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俱乐部章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别墅俱乐部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3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中国别墅用户俱乐部是由北京别墅在线主办,旨在为俱乐部的别墅置业会员提供置业咨询、可买度价值评估、建材设备选购、装饰设计、装修施工、租赁转让等专业服务,同时,为置业咨询、建材设备、装饰装修等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聚会、研讨、联谊、产品推广的交流平台,建设行业内部以及跨行业资源从业者信息共享的渠道;通过举办系列讲座、沙龙、研讨会活动和定向数据营销推广,协助置业会员尽最大可能降低投资风险和消费成本,享受超值的专属服务,协助服务提供商会员尽最大可能降低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显着提升市场拓展业绩和品牌价值;传播国内外别墅地产、装备、建材的最新趋势、知识与需求,促成会员目标的最终实现。

第2条中国别墅用户俱乐部实行会员制,定期向会员提供相关活动、市场推广及资讯服务,致力于为会员提供置业和服务业务经营中所需要的帮助。

第3条中国别墅用户俱乐部属开放性组织,相关服务经费将以定额会费标准缴纳,以为会员提供更多超值服务所必需。

第二章置业客户会员服务项目和内容

第4条别墅置业顾问咨询系列活动

4.1活动目的:准确把握别墅地产市场动态,降低投资风险和消费成本

4.2活动数量:每月数次

4.3具体做法:根据会员置业需求的定位和特点,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置业报告和建议

4.4活动形式:定期发布别墅置业指数、趋势等专业资讯

第5条会员沙龙系列活动

5.1活动目的:为会员提供聚会、研讨、联谊的交流平台,建设各个不同行业内部以及跨行业人力资源从业者信息共享的渠道,提高会员的凝聚力和促成相互提携、共同进步的经营氛围

5.2活动数量:每月数次。

5.3具体做法:由俱乐部发起,根据会员意愿,确定沙龙主题;俱乐部进行具体组织和安排,会员自由报名参加。

5.4活动形式:以主题聚会、联谊、休闲娱乐性活动为主

第6条高端系列研讨会活动

6.1活动目的:通过邀请业界知名和实战专家主持各个主题的论坛及研讨会,为会员提供最新的资源、政策与信息,分享实战过程与经验;举办金融、汽车、IT、休闲等系列专业研讨与展示,积极倡导理想的生活方式

6.2活动数量:季度、年度的定期发布会、博览会

6.3具体做法:俱乐部邀请业界知名专家主持论坛及研讨会;俱乐部联合相关机构举办趋势发布与展示展览活动

6.4活动形式:以别墅地产与装修趋势发布、别墅置业大讲堂以及专业博览会形式为主

第三章服务提供商会员服务项目和内容

第7条联合市场推广系列活动

7.1活动目的:面向直接有效的目标客户(别墅地产商)推介会员的产品与服务,提高会员业务拓展效率,提升会员经营业绩

7.2活动数量:每月数次

7.3具体做法:根据会员产品与服务的定位和特点,以俱乐部的名义面向别墅地产商实施直接和综合推介

7.4活动形式:高端数据库营销

7.5活动合作与赞助:根据活动内容与性质,与地产商、新闻媒体以及建材设备提供商合作,或与其它媒体(如电视台、报纸、杂志)合作,以增强活动效果和会员收益

第8条会员沙龙系列活动

8.1活动目的:为会员提供聚会、研讨、联谊的交流平台,建设各个不同行业内部以及跨行业人力资源从业者信息共享的渠道,提高会员的凝聚力和促成相互提携、共同进步的经营氛围

8.2活动数量:每月数次。

8.3具体做法:由俱乐部发起,根据会员意愿,确定沙龙主题;俱乐部进行具体组织和安排,会员自由报名参加。

8.4活动形式:以主题聚会、联谊、休闲娱乐性活动为主

第9条高端系列研讨会活动

9.1活动目的:通过邀请业界知名和实战专家主持各个主题的论坛及研讨会,为会员提供最新的资源、政策与信息,分享实战过程与经验;举办系列专业研讨与展示,引入目标客户直接参与,提高会员市场拓展综合能力,提升市场业绩。

9.2活动数量:季度、年度的定期发布会、博览会

&nbs

p;9.3具体做法:俱乐部邀请业界知名专家主持论坛及研讨会;俱乐部联合相关机构举办趋势发布与展示展览活动

9.4活动形式:以别墅地产与装修趋势发布、别墅置业大讲堂以及专业博览会形式为主

9.5活动合作与赞助:根据活动内容与性质,与地产商、新闻媒体以及建材设备提供商合作,或与其它媒体(如电视台、报纸、杂志)合作,以增强活动效果和会员收益

第四章会员

第10条入会要求:

