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变电运行安全管理标准
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管理
1.1变电运行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制定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2变电运行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总结,并作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2.1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2变电运行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应逐级分解到各级生产人员。
2.3变电运行部门应每年对各级生产人员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3安全资质管理
3.1生产岗位职工每年应经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3.2变电运行部门应严把进入变电站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关,禁止无资质单位人员在运行中的变电站工作。
4工作票、操作票管理
4.1变电运行部门应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的Q/CSG10003—2004、Q/CSG10006—2004及其他有关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工作票、操作票进行严格管理。
4.2工作票、操作票管理的内容应包括:相关工作标准的制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及奖惩,工作票、操作票的审查和统计分析等。
4.3应加强工作票、操作票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在工作票、操作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权接受调度命令人、监护人、操作人、签发人、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等进行资质把关。
4.4按照Q/CSG10003—2004及Q/CSG10006—2004的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工作票、操作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安全措施票是保证工现场工作安全的重要措施,作为工作票的有效补充部分,但不能代替工作票。
4.5已执行、未执行、作废、已结束和空白的工作票、操作票均应分别存放,不得遗失。已执行、未执行、作废、已结束的工作票、操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4.6应加强工作票、操作票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每月对执行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将工作票、操作票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4.7变电运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班、站正确使用工作票、操作票进行考核。
5安全活动与安全预案
5.1变电运行部门及下属班、站应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5.2变电运行应根据生产和季节特点进行有计划、有重点、有实效、有总结的安全大检查。
5.3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如防自然灾害,保供电等预案,促进安全管理的标准化。
6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6.1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标准”,对安全工器具的采购、存放、领用、使用、定期检查试验、报废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6.2按照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配备规定种类和数量的安全工器具,并对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建立统一台账。
6.3应使用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工器具。
6.4按“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标准”对安全工器具的存放、维护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并填写有关记录。
7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
7.1变电运行部门应加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的运行管理,并制定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制度。
7.2建立防误闭锁装置的档案,做好防误闭锁装置的统计。
7.3按有关规定对防误闭锁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做好记录并归档。
7.4变电站应建立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存放、使用、登记管理细则。解锁钥匙应放置在专用的钥匙盒内并锁好,钥匙由值班长保管,取用钥匙应书面登记。
7.5操作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解除防误闭锁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解锁操作须经变电运行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8消防安全管理
8.1根据上级有关管理标准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8.2制定“消防设施操作工作标准”,定期对有关人员培训。
8.3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内容包括设施铭牌参数、放置地点、定期试验情况等。
8.4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按有关工作标准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8.5对消防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需外委的维护工作,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
8.6对过期、失效或已使用过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更新补充。
8.7任何单位或人员进入变电站实施动火工作应开具动火工作票,实施动火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资质。
8.8变电站内原则上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特殊情况应经本单位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在站内专门地点保存,并制定相应消防措施。
9劳动安全与环境保护
9.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好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
9.2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3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Q/CSD10001—2004。
篇2:鲁能阳城电厂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不断规范发承包工程及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公司生产区域内的设备安全和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管理范围以生技处、经营管理处、忻河公司、基建工程处等部门作为我方代表行使公司权利对外签订的各类维护或施工合同。
1.2编制依据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0**-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20**-09-16)、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991-03-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04)、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B版(2004-05-12)
二、对承包单位的基本要求
2.1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2.1.1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1.2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工人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安全施工能力。
2.1.3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保证安全工作而使用的合格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2.1.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应设有安全机构;100人以下的一级施工作业单位应具有安全施工管理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队伍超过30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必须按要求报发电公司安监处备案。
2.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证书。
2.2承包方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2.1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2.2.2安全施工措施与技术措施交底制度
2.2.3安全奖惩制度
2.2.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2.2.5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2.2.6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2.7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
2.3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甲方发包代表、承包方代表三方共同签订“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见附表一)后方可开工。
三、发承包双方的安全责任
3.1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安全责任
3.1.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督促乙方按要求填写“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表”(见附表二)并确认符合要求。
3.1.2开工前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放安全工作证。
3.1.3定期检查乙方安全措施和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及落实情况。
3.1.4现场施工中,对发现的乙方违章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
3.2承包方(乙方)安全责任
3.2.1开工前必须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3.2.2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3.2.3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发包方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2.4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对甲方安监人员提出的意见及时改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人员或甲方安全监察处。
3.3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明确双方应负的安全责任。
3.4甲方预留承包合同(协议)价款的5%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留全部预留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留预留保证金的50%、拒不执行甲方的安全处罚时强制扣除。
四、安监处对合同的审查内容
4.1乙方必须具备2.1条中的全部资料。
4.2安全组织措施完善。
4.3人员组成和负责人符合要求,施工单位的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明确,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填写“特殊工种人员登记表”。
五、甲方履行合同代表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掌握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要求;巡视施工现场;协助安监处查禁违章;发现安全隐患,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参加乙方的安全检查,向乙方传达有关安全工作文件和事故通报;总结分析安全施工情况,制订整改措施。
六、附则
6.1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处。
6.2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B版作废。
6.3对于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部门酌情考核100—500元。
篇3:电厂发变组大修安全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安全监督组
组长:....
