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1

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1.适用范围。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配属的所有机动车辆。

2.管理原则。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相对固定的原则。

3.管理部门。集团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培训、车辆保养、维修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负责集中办理车辆保险和报废等工作。

4.使用原则。集团配属的机动车辆用于集团职工开展公务活动。50公里以上的长途用车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统一派车;严禁任何人擅自调动使用、借用或私自带车外出;不符合用车范围的不予派车。未经批准,司机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车,一经发现,调离现岗位。

5.领导用车。集团党政正职指定专车;其他班子成员用车,在使用上坚持不配专车、相对固定原则,上、下班由办公室指定车辆接送,其它时间用车,提前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6.部门用车。各部门急办事宜以及财务取送现金等重要工作事项由办公室统一派车,其它工作事项,到办公室申请月票后乘坐公交车办理。各部门用车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按时间顺序做好登记,统筹安排车辆及驾驶员,并及时通知用车部门。

7.车辆配备。各子(分)公司配备的机动车辆要按照专人负责、专人驾驶。加强日常管理,建立《车辆使用登记簿》,集团办公室定期对配备车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行车管理。司机出车要按照指定行车路线行车,一般情况下,中途不能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准时返回,返回后及时报告。

9.车辆养护。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司机应提前申请,填写《修车审批表》,经办公室审查后报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车辆具体情况指定修理厂家维修保养。

10.车辆加油。机动车辆用油必须到集团指定加油站加油,由集团专人负责结算,司机要保管好加油小票。

11.车辆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制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停放所需位置。

12.安全考核。办公室和技术安全部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及技术培训,使驾驶员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各项交通法规,杜绝违章,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

13.驾驶员的管理职责

(1)驾驶员应掌握有关交通法规,每天检查车辆状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应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确保安全驾驶;

(2)驾驶员必须准时出车,并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达时,应及时与用车人联系,说明情况。完成任务后,及时报告;

(3)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保持通信畅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车,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把车钥匙交办公室。

14.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沈阳铁路局汽车管理办法》及公司关于汽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责任事故的,一律由司机本人负责,集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5.车辆调配。集团因工作需要调动车辆时,各子(分)公司必须无条件放行。

二、机动车辆管理安全例会

1.办公室每月定期召开汽车交通安全例会。

2.会议由办公室车辆主管主持,技术安全部派人参加,汽车驾驶员全员参加。

3.会议内容

(1)每名汽车驾驶员报告车辆目前运行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2)车辆主管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交通事故通报;点评每个驾驶员的工作情况;汇总需要维修车辆存在的问题,并下达书面维修计划;安排部署下一步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三、机动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1.车辆技术档案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车辆技术档案应分类保存,统一编号,便于查找,每个车辆档案应单独装订一盒,做到“一车一档”。

3.车辆技术档案应包括车辆图纸、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监检证书、检验报告和维修记录等。

4.车辆技术档案变更时,要及时建档,资料妥善保存。

四、驾驶员档案管理

1.驾驶员必须建立个人档案,随时掌握个人的动态。

2.驾驶人员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便于查阅。

3.驾驶员档案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驾龄时间和各种驾驶证件等。

4.驾驶员档案发生变化时,要随时补充新的内容。

五、驾驶员培训考核

1.新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消防、技术业务培训,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全体驾驶员应参加集团组织的安全、消防、技术业务学习和岗位技术练兵活动。集团每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技术业务考试,考试不及格不准驾车。

3.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局汽车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篇2: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章相关职责

第四条安全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

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

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五条机电物资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

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

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

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

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

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

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

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三章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要坚持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保证车辆安全装置、零部件等齐全完好,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建立并完善机动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性能的相关证明、说明书等,车辆维护、检修、自检记录,车辆改装、改型记录,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审验记录等)。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实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制度。杜绝私自开车,无证驾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等现象,规范管理,减少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停车场所要按规定划出停车区域和通道线,保持道路畅通,并配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与其它车辆混合停放。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和停车场所应按规定配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有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厂内车辆运输,要严格执行《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公路运输及特殊运输(超长、超高、超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个体车辆不准在任何单位挂靠和以单位名义办理私人车籍证明和证件及上缴各类规费。

第十八条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要强制报废,并及时办理报废、回收、销户手续。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车辆必须报车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凡机动车辆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如转让、变卖等)时,应及时到车籍所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对机动车辆实行承包、租赁和使用外单位车辆的单位,要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将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驾驶员实行聘任制,经资审、考试、考核、试用后,择优录用。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招聘录用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大型施工生产车辆,应同时持有集团公司核发的《设备操作证》;

营运性运输车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

大客车及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三)经理论和实际考核,驾驶技术满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职业道德,一年内无违章及其它不良记录;

(五)试用期至少3个月,且试用期间无肇事,无违章违纪行为;

(六)爱护设备,精心保养,且满足使用单位其它规定要求。第二十三条对上岗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员要根据招聘单位录用后所确定的车型,尽早熟悉指定车辆的设备性能,掌握车辆驾驶技术;

2、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勤保养,勤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开“凑合车”、“带病车”;

3、驾驶员要具有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习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违章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将车辆交给无证、无关人员驾驶。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不遵章守纪、不服从管理、缺乏职业道德且性质恶劣及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操作证等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实行解聘。

第二十五条聘用驾驶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驾驶员个人简历,驾驶执照、从业执照、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复审记录,安全培训记录,表彰奖励、违章违纪、肇事处罚记录,聘用及解聘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接受集团公司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针对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规定,明确责任,落实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每年12月26日前将机动车辆明细台帐(含新增、报废、户籍变更车辆)(见附表)报集团公司质安部。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自行作废。

