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安全管理专职标准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供电所安全管理专职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31

1、范

体">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营业所安全、培训管理专责的职责、岗位、基本技能、工作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营业所安全、培训管理专责。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与要求。

3、职责:

3.1在供电营业所所长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所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3.2监督、指导本所各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并提出奖惩意见。

3.3抓好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安全学习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4、岗位人员基本技能:

4.1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本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2熟悉电力系统基本知识和电力生产运行管理专门知识。

4.3熟悉国家有关电力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4.4能正确执行政策规定,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出认真分析和较准确的判断。

4.5能承担本岗位的工作,并能协调与其他岗位和部门的关系。

4.6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

5、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

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

5.2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监督各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落实。

5.3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协助所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安全工作,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安全考核。

5.4组织对本所电网和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安全巡视检查,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校验检定。

5.5抓好安全工作,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并作好安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按时、准确填报各类安全报表。

5.6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三大措施”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意见,认真督促各级人员贯彻“三不伤害”原则,坚决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

5.7协助所长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作好详细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5.8依法保护本所电力设施,作好交通、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5.9认真组织好职工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和安规考试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

5.10建立健全职工岗位培训档案和个人安全档案,认真组织好社会电工的培训、考核、年审、发证工作,强化社会电工进网作业的管理。

5.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检查与考核:

6.1按本标准和供电局通用工作标准的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检查。

6.2按局《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局有关管理制度时行考核。

收货部制度

篇2:某电厂发变组大修安全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安全监督组

组长:....

成员:.......................

2、职责:

负责大修现场安全监察工作,认真监督执行大修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制度,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各工作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二、大修安全措施(详见大修方案)

三、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安全,根据电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参加1号发变组大修的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有关规定,服从大修指挥部的安全管理。

2、各参修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到人。

3、厂部、车间、班组(工作面)三级安全监察人员,戴“安全监察”标志,现场监督。

4、认真检查大修现场各工作面的安全情况,以铁的手腕制止“三违”现象发生,及时完善大修现场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大修施工安全。

5、对大修安全重要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各班开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做好安全“五同时”工作,各工作面人员必须清楚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确保人身和保设备安全。

7、交叉作业时,各工作面应互相协调,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防止不安全现象出现。

8、所有参加大修人员按规定着装,凡着装不符合规定者,不得进入大修现场。

9、为确保大修安全,参观学习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大修现场。

10、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人指挥起吊重物时,严禁工作人员在重物下行走停留。

1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传递工具零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送,严禁抛甩。

1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制度,对大修中安全工作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三违”现象实行处罚。

四、安全奖罚规定

为加强1号发变组大修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确保大修顺利进行,按照《厂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结合大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大修安全施工中表现突出的下列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大修中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陷患,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2、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发现设备隐患,采取得力措施排除设备重大隐患,避免发生设备事故者。

3、在发生事故异常时,积极组织处理,措施得力和在处理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表现突出者。

4、认真开展反“三违”活动,积极举报和制止反“三违”行为表现突出者。

5、立足本职工作,为1号发变组大修安全作出贡献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1、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不力,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厂经济责任制》处罚。

2、在大修中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不力,发生设备事故,按《厂经济责任制》处罚。

3、对大修中发生的事故和异常隐瞒不报、谎报,无故延误报告或毁坏事故现场,阻挠调查或者给调查处理设置障碍者。

4、在大修中对违章、违法、乱纪者,视情节给予批评、罚款、停工检查三种处理。

(三)、奖惩管理

1、在大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关人员,填写特殊贡献申报表,由车间(公司)签署意见报安全监察部,经大修指挥部讨论决定给予表扬奖励。

2、在大修中末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或措施不力引发的事故和异常,各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安监部,经大修指挥部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五、大修消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顺利进行,特制订如下规定:

1、各参加大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大修期间消防管理工作。

2、各工作面及时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资,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经常检查现场消防器材完好性,及时调整补充器材。

4、大修现场按消防规定,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量存放。

5、在主机、主变、油库、油槽等重要防火部位需进行明火作业时,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经厂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6、各大修单位动用消防器材后,必须向厂消防部门报告,并及时给予补充。

7、其它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8、加强施工人员防火教育,提高施工人员消防意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电业安全工作规定,防止人身触电事态发生,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本次机组大修用电,由检修值班电工负责安排接线,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

2、需用电部门事先提出用电要求,由值班电工妥善安排,用电部门工作结束必须通知值班电工拆除电源。

3、大修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配电以保安全。4、便携、手持、移动等电动工具必须接漏电保护器,绝缘良好并接地可靠,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5、在蜗壳、尾水管、金属压力部器内移动工具照明电源电压不得超过12V,以保安全。

6、临时用电线路一律不得超负荷运行,并按额定量选用熔丝。

7、值班电工必须认真巡视检查大修临时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大修用电安全。

8、需要在运行设备上接电源时,必须与运行人员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接电。

七、临时工安全管理

1、凡大修使用临时工应符合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并证明持有四证(劳务证、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并建立临时用工档案。

