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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率,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作业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车辆使用与管理

3.权责

管理部负责对列入公司管制车辆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财务负责对相关发生费用审核控制。

4.内容

4.1列入公司管制车辆为:(别克)、(长安之星)、(奥拓)、(皮卡)。上述车辆由管理部总务负责管理。

4.2出车作业流程

用车人员提前半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各部门经理、厂长签核→总务组填写“出车单”→司机凭单出车→办事→回厂。

4.3出车审批

4.3.1市区公务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后,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4.3.2本地区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4.3.3本地区以外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由管理部派车。

4.4用车管理

4.4.1为合理调配车辆,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并须提前半天交管理部安排车辆,否则不作安排(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4.4.2用车人员/驾驶员出车一律凭管理部主管签发的“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出私车。

4.4.3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及时通报管理部,驾驶员不得无故离岗。

4.4.4管理部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车,用车人员应该服从。

4.4.5有驾驶执照的经理厂长级以上主管人员允许自行驾车。如需自行驾车,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办理相应手续:登记领取车钥匙用车返回完后应及时还。

4.4.6原则上实行驾驶员定车定人安排,特殊情况由管理部作适当及时调整。

4.5车辆保养

4.5.1驾驶员应及时保养、维护好车辆,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保证使用车辆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行车安全。如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正常运作时,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妥善解决,以备用车之需。

4.5.2公司车辆一律停放在厂内车棚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5.3每次接车或出车前,驾驶员须检查车辆外观各部位的完好状况。如发现意外损坏,应查明原因。否则按驾驶员意外损坏处理。

4.6车辆相关费用报销、行车线路及违章

4.6.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过路费、油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除由规定由相关部门主管外(如保险费),驾驶员凭发票、出车单等单据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作业办法》规定进行作业。

4.6.2车辆需要修理或添置各类用品时,先填写“请购单”经总务审核,并报管理部核准后,必要时须经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修车或添置各类用品,并录入“维修保养记录表”(附件六),事后开票附请购单经管理部初审,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如在行车途中,发生非人为的故障(如爆胎等现象),司机必须立即打电话报告主管后,再进行维修。回厂后必须迅速补上相关手续。

4.6.3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驾驶员须自行负责车辆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4.6.4公司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公司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如有违章而不按时交纳罚款,一经发现除赔偿外,公司将从严处分。一个月内如发生超过3次违章事故,驾驶员给予记过处分。

4.6.5出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公司方驾驶人员责任,除责任人必须承担肇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外,公司对于驾驶人员将给予记过处分。

4.7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驾车,违章及事故处理规定

4.7.1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驾车规定

4.7.1.1下列人员如单独驾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已领取驾驶证且自行驾车行驶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员。

4.7.1.2下列人员自行驾车必须由总经理批准,用时必须在驾车时由公司驾驶员陪同:

新领取驾驶证且自行驾车行驶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员。

4.7.1.3已领取驾驶驾驶证且可以无需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名单,由总经理核准后,由管理部掌控并通知本人。

4.7.1.4本条(4.7.1)规定的人员的用车按4.2,4.3,4.4: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4.7.2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驾车时违章及事故处理。

4.7.2.1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的违章(即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停车等)按本办法4.6.5条规定处理。

4.7.2.2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擦、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按本办法4.6.4条规定处理。

4.7.2.3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按本办法4.6.6条规定处理。

4.7.3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未经批准自行驾车,含随公司驾驶员出车途中要求公司驾驶员让其自行驾车后,如发生违章、小事故及交通事故的,由自行驾车人员承担一切责任,经驾驶员同意的,驾驶员承担部分责任。

篇2:某工程监理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主管部门规定和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车辆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确保行车安全,促进廉政建设,优质高效地服务于公司的各项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所有车辆和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二条办公室每天安排一台值班车,主要承担市内紧急公务和处理其它突发事件等。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工作用车原则上应提前申报。长途用车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1天将用车计划送达办公室,车管人员将根据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任何部门不配备专车,各部门用车均实行派车制。赴省外用车和其它特殊情况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外出车辆无法按计划返回应及时向办公室车管人员汇报,否则,对驾驶员按违规处理。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用车,带车人员应按执行任务的方向、路线行驶,未经办公室同意,中途不得擅自改变用车性质和路线,否则,发生事故及一切后果均由用车人负责。

第五条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礼貌开车,文明服务,厉行节约,爱护车辆,安全驾驶。

第六条驾驶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出车前、停车后均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行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不得中途办理私事。

