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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村章程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依法治村章程

依法治村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依法治村,建设“平安村庄”,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把各项事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依法治村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依法治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章程的具体实施,协调村民委员会具体管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人人都要认真学习、自觉践行本章程,为繁荣我村经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第二章村级组织建设

第一节村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

第四条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主持村里全面工作,对村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第五条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各村级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落实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人事、工作安排,较大数额财务开支,集体资产管理,社会稳定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3、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作好发展党员工作。

4、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5、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6、支部班子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六条村党支部建设制度

1、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党风党纪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改进工作。村党支部每年年终组织开展一次评先树优、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严格考核党员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对党员的年终考核与鉴定,由村党支部统一归档保存。

2、“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1月、4月、7月、10月10日);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每月5日);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到二次(每月8日、18日);每季度应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1月、4月、7月、10月10日)。党支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具体时间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应按照标准按月缴纳党费。依照*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村党支部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超过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动*处理。

4、党员发展管理制度。发展党员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认真履行手续。村党支部要有计划地为党的事业培养后备力量,按一职一备的要求确定培养后备干部,至少要有3名以上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做好领导班子的新老更替工作。

5、廉洁勤政治度。支部成员要做到“五带头”、“五不准”。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不准做特殊党员和特殊村民;带头清正廉洁,不依仗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带头做人民公仆,不准贪图享受只顾个人利益;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全体村民行使职权。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村民委员会要自觉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推行村级“四民主”,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工作。

2、按照党支部的总体部署,办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5、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法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办公制度。每天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全年工作不少于300天。公休日或节假日应当安排值班。坚持在办公室办公,不在家中研究和答复涉及村务的问题。

2、会议制度。每星期召开一次例会,每季度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时,不定期召开“两委”联席会议,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就村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3、自律制度。每月10日为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学习日。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正确行使村民赋予的各项权力,为政清廉,秉公办事。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三节其他村级组织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其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另一种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其主要职责是:(1)讨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讨论制定村级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讨论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3)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5)讨论制定村级规划,决定本村各项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6)听取和审议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7)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及财务收支的情况报告;(8)决定给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按5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确定。

2、村民代表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推选村民代表一般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当选后10日内进行,当选结果应当予以公告。当选的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三年。

3、按照程序补选村党支部成员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推举支部书记为村民代表会议主席。村民代表会议由主席安排村民委员会召集,由主席主持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提前3天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方可有效。村民代表会议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4、村民代表会议职权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一般情况下,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的撤并调整、审议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长远的、非经常发生的事项外,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第十三条村民小组会议

1、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三年。

2、村民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组织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村级财务、村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3)召开小组会议,办好小组事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汇报各项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4)管理本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群团组织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村级应当设立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群团组织,并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坚持有关工作制度,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章“四民主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民主选举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

2、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4、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5、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民主决策

1、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应当列为村级重大事务。其内容和范畴主要是:(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坚持先支部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一般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召开村党支部会议研究提出决策方案,然后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

3、村级重大事务必须按下列程序决策:(1)党支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根据本村实际,召开支部会议提出决策方案;或者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报经支部同意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讨论。(2)召开支部、村委联席会议,讨论修订决策方案。(3)由支部召集党员大会,征求意见,对方案进一步修订,然后形成党员大会决议。(4)将决策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民主管理

1、村集体资产(指集体土地、集体房产、集体企业等)的承包、出租、变卖等工作,村党支部及村委会必须在严格遵守国爱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规定的四步决策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付诸实施。

2、按照绣惠镇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集中计帐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村所有村级集体财务活动纳入计帐中心统一管理。所有集体资金进入计帐中心村级帐户,所有现金支出从计帐中心村级帐户划出。每月的集体收入,报帐员必须于25日前按所开票据上的金额缴入计帐中心专户,并附报上缴收入明细表。

3、建立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或选举产生,一般3人至5人。“两委”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4、村级一切财务开支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实行支部书记一支笔签字制度。一切开支必须由当事人(经手人)、村支部书记签字,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加盖理财公章,然后由计帐中心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由计帐中心会计审核并报销。

第十八条民主监督

1、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终召开一次评议会议,参加评议的人员主要是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可以扩大到18周岁以上的村民,评议对象为“两委”成员及享受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2、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村务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由绣惠镇人民政府负责,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3、建立村务第十九条村务和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两公开一监督

1、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要向村民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十个方面:(1)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和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中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方案;(8)救济救灾款的发放情况;(9)村民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2、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1)村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各项收入和支出;(3)各项财产的购置费用;(4)债权债务;(5)各项收益分配;(6)水电费收缴特别是村干部的水电费缴纳情况;(7)以资代劳收入;(8)企业出租、承包费、农业补贴;(9)招待费支出、福利费发放;(10)干部工资补贴。