2、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纳入用工部门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

3、用工部门必须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临时工必须经过厂部、公司(车间)、班组工作面的安全教育,方可上工。

5、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特种人员操作证,否则禁止上岗作业。

6、临时工参加大修现场工作必须由用工部门派专人负责管理,交待工作任务、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监护。

7、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大修现场的纪律和规定,主动接受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蛮干。

8、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三违”现象,两次规劝不改或在现场无理取闹,影响大修工作,指挥部有权令其退出大修现场,不再录用。

9、发电机风洞打开后,应该派人24小时值班。

八、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1、大修人员进入大修现场,应自觉遵守大修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串岗。

2、大修现场严禁嘻笑打闹,不准干扰妨碍他人正常作业。

3、大修期间不安排参观,特殊情况经指挥部批准由专人带领。

4、大修工具器具、物件、配件和拆卸解体的设备、设施等,每日收工时,按规定要求,妥善放整齐,工作现场进行打扫整理,保持现场不乱。

5、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施工中的废油、废料、废物品,不准乱扔乱倒,应按要求集中放置,并安排专人及时清理;保持大修现场整洁。

6、对有毒、有害、易燃废弃物,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7、大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合格安全用具。

8、发电机风洞门打开后应设专人值班,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将门关闭。

9、不得将盒饭及食品带入厂房。

九、危险预控点管理规定

1号发变组扩大性大修项目多,工程难度大,工期长,技术复杂,在大修现场的安全管理中突出抓好危险预控点的管理最为重要。为确保大修顺利进行,做到该修必修,修必修好,努力实现1号发变组大修后一次并网发电成功,特制订本规定。

(一)、危险预控点划分的原则与依据

1、在1号发变组大修起重要作用和占有重要位置,有可能影响大修的重要环节、项目、施工的重要部位、阶段;危及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范围内。

2、危险预控点的划分,是依据历次大修中事故易发作业部位,同时参照生技部设备分类原则和工程项目的总费用、工期、技术复杂难度以及作业环境等因素来确定的。

(二)、危险预控点(部位)

1、搭设与拆卸检修平台。

2、转轮排油、内部检修、叶片密封检修作业。

3、汽蚀处理作业。

4、围带更换,水导油槽、端面密封、顶盖排水系统检修作业。

5、推力油槽检修作业。

6、1B停送电措施。

7、发变组大修前后电气试验。

8、11B吊罩检查、修理作业。

9、吊拆主变套管作业。

10、主变做试验时拆接引线。

12、吊装磁极。

13、定子检查及处理。

14、发电机盖板打开后应设固定遮栏。

15、进水口及尾水门盖板打开后应设固定遮栏。

16、检修排水泵应工作正常。

17、油槽内电焊、油漆等作业。

18、蜗壳内作业。

29、GIS室传动等保护试验.

20、断开压油装置电源。

21、油槽渗漏试验。

22、导叶套筒拆装

23、主机、主变、油槽等部位动火。

24、水车室调速器操作油管拆卸吊装。

25、控制环吊装。

26、导叶密封条更换。

27、真空破坏阀吊装。

28、机组检修后第一次启动。

29、定子线圈、铁芯清扫使用清洗剂

30、工作人员上下尾水管楼梯。

(三)、危险预控点作业施工的管理要求

1、各参修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应将危险预控点的施工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组织参修班组,重点确定,结合各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参照万安水电厂危险点及其控制措施,制定危险预控点的防范措施,报安监部备查。并将危险预控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如期完成。

2、在危险预控点上作业施工负责人,在施工前应召开专门会议,布置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及要求,工作进度、施工工艺方面等内容和要求,真正做到五同时。

3、大修安全监督组在整个大修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对危险预控点上作业,按照防范措施要求施行重点监督。

4、在危险预控点上作业工作面,应设置现场安全监督员,把好现场安全关。

5、危险预控点上施工作业面,应配备有经验的相应技术等级的工人。6、危险预控点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严格遵守动火规定。

7、进入风洞、发电机定子、推力、水导油槽、主变线圈检查、工作,应穿专用工作服,不得携带杂物,所带工具应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清点。

8、机组压油装置电源必须在关闭1101阀后切除,以防跑油。

9、保护传动必须在一次设备工作完毕经试验合格后请示生产副厂长或总工同意后,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GIS室间隔的传动试验必须检查各间隔的气压、油压正常,接地刀闸拉开,接地线撤除后才可进行。

篇3: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篇4:南方电网公司变电运行安全管理标准

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管理

1.1变电运行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制定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2变电运行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总结,并作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2.1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2变电运行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应逐级分解到各级生产人员。

