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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1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车辆管理。

二、车辆日常管理

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

1、日常检查,行政部负责日常检查。

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3)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

4)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平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2、出车前,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按照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查、听声音是否正常;

2)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示数)、指示灯工作情况必须正常;

3)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

3、收车后,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清洁车辆,检查车容车貌;

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器,加防盗锁,检查轮胎气压及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关门上锁离开。

4、车辆保养修理

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向总经理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报行政部批准后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上报行政部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准报销。

二、车辆使用范围

1、行政领导业务用车;

2、接替参加会议、学习;

3、各部门行政业务用车;

4、接待用车;

5、经审批同意的其他用车。

三、用车规定

1、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时,用车人提前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必须让驾驶员签字,再让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审批;特殊情况,由总经理裁决。每天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用车不填派车单,仅做车辆出勤统计。

2、用车人员凭批准的“派车单”到行政部领取车钥匙,行政部随同检查车辆安全以及填写公里数。

3、每次出车完毕后先让行政部检查车辆并记下公里数。填写完的派车单统一交行政部。

4、财务部负责监督车辆油费以及保养修理费的使用。

四、车辆费用管理

公务车油料、过路费、维修费等汽车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凭证实报实销。

五、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司的驾驶资格。

(1)无驾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应先急救伤残人员,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及部门经理联络。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其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6.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附则

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西成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项目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客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参建各工区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工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

第六条《关于印发<西成客专陕西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12月27日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李华伟、姜海涛

副组长:孙永斌、李为华、刘春虹、刘华山、王立忠、张义申、贾维宏

组员:曹明春、尹树刚、赵鹏、陈继友、张曙辉、李龙江、杜宪莉、李海龙、丛桂玲、任晓忱、洪景秋、汤杰伟、陈秋云、杨志鹏、李环、王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宝财、刘海波、丁伟

主要负责部门:交管办

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项目部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项目部安质部、交管办和各工区是现场督导、实施、检查的主管单位。

第十条各工区项目负责人是建设期内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项目部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本项目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施工车辆(走行机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办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项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4、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5、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适时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项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走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护装置与附件的齐全有效。

第四章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公安交警、运管征稽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法,文明行车,按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六条机械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等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七条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八条施工运输车辆装载的物品必须绑扎牢固,并按照环保要求覆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特种车辆手续及准运证明,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带(压)道车。

第十九条国道、省道及各类施工便道、通道等处严禁车辆人、货混装。

第二十条车辆在建设工地内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遵照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在施工现场倒车作业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地面应有人员指挥;吊车、自卸车等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提升、顶升作业。

第五章施工便道便桥

第二十二条施工场内的便道便桥设置应满足现场管理标准化的要求,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区域因临时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时,应与产权部门完备手续后方能实施,同时应有相应的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

第二十四条各工区要定期(一般不超过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对施工便道进行检查和维护;每班前对施工便桥要进行检查和维护;陡坡等危险多发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六章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项目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交管人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安全行驶。

2、其他单位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梁场等场所;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

3、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4、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5、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

6、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

7、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8、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9、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派出指挥车在前开道。

10、未经项目领导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11、起重车、强夯机、挖掘机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12、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13、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协作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检查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装载机、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项目部领导批示,一律不许私自驶出施工现场。

16、拌合站、梁场等,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

17、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款200-1000元。

18、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当场制止,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200元。

第七章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工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按有关程序及时报交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内上报局指安质部。

第二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吸取教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客专项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篇3:施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地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依据《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使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广大员工及协作队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形成人人重视交通安全的新局面,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各协作队。

3、交通安全职责:

3.1各级行政负责人职责

3.1.1各级行政负责人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和交通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3.1.2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并保证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符合各项规定和要求。

3.1.3掌握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评比交通安全工作。

3.1.4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主持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2项目安监部职责

3.2.1项目安监部负责对《施工生产及交通安全奖惩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3.2.2对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3监督车辆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确保行车安全和运

输任务完成。

3.2.4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项目经理领导报告。

3.2.5对驾驶员的考核聘用进行监督、检查。

3.2.6组织或协助本项目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3.3综合办公室、各施工队职责

3.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

3.3.2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每周一应组织一次,教育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3.3.3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3.4按计划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确保行车安全和运输任务的完成。车辆安全检查必须坚持重点和普遍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并作好相关记录。严禁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3.3.5健全交通安全档案,妥善保存相关的资料,认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年度审验及车辆年度检验等工作。

3.3.6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派车制度,认真落实,并作好车辆调度记录。

3.3.7履行“交任务必须安全”的职责,在交任务的同时,结合天气、车辆、路况、人员素质等,作好交通安全的各项工作。遇有执行特殊任务和特殊情况(包括长途运输,雨、雪、雾天气,山路、险路)安全员或派车人必须讲明安全注意事项,并作好记录。

