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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维修保养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31

按照我国《特种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日常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tsgt5001-2009》进行半月、年度维保,其维护保养内容及要求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附件a至附件d相关要求执行。在进行维护保养中,及时发现电梯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将得以修正。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之下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现状的分析,有着重大的意义。尤其是要高度重视面对目前的社会环境,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的技术及其相关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有巨大的作用,是目前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一项核心工作,由于将来工作越来越困难,也带来了很多工作挑战。因此,要重视该项工作的相关措施,并集中性分析其技术方案,进而制定更科学合理的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管理技术,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目前对于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及其相关事宜,一方面要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方案指导将来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有效监测与控制整个设备的使用情况等,进而保证良好的安全运营情况与稳定的维护水平,节省整个工作过程中耗费的成本,有效增强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技术的可靠性。

当前,现代社会电梯数量较多,且使用广泛,在生活中随时可见,不可获取,如果稍微不注意合理使用则会造成严重的事故,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所以,对电梯管理工作与安全使用规则进行有效规范尤为关键。现阶段,电梯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较多:第一,一些维修人员未接受科学的培训,没有做到全部持证上岗。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节约成本得以赢利,有些维修公司可能会找一些经验不足,不具备维修资格,甚至对电梯基本维修知识一知半解的社会人员来代理其维修保养工作;更缺乏专业技术层面的深层次管理,遇到问题往往是判断失当,胡乱指挥,延误维修进程。其次,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相关人员对维修工作持有不负责的态度。一些电梯维保养企业和从业人员错误地认为电梯只要能运行就平安无事,不注重电梯的预修、预检和日常保养,不去主动查找安全隐患,不出事不到场,小患酿成大祸,维保质量很难保证,维修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第三,管理人员缺乏较强的安全意识,思想麻痹大意。其一,部分开发商在选购社区电梯时,处于自身利益考虑而贪图便宜,选择的产品质量不过关,使电梯存在较大的安全使用隐患。其二,部分使用单位领导严重忽视了电梯的安全问题,以为不会产生重大事故,忽视了严格管理,未能科学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导致电梯故障产生后,难以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存在滞后性,带来各种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问题:首先是未能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电梯的管理牵涉到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安全管理合同中缺乏明确规定,各方相互推脱或配合不利,责任主体难以落实,造成多方矛盾。其次,维保人员超负荷工作。近年来电梯用户量激增,而电梯技工人才的培养跟不上,能持证上岗人员非常紧缺。部分维保单位或施工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差,没有按国家标准更换电梯零部件,给电梯设备留下了新的事故隐患。

篇2: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维修保养组织与设立、维修保养要求和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7588中的定义、GB/T7024中的的术语及下列定义。

2.1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2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

2.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受使用单位委托,并有书面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

注:维修保养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4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固定、调试等作业的总称。

注:安装包括新装和移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

2.5改造

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要参数的施工活动。

注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

注2:驱动方式指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

注3:调速方式指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

注4: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

2.6维修

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操作,这些操作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

注: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2.6.1重大维修

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8%,加装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

注: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金属结构。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

2.6.2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

2.7日常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按计划进行的所有必要操作的总称。包括:清洁、润滑、调整、检查。

2.8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3基本要求

3.1?电梯使用单位

3.1.1?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和运行。

3.1.2?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从事维修保养施工的单位应有相应的维修资质。

3.2?电梯制造单位

3.2.1?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3.2.2?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3.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3.3.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3.3.2?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日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4?维修保养要求

4.1?合同评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拟维修保养电梯,应根据不同制造单位、不同品种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对电梯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资源要求进行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和条件保证所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

4.2?签订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包括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对电梯提供维修保养前,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维修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

?b)?维修保养起止日期和电梯维修保养的时间频次,维修保养期限不少于一年,电梯维修保养时间频次应至少每15天一次;

c)?维修保养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d)?在应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的约定;

e)?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使用的电梯,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f)?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4.3?制订作业指导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订《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电梯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不同品种电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的项目、内容、方式和要求,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

b)?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作业安全措施,明确电梯门锁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开关、安全触点测试、修理、更换施工时所必须采取的有效防护措施。