10.1涉及中国别墅地产投资、置业及各行业领域高端群体具有俱乐部会员资格

第11条非付费会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

11.1获得俱乐部提供的活动信息

11.2享受俱乐部会员提供的服务优惠

11.3参加俱乐部举办的各项活动

11.4对俱乐部的服务提出意见与建议

义务

11.5遵守章程,乐意承担本俱乐部委托的各项义务;

11.6向本俱乐部提供更好的构想和新的思路;

11.7有义务共同维护本俱乐部的利益;

11.8承诺决不从事损害本俱乐部利益的活动;

第12条付费会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

12.1享受非付费会员所有权利

12.2VIP会员权利:

VIP会员在受益期内享受以下权益

a.免费参加俱乐部10次沙龙活动(旅游除外),免费参加2次俱乐部论坛、研讨会活动

b.参加俱乐部其他沙龙、研讨会活动享受8折优惠

c.参加俱乐部的展览展示享受8折优惠

d.优先得到俱乐部的赠品,如:杂志、书刊、资料光盘、入场券等

12.3银卡会员权利:

银卡会员在受益期内享受以下权益

a.免费参加俱乐部沙龙活动10次

b.免费参加俱乐部举办的论坛、研讨会活动10次

c.参加俱乐部展览展示和其他论坛研讨会活动,享受6折优惠

d.优先得到俱乐部的赠品,如:杂志、书刊、资料光盘、入场券等。

12.4金卡会员权利:

金卡会员在受益期内享受以下权益:

a.免费参加俱乐部沙龙活动

b.免费参加俱乐部举办的论坛或研讨会活动

c.参加俱乐部展览展示和其他论坛研讨会活动,享受2折优惠

d.优先得到俱乐部的赠品,如:杂志、书刊、资料光盘、入场券等。

会员义务

12.5付费会员根据会员付费标准支付费用

12.6付费会员应尽非付费会员所有的义务,除活动费用交付上按照会员类别进行

第13条付费会员续会

13.1付费会员有效期届满,本俱乐部自动续会10个工作日。

13.2在自动续会期间,会员须重新办理付费入会手续,方可享受相关服务。

13.3自动付费续会期满,未办理续会者,自动降为普通会员

第14条会员变更

14.1会员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本俱乐部,以便准确联系。

14.2付费会员资格不得随意转让或转借

第15条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别墅用户俱乐部。

篇2:房地产公司章程范本

广东省*县*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县*镇河南沿江路旁。邮政编码:526400。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2009年5月23日前缴足;

2、***,以货币出资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0%,2009年5月23日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林孟宇担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林孟宇担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林雁衡,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于2009年5月23日订立,自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篇3:正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深圳市正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室。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守法经营、诚实经商、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以执照核准为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买商品)。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内设立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共两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股东名称:住所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码:

***广东省深圳市4*7

***广东省深圳市4*2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四)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八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六)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七)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八)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九)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十)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九条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有的股份由其他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形式:

***4400万元88%货币资金

***600万元12%货币资金

合计5000万元100%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20**年5月15日公司变更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临时帐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公司设立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如意见不能统一,由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三条股本转让,要用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申请,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帐目结算清楚,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不认可的股东作为股本转让的受让人。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公司如下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

(一)住所在深圳市范围内变动;

(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

(三)设立::分支机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除前款以外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由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九条将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二00八

年五月十日经公司变更大会通过,公司变更登记后生效。

股东签章:

篇4:房地产开发公司章程(6)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西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在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化章堡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一个。

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2)股东的住所;

(3)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4)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执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

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报告。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登记机关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交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经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于2006年12月29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人盖章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5:房产销售管理公司章程(5)

房产销售管理公司公司章程(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房产销售管理公司(暂定)

第三条公司住所:----路-----号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至200年月日。

第八条公司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章程程》及有关规定设立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九条在登记机关的股东名称和姓名:

1、

2、

3、

4、

5、

6、

第十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参加公司股东会,具有按出资比例相对应的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认缴出资;在同等条件下,俦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全部或部分出资;

5、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在清算并偿清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以货币足额丰入准备设立的本公司在银行开设以的临时帐户;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有损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额:

1、

2、

3、

4、

5、

6、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前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理,决定有关监理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审议代表公司股东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因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书面委托全权代表,代理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其它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或股东代表)主持。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理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议的通知,提出召*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条董事会人数不满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股东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题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题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除法律、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