3、实行村务和财务统一公开日、质询日、接待解答日制度。统一公开日,即规定每年1、4、7、10月的15日为公开日,届时各村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将上季度的事务和财务情况公之于众;统一质询日,定在每年的1、4、7、10月的17-18日,即在公开日两天后,村民对公开结果不满意或认为不实的,可以向村干部提出质询;统一接待解答日,即在公开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对村干部不愿回答、不能回答和回答不能让群众满意的问题,由镇包城关办事处领导到城关办事处,负责接待解答问题。

第五章村务管理

第二十条印章管理。

凡涉及贷款、承包、签定合同等重大事项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10日内,上届党组织和村委会应当向本届党组织和村委会移交印章。

第二十一条经济合同管理

凡涉及村级重大问题或大多数群众利益的经济合同,必须先经城关办事处、镇司法所核准后再予以签定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管理

1、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服务条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知情选择的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2、持有准生证的夫妇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胎后必须采取节育措施。第一胎为男的孩的不再准生第二胎;第一胎为女孩的,其母亲年龄达到30岁的可申请准生第二胎;第一胎为残疾的,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准生二胎。不论何种原因,不准生育三胎。

3、本村及村内暂住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均属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育龄妇女必须服从本村计划生育管理,自觉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孕情检查和透查。

4、严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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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村章程法同居、未婚先孕、未婚生育和非法抱养、领养、寄养孩子。

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引产、流产。拒做引产、流产手术的,交由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

5、不得藏匿外来逃避计划生育的人员,藏匿不报或由此造成计划生育外生育的,藏匿人承担相关责任。

6、积极协助工作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是每个村民的义务。严禁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任何人都不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假舞弊。

7、村民自治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健全育龄妇女档案,定期公开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管理

1、严格建房规划。按照市政府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本村村民住房以居住公楼为主。公寓楼建设由村集体统一组织施工,统一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需要住房的村民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缴纳房款。

2、村民翻建、改建村内原有房屋必须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事先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派员实地指定划线标高,并签订建设协议,方可施工。未按规划标准、故意超高或扩占建房户,一经发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违章建筑。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程序严肃处理。

3、村民旧房影响整体规划,应办理拆旧建新手续,必须先拆除后建设;暂时无能力翻建的,由村建房领导小组协调置换空闲房屋暂住,旧房屋必须拆除影响规划的部分。否则,将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4、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征用需要拆迁的民用建筑,按有关规定补偿并优先安排住房。

5、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村民新建的住房,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未取得以上证件的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

1、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果地、荒山、荒滩、宅基地、村内等空闲地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严禁在承包土地上采矿、建房、修坟、取土或将土地转为其它非农用途。

土地承包人在经营期内,荒废、破坏耕地的,责令限期治理,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3、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承包期内的土地一般不轻易变动。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需变动口粮田或承包田比例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调给相当数量或质量的土地,并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因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影响当年收成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解决青苗补偿费。

4、支持土地规模经营,鼓励种植养殖大户。集体对自愿适度规模经营的承包人,同等条件下,在生产物资及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五条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1、村民按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缴纳一定费用,即享受就诊、治疗、报销限额等医疗费用的优惠待遇。

2、村卫生室业务上受开发区妇幼保健医院的指导;与开发区妇幼保健医院签定合作医疗合同;开发区保健医院为村民就诊指定医院。

3、村民生病、就诊必须持本人《合作医疗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4、村民医药费用的报销标准执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

5、在推行合作医疗制度中,建立监督机制,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报销费用。

第二十六条村民道德建设

1、本村村民应当积极实践“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争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

2、村民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把道德建设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坚持继承优育传统与宏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3、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简办,不搞陈规旧俗,提倡厚养薄葬。

4、不请神弄鬼、不算命看相,不看风水,不听看传播封建迷信书刑和音像制品,反对伪科学,反对非法宗教活动。

5、邻里之间要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不搞宗宗教活动,反对家庭主义。

6、村民生活、借款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应遵循平等自愿、讲究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7、在截水、排水、通风、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要严格尊重历史使用状况,服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利益。

8、村民之间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矛盾和争端时,要按照《村民道德公约》进行调解,解决问题时主动忍让,自觉承担责任;矛盾化解后,要弥补过失,自觉维护生活秩序。

9、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10、提倡晚婚晚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方可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1、婚姻自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做到婚嫁不讲排场,婚后自觉实生计划生育。

