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站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时要目的明确,了解收费站区内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设施情况,发现有不安全操作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排除潜在不安全因素,检查时要认真全面,做到不遗漏、不放过,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总结。检查人员应填写日常安全巡查表或安全检查登记表,并按照规定,在记录上签名。
2、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3、值班人员每日对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安全领导小组每月不少于2次安全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考核。
4、检查站区内安全管理工作是否依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排查收费站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收费设施、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6、检查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情况。
7、将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连续检查、特种检查等多种检查形式相结合。
8、根据检查的规模和要求,组织检查小组,在站区内开展自查活动,树立安全第一,边查边改的思想工作。
9、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管理负责人,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10、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事迹,好人好事以及有效的安全管理经验、办法等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1、站内各办公室值班人员按时到岗,提高警惕,不得擅自离岗职守。
12、收费人员在收费期间,不得私自将票款带到亭外,更不许在亭外作业。
13、收费亭内禁止非工作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入内,站区广场内严禁一切闲杂人员逗留。
14、站区内配备的常规消防器材,禁止挪为他用,更不能蓄意破坏。
15、做好值班期间及节假日的安全管理工作。
16、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注意防火、用电、防汛等安全工作。
17、职工宿舍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私接乱拉电线。
篇2: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检查责任,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检查的内容
(一)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3、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4、法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习、例会情况;
6、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情况;
7、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8、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和演练情况;
9、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落实“痕迹化”情况;
10、安全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基础工作情况;
11、安全生产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
12、公务车安全管理;
13、劳动安全防护等情况。
(二)专业内容:
1、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水路运输、水运建设施工:
(1)港口、码头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危险源。
(2)水路运输经营、港口或码头经营单位(尤其是经营水路运输的经营单位)、水运建设施工生产经营单位、船舶与浮动设施、水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渡工)的资质证照;船员证照及适任情况;船舶装载适航情况。
(3)“四客一危”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良好以及救生和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4)船舶尤其是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非运输船舶)的航行秩序。
(6)渡口审批与设置是否合法;渡口安全监管;渡运秩序。
2、道路运输管理:
(1)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资格准入情况;从业人员资格的情况;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情况。
(2)汽车客运站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重点是安全例检、“三品”检查、客车出站人数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情况。
三、检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分管水上人员负责组织管辖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管辖内公路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分管陆上人员负责组织管辖内的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原则。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现场反馈为主的原则。
(四)实行安全隐患通报原则。检查单位在检查结束后,要进行通报,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处理要求。对管理责任在当地政府的,应抄送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区交通局。
(五)隐患整改督办、跟踪原则。建立分级督办制度,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按其轻重缓急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实行分级督办整改。按照职责分工,每个季度必须逐项上报隐患整改完成进展情况。
(六)检查人员应以安全管理和相关专业人员为主的原则。
四、检查的组织
(一)安全检查应与“春运”、“五一”、“全国安全生产月”及“十一”黄金周等重点时段同时部署,同时进行。
(三)安全检查与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或临时性检查在时间上接近重合时,或在内容上相近重合时,应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四)能采取联合检查的,应组织联合检查组,避免多头检查。
五、职责
(一)被检查单位的职责:
1、积极配合检查单位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2、对被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制订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到位,消除隐患;
3、整改期间应及时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向整改督办单位报告。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整改督办单位反映,制订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整改完毕的,及时向整改督办单位提出消号申请。
4、做好整改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二)检查单位的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检查被检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或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不得走过场,流于形式;
2、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督办单位,指导、督促督办单位履行督办职责。及时将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并登入信息库,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消除;
4、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及时报告;
5、主动了解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对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及时做好安全隐患消号工作。
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置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件、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和有关责任人,检查人员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妥善处置:
1、对有条件立即整改消除的轻微事故隐患、危险源、检查人要出示有关证件,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和危险源。
2、对条件不具备而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要出示有关证件后,当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尽快整改消除;在事故隐患消除前,要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落实可靠的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整改通知应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整改督办单位,一份检查单位留存。整改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编号
(2)检查的时间;
(3)检查的地点;
(4)检查的内容;
(5)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6)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7)其他应记录的相关信息。如:被检单位负责人拒签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本人因不在现场,而由其他人员代签等。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立即出示有关证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并监督有关经营者、单位、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属于严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同时依法责令立即停业整顿。
(二)对未消号的安全隐患,在检查时应将复检情况记录在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本次复查时间、地点、事由;
2、现场复查情况;
3、复查处理情况;
4、整改完成时间;
5、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6、其他应记录的相关信息。如:被检单位负责人拒签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本人因不在现场,而由其他人员代签等。