成员:.......................
2、职责:
负责大修现场安全监察工作,认真监督执行大修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制度,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各工作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二、大修安全措施(详见大修方案)
三、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安全,根据电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参加1号发变组大修的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有关规定,服从大修指挥部的安全管理。
2、各参修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到人。
3、厂部、车间、班组(工作面)三级安全监察人员,戴“安全监察”标志,现场监督。
4、认真检查大修现场各工作面的安全情况,以铁的手腕制止“三违”现象发生,及时完善大修现场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大修施工安全。
5、对大修安全重要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各班开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做好安全“五同时”工作,各工作面人员必须清楚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确保人身和保设备安全。
7、交叉作业时,各工作面应互相协调,工作中做到“三不伤害”,防止不安全现象出现。
8、所有参加大修人员按规定着装,凡着装不符合规定者,不得进入大修现场。
9、为确保大修安全,参观学习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大修现场。
10、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人指挥起吊重物时,严禁工作人员在重物下行走停留。
1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传递工具零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送,严禁抛甩。
1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制度,对大修中安全工作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三违”现象实行处罚。
四、安全奖罚规定
为加强1号发变组大修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确保大修顺利进行,按照《厂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结合大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大修安全施工中表现突出的下列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大修中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陷患,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2、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时发现设备隐患,采取得力措施排除设备重大隐患,避免发生设备事故者。
3、在发生事故异常时,积极组织处理,措施得力和在处理中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表现突出者。
4、认真开展反“三违”活动,积极举报和制止反“三违”行为表现突出者。
5、立足本职工作,为1号发变组大修安全作出贡献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1、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不力,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厂经济责任制》处罚。
2、在大修中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不力,发生设备事故,按《厂经济责任制》处罚。
3、对大修中发生的事故和异常隐瞒不报、谎报,无故延误报告或毁坏事故现场,阻挠调查或者给调查处理设置障碍者。
4、在大修中对违章、违法、乱纪者,视情节给予批评、罚款、停工检查三种处理。
(三)、奖惩管理
1、在大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关人员,填写特殊贡献申报表,由车间(公司)签署意见报安全监察部,经大修指挥部讨论决定给予表扬奖励。
2、在大修中末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或措施不力引发的事故和异常,各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安监部,经大修指挥部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五、大修消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顺利进行,特制订如下规定:
1、各参加大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大修期间消防管理工作。
2、各工作面及时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资,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经常检查现场消防器材完好性,及时调整补充器材。
4、大修现场按消防规定,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量存放。
5、在主机、主变、油库、油槽等重要防火部位需进行明火作业时,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经厂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6、各大修单位动用消防器材后,必须向厂消防部门报告,并及时给予补充。
7、其它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8、加强施工人员防火教育,提高施工人员消防意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电业安全工作规定,防止人身触电事态发生,确保1号发变组大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本次机组大修用电,由检修值班电工负责安排接线,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
2、需用电部门事先提出用电要求,由值班电工妥善安排,用电部门工作结束必须通知值班电工拆除电源。
3、大修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配电以保安全。4、便携、手持、移动等电动工具必须接漏电保护器,绝缘良好并接地可靠,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5、在蜗壳、尾水管、金属压力部器内移动工具照明电源电压不得超过12V,以保安全。
6、临时用电线路一律不得超负荷运行,并按额定量选用熔丝。
7、值班电工必须认真巡视检查大修临时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大修用电安全。
8、需要在运行设备上接电源时,必须与运行人员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方可接电。
七、临时工安全管理
1、凡大修使用临时工应符合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并证明持有四证(劳务证、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并建立临时用工档案。
2、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纳入用工部门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
3、用工部门必须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临时工必须经过厂部、公司(车间)、班组工作面的安全教育,方可上工。
5、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特种人员操作证,否则禁止上岗作业。
6、临时工参加大修现场工作必须由用工部门派专人负责管理,交待工作任务、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监护。
7、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大修现场的纪律和规定,主动接受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蛮干。
8、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三违”现象,两次规劝不改或在现场无理取闹,影响大修工作,指挥部有权令其退出大修现场,不再录用。
9、发电机风洞打开后,应该派人24小时值班。
八、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1、大修人员进入大修现场,应自觉遵守大修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准串岗。
2、大修现场严禁嘻笑打闹,不准干扰妨碍他人正常作业。
3、大修期间不安排参观,特殊情况经指挥部批准由专人带领。
4、大修工具器具、物件、配件和拆卸解体的设备、设施等,每日收工时,按规定要求,妥善放整齐,工作现场进行打扫整理,保持现场不乱。
5、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施工中的废油、废料、废物品,不准乱扔乱倒,应按要求集中放置,并安排专人及时清理;保持大修现场整洁。