1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当互相忠诚,双方都要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应尽的义务,共同管理和处分家庭财产,共同继承家庭成员遗产,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权的受教育权。

13、子女在赡养父母的义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要保证被赡养人必须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具体标准按照《赡养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执行。

被赡养人有固定收入,但达不到子女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标准的,其子女必须保证其达到相应的标准。

被赡养人必须的生活服务,子女必须负责或者承担相应代服务人的一切费用。

不准打骂、虐待、遗弃老人;不准干涉老人合法婚姻及对财产的处分权。

14、村民委员会要经常对村民进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杜绝歧视妇女、遗弃老人和虐待残疾病儿童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将报请有关部门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15、全体村民要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讲文明、树新风,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增台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加强礼仪、礼节、礼貌意识,告别不文明言行,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第二十七条社会治安

全体村民(包括长住本村非法农业人口和暂住人口)都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必须做到:

1、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事非。

2、不赌博;不参与涉毒犯罪;不制作、出售、传播*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不纵容妇女卖淫、不嫖娼。

3、不购买、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器械。

4、严禁盗窃,敲诈勒索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严禁藏匿罪犯和窝赃、销赃。

5、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水、供电、通讯、邮电等公益设施。

6、禁止非法限制他人人人身自由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7、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必须照章纳税。不偷税、逃税抗税。

8、严禁乱砍滥伐树木或放火烧荒、烧林;严禁破坏耕地、地堰、禁止在水渠、线杆等公共设施。附近取土或在生产路旁边挖掘沟穴、放置障碍物。

9、严禁个人私自安装用水、用电和有信电视设施;禁止在村内随意制造噪音。

10、严禁户外放养家禽、家畜糟蹋庄稼、树木、瓜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动物饲养人因管理不当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违反以上10条规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经济的或民事的责任。3、触犯法律、法规的,送司法机关或行政执行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民档案管理

1、建立建全村民档案管理制度。村民档案记录村民执行本章程的功过是非。每户一个学法档案盒,盒内放置: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星级文明户考评表、计划生育合同、各类承包合同、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考试卷等档案资料,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2、村民档案记录作为评比“星级文明”争创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参加评选。

3、星级文明户的形式进行。每年年终考评一次,考察结果,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并予以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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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合资联营投资发展公司章程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章程

为建立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所住:邮政编码: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

1、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2、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3、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4、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期限20年。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为:实业报国,发展经济。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证券、期货除外);国内贸易(其它无须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及出资方式:

1、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2、公司:以现金出资: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3、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4、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经股东会同意,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5、股东有权按照当期实际出

资(实际出资包含注册出资额及后期对公司的资金投入)比例分取红利;

6、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在公司发展需要增资时,新增资金总额9000万元内,股东有义务按出资比例同比认缴出资,新增资金总额超过9000万元以下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形选择认缴或不认缴新增资本,并按实际投入资金所占比例参与公司当期分红。

5、投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6、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决议,第十八条中7、8、10、11、12款所述议题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有限公司委派二名,其他股东各委派一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长若干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4、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须有四名(包括四名)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三名(包括三名)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讨论通过时,董事长可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所建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的提取法定公积后,经股东会议决议,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一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总会计师一人。

第九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四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4款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五十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章程程办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署,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之日生效。

公司股东签字盖章

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二OO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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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对公司章程的补充

就有限公司成立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在股东会中作充分讨论,并决议如下:

一、有关股东转让股权问题:

当股东决定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如无他方受让,则有限公司应与该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届时协商决定。

二、关于公司的开办费等费用的承担;

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公司的前期开办费用,并为公司提供办公地点、垫付公司人员工资。上述费用在公司盈利后,由公司承担。

股东签名:

有限公司

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篇3:外商独资公司章程

外商独资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决定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立:有限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投资方名称、法定地址为

投资方:

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为繁荣南京及江宁开发区经济,采用国际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先进的管理方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设立公司。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公司生产规模是:

第九条公司向境外销售其产品,产品%外销。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以投入。

出资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输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计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讨论决定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三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六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仪。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未达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终止、解散;

司终止、解散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

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及其他事宜;

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计划、营业报告、资金借贷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可设工程技术、财务、销售、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可委托副总经理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条公司设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一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去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以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行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公司代表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可以临时授权副董事长、其他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外进行谈判,签署文件。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八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一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分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职工

第四十六条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支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经劳动部门同意后,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开除。

第四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条职工的福利、奖金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二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和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五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六条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七条公司经营期限为贰拾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公司提前终止经营或经营期满终止经营,须经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将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合同。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于年月日在江宁开发区签字。

授权代表:

