行的职责不认真履行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在职在岗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全区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含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级别待遇的干部)。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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