2.3变电运行部门应每年对各级生产人员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3安全资质管理

3.1生产岗位职工每年应经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3.2变电运行部门应严把进入变电站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关,禁止无资质单位人员在运行中的变电站工作。

4工作票、操作票管理

4.1变电运行部门应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的Q/CSG10003—2004、Q/CSG10006—2004及其他有关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工作票、操作票进行严格管理。

4.2工作票、操作票管理的内容应包括:相关工作标准的制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及奖惩,工作票、操作票的审查和统计分析等。

4.3应加强工作票、操作票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在工作票、操作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权接受调度命令人、监护人、操作人、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等进行资质把关。

4.4按照Q/CSG10003—2004及Q/CSG10006—2004的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工作票、操作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安全措施票是保证工现场工作安全的重要措施,作为工作票的有效补充部分,但不能代替工作票。

4.5已执行、未执行、作废、已结束和空白的工作票、操作票均应分别存放,不得遗失。已执行、未执行、作废、已结束的工作票、操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4.6应加强工作票、操作票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每月对执行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将工作票、操作票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4.7变电运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班、站正确使用工作票、操作票进行考核。

5安全活动与安全预案

5.1变电运行部门及下属班、站应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5.2变电运行应根据生产和季节特点进行有计划、有重点、有实效、有总结的安全大检查。

5.3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如防自然灾害,保供电等预案,促进安全管理的标准化。

6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6.1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标准”,对安全工器具的采购、存放、领用、使用、定期检查试验、报废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6.2按照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配备规定种类和数量的安全工器具,并对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建立统一台账。

6.3应使用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工器具。

6.4按“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标准”对安全工器具的存放、维护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并填写有关记录。

7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

7.1变电运行部门应加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的运行管理,并制定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制度。

7.2建立防误闭锁装置的档案,做好防误闭锁装置的统计。

7.3按有关规定对防误闭锁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做好记录并归档。

7.4变电站应建立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存放、使用、登记管理细则。解锁钥匙应放置在专用的钥匙盒内并锁好,钥匙由值班长保管,取用钥匙应书面登记。

7.5操作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解除防误闭锁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解锁操作须经变电运行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8消防安全管理

8.1根据上级有关管理标准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8.2制定“消防设施操作工作标准”,定期对有关人员培训。

8.3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内容包括设施铭牌参数、放置地点、定期试验情况等。

8.4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按有关工作标准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8.5对消防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需外委的维护工作,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

8.6对过期、失效或已使用过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更新补充。

8.7任何单位或人员进入变电站实施动火工作应开具动火工作票,实施动火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资质。

8.8变电站内原则上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特殊情况应经本单位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在站内专门地点保存,并制定相应消防措施。

9劳动安全与环境保护

9.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好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9.2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3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Q/CSD10001—2004。

篇5:鲁能阳城电厂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不断规范发承包工程及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公司生产区域内的设备安全和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管理范围以生技处、经营管理处、忻河公司、基建工程处等部门作为我方代表行使公司权利对外签订的各类维护或施工合同。

1.2编制依据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0**-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20**-09-16)、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991-03-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04)、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B版(2004-05-12)

二、对承包单位的基本要求

2.1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2.1.1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1.2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工人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安全施工能力。

2.1.3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保证安全工作而使用的合格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2.1.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应设有安全机构;100人以下的一级施工作业单位应具有安全施工管理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队伍超过30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必须按要求报发电公司安监处备案。

2.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证书。

2.2承包方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2.1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2.2.2安全施工措施与技术措施交底制度

2.2.3安全奖惩制度

2.2.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2.2.5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2.2.6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2.7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

2.3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甲方发包代表、承包方代表三方共同签订“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见附表一)后方可开工。

三、发承包双方的安全责任

3.1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安全责任

3.1.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督促乙方按要求填写“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表”(见附表二)并确认符合要求。

3.1.2开工前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放安全工作证。

3.1.3定期检查乙方安全措施和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及落实情况。

3.1.4现场施工中,对发现的乙方违章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

3.2承包方(乙方)安全责任

3.2.1开工前必须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3.2.2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3.2.3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发包方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2.4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对甲方安监人员提出的意见及时改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人员或甲方安全监察处。

3.3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明确双方应负的安全责任。

3.4甲方预留承包合同(协议)价款的5%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留全部预留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留预留保证金的50%、拒不执行甲方的安全处罚时强制扣除。

四、安监处对合同的审查内容

4.1乙方必须具备2.1条中的全部资料。

4.2安全组织措施完善。

4.3人员组成和负责人符合要求,施工单位的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明确,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填写“特殊工种人员登记表”。

五、甲方履行合同代表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掌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要求;巡视施工现场;协助安监处查禁违章;发现安全隐患,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参加乙方的安全检查,向乙方传达有关安全工作文件和事故通报;总结分析安全施工情况,制订整改措施。

六、附则

6.1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处。

6.2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B版作废。

6.3对于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部门酌情考核100—500元。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