6、对有毒、有害、易燃废弃物,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7、大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合格安全用具。
8、发电机风洞门打开后应设专人值班,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将门关闭。
9、不得将盒饭及食品带入厂房。
九、危险预控点管理规定
1号发变组扩大性大修项目多,工程难度大,工期长,技术复杂,在大修现场的安全管理中突出抓好危险预控点的管理最为重要。为确保大修顺利进行,做到该修必修,修必修好,努力实现1号发变组大修后一次并网发电成功,特制订本规定。
(一)、危险预控点划分的原则与依据
1、在1号发变组大修起重要作用和占有重要位置,有可能影响大修的重要环节、项目、施工的重要部位、阶段;危及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范围内。
2、危险预控点的划分,是依据历次大修中事故易发作业部位,同时参照生技部设备分类原则和工程项目的总费用、工期、技术复杂难度以及作业环境等因素来确定的。
(二)、危险预控点(部位)
1、搭设与拆卸检修平台。
2、转轮排油、内部检修、叶片密封检修作业。
3、汽蚀处理作业。
4、围带更换,水导油槽、端面密封、顶盖排水系统检修作业。
5、推力油槽检修作业。
6、1B停送电措施。
7、发变组大修前后电气试验。
8、11B吊罩检查、修理作业。
9、吊拆主变套管作业。
10、主变做试验时拆接引线。
12、吊装磁极。
13、定子检查及处理。
14、发电机盖板打开后应设固定遮栏。
15、进水口及尾水门盖板打开后应设固定遮栏。
16、检修排水泵应工作正常。
17、油槽内电焊、油漆等作业。
18、蜗壳内作业。
29、GIS室传动等保护试验.
20、断开压油装置电源。
21、油槽渗漏试验。
22、导叶套筒拆装
23、主机、主变、油槽等部位动火。
24、水车室调速器操作油管拆卸吊装。
25、控制环吊装。
26、导叶密封条更换。
27、真空破坏阀吊装。
28、机组检修后第一次启动。
29、定子线圈、铁芯清扫使用清洗剂
30、工作人员上下尾水管楼梯。
(三)、危险预控点作业施工的管理要求
1、各参修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应将危险预控点的施工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组织参修班组,重点确定,结合各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参照万安水电厂危险点及其控制措施,制定危险预控点的防范措施,报安监部备查。并将危险预控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如期完成。
2、在危险预控点上作业施工负责人,在施工前应召开专门会议,布置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及要求,工作进度、施工工艺方面等内容和要求,真正做到五同时。
3、大修安全监督组在整个大修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对危险预控点上作业,按照防范措施要求施行重点监督。
4、在危险预控点上作业工作面,应设置现场安全监督员,把好现场安全关。
5、危险预控点上施工作业面,应配备有经验的相应技术等级的工人。6、危险预控点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严格遵守动火规定。
7、进入风洞、发电机定子、推力、水导油槽、主变线圈检查、工作,应穿专用工作服,不得携带杂物,所带工具应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清点。
8、机组压油装置电源必须在关闭1101阀后切除,以防跑油。
9、保护传动必须在一次设备工作完毕经试验合格后请示生产副厂长或总工同意后,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GIS室间隔的传动试验必须检查各间隔的气压、油压正常,接地刀闸拉开,接地线撤除后才可进行。
篇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文号:国家电监会令(第3号)颁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4-12-1生效日期:2005-1-1失效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第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第八条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九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第十条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第三章安全检查与评级第十六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第二十条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第二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第四章安全注册第二十五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第四十条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目标管理,鼓励公司员工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做到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奖惩分明,依据《电力法》、《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根据《省农电全工作奖惩办法》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专门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安全风险奖励基金(按年度40万元金额控制,滚动使用),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设立如下安全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兑现奖、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千次操作无差错奖、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汽车行驶万公里无事故竞赛奖。
第四条公司领导(含安保部主任)的安全奖惩依据《省农电安全工作奖惩办法》,由市公司决定。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多经单位和全额承包单位的奖励资金兑现自行解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供电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奖励
第七条实行年度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一)公司专门设立安全风险保证金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基层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二)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考核兑现办法,报公司安保部备案。
(三)公司领导的安全奖惩依据《省农电安全工作奖惩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四)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公司所属生产、经营、。
(五)安全风险保证金考核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受奖人员予以重奖,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受奖人员予以重罚。奖惩分明,奖惩不株连。
(六)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
1、参加人员每年初交纳风险保证金,行政正、副职风险保证金为1200元、安保部主任风险金为800元(交市公司),其他人员风险保证金为200元元。
2、参加人员名单另附,各单位应按附表中所列人员将风险保证金集中交公司财务部。
3、各单位所交风险保证金作为公司安全风险保证金奖励基金。
(七)安全风险金的考核奖励
1、奖励金额=风险金×奖励系数,最高奖励系数为1.0。
2、没有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不予奖励。
3、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各项安全指标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4、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标准,在各级安全检查中没有被扣分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5、安全管理工作有创新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1~0.3。
6、全年完成违章考核指标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2。
7、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开展的比较好的单位,加奖励系数0.1。
8、10KV农、配电线路跳闸次数≯4次/条·年,变电所出口0.5公里内装有断路器跳闸次数≯2次/条·年,跳闸总次数每超过1次,奖励考核系数扣0.03,直至奖励系数全部扣完为止。跳闸超过上述规定,每跳闸一次扣罚“百分制”考核安全分0.4分。
(八)安全风险金的返还、扣罚
1、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各项安全指标的单位返还全部风险保证金。
3、没有完成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并按规定交纳罚款。
4、发生恶性误操作、误调度事故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并按规定交纳罚款。