第七条驾驶员不得对车辆的里程表、方向、制动、离合器等机械系统的关键零部件进行变动,如因驾驶员擅自变动关键零部件而发生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违章行车。如因违章驾驶被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外出,有事须及时向办公室车管人员请销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驾驶人员私自用车发生一切问题,后果自负,除个人承担经济损失外,将根据事故性质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条严禁公车参与婚礼迎亲活动。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无驾证人员和有驾证但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十二条公司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司车辆。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或购置配件,驾驶人员必须事先填报申请单,经办公室车管人员核定后,在确定的维修定额内修理或更换配件。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维修(换件),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公司所有车辆在完成当次执行的任务之后,必须按时返回,不得在外停留,不准随意在外停放,不按规定停放,如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等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期间,驾驶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缺勤。车辆修理过程中,驾驶人员必须对所修部件认真检查、调试,防止以旧换新,以次充好,重复修理。若发现车辆修理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将给予驾驶人员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车辆修理费用一般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驾驶人员应根据规定认真核对修理项目、所换配件和维修收费标准并将车辆维修清单(包括换下的配件实物)以及正规发票一并交给车管部门,经车辆管理人员或车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报销需注明经手人、审核人。对车辆的中小修与维护保养,逐步实行定点维修。

第十七条公司驾驶人员若发生事故,凡负有责任,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者扣除全年安全奖,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20%,并视责任大小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承担经济损失、辞退或开除)。

第十八条各车辆要求及时交纳各种费用,过期不交,滞纳金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各工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组的车辆管理,执行此规定。原则上由总监办或驻地监理组负责现场管理,但必须每月将各车行驶的里程数、油耗、维修及车辆技术状况报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条各工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组的驾驶员必须服从总监办和驻地监理组的管理。年终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各工地总监办对驾驶员统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消防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总则

为加强对消防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使用状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消防车辆档案管理

2.1?专职消防队必须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车辆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2.2?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运行使用记录必须齐全、整洁、规格化。当人员变动时,必须组织认真交接。

3.?消防人员培训

3.1?应重视提高消防车辆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

3.2?消防车驾驶员、义务消防员(四名治安协管员)除进行一般业务技术培训外,应熟练掌握车载消防器材使用,并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4.?车辆和人员管理要求

4.1?消防车辆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对维护保养手册规定以外的项目或不清楚的部件,驾驶员不得随意拆卸,如必须拆卸时,须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4.2?消防员要负责消防车辆的保养和管理工作,消防车使用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做好正确归位,重点润滑。

4.3?严格执行修复后的交验制度,按保养项目逐条进行自检和交接各方共检、试车、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接。

4.4?消防车辆应及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援,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4.5?严禁无专职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上开关、按钮等设备。

4.6?消防车辆专车专用,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转借、挪用。

4.7?依据每班12小时执勤的规定,配备一名消防车驾驶员为战备值勤人员,发生火灾时,紧急呼叫义务消防员随车救火,并保证24小时随时出车。

4.8?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必须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4.9?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员要立即出车,迅速投入火灾扑救,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10?各单位、部门消防通道必须保证畅通,消防灭火用水无偿提供。

4.11?消防车辆由综合部车队进行日常管理,具体使用、保养、人员值班等制度细则由车队制订。

4.12?火警联系:119

5.?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工程建设指挥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上级规定和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确保行车安全,促进廉政建设,高质量高效率地服务于高速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一条办公室每天安排一台值班车(含休息日),昼夜服务,主要承担市内紧急公务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等。

第二条各部门工作用车原则上应提前申报。长途用车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1天将用车计划送达办公室,车管员将根据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任何部门不配备专车,各部门用车均实行派车制。领导成员工作用车,实行按月轮换调度制,领导同志不用车时,由车管部门统一调度。赴省外用车和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因特殊情况,外出车辆无法按计划返回,应及时向车管部门打招呼,否则,对驾驶员按违规处理。

第三条到市内办事的工作人员应本着集中用车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上班之后,将当天用车台次、任务、到达地点及时报送办公室,以便合理安排用车。

第四条各部门用车,带车人员应按派车执行的任务、方向路线行驶,未经办公室车管部门同意,中途不得擅自改变用车性质和路线,::否则,发生事故及一切后果,均由用车人负责。

第五条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礼貌开车,文明服务,厉行节约,爱护车辆,安全驾驶。

第六条驾驶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出车前、停车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行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划,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不得中途办私事。

第七条驾驶员不得对车辆的里程表、方向、制动、离合器等机械系统的关键零部件进行变动,如因驾驶员擅自变动关键零部件而发生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划,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违章行车。如因违章行驶被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外出,有事须及时向车管人员请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驾驶人员私自用车发生一切问题,后果自负,除个人承担经济损失外,将根据事故性质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条严禁公车参与婚礼迎亲活动。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无驾证人员驾驶。对持有驾证人员驾驶公车,必须经车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职工因特殊困难(如重、急病等)急需用车,车管部门可酌情安排,用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或购置配件,驾驶人员必须事先填报申请单,经车管员核定后,在确定的维修定额内修理或更换配件。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维修(换件),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负。