年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4:外资独资经营房地产产开发公司章程

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05年月日在中国南京签订的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外资公司名称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

英文名称为:

外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

身份证明:

法定地址:号。

经常居住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号。

乙方:香港投资公司

法定地址:香港号

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外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外资公司宗旨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提供衍生服务,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外资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和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会所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八条外资公司生产规模为:经营初期年产值可达10000万元人民币,正常经营后年产值可达100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外资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不限。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外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6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4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外资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间的差额,由甲乙方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给企业贷款补充。

第十三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外资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外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外资公司经营期内,外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外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外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外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贷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外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外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2名。董事会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长未明确授权且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代理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果一方或双方所委派的董事不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2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外资公司章程所列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委派方,按照其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出席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应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30日前,以双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届时如果被通知人仍未出席会议,视为弃权,通知方所委派的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的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时,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外资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外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外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三)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四)外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

(五)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外资公司的股权;

(六)一方或数方持其在外资公司的股权质押;

(七)抵押外资公司的资产;

(八)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九)董事会认为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但董事长有异议时,应将争议事宜提交股东会议决定;股东会议按外资公司股东投资份额,采取多数投资份额通过决定。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外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外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后,董事长聘任,任期四年;设副总经理若干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总经理聘任,任期二年。外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外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外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届满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外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外资公司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外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建筑师、项目总监、审计师等。总会计师、审计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建筑师、项目总监、审计师等的招聘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由总经理聘任、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外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外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外资公司的财务收支文件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30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外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外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外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外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外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外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外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外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资及购入情况;

2.外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3.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外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投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外资公司帐簿。查阅时,外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外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外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外商独资经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外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外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外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外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六条外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外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外资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外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外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的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外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外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外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外资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和外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外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外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外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外资公司之间的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外资公司每月按外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外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外资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外资公司经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

外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经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3、投资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4、发生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而无法继续经营的。

5、由于客观形势有极大变化,外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和存在的必要。

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时,董事会应立即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外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外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外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对外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清算结束后,外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外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外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劳动工资制度;

3.职工守则;

4.职工福利制度;

5.职工考勤、升级及奖励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于2005年月日由甲、乙双方在中国南京签字。

甲方:乙方:

签名:签名:

2005年月日

篇5:别墅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中国别墅用户俱乐部是由北京别墅在线主办,旨在为俱乐部的别墅置业会员提供置业咨询、可买度价值评估、建材设备选购、装饰设计、装修施工、租赁转让等专业服务,同时,为置业咨询、建材设备、装饰装修等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聚会、研讨、联谊、产品推广的交流平台,建设行业内部以及跨行业资源从业者信息共享的渠道;通过举办系列讲座、沙龙、研讨会活动和定向数据营销推广,协助置业会员尽最大可能降低投资风险和消费成本,享受超值的专属服务,协助服务提供商会员尽最大可能降低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显着提升市场拓展业绩和品牌价值;传播国内外别墅地产、装备、建材的最新趋势、知识与需求,促成会员目标的最终实现。

第2条中国别墅用户俱乐部实行会员制,定期向会员提供相关活动、市场推广及资讯服务,致力于为会员提供置业和服务业务经营中所需要的帮助。

第3条中国别墅用户俱乐部属开放性组织,相关服务经费将以定额会费标准缴纳,以为会员提供更多超值服务所必需。

第二章置业客户会员服务项目和内容

第4条别墅置业顾问咨询系列活动

4.1活动目的:准确把握别墅地产市场动态,降低投资风险和消费成本

4.2活动数量:每月数次

4.3具体做法:根据会员置业需求的定位和特点,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置业报告和建议

4.4活动形式:定期发布别墅置业指数、趋势等专业资讯

第5条会员沙龙系列活动

5.1活动目的:为会员提供聚会、研讨、联谊的交流平台,建设各个不同行业内部以及跨行业人力资源从业者信息共享的渠道,提高会员的凝聚力和促成相互提携、共同进步的经营氛围

5.2活动数量:每月数次。

5.3具体做法:由俱乐部发起,根据会员意愿,确定沙龙主题;俱乐部进行具体组织和安排,会员自由报名参加。

5.4活动形式:以主题聚会、联谊、休闲娱乐性活动为主

第6条高端系列研讨会活动

6.1活动目的:通过邀请业界知名和实战专家主持各个主题的论坛及研讨会,为会员提供最新的资源、政策与信息,分享实战过程与经验;举办金融、汽车、IT、休闲等系列专业研讨与展示,积极倡导理想的生活方式