第三十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年抵触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

篇3:外企公司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加强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厂区内发生交通运输事故。

2.0适用范围

厂区内行驶、作业及停放的机动车辆。

3.0职责

3.1行政人事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管理(包括外来车辆)。

3.2生产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行驶、作业的安全管理。

4.0内容

4.1机动车辆必须由上海市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可行驶。

4.2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3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数量,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

4.4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进行验车(包括外来车辆),合格后方能行驶。

4.4.1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包括限于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

4.4.2机动车辆司机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行驶时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事情。

4.4.3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转弯或进出车间、仓库,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仓库内行驶或倒车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4.5机动车辆在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一侧指挥。

4.6机动车辆司机在厂区内行驶应自觉遵守各种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准乱停车辆,特别是厂区十字路口,车间仓库门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区域。

4.7外来机动车辆停放应听从门卫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厂区内车辆停放满位的情况下,外来机动车辆应在门卫的协调下停放在厂区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门口禁止停车。

4.8运送化学品等危险品的车辆,门卫应核对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和驾驶员的

“危险用品驾驶员证”以及押运员的“危险品押运员证”,若无上述证明材料,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应通知仓库相关人员到场外卸货。

4.9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逐级上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7.0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

编制:生产部审核:批准

篇4:施工工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道路、车辆交通实行统一管制。

2、进出施工生产现场的任何车辆必须接受执勤保安人员的严格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工程车辆须保持良好的运输状况,否则取消在施工现场的运输资格。

4、车辆驾驶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出驾驶室要戴好安全帽,着装符合要求等。

5、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占道,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或道路的交通管理规定。

6、履带式起重、运送车辆,严禁在砼路面油路面上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行走。

7、道路切断或破坏处应设警示和道路走向标志,夜间加装红色信号灯并在断路区域周边设防护栏。

10、为保证道路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在通行的道路上摆放物品或用做施工场地,不得在道路上随意丢弃垃圾等杂物。

11、对驶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特殊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篇5: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各有车部门对本部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责任,负责驾驶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以下简称总经部)统一负责公司车辆年检及驾驶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第四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公司兼职司机资格审查、考核和准驾证的发放。

第五条

总经部要对公司各种车辆和驾驶员建立档案,掌握公司车辆技术状况以及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并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

第六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有权检查、指导、考核有车部门车辆管理工作。发现车辆或驾驶员严重不符合出车条件时,有权制止驾驶员出车,同时追究派车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

如果公司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安监部部与总经部共同协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章对驾驶员的要求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驾驶员要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允许严禁私自动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以及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无证驾车,严禁驾驶员出让驾驶权(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风厂和项目部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司下发的准驾证方可动用车辆。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预想,随时处理可能遇到各种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车辆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况较差或驾驶员不熟悉地段行车时,应特别注意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在出车前除履行出车手续外,驾驶员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如:制动部分、行走部分、转向部分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在车辆故障消除前严禁出车。派车人员应询问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查看精神状态,如发现驾驶员不具备安全出车条件,可改派他人出车或不出车,驾驶员如果感觉状态欠佳可拒绝出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出长途车时应在中途停车休息,严防疲劳驾驶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或车辆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部汇报,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今后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违章乘坐。驾驶员不准私自搭载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同时还要追究驾驶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严禁吸烟、饮食、使用手机。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或将有限制工作范围的车辆驶出规定范围。

第二十条

驾驶员擅自变更行车路线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交通部门规定,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由总经部及时给予报废,如车辆状况尚好,还可以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且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超期服役车辆应对其行驶、维修及异常情况做好记录,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当车辆报废或变更车主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完相关手续,不得在车辆报废或过户前移交他人使用,手续办完后经安监部部审查合格后交总经部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行驶中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外,其它非正式座位不得有人坐立。

第五章出长途时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长途车任务的部门必须在出车前一天联系总经部,通知车辆驾驶员。总经部还应规定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和行驶路线,并交代注意事项等;驾驶员按要求做好出车准备,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车,途中不得私自改变路线,特殊情况(修路等)改变路线,返回后应向单位说明。车辆在途中应适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一般2小时一次),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应向公司领导、总经部、安监部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七条

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向总经部汇报。

第二十八条

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时速。

第六章风厂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风厂车辆由各风厂厂长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风厂厂长是本风厂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离开风厂时,由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并经总经部、风厂厂长批准,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三十二条

风厂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风厂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风厂,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三条

各风厂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风厂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风厂厂长,由风厂厂长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在风厂内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如发现人为原因损坏车辆,将对责任人给予500~3000元考核。

第三十八条

风厂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风厂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风厂200~1000元。

第七章项目部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

各项目部车辆由各项目部经理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项目部经理是本项目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现场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现场,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在现场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配备给各项目部经理的车辆,由专职司机进行驾驶,其他人不得驾驶。如需离开现场必须经主管领导或总经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部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项目部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四十七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四十八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项目部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五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项目部200~1000元。

第八章考核规定

第五十一条

酒后驾车、私自出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者,一经出现对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

对思想品质不良、不遵章守纪、习惯性违章虽未造成恶果,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不允许再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凡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特大事故8000元6000元4000元

重大事故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五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按事故财产损失的8%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给予撤消驾驶员岗位的处罚:

(一)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年度内违章驾驶被地方交警部门和安监部部查处3次以上者。

(三)发生一次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一次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报废或人员死亡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总经部应制定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各风厂和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