七、整改结果的处理
(一)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安全隐患,并向整改督办单位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提出消号申请。
(二)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能在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督办单位或督办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检查单位在检查开始前,应在检查单位相关安全隐患整改跟踪信息,提供给检查人员。对凡是未整改完毕的,要作为必查内容。对近期已消除的安全隐患要进行抽查。
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记录上报镇政府和区交通局。
(二)检查单位、督办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隐患整改监督职责,实行安全隐患跟踪整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三)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单位和督办单位的行政监察部门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四)有条件的检查单位应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照相、录像、录音等工作设备。
(五)此项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检查单位应将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评先的考核范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整改情况纳入对生产经营单位考核和评估评价的范围。
篇3:港域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规范港口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第四条所定义的港口管理部门对宁波港域范围港口经营人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安全生产检查”,指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港口经营人经营资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应急措施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促进港口经营人能有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应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开展。
第四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直辖港区除外),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检查
第六条港口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定期检查。以固定的时间段作为检查周期,逐个对辖区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类管理制度、台帐,港口经营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综合性检查。
(二)日常检查。以经常性的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作业现场情况进行巡查。
(三)专项检查。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某项活动或者针对某一检查分项内容进行集中检查。
定期检查检查项目不少于《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规定项目的三分之二,日常、专项检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定期检查一般每六个月一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污染事故的;
(二)被举报有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
(三)新发现存在若干隐患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需要检查的。
第八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设施、设备。
第九条港口经营人对港口管理部门实施港口安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以及处理意见有当场进行陈述意见的权利,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港口经营人存在的隐患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国际公约等有关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
(一)立即纠正;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
(三)暂时停止使用;
(四)告知其它职能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格式见附件)内做记录,并签发《港口安全检查报告》,标明隐患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专用章。
《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港口经营人,一份留存港口管理部门。
对于隐患处理意见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在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应当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港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对已整改治理的隐患,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企业留存的《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检查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适用本规则的港口经营人必须持有《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口经营人向港口管理部门申领、补发、换发。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交验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二年。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港口经营人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隐患”,系指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安全检查报告》由市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则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篇4:港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
第三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移交处理。
第六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负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汽车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周期、隐患的分类与整改、隐患的建档等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开展安全检查。
3.职责
3.1安全环保办负责公司级的安全大检查、安委会检查、集团检查、政府检查等;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
4.内容
4.1安全检查形式
4.1.1政府部门对公司的检查
4.1.2评价性检查
通过安全检查,以评价公司安全状况、等级。
4.1.3专业性检查
4.1.3.1特种设备检查,如对各厂(部)基础管理检查、锅炉、桥式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
4.1.3.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检查;
4.1.3.3事故检查等。
4.1.4省、市安排的大检查。
4.1.5企业内部安全检查。
4.1.5.1评价性安全检查中的自评及“安全采样”等。
4.1.5.2定期检查。
4.1.5.3公司安全大检查,每季一次。
4.1.5.4公司对工厂的定期检查(包括在公司内租赁场地、生产经营的外协单位),每月两次。
4.1.5.5工厂自查,每周一次。
4.1.5.6班组安全检查,每日一次。
4.1.5.7专业检查
内容同4.1.3,只是检查更系统、更详细一些。每月一次。
4.1.5.8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4.1.5.9台风前的安全检查。
4.2安全检查的内容
4.2.1公司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
4.2.1.1公司安全大检查由安委会组织,参加部门和人员有:安委会有关成员及生产部门、设备动力部门、党、团、工会、保卫科、工程指挥部负责人。
4.2.1.2检查对象
a.公司有关领导;
b.人事、教育、生产、财务等部门领导;
c.抽查现场。
4.2.1.3检查主要内容
a.有关领导岗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b.贯彻上级安全指示情况;
c.生产、经营、承包内容中是否考虑了安全;
d.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落实情况;
e.安全管理。
4.2.2公司对工厂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4.2.2.1公司对工厂的定期检查由安环办负责组织,参加部门有设备主管、电气主管、保卫科(消防)及各分厂(部)安管人员。
4.2.2.2检查对象为各工厂。
4.2.2.3检查内容
a.开展安全工作概况;
b.现场管理;
c.现场违章现象及不安全状态(隐患)抽查;
d.检查工厂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意识;
e.事故统计资料。
4.2.3工厂自查
4.2.3.1工厂自查由工厂生产科长或主管安全的副科长组织,参加成员有工段长、班组长。
4.2.3.2检查对象为本工厂。
4.2.3.3检查内容同3.2.3
4.2.4班组自查
4.2.4.1班组自查每日进行一次,由班长组织进行。
4.2.4.2班组自查内容
a.设备、工装安全情况;
b.工人穿戴防护用品情况;
c.通道是否畅通,消防与卫生情况;
d.防护装置情况。
e.员工作业时是否违章操作。
f.作业现场有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4.3隐患的分类与整改
4.3.1检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隐患)由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登记、分类。
4.3.2隐患的分类
4.3.2.1I级隐患整改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隐患。
II级隐患整改资金为10-50万元的隐患。
III级隐患整改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隐患。
4.3.3隐患的整改
隐患的整改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部门列入生产项目限期完成。
4.3.4考核
公司安委会、考核部门对隐患整改完成情况依据《安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5.相关文件
无
6.使用表格
6.1一般安全检查记录
6.2专业安全检查记录
6.3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登记表
7.附件或附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