6.2活动数量:季度、年度的定期发布会、博览会

6.3具体做法:俱乐部邀请业界知名专家主持论坛及研讨会;俱乐部联合相关机构举办趋势发布与展示展览活动

6.4活动形式:以别墅地产与装修趋势发布、别墅置业大讲堂以及专业博览会形式为主

第三章服务提供商会员服务项目和内容

第7条联合市场推广系列活动

7.1活动目的:面向直接有效的目标客户(别墅地产商)推介会员的产品与服务,提高会员业务拓展效率,提升会员经营业绩

7.2活动数量:每月数次

7.3具体做法:根据会员产品与服务的定位和特点,以俱乐部的名义面向别墅地产商实施直接和综合推介

7.4活动形式:高端数据库营销

7.5活动合作与赞助:根据活动内容与性质,与地产商、新闻媒体以及建材设备提供商合作,或与其它媒体(如电视台、报纸、杂志)合作,以增强活动效果和会员收益

第8条会员沙龙系列活动

8.1活动目的:为会员提供聚会、研讨、联谊的交流平台,建设各个不同行业内部以及跨行业人力资源从业者信息共享的渠道,提高会员的凝聚力和促成相互提携、共同进步的经营氛围

8.2活动数量:每月数次。

8.3具体做法:由俱乐部发起,根据会员意愿,确定沙龙主题;俱乐部进行具体组织和安排,会员自由报名参加。

8.4活动形式:以主题聚会、联谊、休闲娱乐性活动为主

第9条高端系列研讨会活动

9.1活动目的:通过邀请业界知名和实战专家主持各个主题的论坛及研讨会,为会员提供最新的资源、政策与信息,分享实战过程与经验;举办系列专业研讨与展示,引入目标客户直接参与,提高会员市场拓展综合能力,提升市场业绩。

9.2活动数量:季度、年度的定期发布会、博览会

&nbs

p;9.3具体做法:俱乐部邀请业界知名专家主持论坛及研讨会;俱乐部联合相关机构举办趋势发布与展示展览活动

9.4活动形式:以别墅地产与装修趋势发布、别墅置业大讲堂以及专业博览会形式为主

9.5活动合作与赞助:根据活动内容与性质,与地产商、新闻媒体以及建材设备提供商合作,或与其它媒体(如电视台、报纸、杂志)合作,以增强活动效果和会员收益

第四章会员

第10条入会要求:

10.1涉及中国别墅地产投资、置业及各行业领域高端群体具有俱乐部会员资格

第11条非付费会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

11.1获得俱乐部提供的活动信息

11.2享受俱乐部会员提供的服务优惠

11.3参加俱乐部举办的各项活动

11.4对俱乐部的服务提出意见与建议

义务

11.5遵守章程,乐意承担本俱乐部委托的各项义务;

11.6向本俱乐部提供更好的构想和新的思路;

11.7有义务共同维护本俱乐部的利益;

11.8承诺决不从事损害本俱乐部利益的活动;

第12条付费会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

12.1享受非付费会员所有权利

12.2VIP会员权利:

VIP会员在受益期内享受以下权益

a.免费参加俱乐部10次沙龙活动(旅游除外),免费参加2次俱乐部论坛、研讨会活动

b.参加俱乐部其他沙龙、研讨会活动享受8折优惠

c.参加俱乐部的展览展示享受8折优惠

d.优先得到俱乐部的赠品,如:杂志、书刊、资料光盘、入场券等

12.3银卡会员权利:

银卡会员在受益期内享受以下权益

a.免费参加俱乐部沙龙活动10次

b.免费参加俱乐部举办的论坛、研讨会活动10次

c.参加俱乐部展览展示和其他论坛研讨会活动,享受6折优惠

d.优先得到俱乐部的赠品,如:杂志、书刊、资料光盘、入场券等。

12.4金卡会员权利:

金卡会员在受益期内享受以下权益:

a.免费参加俱乐部沙龙活动

b.免费参加俱乐部举办的论坛或研讨会活动

c.参加俱乐部展览展示和其他论坛研讨会活动,享受2折优惠

d.优先得到俱乐部的赠品,如:杂志、书刊、资料光盘、入场券等。

会员义务

12.5付费会员根据会员付费标准支付费用

12.6付费会员应尽非付费会员所有的义务,除活动费用交付上按照会员类别进行

第13条付费会员续会

13.1付费会员有效期届满,本俱乐部自动续会10个工作日。

13.2在自动续会期间,会员须重新办理付费入会手续,方可享受相关服务。

13.3自动付费续会期满,未办理续会者,自动降为普通会员

第14条会员变更

14.1会员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本俱乐部,以便准确联系。

14.2付费会员资格不得随意转让或转借

第15条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别墅用户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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