3.3.8负责日常的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3.9工程救险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3.3.10不安排私车公用及公车私用。

3.3.11长期外派用车辆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3.4?车辆使用部门职责

3.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交通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部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3.4.2管理维护好车辆,保证车辆完好。

3.4.3按照项目部要求对本部门人员驾驶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3.4.4负责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

3.5驾驶员职责

3.5.1驾驶员应当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5.2树立“违规即违法”的意识,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活动,增强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3.5.3驾驶机动车应系好安全带,起步、停车前,应查明情况,确认安全。

3.5.4作好本人驾驶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机动车要坚持“三检”“四勤”的安全检查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行驶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紧固、勤润滑、勤检查、勤清洁,保证所驾车辆车况完好,严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5.5严禁公车私用或将车辆交由他人代开等行为。

3.5.6驾驶员每月必须安排一定的时间对所驾车辆进行维护、保养。车辆的维修、保养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好记录存档。对查处的问题及时报车管部门。

3.5.7驾驶员必须按派车单所指定的路线行驶,所有的车辆必须持有派车单。驾驶任务完成,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3.5.8施工便道有问题及时向施工队长、项目经理汇报。

3.5.9拒绝违章指挥和疲劳驾车。在高速路上行车,驾驶员连续驾驶两小时必须在合法的停车点休息10-15分钟,按车辆行驶中的检查项目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过程考核办法

4.1驾驶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运输车、生活车其考核办法分别依据如下:

?4.2服从现场需要,不计时间。

4.3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态度端正,热情周到为施工队搞好服务工作。

4.4每天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预热车辆待命出车。

4.5驾驶车辆要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4.6应爱护车辆,随时给车辆补充燃料及各种润滑油料。

?4.7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燃料,使车辆处于完好待命状态。

?4.8如果车辆有任何问题需要修理,收车后应及时报修,并通知有关负责人及用车人员,以便及时调整不影响施工。

?4.9不发生任何由自己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及机械事故。

4.10不发生任何因驾驶人员的原因,而影响施工生产情况。

?4.11根据以上的考核标准,每半年对驾驶人员进行一次考评。

?5、外租车辆管理:

?外租的车辆原则上纳入项目部车辆管理,并签订租车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5.1、车辆来历是否合法有效;

5.2、车辆的各种手续是否齐全有效(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保险卡等);

5.3车辆是否按有关规定投保;

5.4车辆性能是否良好;

5.5车辆是否年检合格。

5.6签定租用协议或租车合同时,必须将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投保单等交租车方保存。

5.7各协作队使用租车时,必须参照本规定执行,租车协议或租车合必须

报项目安全部门备案待查。

6、运输管理:

6.1?现场器材运输

6.1.1现场器材工地运输前驾驶员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对易发生事故的坡道、弯道、泥泞道路及便桥、涵洞要熟记在心,经过时要求下车检查,路宽、转弯半径、坡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人员修筑,车上的现场器材运输前必须绑扎牢固、掩实。

6.1.2基础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钢筋、浇制工具、开挖工具等,运输时注意防潮、防盗工作,每次停车时应注意检查;超过车箱的钢筋、角钢应做好超长超高标志。

6.1.3铁塔组立工程使用的材料,超过车箱长度的,必须绑扎红布作为超长、超高标志,车速不能超过当地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导、地线运输时立放,运输前必须进行加固、掩实。当通过急弯、危险路面时,跟车人员下车指挥。严禁超载,严禁客货混装。

6.1.4整捆塔材在装车运输过程中,要采取防止个别塔材松动滑落的措施,运输长度超出车身的塔材,尾部要设挡板,防止坠落和塔材丢失。

6.1.5在使用高架运输拆捆的塔材时,塔材要求用车辆加固绞盘与车身加固成整体,防止左右滑动坠落,没有绞盘的车辆,必须使用钢丝绳和倒链进行加固。

6.1.6在倒运、装卸塔材、导线时,作业前要先队对吊机、起重索具进行认真检查,吊机不允许带病作业,对断股、断丝或触锈严重的钢丝绳严禁使用,对有棱角的地方要采取对吊绳的保护措施,起重器具不允许以小代大使用,作业时由专人进行指挥,并持证上岗。

7、山区人力运输

7.2.1材料运到指定地点后,跟车人员组织卸车。卸车时,注意人员安全。卸完后组织人力运输。现场器材人力运输前先检查道路情况,妨碍抬运的地方事先加以修补疏通,经过的山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坡度过大时要进行修道采取缓坡的措施,抬运时由一人统一指挥。

7.2.2抬运前,作业负责人事先检查抬运工具,抬运工具应牢固可靠,绳索绑扎应牢靠,以防抬运时滑脱伤人。运输用的扒杠、抬杠要根据抬运构件的重量选择长度、直径,不得使用腐朽、扭绞、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料,卸车后做好现场的防盗工作。