5、发生中断安全记录事故的单位,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
6、发生一般事故(人身触电轻伤、发生事故但不中断安全记录等)的单位,扣罚风险金系数为0.5。
(九)风险保证金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
(一)各单位实行运行百日运行安全竞赛奖,每实现一个周期后由单位在15天内填写请奖报告,由安保部批准后实行年终奖励,任何一个单位发生下列情况,均打破本单位的安全周期记录,重新累计。
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认定的事故(含不中断记录的事故)。
2、责任性一类障碍。
3、有本单位人员责任的外单位人员(包括外包工、临时工)轻伤事故。
4、各类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保险公司赔偿不予冲抵)。
5、公司认定的其他事故或一类障碍。
(二)奖励办法
三个百日安全无事故不扣安全系数,否则,一个安全周期扣0.33系数。
第十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一)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范围
1、严格执行《安规》,及时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人身事故者。
2、及时发现并制止误操作者。
3、发现紧急设备缺陷者。
4、对系统运行中的突发事件能做出正确判断并处理及时得当的人员
5、及时发现并制止火灾隐患者。
6、其他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程序: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及时上报申请到安保部,经安保部、输变电部、人力资源部认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兑现奖励。对特别重大的人身未遂被制止及其它重大贡献,经上述三部门认可,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有功人员重奖,并通报表扬。
(三)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奖励标准
1、避免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者,奖励500元。
2、发现并制止恶性误操作事故者,奖励500元。
3、避免重大设备事故者,奖励300元。
4、避免生产场所火灾事故者,奖励200元。
5、由于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从而避免发生事故或设备损坏者,一次性奖励100~200元。
6、及时发现和制止一般误操作事故一次奖100~200元。
7、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一次性奖励50~100元。
(四)有关奖惩的说明:
1、因及时发现从而制止或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2、输电、变电、配电运行人员在正常的设备巡视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紧急缺陷给予适当奖励,若该缺陷长期存在,且在多次巡视中都未被发现,要对历次巡视人员予以相应罚款。
第十一条汽车行驶年终无事故每人奖励500元。
三、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不同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结合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单位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员给予下岗半年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四条发生非责任性的设备、火灾事故和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三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三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下岗两个月处分;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重伤一次合计达1-2人或恶性误操作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至记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6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6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扣奖1000元。
第十八条发生其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或一般误操作事故,或人身高空坠落、触电等未构成重伤的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作以下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或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处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2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2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扣奖1000元。
第十九条凡发生一般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或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扣奖600元处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奖200元;
(四)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扣奖200元;
(五)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扣奖500元。
第二十条凡发生省公司考核I类障碍,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
(二)次要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省公司考核II类障碍,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人:罚款300元
(二)次要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和特大火灾、交通、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书记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交通、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建议给予书记降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隐瞒事故情况是由基层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基层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六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安保部报告,其行政正职应在公司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讲清楚”制度,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的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职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受罚人员的扣奖在公司下文后由公司安保部出具事故罚款通知单,一式四份,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安保部、事故单位各一份,由财务部从受罚人员的当月或次月工资中扣除存入公司奖励基金库。
第三十一条发生违章的人员按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在执行本办法实际工作中,如发现虚假申报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追加处分或处罚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对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违章的认定按《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设备、人身异常和未遂考核管理的规定(试行)》《电力公司设备二类障碍》和《供电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处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同时应对事故成因按照发生事故的环境、有关员工的素质、有关员工的劳动态度等三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分清有关领导和员工应负的责任,并按照《省电力公司追究电力生产事故有关责任暂行规定》另行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执行中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实业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供电公司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