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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31
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考核

4.7.5.1职工无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每次扣1一2个月月奖。

4.7.5.2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司的机动车辆借给公司外人员驾驶的,每次扣责任人1一2个月月奖。

4.7.5.3驾驶员私自将机动车辆交无准驾证人员驾驶的,每次扣2一4个月月奖金。

4.7.5.4领导指派无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每次扣2一4个月月奖金。

4.7.5.5无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出私车标准处罚,经济扣罚标准根据事故等级向上升一级处理。

4.8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事故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公司职工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报告。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和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篇2: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篇3:发电厂消防安全管理

一、**电厂消防管理总则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按照《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等消防法律、法规。

3、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管理按生产设备管理考核。

二、各级防火安全组织及人员职责

1、防火委员会及负责人职责

1.1防火委员会负责全厂消防管理和火灾扑救指挥工作。

1.2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审定并组织落实消防管理制度、计划、措施,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1.3部署、组织本厂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1.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1.5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分析布置防火工作,听取各级防火组织的工作汇报,审批解决消防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和有关事项。

1.6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管理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演练时间。

1.7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参与消防设计、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2、生产部(安监)及负责人职责

2.1在厂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厂消防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2.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组织制定消防管理制度、计划、措施。并负责监督执行和实施。

2.3组织本厂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义务消防员和广大员工的消防培训、演练工作,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2.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报告厂消防委员会,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2.5组织建立防火安全重点部位档案,负责全厂消防工作统计、上报和内业管理工作。

2.6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参与消防设计、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2.7对防火、灭火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对发生的火险、火灾事件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并负责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措施。

3、各单位领导小组及负责人的职责:

3.1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贯彻执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有关消防规程制度,对本部门上的防火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3.2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经常召开防火安全工作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广大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3.3加强对班组防火安全小组的领导,发挥义务消防员的作用。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并积极整改,及时上报整改工作情况。

3.4制定好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日常工作岗位的防火制度。

3.5负责本单位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完好可用。

3.6建立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档案,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统计上报和内业管理工作。

3.7对本单位重大动火工作,履行本厂动火工作管理标准,负责措施完善,落实到位,领导小组负责人要及时对动火现场进行指导、监督。

3.8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参与消防设计、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3.9对发生的火险、火灾事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保护好现场,负责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4、各班组防火安全小组及负责人的职责。

4.1负责领导本班组的消防工作,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有关消防规程制度。对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4.2根据本班组生产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消防知识、规程制度,使本班组的防火安全教育和各项活动得到有效开展。

4.3加强义务消防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4.4制定好本班组重点防火部位和日常工作岗位的防火制度和防火、灭火措施,并积极组织落实。

4.5负责本班组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完备好用。

4.6对重点防火部位、重大险要工作项目的动火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制定落实好防火、灭火措施,小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导、监督防火工作。

4.7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各项工作的上报、统计和内业管理工作。

4.8对本班组发生的火险、火灾等事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扑救,保护好现场,落实好防火措施,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5、专(兼)职消防专工职责:

5.1在厂部(各单位)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5.2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负责协助领导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管理制度、计划、总结、措施等工作,并负责监督执行和实施。

5.3参与组织各项防火安全检查活动,积极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监督其实施情况。

5.4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义务消防员和广大员工的消防培训、演练工作。

5.5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保证完好可用。

5.6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分析、统计、上报和内业管理工作。

5.7监察动火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动火工作管理职能。

5.8对防火、灭火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考核意见。对发生的火险、火灾事件立即上报,协助本单位领导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并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6、义务消防员的职责:

6.1协助本单位搞好安全消防工作,模范地执行消防规程制度,向广大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共同提高防火意识。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6.2积极参加消防活动,熟练掌握消防系统和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现场急救常识。

6.3熟悉本单位现场的消防系统、交通路线、建筑物结构,掌握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及各岗位(作业)的防火、灭火措施和操作技能。

6.4发现现场不良事件和火灾隐患,应及时给予纠正、消除和上报。

6.5积极参加火险、火灾的扑救工作,协助有关人员保护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7、职工的消防职责

7.1在本班组消防安全小组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及有关消防规程制度等,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7.2负责落实好本岗位的消防规程制度、防火、灭火措施等工作。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7.3负责正确使用、维护好本岗位的消防系统、设施和器材,掌握其使用方法,保证完好可用。

7.4积极参加各项消防安全活动,发现现场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及时给予纠正、消除,及时上报。

7.5积极参加火险、火灾的扑灭救护工作。协助有关人员保护好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篇4:大京发电厂电缆沟电缆夹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电缆防火标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三、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放入电缆沟、电缆夹层。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电缆夹层、沟道,各电缆夹层、沟道须悬挂禁火警告标识牌。

五、必须将所有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用阻燃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六、电缆夹层、沟道、竖井所有门窗应关闭并加锁,电缆夹层、竖井、沟道内应装设防火门,分段打防火墙,每隔60米划分防火隔段。

七、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积水、积油。

八、正常运行中不允许电缆超负荷,运行中电缆对接头及电缆温升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绝缘老化,接头过热、电缆渗油、积灰、受潮等火险隐患。

九、电缆沟道或开关柜、仪表盘因工作需要拆除防火墙或开凿孔洞,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封堵。

十、使用防火材料、阻燃材料必须经过国家技术鉴定合格,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书,其耐火阻燃时间及其它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十一、灌注电缆盒绝缘剂时,融化绝缘剂工作应在隧道外进行。

十二、多个电缆头排放场合,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电力电缆中间接线盒两恻及邻近区域应加阻燃包等措施。

十三、电缆沟道、夹层应布置消防器材,电缆着火时,扑救人员须戴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十四、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开关室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十五、火灾报警、电缆检测及监控装置,应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完好正常,工作人员熟悉消防知识,熟练掌握“三懂三会”。

十六、对擅自动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篇5:大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发现起火时能迅速扑救,避免火势扩大。

(3)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岗位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全体人员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单位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为义务消防员,工地安全员为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设施。

3、各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单位按要求补充。

4、各施工单位存放油料、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处,远离人员密集和重要设备存放的地点,并在四周悬挂防火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有条件时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5、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未办理爆破证的人员不得执行爆破任务。

6、各单位的车辆及大型机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7、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动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值班。

8、动火作业时不允许与油漆、喷漆、木工同时同步位或上下交叉进行。

9、汽机、电气、锅炉在安装试运行前要严格执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中的消防管理规定,并组织人员清理厂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门与安监部必须定期组织全面检查,节假日要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

五、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准确的报告安监部,并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火情单位领导和安监部进行指挥,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人员、车辆以及救火物资。

3、各施工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除救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消防监督

1、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由各单位负责检查、保管、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生丢失或耗损时及时补充,到期灭火器必须按时换药。

3、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设备、杂物等。

八、奖励和处罚

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施工期内未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给予消防安全奖励。

3、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或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处罚:

(1)消防组织不健全的。

(2)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万元以上或因火灾造成停工两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4)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没有火情损坏、浪费消防器材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执行消防法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2)怂恿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违反《消防法》及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负责的基建施工现场。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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