7.2.3使用马帮运输塔材、沙石料,运输前要组织人员对运输路线进行确认,要求对行走的道路进行疏通,对路两侧的障碍物要进行清理,对不能满足安全运输的路面要安排人员进行铺平、修筑。托运时不能超重,并要求绑扎牢固,防止滑落砸伤人、畜,卸材料时应多人配合作业。

8、本制度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各部门、施工队给予奖励。对发生严重事故的施工队,对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给予重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4:施工工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道路、车辆交通实行统一管制。

2、进出施工生产现场的任何车辆必须接受执勤保安人员的严格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工程车辆须保持良好的运输状况,否则取消在施工现场的运输资格。

4、车辆驾驶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出驾驶室要戴好安全帽,着装符合要求等。

5、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占道,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或道路的交通管理规定。

6、履带式起重、运送车辆,严禁在砼路面油路面上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行走。

7、道路切断或破坏处应设警示和道路走向标志,夜间加装红色信号灯并在断路区域周边设防护栏。

10、为保证道路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在通行的道路上摆放物品或用做施工场地,不得在道路上随意丢弃垃圾等杂物。

11、对驶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特殊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篇5: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各有车部门对本部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责任,负责驾驶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以下简称总经部)统一负责公司车辆年检及驾驶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第四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公司兼职司机资格审查、考核和准驾证的发放。

第五条

总经部要对公司各种车辆和驾驶员建立档案,掌握公司车辆技术状况以及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并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

第六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有权检查、指导、考核有车部门车辆管理工作。发现车辆或驾驶员严重不符合出车条件时,有权制止驾驶员出车,同时追究派车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

如果公司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安监部部与总经部共同协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章对驾驶员的要求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驾驶员要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允许严禁私自动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以及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无证驾车,严禁驾驶员出让驾驶权(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风厂和项目部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司下发的准驾证方可动用车辆。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预想,随时处理可能遇到各种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车辆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况较差或驾驶员不熟悉地段行车时,应特别注意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在出车前除履行出车手续外,驾驶员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如:制动部分、行走部分、转向部分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在车辆故障消除前严禁出车。派车人员应询问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查看精神状态,如发现驾驶员不具备安全出车条件,可改派他人出车或不出车,驾驶员如果感觉状态欠佳可拒绝出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出长途车时应在中途停车休息,严防疲劳驾驶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或车辆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部汇报,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今后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违章乘坐。驾驶员不准私自搭载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同时还要追究驾驶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严禁吸烟、饮食、使用手机。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或将有限制工作范围的车辆驶出规定范围。

第二十条

驾驶员擅自变更行车路线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交通部门规定,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由总经部及时给予报废,如车辆状况尚好,还可以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且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超期服役车辆应对其行驶、维修及异常情况做好记录,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当车辆报废或变更车主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完相关手续,不得在车辆报废或过户前移交他人使用,手续办完后经安监部部审查合格后交总经部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行驶中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外,其它非正式座位不得有人坐立。

第五章出长途时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长途车任务的部门必须在出车前一天联系总经部,通知车辆驾驶员。总经部还应规定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和行驶路线,并交代注意事项等;驾驶员按要求做好出车准备,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车,途中不得私自改变路线,特殊情况(修路等)改变路线,返回后应向单位说明。车辆在途中应适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一般2小时一次),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应向公司领导、总经部、安监部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七条

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向总经部汇报。

第二十八条

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时速。

第六章风厂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风厂车辆由各风厂厂长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风厂厂长是本风厂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离开风厂时,由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并经总经部、风厂厂长批准,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三十二条

风厂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风厂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风厂,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三条

各风厂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风厂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风厂厂长,由风厂厂长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在风厂内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如发现人为原因损坏车辆,将对责任人给予500~3000元考核。

第三十八条

风厂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风厂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风厂200~1000元。

第七章项目部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

各项目部车辆由各项目部经理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项目部经理是本项目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现场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现场,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在现场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配备给各项目部经理的车辆,由专职司机进行驾驶,其他人不得驾驶。如需离开现场必须经主管领导或总经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部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项目部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四十七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四十八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项目部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五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项目部200~1000元。

第八章考核规定

第五十一条

酒后驾车、私自出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者,一经出现对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

对思想品质不良、不遵章守纪、习惯性违章虽未造成恶果,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不允许再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凡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特大事故8000元6000元4000元

重大事故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五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按事故财产损失的8%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给予撤消驾驶员岗位的处罚:

(一)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年度内违章驾驶被地方交警部门和安监部部查处3次以上者。

(三)发生一次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一次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报废或人员死亡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总经部应制定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各风厂和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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