4.4?维修保养计划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订每一个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的电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计划。

4.5?维修保养实施

4.5.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确保持续满足所维修保养电梯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能力,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工具、检测仪器和装备等。

4.5.2?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明确每一个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的责任人,负责落实电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

4.5.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严格按《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作业。

4.5.4?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应全天候有人负责响应,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人员一般应在60分钟内及时抵达电梯所在场所,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和困人事件时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抵达并及时救援。

?4.6?处理

4.6.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在维修保养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修复,如需进行重大维修施工的,应履行施工告知和申报监督检验。

4.6.2?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在未完全修复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电梯继续投入正常使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可采取包括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

4.7?记录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维修保养活动进行记录,并建立电梯维修保养台帐和档案。电梯维修保养台帐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时,应有可靠的备份保存;电梯维修保养记录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日常维修保养档案应一台一档,档案至少保存2年。

a)?电梯维修保养台帐至少应包括:

1)所有维修保养电梯合同的目录;

2)维修保养电梯汇总表,应包括:电梯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型号、维修保养起止时间、定期检验时间、维修保养责任人等内容。

b)?电梯维修保养档案至少应包括:

1)?电梯基本情况表,其内容可参照本标准附录B;

2)?日常维修保养和半年度、年度维修保养实施记录,实施记录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并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3)?电梯报修或应急维修记录;

4)?维修保养合同有效期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5)?故障、安全隐患、事故及应急处置记录。

4.8?安全管理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制订电梯维修保养现场管理制度,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安全。

4.9?指导使用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帮助和指导,包括:

a)?提醒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定期检验,配合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b)?指导使用单位制订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合应急救援演练;

c)?指导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帮助电梯使用单位正确张贴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d)?帮助使用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4.10?自检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电梯进行自检,自检应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记录。自检工作必须由维修保养单位的电梯检验人员进行,自检不应替代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

4.11?告示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内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告示牌,内容应有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名称以及24小时值班电话。

4.12?应急救援和演练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订电梯事故和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对本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事故时应提供指导和应急救援。

4.13?统计宣传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电梯故障统计工作,并协助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文明使用宣传等工作。

4.14?单位变更

在定期检验有效期间更换维修保养单位的,新维修保养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合同原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更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使用与管理

5.1?使用单位确定

5.1.1产权多方共有或单方产权多方使用的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和登记变更时,应通过书面协议形式落实电梯使用单位,明确授权,由其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其可以是:电梯产权人、承租人、实际使用者以及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

5.1.2?负责房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证前,由建设单位自行对电梯进行管理;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业主还未能履行职责前,建设单位应明确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管理。

5.2?管理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5.3?管理制度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技术档案。

5.4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电梯停止使用、转让、报废、过户,或者变更使用单位时,应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注销、过户和变更。

5.5?定期检验

5.5.1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在用电梯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工作时应积极配合。

5.5.2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检验检测单位提出的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和提出复检,整改和提出复检必须在电梯定期检验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5.6?日常巡视

电梯使用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视,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查,确保畅通,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修复。

5.7?维修保养监督

电梯使用单位应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认真履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并在其维修保养、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确保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对电梯提供不间断的专业维修保养。对电梯维修保养有特殊要求的应通过合同书面约定。

5.8?安全标识

电梯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维护保养单位名称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5.9?钥匙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负责电梯管理的人员保管电梯的紧急开锁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非专门人员不得使用。

5.10?应急救援

5.10.1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通知维修保养单位提供指导和帮助。

5.10.2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维修保养单位参与救援,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5.11?停止运行

5.11.1电梯出现下列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运行电梯,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对于经重大维修或改造的电梯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a)?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

b)?电梯和电梯附件受潮,以及安装电梯和附件的机房、井道、底坑等场所进水或严重受潮;

c)?发现安全装置、安全附件、安全开关、安全触点等发生误动作,厅、轿门工作异常;

d)?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e)?接到维修保养单位因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的书面通知时;

f)?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11.2?电梯停用3个月及以上,需重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单位应出具书面结论。

篇3: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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