第十四条所有车辆在完成当次所执行的任务之后,必须按时返回,不得在外停留,在下午下班之前返回合肥市区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停车场(驾驶员坐交通车上下班),不准随意在外停放,不按规定停放,每次罚款40元,如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等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五条完成任务后,返回合肥市区过迟的车辆,应按办公室车管部门所指定的地点停放,但必须确保安全。车管人员将进行经常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该车驾驶员50-100元。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期间,驾驶人员必须坚定工作岗位,不得缺勤,车辆修理过程中,驾驶人员必须对所修部件认真检查、调试,防止以旧换新,以次充好,重复修理。若发现在车辆修理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将给予驾驶人员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车辆修理费用一般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驾驶人员应根据规定认真核对修理项目、所换配件和维修收费标准并将车辆维修清单(包括换下的配件实物)以及正规发票一并交给车管部门,经车辆管理员或车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对车辆的中小修与维护保养,逐步实行定点厂维修。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若发生事故,凡负有责任,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者扣除全年安全奖,承担事故损失费的20%,并视责任大小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承担经济损失、辞退或开除)。

第十九条各工地现场办的车辆管理,执行此规定。原则上由现场办公室负责现场管理,但必须每月将各车行驶的里程数、油耗、维修及车辆技术状况报办公室。

第二十条现场办驾驶员必须服从现场办公室的管理,年终由办公室会同现场办公室对驾驶员统一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车辆调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条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

第四条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服从电力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员工。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管车必须管安全"的同时,必须做好车辆的调度、保养、检修和检审等工作。

第二章驾驶员工作标准

第九条专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等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兼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由所在处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规和电力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须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能,做到文明驾驶,耐心周到服务,不以车谋私。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应经常清洗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卫生,对自己所开车辆须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了解行车路线和路况,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车队,按程序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兼职司机内部"准驾证"制度,车辆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处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队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考核。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六条不开与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开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开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部件失灵的车辆以及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第十七条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危险驾车(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现象)。

第十九条对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取得准驾资格的驾驶员,如自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在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车。确有特殊紧急情况需出车的,必须向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但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在8小时内把简要情况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对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和拒不报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三章驾驶员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200元罚款:

1、车辆卫生不合格,车内脏乱的;

2、不进行车辆性能例行检查(车队必须对所属车辆每月进行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没有报知车队按程序维修更换的,行驶中如发生一般事故则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处罚款;

3、发生所有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出现不如实上报,缩小或夸大事故性质的;

4、专职驾驶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因通讯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出车的;

5、对车辆使用人员态度蛮横,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6、接到派车单不及时出车,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7、司机驾车返回后10分钟内不回馈派车单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500元罚款:

1、车辆不按时归队,未经批准停在其他位置,影响车队形象的;

2、酒后驾车,未发生车辆或交通事故的;

3、私自出车或私自搭乘无关人员的;

4、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投诉经查实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处停职:

1、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发生两起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者;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案件的;

4、在加油、修理等费用中弄虚作假;

5、经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且情节严重,被交警部门一次扣6分及6分以上者,待岗培训30天。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奖励500元,安全行驶10万公里的奖励1000元,安全行驶20万公里的奖励2000元,安全行驶30万公里的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考核里程数以派车单里程数和实际行驶里程数及实际加油数为基准.按核定油耗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专(兼)职司机实行出车补助与实际行驶里程数挂钩,即驾驶员每行驶1公里补助0.06元;镇区内出车按照4元/天补贴。

第四章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针对目前我公司车辆状况,为便于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行驶,将车辆的保养、维修统一归车队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车辆平时的保养由司机负责,经常擦洗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

第三十条车辆保养管理安全员根据规定的行驶里程数按程序申报,进行保养。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维护由驾驶员提出,必须由安全员和车队长进行评估,由调度员开据维修派工单,到车队指定地点维修,否则,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车辆外出期间如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时,根据实际情况须报车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三十二条车辆正常修理,每行驶5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交旧领新,凭行车里程统计表及发票报销;每行车5000公里更换机油一次,控制在3桶/2次标准内,正常修理保养费在核定的费用标准内限额报销,超支部分由车队长核实原因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报支。

第三十三条车辆大修,由驾驶员、安全员、车队长共同提出报修计划,由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维修派工单必须由驾驶员、车队长签字,否则无效。维修后的车辆应由司机、队长、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结算费用。

第五章车辆调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非生产用车调度管理

具体调度管理详见《鄂尔多斯电力集团非生产用车调度、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遇停电,事故抢修,应优先派车。

第三十七条派车单要认真填写,派车单即是加油单,也是车辆运行依据。

第三十八条专职或兼职调度员应公开、公正派车,注意保持整体平衡,协助车队长进行车队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车辆加油管理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精简节约"的原则使用车辆,节约能源,降低油耗。

第四十条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保证油料足够,以免耽误公务或生产。

第七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车辆必须建立安全档案,由安全员负责。

第四十三条驾驶员在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不超员、不超载,严禁货运车客货混装。

第四十五条装载货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要封裹严密。

第四十六条车辆夜间要归队,确有原因不能归队的,通报车队长,将车辆停放到有人看管或安全的地方,否则发生被盗、被损,由驾驶员承担损失,并待岗培训。

第四十七条在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除留生产值班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归队封存。

第四十八条乘车人员要等车停稳后再上下,车辆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第四十九条实行安全行驶考核制度,每月25日安全员、调度员抄行驶里程日,如有特殊情况顺延。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企管劳资处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电力集团所有车辆管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车辆使用申请(派遣)单》样表

附件二:《车辆油耗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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